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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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经贸融资与租赁

【发文字号】政字[2007]17号

【发布部门】邢台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03.15

【实施日期】2007.03.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实施意见

(政字〔2007〕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企业:“十五”以来,我市大力开展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积极推行清洁生产,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不断提高,经济社会发展保持了良好势头。但从总体上看,投入大、消耗高、污染重、效益低等问题还比较突出,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方式尚未实现根本转变。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们面临的资源和环境压力越来越大,传统的发展模式已难以为继,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切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为此,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实施意

见》和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思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为目标,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统筹规划、示范带动、突出重点,从企业、产业(园区)、区域层面,积极推进循环经济发展,构建法律规范、政策激励、技术创新、机制保障四大支撑体系,逐步建立节约型的生产体系和消费模式,实现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市场导向原则,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坚持企业为主体,政府调控与公众参与相结合原则,调动企业发展循环经济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坚持经济合理原则,努力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同步增长。

(三)主要目标。2010年,全市万元生产总值综合能耗比“十五”末降低20%左右;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下降到60立方米左右,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提高到78%,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提高到80%,再生水利用率达到30%;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

0.74以上;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提高到70%以上;矿产资源总回收率和共伴生矿综合利用率分别提高8个百分点;废塑料、废金属、废橡胶、废玻璃回收利用量提高65%以上。培育5个符合循环经济发展模式的园区、20家循环型企业。通过五年努力,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发展循环经济政策法规体系、技术创新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全市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水平大幅度提高,初步形成具有邢台特色的循环经济体系,为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奠定基础。

二、工作重点和主要任务

(四)企业层面,推行清洁生产,夯实发展循环经济微观基础。以钢铁、建材等高消耗行业为重点,通过实施“三定一改”(定能耗限额、用水定额、污染物排放指标,开展综合节能节水和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改造),加快推进“四节一利用”(节能、节

水、节地、节材、废弃物循环利用),从源头和全过程充分利用资源,减少废弃物的产生和排放,实现资源消耗“减量化”。对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标准的企业,单位产品资源消耗超限额的企业,以及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实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逐步建立比较完善的清洁生产运行机制。

落实《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促进企业节能。对钢铁、煤炭、电力、化工、建材等高耗能企业实行定时报送能源统计报表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并强制进行综合能耗监测、水平衡测试,对超过能耗限额的设备和技术强制淘汰,建立完善的节能(节水)监管机制。

到2010年,钢铁、电力等高耗能行业单位产品综合能耗比2005年降低15%以上;纺织、造纸、啤酒等高耗水行业单位产品取新水量比2005年降低15%以上;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比2005年减少10%。

(五)产业层面,推进结构调整,建设节约型产业体系。在产品结构调整上,加大用信息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力度,延伸和拓展产业链,降低产品单耗;在产业结构调整上,培育壮大钢铁、装备制造等十大主导产业,淘汰高消耗、高污染落后生产能力,提高产业集中度和规模经济效益及资源集约化利用水平;在产业布局调整上,通过产业集群、园区等形式,引导生产要素向主导产业集中,促进产业集聚、行业集中、用地集约,形成资源节约的生产力布局。

冶金行业。以邢钢、德龙钢铁两大钢铁集团为重点,大力推广“三干”(即干熄焦、高炉、转炉煤气干式除尘)、“三利用”(即水的重复利用、副产煤气二次能源利用、高〈转〉炉废渣处理及利用)、“三治理”(即氮氧化物治理、烟气二氧化硫治理、焦化酚氢废水治理)等节能、综合利用和环保技术,力争实现“负能”炼钢、废水“零排放”和废渣全利用。积极开发在高炉和焦炉喷吹(添加)废旧塑料、轮胎颗粒等再生资源利用技术。加快淘汰落后工艺装备,到2007年底,全市淘汰300立方米及以下高炉。

到2010年,全市吨铁高炉入炉焦比降到380千克以下,高炉喷煤比达到145千克以上,吨钢取新水下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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