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水务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资料收集整理及档案移交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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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水务工程文件归档整理及档案移交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水务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水务工程”)工程文件收集整理及档案移交工作,明确职责,规范工程文件收集整理及档案管理行为,充分发挥工程文件及档案在水务工程建设与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000年第279号令)、《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水利部水办[2005]480 号)及《深圳市建筑工程文件归档管理办法(试行)》(深档字[2005]26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深圳水务工程的特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水务工程是指:蓄引水工程(水库、提引水工程)、防洪治涝工程(河道治理、排涝泵站、防潮水闸、排雨水管网)、水土保持工程(边坡治理、区域排水设施、绿化)、城市供水工程(自来水厂、供水管网)、污水处理及回用工程(污水厂、深度处理工程及管网)、中水利用工程、海水淡化工程、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污水截排、纠治错接乱排、小型水质净化设施、水景观建设)。

第三条工程文件是指在建设工程过程中形成的信息记录,包括工程准备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和竣工验收文件;水务工程档案是指水务工程在前期、实施、竣工验收等各建设阶段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工程文件归档整理及档案移交工作是水务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关单位应加强领导,将其纳入水务工程建设与管

理工作中,明确相关部门、人员的岗位职责,健全制度,统筹安排工作经费,确保工程文件收集整理及档案移交工作正常开展。

第五条工程文件收集整理工作应贯穿于水务工程建设程序的各个阶段。即从工程建设前期就应进行文件材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在招投标、签订有关合同协议时,应对工程文件的收集、整理、移交提出明确要求;检查工程进度与施工质量时,要同时检查工程文件的收集、整理情况;在进行项目成果评审、鉴定和水务工程重要阶段验收与竣工验收时,要同时审查、验收工程文件的内容与质量,并做出相应的鉴定评语。

第二章职责的界定

第六条工程建设单位对工程文件收集整理及档案移交工作负总责。其职责包括:

(一)须认真做好自身产生的工程文件的收集、整理、保管工作。

(二)在招投标、签订有关合同协议时,应对工程文件的收集、整理、组卷提出明确要求。

(三)负责组织、监督、指导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工程文件收集、整理、保管、移交工作。

(四)收集、整理、汇总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形成的、建设单位须保存的工程文件。

(五)收集、整理、汇总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形成的、须向档案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移交的工程档案。

(六)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提请市水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档案管理部门对工程档案进行审查或预验收。

(七)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档案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各移交一套完整的工程档案。

第七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职责:

负责自身产生的工程文件的收集、整理、保管工作,并在规定时限内向建设单位移交整理完善的工程文件。

第八条工程施工单位的职责: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负责收集、汇总各分包单位形成的工程文件,并在规定时限内向建设单位移交;各分包单位应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文件收集、整理后及时移交给总包单位。

建设工程由一个或几个单位承建的,各承包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其承包项目的工程施工文件,并在规定时限内向建设单位移交。

第九条工程监理单位的职责:

(一)须认真做好自身产生的工程文件的收集、整理、保管工作。在规定时限内向建设单位移交。

(二)协助建设单位组织、监督、指导施工单位的工程文件收集、整理、保管、移交工作。

第十条工程文件归档整理的质量是衡量水务工程质量管理的重要依据,应将其纳入工程质量管理程序。质量管理部门应认真把好质量监督检查关,凡参建单位未按规定要求提交工程档案的,不得通过验收或进行质量等级评定,不予办理结算手续。

第三章工程文件的收集整理及归档要求

第十一条质量评定与验收资料是工程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控制工程质量的重要手段,应及时填写、归档,并作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重要依据。支付工程进度款核定工程量时,未提交质量评定与验收资料的,监理单位不得计量该部分工程量,建设单位不得支付该部分进度款。

第十二条施工过程中,施工、监理用表必须采用统一样式:

(一)施工质量评定应采用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编制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填表说明与示例》(试

行)的相应表格。

(二)工程各阶段的验收应采用《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范》(SL223-1999)附录中的相应表格。

(三)监理单位的用表,应采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03)的相应表格。

(四)工程档案提前审查等应采用本细则附件规定的相应表格。

(五)上述(一)至(四)项的表格种类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时,可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颁发<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填表说明与事例>(试行)的通知》(办建管[2002]182号)以及相关文件规定的制表原则另行制定相应表格。为便于表格的统一,新制定的表格,需经深圳市水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认后方可使用。

第十三条凡是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活动、记载工程建设主要过程和现状、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的文件,都应收集齐全,立卷后归档。不同载体的文件应分别组卷。

第十四条水务工程建设声像档案是纸制载体档案的必要补充。参建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各自产生的照片、胶片、录音、录像等声像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归档的声像材料均应标注事由、时间、地点、人物、作者等内容。工程建设重要阶段、重大事件、事故,必须要有完整的声像材料归档。监理单位应加强督促和检查。

第十五条归档文件的质量要求:

(一)工程文件的内容及深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方面的技术规范、规程和标准。

(二)工程文件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与工程实际相符合。

(三)归档的工程文件原件应为手写或打印件。签名必须本人手签,不得打印。工程文件的书写一律采用黑色碳素墨水书写,要求字迹端正,无缺、漏现象。不得使用红色墨水、复写纸、圆珠笔、铅笔等,需要改错的,将错误用斜线划掉,再在其右上方填写正确的文字(或数字),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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