吉林大学2017-2018学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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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2018学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实施细则
(2017年11月1日经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讨论通过)
为吸引优秀生源,鼓励研究生的学习与科研热情,形成研究生教育的激励机制,全面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吉林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之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评定对象、评定方式与评定资格
(一)评定对象
档案已调入我校的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二)评定方式
符合参评条件的博士研究生均可获学业奖学金,硕士研究生按专业分别评定。

(三)评定资格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评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1、申请延期答辩的,在延长学习期间不予评定。

2、研究生在学年内如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违反考试纪律、违反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无特殊情况开学二周后仍欠缴学费(宿费)、违章用火用电等行为,或学位(必修)课程不及格,取消其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3、受到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的,取消其下一年度参评资格;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取消其在学期间的参评资格。

4、保留学籍的;
第二条学业奖学金等级、额度及奖励比例按照研究生院当年度下达的文件为准。

第三条评定细则
(一)一年级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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