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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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17)

雅安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附录五雅安市中心城区分区控制图 (55)

附录六综合技术经济指标表 (56)

附录七用词说明 (58)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推进城乡统筹科学发展,加强规划管理,确保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

划条例(2012年)》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

结合雅安市实际,制定《雅安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

简称《规定》)。

第2条.本《规定》适用于雅安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各县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3条.本《规定》根据中心城区不同区域实际情况和特点,划定旧区改建地段(以下简称旧改区)和新建区规划建设地段(以

下简称新建区)两个城市形态分区(见附图《雅安市中心城

区分区控制图》)。编制详细规划、实施规划建设和管理应

符合所在城市形态分区的规划控制规定。

第4条.城市各项规划技术管理,应当按照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及相关规定执行,在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应按已批

准的上一级规划和参照本《规定》执行。当控制性详细规划

所确定的指标与本规定不一致时,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5条.为丰富城市景观,提升城市价值,在城市规划确定的历史文化街区、重要节点与地段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应以城市设计、方案合理性及城市公共设施承载能力为规划原则实施管理。

第6条.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按有关技术规范和行业规定执行;

当本《规定》与现行技术规范或行业规定有不同要求时,应

按规定严格的标准和规定执行。

对特殊性、专业性强的建设项目,由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行

业规定或专业技术规范,提出专门的规划要求。

第7条.对学校、医院等大型公共建筑、厂区等工业建筑或规划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应编制修

建性详细规划。

第8条.中心城区范围内的个人建设活动必须符合规划,并应严格按照雅安市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9条.城市建设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无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按已批准

的上一级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10条.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划分、使用应遵循兼容性原则。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无

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

附录一《建设用地适建兼容性表》确定其适建兼容范围。

第11条.建设用地范围内存在多种规划用地性质,且不需要单独占地的,应在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配置规模、比例及位置,规

划条件指标依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

第12条.建设项目拟兼容的用地性质在《建设用地适建兼容性表》中未列入的,应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该项目主导用地

性质和项目与周边环境相互影响情况以及基础设施条件,核

定适建兼容性内容,纳入建设项目规划条件的规定性内容。第13条.建设用地地块规划条件或修建性详细规划按法定程序批准后,除项目按有关技术规范和规定应配套的公共服务用房及

设施外,建设单位(含个人,下同)必须严格按照规划条件

对该项目核定的用地性质、兼容性内容实施建设,不得自行

增加或改变。

第二节建设用地规划容量控制

第14条.建设用地的开发建设强度由建筑密度、容积率和绿地率等建筑容量指标控制。

第15条.建设项目的规划建设用地面积以该项目建设用地规划红线为界线,不包括项目建设用地规划红线以外的拆迁线用地和

代征的城市规划绿线、黄线、蓝线、紫线等范围内的土地面

积。

第16条.已批准的详细规划并已明确用地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的,按详细规划执行,未明确的按下列规定执行。(已确定规划条

件的项目,按规划条件执行)

第17条.一般地区的建设用地建筑容量不应超出表2—1《居住建筑规划强度控制表》和表2—2《非居住建筑规划控制指标表》

规定控制指标(本章各表中容积率的控制指标不含地下建筑

面积,如涉及地下建筑应计入容积率时,应按附录三中地下

建筑容积率计算方法进行计算)。

第19条.新建、迁建医院的容积率不大于2.5,建筑密度结合方案合理性确定,绿地率不小于35%;改扩建医院的容积率、建

筑密度等规划控制指标结合方案合理性确定。

第20条.综合运动场地(除市级、区级体育中心用地外)按每100平米用地面积配置不大于3平米、且总建筑面积不大于500

平米的服务设施。

第21条.中小学用地的容积率、绿地率结合方案合理性确定,中学用地新建项目建筑密度不大于30%,小学用地新建项目建筑

密度不大于35%,改扩建工程项目建筑密度结合方案合理性

确定。(植草的中小学运动场地计入绿地率指标)

第22条.社会福利用地的容积率不大于2.2,建筑密度不大于30%,绿地率结合方案合理性确定。

第23条.非生产性工业用地容积率不小于1.0且不大于2.5,建筑密度不大于40%,绿地率不大于20%。

第24条.生产性工业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应满足以下要求:

1、生产性工业用地除化工、机械制造等对安全生产、工艺流

程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基准容积率不小于1.0,建筑密度

原则不低于60%;除特殊要求外,工业建筑物层高不宜大于8

米,当层高超过8米,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

算;

2、工业企业内部一般不得安排绿地,但因生产工艺等特殊要

求需安排一定比例绿地的,绿地率不得超过20%;

3、工业建筑项目的非生产性用房用地面积不超过建设用地面

积7%,建筑面积不超过总建筑面积20%,严禁在工业项目用

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

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4、工业项目鼓励建造多层厂房。

第25条.公用设施用地(主要指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信、广播电视、消防、防洪、环卫及其它公用设施用地)规划控

制指标结合方案合理性确定。

第26条.体育馆、博物馆、展览馆、影剧院、文化活动中心等市级公共建筑,应强调建筑特色和与自然环境和谐相融,节约建

设用地,在满足规划退距、消防、安全等要求和绿地率大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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