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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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家庭暴力
摘要本文从法律上阐述了家庭暴力的涵义、现状及其作为法律问题发展的三个阶段,家庭暴力是家庭成员中一方对另一方施暴的行为;从理论上分析了家庭暴力的种类,有侵害生命健康权的暴力,侵害人身自由权的暴力,侵害人格权的暴力,侵害婚姻自主权的暴力等;从民事、刑事等方面上阐明了家庭暴力所应负的法律责任及现阶段的立法缺陷;最后针对上述缺陷,提出了预防和惩治家庭暴力的对策,从内部着手,和睦夫妻感情,介入心理救护,普及法律知识,从外部着手,建立多层次社会支持体系,完善立法缺陷,改善司法措施以求取得更好的司法效果。
关键词家庭暴力;种类;法律责任;对策
目录
1. 前言 (2)
2. 家庭暴力的法律涵义、现状及其作为法律问题的发展演变 (3)
2.1家庭暴力的涵义 (3)
2.2家庭暴力的现状 (3)
2.3家庭暴力作为法律问题演变的三个阶段 (4)
3. 家庭暴力法律上的分类 (4)
3.1侵害生命健康权的暴力 (4)
3.2侵害人身自由权的暴力 (5)
3.3侵害人格权的暴力 (5)
3.4侵害婚姻自主权的暴力 (5)
3.5侵害家庭成员性权利暴力 (5)
3.6侵害生育权的暴力 (5)
4. 家庭暴力的法律责任及其立法缺陷 (6)
4.1家庭暴力的法律责任 (6)
4.1.1家庭暴力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6)
4.1.2家庭暴力应承担的行政责任 (6)
4.1.3家庭暴力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7)
4.2家庭暴力的立法缺陷 (8)
4.2.1民法中存在的缺陷 (8)
4.2.2刑法中存在的缺陷 (8)
5. 家庭暴力的对策 (9)
5.1从内部着手 (9)
5.1.1夫妻互敬互爱,提高婚姻质量 (9)
5.1.2心里救护的介入 (9)
5.1.3法律知识的普及,加强对人们的法律教育 (9)
5.2从外部着手 (10)
5.2.1建立多层次的社会支持体系 (10)
5.2.2补充法律漏洞,完善立法,制定专门的预防家庭暴力法 (10)
5.2.3改进司法措施 (11)
6. 结论 (11)
参考文献 (12)
浅析家庭暴力
1.前言
家庭是由婚姻、血缘或收养关系所组成的社会生活的基本单位①,随着社会的发展,家庭暴力逐渐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被称为“家庭癌症”,由此引发的相关问题会直接影响到社会稳定,不利于社会和谐,已受到国际社会和世界各国政府的高度重视。当今世界,消除家庭暴力已经被提到了十分重要的地位。1995年在北京召开的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将反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列为全球十二个关切领域之一,1999年11月3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将每年的11月25日定为“国际消除对妇女暴力日”,并确定11月25日到12月10日为消除性别
①《中国大百科全书·社会学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1年版,第102页。
暴力16日行动。我国作为联合国常任理事国,应当在消除家庭暴力方面迈出大步,促进全社会都来建立文明、和睦、平等的社会主义家庭。下面就谈一下我对家庭暴力的一些认识。
2、家庭暴力的法律涵义、现状及其作为法律问题的发
展演变
2.1 家庭暴力的涵义
家庭暴力是一个国际术语,这一概念是在20世纪90年代引入中国的,由于各国国情不同,社会意识形态不同,各国对家庭暴力的界定有所差异。许多国家、学者对家庭暴力的解释也不尽一致。美国律师协会全国家庭暴力委员会对家庭暴力的定义为:“当一方亲密伴侣使身体暴力、胁迫、威胁、恐吓、隔绝孤立以及情感、性和经济暴力试图保持对另一个亲密伴侣的权利控制,即发生家庭暴力。”英国皇家警察督察提供的家庭暴力定义为:“家庭暴力”系指曾经或现在有亲密关系的伴侣之间发生的身体、性、情感或经济方面的伤害行为,行为性质不由发生的时间或地点决定。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中指出:“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根据这一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对家庭暴力作如下理解:(1)家庭暴力是行为人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即家庭暴力具有类似于刑法中故意伤害罪等“结果犯”的特点,没有一定的伤害后果,不能认定为家庭暴力。(2)家庭暴力造成的家庭成员的伤害后果,包括人身和人的自由受到的侵害以及精神的伤害。
2.2 家庭暴力的现状
据世界银行调查显示:20世纪全世界有25%—50%的妇女都曾受到丈夫或男友的虐待①。中国的家庭暴力问题也日益突现,据1990年全国妇联和国家统计局
①根据1995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国妇女状况白皮书》介绍:我国的离婚率0.154﹪,即每年约有40万个家庭解体,其中25%是起因于家庭暴力。
在21省进行的中国妇女和社会地位的调查显示:有0.9%的女性曾经常遭受丈夫的殴打,8.2%的妻子时常遭受丈夫的殴打,20.1%的妻子偶尔遭受丈夫的殴打。但是社会学家认为,实际数字要高的多,而且资料表示,很多家庭夫妻之间虽然没有直接动手,但是不同程度和形式的精神暴力还是存在的,其中65.3%—65.9%的家庭会出现丈夫不理睬妻子的现象。可见家庭暴力像幽灵一样游荡在我们周围,已成为整个社会不容忽视的一个严重问题。
2.3 家庭暴力作为法律问题演变的三个阶段
(1)第一阶段:自1995年北京举办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之前。在这一阶段,中国颁行的宪法以及刑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婚姻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都体现了国家保护家庭成员权利,禁止家庭暴力的精神。但是事实上,家庭暴力问题尚未引起社会公众和执法机关的普遍重视。家庭暴力事件通常被视为家庭纠纷,主要通过民间调解等手段来处理。
(2)第二阶段:1995年到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通过之前。1995年,中国政府成功地在北京举办了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都再次强调和重申了国际社会反对家庭暴力的决心和态度①。家庭暴力问题越来越广泛地引起中国社会的关注,反对家庭暴力的宣传力度显著加大,相关立法研究工作加强,法律干预和司法支持手段明显增多。
(3)第三阶段: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通过之后。2001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婚姻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将实施家庭暴力作为法院应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②,并专门规定了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措施和施暴人的法律责任。这是中国第一次在国家级立法中对家庭暴力做出明确规定,是中国反家庭暴力立法的重大突破,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此后,反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预工作得到进一步的重视。
①《北京宣言》中的明白确认和重申所有妇女对其健康所有方面特别是其自身生育的自主权,是赋予她们权力的根本;促进和保护妇女和女孩的所有人权;确保尊重国际法包括人道主义法,以保护妇女和尤其是女孩等一系列内容反应了国际社会对反对家庭暴力的决心和态度。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