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回补充侦查率高的原因分析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退回补充侦查率高的原因分析
[摘要]退回补充侦查制度是法律规定的特殊程序,但司法实践中的利用率却十分高,我们通过对铁路运输检察系统退回补充侦查案件的调研,分析了退回补充侦查率高的主要原因,并提出了完善对策,希望能推动退回补充侦查法律制度的完善和相关司法改革的进行。

[关键词]铁路运输检察;退回补充侦查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不应该出现补充侦查的情况,只有在非正常情况下才需要补充侦查,如案件事实证据发生重大变化,发现遗漏犯罪嫌疑人或遗漏重要罪行等等。

但太原铁路运输检察系统退回补充侦查的件数和人数分别占受案数的30%和40%,且与办案数呈反比例增长的趋势。

退回补充侦查制度在铁检司法实践中的利用率如此之高,是制度设置的原因还是制度运行的不当?是司法环境的限制还是人为因素的作用?为此,我们进行了分析论证,希望有助于退回补充侦查制度的完善。

一、退回补充侦查率较高的原因分析
1.退回补充侦查条件设置不细致
刑事诉讼法对于退回补充侦查规定模糊笼统,导致在实践中执法无度,滥用退补权的情况时有发生。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6条规定: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可以退回补充侦查。

但何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没有作进一步的规定,在办案实践中几乎所有的情况均可归结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司法实践中案件证据不足必然导致事实不清,事实不清的案件多是证据不足所致。

由于法律规定不够细致,造成部分承办人员对于办案过程中发现的任何问题,在无法自行补充侦查完成的情况下,便不当使用退回补充侦查规定,造成退补率居高不下。

2.审查起诉期限设置不合理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查起诉期限为一个月,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这一规定对于普通刑事案件适用起来较为合理,但对于一些特别重大案件在适用上存在一定的难度,这些案件案情复杂,卷宗数量大,证据体系庞杂,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加之其他程序如讯问、询问、检委会讨论等,在一个半月的时间内审查完毕,几乎不可能,只能通过退补程序实现对办案期限不足的补救。

3.侦查人员的侦查水平不高,侦查意识不强
(1)侦查机关重视口供轻其他证据的获取
在日常办案中,侦查人员所有侦查行为的最终目的是破案,抓获犯罪嫌疑人、获取口供被认为是全部侦查工作的重中之重,至于案件能否诉出去,起诉后能否判下来,判到何种结果,不是侦查工作关注的事情,这种思想直接导致侦查获取证据的不全面,如有的共同犯罪案件对证实二人共同故意的主观故意证据不收集,不获取,在讯问笔录中只对行为的具体过程和赃物赃款去向进行讯问,对如何预谋,如何认识要么只有只言片语,要么不问,导致犯罪四个构成要件中主观故意证据的缺失。

侦查人员取证时立足点不高,未能站在审查起诉甚至判决标准来收集固定证据,对翻供现象预测不足,体现在制作讯问笔录时对于一些案件细节不重视,对嫌疑人供述与被害人陈述及证人证言中的关键问题问得不够具体,证据与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轮廓较粗,为犯罪嫌疑人日后的翻供留下空间。

(2)侦查机关重实体轻程序
侦查人员在取证时重实体轻程序,对取证程序性规定执行的不好,在扣押赃物时未带手套,将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同时带到某一地点,抽查后未及时填写扣押物品登记表,而是事后补填等。

如一起贩卖、运输毒品案件,从嫌疑人身上搜出毒品扣押时未戴手套,侦查人员多人多次查看毒品,导致留在赃物上的指纹被严重破坏,等到抓获另一嫌疑人,要认定其提供毒品需要作指纹鉴定时,被鉴定物品上的指纹已严重破坏,导致案件认定上的证据不足。

(3)侦查机关重治安管理轻打击犯罪
打击是预防的前提条件,预防是打击的纵深发展,只有两者结合,才能达到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效果。

但目前侦查机关存在对侦查工作不够重视,重宣传轻打击,重一般预防轻特殊预防,重社会治安治理,轻刑事案件侦破的现象。

主要是因为在目前铁路管理体制下,铁路局对安全的要求高于一切,相对应铁路公安对治安管理高度重视,在物防、人防、技防等方面投入较多,而相比之下铁路公安在犯罪侦查方面投入相对薄弱,人员配备也不足。

(4)侦查机关重数量轻质量
公安机关进行改革后,将原有的预审科改为预审队,成为刑侦科下设的一个支队,从行政级别上来说与侦查组相同,使得预审工作一度开展不利,预审队提出的建议与意见不被接受,侦查工作质量高低无人把关。

虽案件移送检察院要经过法制科的审阅,但实践中一般是走程序,对案件的审核几乎流于形式。

二、降低退回补充侦查率的对策
(一)完善相关法律规定
1.对退回补充侦查从法律上限定条件,防止滥用退补权
现行法律规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条件过于宽泛,但面对纷繁复杂的案件事实,对退回补充侦查设定更为细致的条件也并非易事,因此责令审查起诉部门退回补充侦查之时附以详细的、与犯罪四要件事实或量刑事实紧密相关的退回补充侦查理由书是一个很好的选择。

对于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若侦查部门已将该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但经工作犯罪嫌疑人仍未归案的,就不应该以此为由再退回补充侦查,以防止侦查权的滥用。

2.对审查起诉期限作更为科学合理的规定,体现灵活性
从现行法律看,审查起诉期限最长一个半月,并不能满足某些案件的审查起诉工作对于时间的要求。

例如某走私案件,涉及犯罪嫌疑人12名,走私车辆60余辆,每辆走私车都需单独认定,且参与的犯罪嫌疑人也不尽相同,根据法律规定,该案要在一个半月内审查完毕,颇为勉强。

因此法律需对审查起诉期限作更为合理的规定,针对多人多起案件、职务犯罪、暴力犯罪等社会影响大的疑难案件等应作出长于一个半月的审查起诉期限,避免审查起诉部门仅能依靠退回补充侦查来变相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二)提升审查起诉部门审查监督能力
1.退回补充侦查提纲针对性的加强
审查起诉部门在罗列退回补充侦查提纲时,要尽量细致、有针对性,尽量缩小范围,不要泛泛而谈。

例如某退回补充侦查提纲,要求侦查机关补侦“某犯罪嫌疑人构成盗窃罪的相关证据”,过于宽泛,结果侦查机关并未补回任何新证据。

审查起诉部门在罗列退回补充侦查提纲时,应对照犯罪构成四要件事实和影响量刑的有关事实,并予以充分说理,避免侦查机关因无的放矢而怠于补充侦查,造成退回补充侦查质量不高或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发生。

2.探索建立公诉引导侦查体制改革
公诉人员一般对案件证据和法律规定的把握更有优势,实行公诉引导侦查,通过与侦查人员一起分析法律的规定、证据的固定、侦查方向的确定等一系列问题,切实提高侦查人员的侦查水平。

在现阶段可以从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方面入手,加强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检察机关要主动开展工作,和侦监督部门加强联系,实现资源共享,对于发现的重大案件要加强和公安机关的联系,争取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减少起诉环节的补充侦查,提高案件效率。

(三)提高侦查机关的侦查水平
1.侦查水平的提高
由于涉铁案件高度流动性的特点,战机稍纵即逝,从案件的侦查、犯罪嫌疑人的抓捕到相关证据的固定和提取,都需要作出缜密的安排,一旦工作稍有疏漏,想通过二次询问等方式予以补救的可能性就很小了。

因此,提升侦查机关的侦查水平对于退回补充侦查率的降低有决定性的作用。

公诉部门可邀请侦查人员旁听庭审,通过庭审活动对于取证方向取证方式的要求及辩护人、被告人对证据及取证方式的意见,进一步强化取证意识,为今后案件的侦查工作提供指导。

此外检察机关也要积极和侦查机关进行联系,利用联席会议形式,就近期出现的问题加强沟通,进一步统一证据意识。

2.将退回补充侦查作为考核侦查机关侦查质量的一个指标
由于退回补充侦查没有纳入侦查机关的考核,造成司法实践中退回补充侦查随意性大、质量不高,在侦查机关提交退回补充侦查报告后,由审查起诉部门侦查机关的补侦质量进行客观评价,并制作详细的回馈表发到侦查机关,作为考核办案人员侦查质量的一个依据。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