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商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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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商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
细则
[浙江工商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8-19 15:19浙江工商大学研究生院【大中小】【我要纠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校按学科门类授予硕士、博士学位。

第三条凡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具有相应学位学术水平的本校应届毕业研究生,均可按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二章学位学术水平要求
第四条学位申请人经过学位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列学术水平者,授予相应的学位。

一、授予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
1、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础理论;
2、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3、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或从事实际工作的专门技术水平;
4、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专业外文资料。

二、授予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
1、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础理论;
2、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3、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4、在学术或专门技术上有创造性的成果;
5、能熟练地运用第一外国语;
6、能较熟练地运用第二外国语。

第三章学位委员会和学位分委员会
第五条学校成立学位委员会,由9人以上组成,任期2至3年。

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

委员会成员主要在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中遴选。

校研究生部为学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

培养研究生的学院设置学位分委员会,由5至9人组成,任期3年。

学位分委员会设正、副主席各1人,主席必须由校学位委员会委员担任,分委员会成员由教授、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

学位分委员会设秘书1人,负责所在学院有关学位工作的日常事务。

第六条校学位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审议有关本校学位申请、授予工作的规章制度;
2、在本校获得批准的授予学位的权限内,受理有关人员对相应学位的申请,审查并作出是否同意其申请的决定;
3、审议新增学位授予的学科、专业以及职业学位;
4、受理有关学位的申诉、异议,对申诉和异议进行复核;
5、撤销违反规定授予的学位;
6、评估和监督本校的各级各类学位授予质量;
7、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学位工作职责。

学位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审查所属学科的研究生培养方案,包括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
2、审查博士、硕士学位申请人名单;
3、确定或提议论文答辩委员会名单;
4、作出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建议;
5、审批免除部分课程考试的博士学位申请人名单;
6、推荐申请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和导师名单;
7、协助校学位委员会处理其它有关学位事宜。

第四章学位申请程序
第七条学位申请的资格审查。

本校应届毕业研究生申请硕士或博士学位,必须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学习任务,成绩合格,取得学分,并完成学位论文。

学位论文经导师审阅认可后,由申请者本人填写学位申请书、论文答辩申请书。

毕业研究生要获得相应学位,在学期间必须在国内外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具体按《浙江工商大学关于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要求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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