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水电站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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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水电站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保护水生态环境,切实做好小水电站专项整治工作,按照省、市环保专项督察反馈问题和《X市水务局X市环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水电站最小下泄流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X水发〔X〕88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整改内容

全县目前共有小水电站80个(处于正常生产77个,停产3个)。其中,因历史原因和新环保要求,有60个正常生产的小水电站存在环保、林地、取水许可手续不完善等各类环保问题共计87个。其中,未办理环评的33个(X年前建成),电站扩容部分无环评1个,需补办林地占用手续3个,需完善取水许可24个,需安装监测设备26个。

二、工作目标

(一)X年10月10日前,完成全县小水电站摸底排查,建立小水电问题整改台帐;在电站厂房内、取水口分别设立小水电站取水信息公示牌,内容包括电站名称、取水来源、装机、下泄生态流量、举报监督电话等,对电站取用水情况进行公示,接受广大群众监督。

(二)X年10月15日前,完成生态流量下泄实时监控设备安装;完善下泄流量监控设施(水位仪、流量计、视频监控三选一)建设,按要求有效接入监控系统,并确保监控设施长期可靠运行。

(三)X年12月30日前,清理完善小水电站各类手续。

1.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环保要求和时间节点,对自然保护区内的小水电站完成清理整治工作。

2.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全面梳理非自然保护区内小水电站存在的环保问题,提出分类处置意见;要严格依法依规对违规的小水电站进行行政处罚或督促其补办相关的环保手续。

(1)以规范环评手续为专项整治第一要素。依照环评政策,先行开展小水电站相关环评手续的清理和整治。在非自然保护区内X年前建成的小水电站,按照“尊重历史,予以保留,纳入监管”的原则进行整治;有环评手续且经审批的小水电站,按照“予以保留,纳入监管”的原则进行整治;无环评、审批的小水电站,按照“先依法处罚,后规范处置”的原则进行整治。

(2)林地占用手续方面,按照国家林业局X年1月颁布的《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2号令)和X年8月颁布实施的《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占用征收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发〔X〕139号)要求,对X年1月1日前立项核准占用林地的小水电站,按照“年代久远,法不追溯”的原则,不强制要求补办占用林地许可证;对X年1月1日后立项核准占用林地但无相关许可证的小水电站,在X年11月30日前,由县森林公安局依法进行查处后,县林业局督促并指导相关违法违规的小水电站补办征占用林地手续。

(3)无取水许可的小水电站,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完善相关取水许可手续。

(4)无立项手续的小水电站,由相关部门配合查找,无法找到的,由企业作出说明,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5)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小水电站,由县水务局会同县发改经信局、县供电公司等部门进行停电解网,直至整改达标为止。

三、责任分工

(一)县水务局、县环保局、县发改经信局等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共X县委办公室关于印发〈X县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分工方案〉的通知》(汉委办发〔X〕1号),加强小水电站下泄生态流量的日常监控和巡查。

(二)县水务局负责水环境手续的清理和规范,并配合县发改经信局做好小水电站立项手续的清理和规范。

(三)县环保局负责小水电站环评手续的清理和规范。

(四)县发改经信局负责小水电站立项手续的清理和规范;加强小水电站安全、厂区环境卫生、废旧机油处置等方面的日常监管。

(五)县林业局负责小水电站林地占用手续的清理和规范。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的X县水电行业环境整治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和统筹协调全县小水电站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水务局,由县水务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牵头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并落实目标清单、问题清单、责任清单、时限清单,加强小水电站的监督管理,保障下游生态流量,开展电站生态修复巡查。

(二)进一步明确监管对象和监管主体。

除电站拦河建筑物影响河段外,还造成其它脱减水河段的小水电站,列入监管范围。通过乡镇属地管理和部门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加强电站最小下泄生态流量监管。小水电站辖区乡镇要配合县水务局、县环保局、县发改经信局等部门加强辖区内小水电站的巡查和监管。

(三)进一步明确下泄流量。

已开展水资源论证的小水电站,按照水资源论证的要求,确定坝址处最小下泄流量。未开展水资源论证的小水电站,以电站初步设计报告中坝址处河流多年平均流量的10%作为坝址处最小下泄流量。个别没有设计资料的小水电站,应在延续取水时,自行按照水电站水资源论证的要求,补充完善水文资料,科学合理确定最小下泄流量。

(四)进一步加强现场查处。

县水务局、县环保局、县发改经信局要加强河道巡查工作,加强取水对象的取用水管理,检查水电站工程坝址处下泄流量的工程措施、管理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对生态问题突出、社会反映强烈、整改措施不力、未按时限完成整改的水电站立即停产,挂牌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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