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肉面汤料粉(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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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肉面汤料粉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牛肉面汤料粉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植物香辛料(花椒、草果、干姜、白胡椒、小茴香、八角、肉豆蔻)、牛肉复合调味料、食用盐为主要原料,经净选、粉碎、过筛,辅以白砂糖、味精,添加食品添加剂(呈味核苷酸二钠),按比例混合、干燥、分装加工而成牛肉面汤料粉。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6.17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 5′-呈味核苷酸二钠(又名呈味核苷酸二钠)
GB 272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味精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氯化钠含量的测定
GB 5009.2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氨基酸态氮的测定
GB/T 7652 八角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7900 白胡椒(ISO 959-2:1998,IDT)
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糖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5691 香辛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28118 食品包装用塑料与铝箔复合膜、袋
GB/T 30391 花椒
GB∕T 32727 肉豆蔻
NY/T 1073 脱水姜片和姜粉
DB 62/T 2300 清真食品认证通则
Q/LZYL 0001S 肉类复合调味料(牛肉复合调味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技术要求
3.1 原料和辅料要求
3.1.1 原料
3.1.1.1 食盐:应符合GB 2721的规定。
3.1.1.2 八角:应符合GB/T 7652的规定。
3.1.1.3 白胡椒:应符合GB/T 7900的规定。
3.1.1.4 小茴香、草果:应符合GB/T 15691的规定。
3.1.1.5 花椒:应符合GB/T 30391的规定。
3.1.1.6 干姜:应符合NY/T 1073的规定。
3.1.1.7 肉豆蔻:应符合GB/T 32727的规定。
3.1.1.8 肉类复合调味料(牛肉复合调味料):应符合Q/LZYL 0001S的规定。
3.1.2 辅料
3.1.2.1 呈味核苷酸二钠:应符合GB 1886.171的规定。
3.1.2.2 味精:应符合GB 2720的规定。
3.1.2.3 白砂糖:应符合GB 13104的规定。
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3.4 有害物质限量
应符合表3的规定。
3.5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
4 食品添加剂
4.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4.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有关规定,呈味核苷酸二钠按生产需要适量添加。
5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和DB 62/T 2300的规定。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生产的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
6.2 抽样
从同一批次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检验用样品和备用样品,抽样数量为10袋,5袋用于检验,5袋留样。
6.3 出厂检验
6.3.1产品出厂前,应由公司的检验部门按本标准逐批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后,签发检验合格证(或成品放行单),方可出厂。
6.3.2 出厂检验项目为净含量、感官、水分、氯化物、氨基酸态氮、CQ10号筛为每批必检项目。
6.4 型式检验
6.4.1 在正常生产时,每6个月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
a) 新产品投入生产时;
b) 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c) 生产主要设备或关键工艺发生变化时;
d)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6.4.2型式检验项目为技术要求中3.2~3.5全部项目。
6.5 判定规则
6.5.1 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该批产品合格。
6.5.2 检验项目如有不合格项,应加倍抽样复检。复检如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