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JLJD-JZ-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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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JLJD-JZ-2019)
总说明
一、《吉林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JLJD-JZ-2019)(以下简称本定额)是与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45-2013)配套的,依据建设部颁布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TY01-31-2015)以及《吉林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JLJD-JZ-2014),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编制的。
二、本定额包括:土石方工程,地基处理及边坡支护工程,桩基工程,砌筑工程,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金属结构工程,木结构工程,屋面及防水工程,保温、隔热、防腐工程,措施项目共十章。
三、本定额适用于吉林省行政区域内(海拔高程2000m以下、地震烈度8度以下地区)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和改建房屋建筑工程。
涉及装配式建筑工程,按《吉林省装配式建筑工程计价定额》(JLJD-ZP-2017)的相应项目执行;涉及绿色建筑工程,按《吉林省绿色建筑装工程计价定额》(JLJD-LJ-2017)的相应项目执行;涉及房屋装饰工程,按《吉林省装饰工程计价定额》(JLJD-ZS-2019)的相应项目执行;涉及室外地(路)面、室外给排水等市政工程,按《吉林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JLJD-SZ-2019)的相应项目执行;涉及房屋修缮及抗震加固工程,按《吉林省房屋修缮及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的相应项目执行;涉及园林及仿古建筑工程,按《吉林省园林及仿古建筑工程计价定额》的相应项目执行。
四、本定额是编审国有资产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标底)、竣工结算、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及控制工程造价的依据,是投标人确定投标报价的参考,是招标人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是编制建设工程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的基础。
五、本定额是以具有相应资质和施工能力的施工单位,按照正常施工条件和建设程序、常规的施工方法和技术工艺、合理的施工工期和劳动组织、合格的建筑材料和合理的施工损耗、常用的机械类型和合理的机械配置为基础编制的。
六、本定额反映了符合现行设计规范、施工验收规范、技术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安全操作规程、竣工验收备案条件的合格建筑产品的社会平均消耗和价格水平。
除定额允许调整者外,定额中的消耗量不得变动,如遇特殊情况,需报省造价管理机构备查后方可调整。
七、本定额人工工日消耗量和价格的确定:
1.本定额人工工日不分工种、技术等级,均以综合工日表示。
2.本定额人工消耗量依据《劳动法》的规定,以现行《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劳动定额》和《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为基础,按照每工日8小时工作制计算。
内容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人工幅度差、辅助用工等因素。
3.机械土、石方,桩基础,构件运输及安装等工程,人工随机械产量计算的,人工幅度差按机械幅度差计算。
4.本定额人工工日单价按130元/工日确定,其中包括: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八、本定额材料消耗量和价格的确定:
1.本定额采用的材料(包括构配件、零件、半成品、成品)均为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相应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
2.本定额中的材料包括施工中消耗的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周转材料和其他材料。
3.本定额中材料消耗量包括净用量和损耗量。
损耗量包括: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施工场内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等,规范(设计文件)规定的预留量、搭接量不在损耗中考虑。
4.混凝土、砌筑砂浆、抹灰砂浆及各种胶泥等均按半成品消耗量以体积“m3”表示。
5.本定额中所使用的混凝土按预拌混凝土编制的,采用现场搅拌时,执行相应的预拌混凝土项目,再执行现场搅拌混凝土调整费项目。
砂浆均按干混预拌砂浆编制,若实际使用现拌砂浆或湿拌预拌砂浆时,按以下方法调整:(1)使用现拌砂浆的,除将定额中的干混预拌砂浆调换为现拌砂浆外,砌筑定额按每立方米砂浆增加:人工0.382工日、200L灰浆搅拌机1.67台班,同时,扣除原定额中干混砂浆罐式搅拌机台班;其余定额按每立方米砂浆增加人工0.382,同时将原定额中干混砂浆罐式搅拌机调换为200L灰浆搅拌机,台班含量不变。
(2)使用湿拌预拌砂浆的,除将定额中的干混预拌砂浆调换为湿拌预拌砂浆外,另按相应定额中每立方米砂浆扣除人工0.20工日,并扣除干混砂浆罐式搅拌机台班数量。
6.本定额材料按《吉林省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JLJD-CJ-2019)确定,其中包括:材料原价、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
7.本定额中木材不分板材与方材,均以××(指硬木、杉木或松木)板方材取定。
木种分类如下:
第一、二类:红松、水桐木、樟木松、白松(云杉、冷杉)、杉木、杨木、柳木、椴木。
第三、四类:青松、黄花松、秋子木、马尾松、东北榆木、柏木、苦楝木、梓木、黄菠萝、椿木、楠木、柚木、樟木、栎木(柞木)、檀木、色木、槐木、荔木、麻栗木(麻栎、青刚)、桦木、荷木、水曲柳、华北榆木、榉木、橡木、枫木、核桃木、樱桃木。
8.本定额所采用的材料、半成品、成品品种、规格型号与设计不符时,可按各章规定调整。
9.本定额中的周转性材料按一次摊销量进入定额项目,对于用量少、低值易耗的零星材料,列为其他材料费。
10.现浇混凝土工程的承重支模架、钢结构或空间网架结构安装使用的满堂承重架以及其他施工用承重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再执行相应增加层定额:
(1)搭设高度8m及以上:
(2)搭设跨度18m及以上;
(3)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
(4)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
九、本定额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和价格的确定:
1.本定额机械台班消耗量是按正常合理的机械配备、机械施工工效测算确定的,并考虑了机械幅度差因素。
2.本定额施工机械原值在2000元以内、使用年限在1年以内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小型工具式机械,不列入定额机械台班消耗量,作为工具用具在《吉林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JLJD-FY-2019)的企业管理费中考虑,其消耗的燃料动力等列入材料内。
3.本定额机械台班单价按《吉林省施工机械台班计价定额》(JLJD-JX-2019)确定,其中包括:折旧费、大修理费、经常修理费、安拆费及场外运费、人工费、燃料动力费。
4.本定额大型机械设备台班单价不包括机械安拆费及场外运费,发生时按相应措施项目定额执行。
十、关于水平、垂直运输及超高增加费
1.本定额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消耗量是按施工人员驻地、施工机械集中停放场地和建筑材料(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成品)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现场加工地点至施工作业地点水平距离在300m 以内考虑的。
2.垂直运输基准面:室内以室内地(楼)平面为基准面,室外以设计室外地坪面为基准面。
3.本定额建筑物层高按2.8~3.6m编制。
建筑物檐高以设计室外地坪至檐口的高度(平屋面指屋面板顶高度,坡屋面指屋面平均高度)为准,突出屋面的电梯间、水箱间不计算檐高。
4.本定额除注明高度的以外,均按单层建筑物檐高20m、多层建筑物6层(不含地下室)以内编制,单层建筑物檐高在20m以上、多层建筑物在6层(不含地下室)以上的工程,其降效应增加的人工、机械及有关费用,执行建筑物超高增加费定额项目。
十一、本定额综合脚手架、垂直运输、超高增加费定额项目,是按同一檐高的一个整体工程建筑面积计算的,同一建筑物有不同檐高时,按建筑物的不同檐高纵向分割,分别计算建筑面积,并按各自的檐高执行相应项目。
十二、本定额在执行时为保证定额的标准属性,其中:定额编号、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定额基价和工程量应符合以下规定:
1.定额编号采用“专业类别编码”+“分部工程顺序码”+“-”+“分项工程顺序码”形式组成,不得简化和修改,定额发生换算时定额编号后加“换”;补充估价定额项目以“BJ×××”表示。
2.定额项目名称不得修改,需要说明的在项目名称后的“( )”中注明。
3.定额计量单位和定额基价不得扩大或缩小。
4.工程量应按照定额说明和计算规则的规定以基本单位计算,并根据定额计量单位不同保留相应小数位。
其中:以“一”(如m3、m2、m、t)为计量单位的应保留三位小数,第四位小数四舍五入:以“十”(如10m3、10m2、10m)为计量单位的应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以“百”(如100m3、100m2)为计量单位的应保留一位小数,第二位小数四舍五入;以“千”(如1000m3)为计量单位的应保留到个位,第一位小数四舍五入;以“个”、“樘”等为计量单位的应取整数。
十三、本定额除定额列项、章节说明另有规定外,柱、墙、梁、板类构件砌筑、混凝土、模板及楼地面、墙柱面、天棚装饰均按倾斜≤5°的直形线、面考虑,弧形线、面的项目其定额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15,模板定额材料也乘以系数1.15;倾斜>5°的项目,定额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05,倾斜>30°的项目,定额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1;倾斜>45°的项目,定额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2。
十四、本定额除定额列项、章节说明另有规定的零星项目、小型构件外,单项长度≤1m、单项面积≤1m2、单项体
积≤1m3、单项质量≤100kg的定额项目,其定额人工乘以系数2,定额材料、机械乘以系数1.1。
十五、本定额允许调整的项目均设置了增减项定额,运距增减项定额按向上取整计算,增加层增减项定额按四舍五入计算,厚度增减项定额按插值法计算。
十六、本定额中的工作内容已说明了主要的施工工序,次要工序虽未说明,但均已包括在内。
十七、施工与生产同时进行、在有害身体健康的环境中施工时发生降效的项目,按定额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2。
十八、本定额中同时遇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系数时,按连乘法计算。
十九、本定额注有“以内”或“以下”者含本身在内,“以外”或“以上”者不含本身。
二十、定额说明中未注明(或省略)尺寸单位的宽度、厚度、断面等,均以“mm”为单位。
二十一、本定额的调整、勘误和补充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与本定额具有同等效力。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1.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自然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之和计算。
结构层高在
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2.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时,对于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
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形成建筑空间的坡屋顶,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4.场馆看台下的建筑空间,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室内单独设置的有围护设施的悬挑看台,应按看台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面积。
5.地下室、半地下室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 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6.出入口外墙外侧坡道有顶盖的部位,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1/2计算面积。
7.建筑物架空层及坡地建筑物吊脚架空层,应按其顶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8.建筑物的门厅、大厅应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设置的走廊应按走廊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9.建筑物间的架空走廊,有顶盖和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
10.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无结构层的应按一层计算,有结构层的应按其结构层面积分别计算。
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11.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12.附属在建筑物外墙的落地橱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13.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在0.45m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凸(飘)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面积。
14.有围护设施的室外走廊(挑廊),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有围护设施(或柱)的檐廊,应按其围护设施(或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面积。
15.门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 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16.门廊应按其顶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有柱雨篷应按其结构板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无柱雨篷的结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在2.10m及以上的,应按雨篷结构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17.设在建筑物顶部的、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18.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的楼层,应按其底板面的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19.建筑物的室内楼梯、电梯井、提物井、管道井、通风排气竖井、烟道,应并入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有顶盖的采光井应按一层计算面积,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2.1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20.室外楼梯应并入所依附建筑物自然层,并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21.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
22.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收费站等,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23.以幕墙作为围护结构的建筑物,应按幕墙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24.建筑物的外墙外保温层,应按其保温材料的水平截面积计算,并计入自然层建筑面积。
25.与室内相通的变形缝,应按其自然层合并在建筑物建筑面积内计算。
对于高低联跨的建筑物,当高低跨内部连通时,其变形缝应计算在低跨面积内。
26.对于建筑物内的设备层、管道层、避难层等有结构层的楼层,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二、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1.与建筑物内不相连通的建筑部件;
2.骑楼、过街楼底层的开放公共空间和建筑物通道;
3.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和布景的天桥、挑台等;
4.露台、露天游泳池、花架、屋顶的水箱及装饰性结构构件;
5.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和罐体的平台;
6.勒脚、附墙柱、垛、台阶、墙面抹灰、装饰面、镶贴块料面层、装饰性幕墙,主体结构外的空调室外机搁板(箱)、构件、配件,挑出宽度在2.10m以下的无柱雨篷和顶盖高度达到或超过两个楼层的无柱雨篷;
7.窗台与室内地面高差在0.45m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0m以下的凸(飘)窗,窗台与室内地面高差在0.45m及以上的凸(飘)窗;
8.室外爬梯、室外专用消防钢楼梯;
9.无围护结构的观光电梯;
10.建筑物以外的地下人防通道,独立的烟囱、烟道、地沟、油(水)罐、气柜、水塔、贮油(水)池、贮仓、栈桥等构筑物。
第一章土石方工程
说明
一、土壤及岩石分类:
1.本章土壤按一、二类土,三类土,四类土分类,其具体分类见下表。
2.本章岩石按极软岩、软岩、较软岩、较硬岩、坚硬岩分类,其具体分类见下表。
岩石分类表
二、土壤状态的划分:
干土、湿土:以地质勘测资料的地下常水位为准,地下常水位以上为干土,以下为湿土。
地表水排出后,土壤含水量≥25%时为湿土。
淤泥:指在静水或缓慢的流水环境中沉积,并经生物化学作用形成的含水量超过液限呈现流动状态的土和水的混合物。
流砂:指在地下水位以下挖土时,底面和侧面随地下水一起涌出的流动状态的土和水的混合物。
冻土:温度在0℃及以下,并夹含有冰的土壤为冻土。
本章定额中的冻土,指短时冻土和季节冻土。
三、土石方项目划分:
平整场地:厚度≤±0.3m的土方就地挖、填、运、找平。
竖向布置:厚度>±0.3m的土方挖、填、运、找平。
沟槽:底宽(设计图示垫层或基础的底宽)≤7m且底长>3倍底宽。
基坑:底宽≤7m且底长≤3倍底宽的土方或底面积≤147m2。
一般土石方:超出沟槽和基坑范围以外的土石方。
四、竖向布置挖填土方厚度>±30cm时,按全部厚度执行一般土方定额,采用人工挖土方时,不再计算平整场地,采用机械挖土方时,仍应计算平整场地。
五、除大型支撑基坑土方开挖定额子目外,挖掘机(含小型挖掘机)挖土方项目中如需人工辅助开挖(包括切边、修整底边和修整沟槽底坡度),按施工组织设计规定计算工程量;如施工组织设计无规定,按以下规定计算工程量:
1.大开挖土方,按机械挖土方占98%,人工挖土方占2%计算。
2.非大开挖土方,按机械挖土方占95%,人工挖土方占5%计算。
人工挖土部分按实际挖深执行相应定额,人工乘以系数2。
六、小型挖掘机,系指斗容量≤0.30m3的挖掘机,适用于基础(含垫层)底宽≤1.20m的沟槽土方工程或底面积≤8m2的基坑土方工程。
七、下列土石方工程,执行相应项目时乘以规定的系数:
1.土方项目按干土编制。
人工挖、运湿土时,相应项目人工乘以系数1.18;机械挖、运湿土时,相应项目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15。
采取降水措施后,人工挖、运土相应项目人工乘以系数1.09,机械挖、运土不再乘以系数。
2.人工挖一般土方、沟槽、基坑深度超过6m时,6m<深度≤7m,按深度≤6m相应项目人工乘以系数1.25;7m<深度≤8m,按深度≤6m相应项目人工乘以系数1.25²;以此类推。
3.在有挡土板支撑下挖土时,按实挖体积,人工乘以系数1.2。
4.挖桩间土方桩间净距<4倍桩径(桩边长)时,按实挖体积(扣除桩的体积),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5。
5.满堂基础垫层底以下局部加深的槽坑,按槽坑相应规则计算工程量,相应项目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25。
6.推土机推土或铲运机铲土的平均土层厚度≤0.30m时,推土机台班乘以系数1.25,铲运机台班乘以系数1.17。
7.除大型支撑基坑土方开挖定额子目外,先支撑后开挖土方的按实挖体积,人工挖土子目乘以系数1.43、机械挖土子目乘以系数1.20。
8.挖密实的钢碴,按挖四类土定额人工子目乘以系数2.50、机械子目乘以系数1.50。
9.人工挖土中遇碎、砾石含量在31%~50%的密实黏土或黄土时按四类土乘以系数1.43,碎、砾石含量超过50%
时按石方处理。
10.三、四类土壤的土方二次翻挖按降低一级类别套用相应定额.淤泥翻挖,执行相应挖淤泥子目。
11.大型支撑基坑土方开挖定额适用于地下连续墙、混凝土板桩、钢板桩等围护的跨度大于8m的深基坑开挖。
定额中已包括湿土排水,不包括井点降水。
12.大型支撑基坑土方开挖由于场地狭小只能单面施工时,挖土机械按下表调整。
13.挖掘机在垫板上作业时,相应项目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25。
挖掘机下铺设垫板、汽车运输道路上铺设材料时,其费用另行计算。
八、土石方回填:
1.场区(含地下室顶板以上)回填,相应项目人工、机械乘以系数0.9。
2.房心回填土与基础回填土的划分:室内外高差≤0.6m时,以室外地坪标为界;室内外高差>0.6m时,以-0.6m标高为界,以上为房心回填土以下为基础回填土。
3.房心回填土套用素土垫层定额,利用原土的扣除定额中粘土。
4.基础(地下室)周边回填材料时,执行“第二章地基处理与边坡支护工程”中“一、地基处理”相应项目,人工、机械乘以系数0.9。
九、土石方运输:
1.本章土石方运输分别按施工现场范围以内、以外运输编制,土石方场外运输定额不包括弃土场以及渣土消纳等费用。
2.土石方运距,按挖土区重心至填方区(或堆放区)重心间的最短距离计算。
3.人工、人力车、汽车的负载上坡度≤15%的降效因素,已综合在相应运输项目中。
4.推土机、装载机负载上坡坡度>5%时,其降效因素按坡道斜长乘以下表系数计算。
重车上坡降效系数表
5.采用人力垂直运输土、石方、淤泥、流砂,垂直深度每米折合水平运距7m计算。
6.拖式铲运机3m3加27m转向距离,其余型号铲运机加45m转向距离。
7.汽车运土运输道路是按一、二、三类道路综合确定的,定额已考虑了运输过程中道路清理的人工,不包括道路铺筑材料和机械。
十、本章未包括现场障碍物清除、地下常水位以下的施工降水、土石方开挖过程中的地表水排除与边坡支护。
十一、本章定额子目中为满足环保要求而配备了洒水汽车在施工现场降尘,若实际施工中未采用洒水汽车降尘的,应扣除洒水汽车和水的费用。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土石方的开挖、运输均按开挖前的天然密实体积计算。
土方回填,按回填后的竣工体积计算。
不同状态的土石方体积按下表换算。
二、基础土石方的开挖深度,应按基础(含垫层)底标高至设计室外地坪标高确定。
交付施工场地标高与设计室外地坪标高不同时,应按交付施工场地标高确定。
三、基础施工的工作面宽度,按施工组织设计(经过批准,下同)计算,施工组织设计无规定时,按下列规定计算:
1.当组成基础的材料不同或施工方式不同时,基础施工的工作面宽度按下表计算。
基础施工单面工作面宽度计算表
2.基础施工需要搭设脚手架时,基础施工的工作面宽度,条形基础按1.5m计算(只计算一面);独立基础按0.45m 计算(四面均计算)。
3.基坑土方大开挖需做边坡支护时,基础施工的工作面宽度按2m计算。
4.基坑内施工各种桩时,基础施工的工作面宽度按2m计算。
5.管道及构筑物基础坑、槽的工作面宽度,按设计规定计算,设计无规定的按下表计算。
坑、槽底部每侧工作面宽度表(mm)
增加15cm。
6.管道接口作业坑和沿线各种井室所需增加开挖的土石方工程量按设计规定计算,设计无规定的按管道沟槽土方总量的2.5%计算。
四、基础土方的放坡:
1.土方放坡的起点深度和放坡坡度,按施工组织设计计算;施工组织设计无规定时,按下表计算。
2.基础土方放坡,自基础(含垫层)底标高算起,原槽、坑作基础垫层时,基础土方放坡自基础垫层上表面开始计算。
3.混合土质的基础土方,其放坡的起点深度和放坡坡度,按不同土类厚度加权平均计算。
4.计算基础土方放坡时,不扣除放坡交叉处的重复工程量。
5.挖冻土不计算放坡。
6.基础土方支挡土板时,土方放坡不另行计算。
五、爆破岩石的允许超挖量分别为:极软岩、软岩0.20m,较软岩、较硬岩、坚硬岩0.15m,超挖部分岩石并入岩石挖方量内计算。
六、沟槽土石方,按设计图示沟槽长度乘以沟槽断面面积,以体积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