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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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办法

对军人子女实行教育优待,是增强部队凝聚力、吸引力、战斗力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军地双方共同的政治任务。根据国家教育部、总政治部《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和省教育厅、省军区政治部《江苏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的军人子女,包括现役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的子女。

第二条军人子女入公办幼儿园和中小学,免交国家和地方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第三条军人子女接受学前教育,按照下列规定给予优待:

(一)军人子女入本单位幼儿园的优待措施,由本单位政治机关制定。

(二)无隶属关系部队的军人子女,没有条件入本单位幼儿园的,可凭团级单位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经拟入幼儿园主管单位审核批准,就近就便入其他部队开办的幼儿园,享受办园单位军人子女待遇。

(三)没有条件入部队幼儿园的军人子女,可凭军人所在团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经拟入幼儿园主管单位审核批准,就近就便优先入地方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四)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驻海岛部队,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被军以上单位表彰、在执行抗洪抢险等急难险重任务中受到省以上表彰的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可以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县(区)范围内,就近就便入地方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第四条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按下列规定给予优待:

(一)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在公办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应对寄宿生给予适当生活补助。

(二)驻连部队军人的子女,可以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县(区)范围内,根据军人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意愿,优先安排到教育质量好的小学、初级中学就读。

(三)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驻海岛部队,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

以上奖励,被军以上单位表彰、在执行抗洪抢险等急难险重任务中受到省以上表彰的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和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凭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可以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县(区)范围内,根据军人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意愿,优先安排到教育质量好的小学、初级中学就读。

(四)军人因工作调动、生活基础变更等,其子女需要转学、借读的,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学校应当及时为其办理手续,并根据军人意愿安排到教育质量较好的小学、初级中学就读。

第五条军人子女报考高级中学,按下列规定给予优待:

(一)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中考时按照当年录取分值10%的标准,降低分数录取。

(二)作战部队,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以及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工作的军人子女,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因公牺牲的军人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被大军区以上单位表彰、在执行抗洪抢险等急难险重任务中受到省级以上表彰的军人子女,驻连部队的军人子女,中考时按照当年录取分值5% 的标准,降低分数录取。

(三)从作战部队交流到其他部队任职不满1年和跨地级市交流任职不满1年的军人的子女,中考时按照当年录取分值2%的标准,降低分数录取。

(四)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被大军区以上单位表彰、在执行抗洪抢险等急难险重任务中受到省以上表彰的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驻海岛部队的军人的子女,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和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可以到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教育质量较好的普通高级中学就读。

(五)军人因工作调动、生活基础变更等,其子女需要转学、借读的,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学校应当及时为其办理手续,并根据学生学习情况安排到教育质量较好的普通高级中学就读。

(六)部队团以上单位可设立奖(助)学金,资助奖励普通高级中学在读军人子女。

第六条军人子女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或报考普通高等学校,按照《江苏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办法》给予优待。

第七条军队幼儿园办园所需经费由国家和军队共同担负。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军队幼儿园、达标验收和教师培训等,纳入当地相关规划,统一组织实施。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军人子女教育管理站(所)依托的学校,在校舍建设、经费投入、师资力量配备交流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县级人民政府在设置寄宿学校时,应当统筹考虑行政区域内驻军部队军人子女的就学需求,并优先予以保障。

第九条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监督检查,把落实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作为双拥模范城(县)评选的必备条件,予以重点考核。

第十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军人子女的教育需求,按照有关规定,积极组织协调有关幼儿园、学校做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

第十一条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根据上级指示要求,协调地方落实相关政策规定,办好军人子女教育管理站(点),协调解决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有关问题。

第十二条市教育局、警备区政治部负责牵头协调本地区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每年五月份各团级单位上报本单位军人子女教育需求,由警备区政治部汇总,并会同市教育局共同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教育局统一安置入学。

第十三条驻连武装警察部队子女的教育优待,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军人子女教育优待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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