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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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实施方
案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安徽省创新发展扶贫小额信贷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扶办[__]XXX号)、《关于印发安徽省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农信联发[__]XXX号),创新发展扶贫小额信贷机制,加快建档立卡贫困户(以下简称贫困户)脱贫致富步伐,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精准扶贫、精确脱贫的决策部署,坚持突出重点、扶持到户,政府引强、市场运作,规范程序、防范风险的工作原则,以促进贫困户发展产业、增加收入、脱贫致富为根本目的,充分发挥__镇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镇农商银行”)帮助贫困户脱贫致富的金融杠杆作用,创新金融产品与服务,积极开展扶贫小额信贷,确保有发展意愿、有发展潜质、有资金需求、有还款来源的贫困户获得免抵押、免担保的信用贷款,有效解决贫困户产业发展资金短缺的瓶颈问题。
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在全镇范围内开展,其对象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生产发展意愿、就业创业潜质、一定技能素质和还款能力并选择了适合的发展项目,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记录,通过农商银行评级授信的年龄在60周岁以下的贫困户。
(一)开展评级授信。根据贫困户的家庭劳动力、家庭收入、社会信用度三项指标,按照村级评议、镇审查、县级审核的程序,对符合条件的贫困户进行评级授信,制定“贫困户评级授信表”(附件1,一式三份,贫困户、镇农商银行和区扶贫办各执一份)。所有贫困户必须开展评级。同时开展“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创建活动,制定贫困户评级授信方案,并在__年9月底以前完成对贫困户的评级授信工作。
镇、村成立评级授信工作组,负责评级授信具体事务。镇工作组由镇农商银行和镇人民政府抽调人员组成;村工作组由村两委、镇包村干部、驻村扶贫工作队和村民代表组成,其中村民代表人数确保占2/5以上。
镇向区农商银行及其支行提供村贫困户花名册,由区农商银行各支行根据评级结果确定授信贷款额度。建立增信、减信机制,鼓励贫困户诚实守信,按期还款。
(二)明确贷款方式和用途。为符合贷款条件的贫困户提供5万元以下、3年期内免抵押、负担保的信用贷款。实行利率优惠,贷款利率比照同期基准利率执行。贷款主要用于贫困户发展特色种养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光伏发电、乡村旅游、电子商务等生产经营项目或支持贫困户带资入股参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严禁用于用于子女上学、看病、还债等非生产性支出和赌博、放高利贷等违法活动。
(三)落实贴息政策。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对获得信用贷款的贫困户给予贴息支持。贴息标准原则为实际贷款额度的5%,且利率
不得超过同期基准利率;贴息期限以贷款实际期限为准,但贴息资金总额每户原则上不得超过3XXX元。贷款到期,贫困户全额还款后,区扶贫办依据区农商银行提供的贷款合同、还款证明等材料,经核定后,会同区财政局办理贴息资金结算手续。贴息资金直接打卡发放给贫困户。贴息对象和贴息资金额度应在政府网或主要媒体进行公告公示。
(四)规范贷款流程。己经通过评级授信的贫困户,持“贫困户评级授信表”和本人有效身份政件和相关资料向镇农商银行支
行办理贷款手续。区农商银行及各支行建立扶贫小额信贷绿色通道,优先办理贫困户贷款;区农商银行及支行使用金农、易贷福农卡(简称易贷卡),方便贫困户在农商银行柜面、ATM机、助农取款点、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等渠道自助办理借款和还款手续。具体办理流程由区农商银行另行制定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办法。
(五)建立风险防范和化解机制。贷款人因自然灾害、意外伤害等不可抗力因素以及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丧失还款能力的,在符合保险条件由保险公司赔付外,余额(包括本息)由风险准备金补偿。损失的贷款补偿后,区农商银行及支行应继续追偿本息,区扶贫办予以协助,收回的贷款划入风险准备金账户,认定贷款人丧失还款能力,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审批表”(附表2)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村民委员会和镇人民
政府审查后,报区扶贫办核定。贷款人恶意拖欠或不归还贷款的,由区农商银行负责追偿,区扶贫办及镇人民政府、村两委协助配合,并将该户列入诚信黑名单,不再享受国家的各类持补贴,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追偿。
(六)建立信息平台。建立镇、村联动的扶贫小额信贷信息平台,为贫困户提供信用评级、建立信用档案、贷款申报等信贷服务。
(一)加强绩效考核。对年内到期贷款收回率连续3个月低于XX%的村,停止该项贷款业务,风险补偿后组织清收,直至年内到期贷款收回率超过XX%,经过一定时间的
考察后再行开展该项贷款业务。
(二)强化监督管理。现将扶贫小额信贷政策、贴息资金使用情况等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设举报电话:2211198,坚持和完善行政村公告公示制度,引导扶贫对象自我监督、自我管理。加强对扶贫小额信贷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做到“放得出、收得回、有效益”,达到“群众满意、政府满意、金融机构满意”。建立动态监测点,对贷款贫困户进行跟踪监测。对虚报、冒领、套取、挪用财政贴息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XXX号)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