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料包装标识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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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肥料包装标识及存在的问题
肥料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是农作物正常生长发育和增产增收的重要物质保证。
几年以来为了提高化肥利用率,减少化肥投入量,围绕平衡施肥和肥料新品种的研究和开发,有关的农业科研人员和化工技术人员作了大量的工作。
研究和开发出了新型的氮肥品种和其他专用肥料。
也已经进行了大规模的的生产和使用。
该行业和其他行业一样,假冒伪劣产品一直屡禁不止,消费者的投诉量也比较高,这说明彻底整顿肥料市场,维护肥料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仍然是任重而道远。
在所有的肥料中,以磷肥、复混(合)肥、有机肥和有机-无机复合肥等几种肥料质量状况最为混乱的,面对如此的质量状况,肥料用户最关心的就是:如何做才能尽可能地选购到合格肥料产品:如果已经购买到不合格产品,如何做才能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一般来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
由于复混肥料(复合肥料)在所有存在问题的肥料中,问题最多,农民意见最大,使用量又最大,而且在所有的肥料品种中市场占有率逐年增高,所以该肥料存在的问题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普遍性,本文介绍的内容就以复混肥料为例。
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与复混肥料共同存在的一些问题,在下面的内容中也一并介绍。
包装标识内容: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的包装袋上应印刷有下列标识:肥料名称、商标(也可以没有),氮、磷、钾的养分含量,产品标准号
(gb15063-2009)、生产许可证号、生产厂名、厂址、电话(也可以没有)。
产品标识内容是内在产品质量的外在文字说明,应该以简单、科学为原则,让肥料用户通过阅读标识,明明白白地知道包装袋内肥料的养分含量以便于选择购买。
有些企业为了广大销量,故意在包装袋上做文章,混淆是非,故意糊弄和欺骗肥料用户。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非养分成分标识为养分
养分为植物生长所必须的营养元素,它包括(1)大量元素:氮、磷、钾:(2)中量元素:钙、镁、硫:(3)微量元素:铁、锰、铜、锌、硼、钼。
有机质和腐植酸属于能够改良上壤的物质,施用两者均达到提高土壤的肥力水平的目的,但是它俩本身不属于养分,因此不应将它们算做养分之内。
市场上常可以见到一些有机肥料和复混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厂家在肥料的包装袋上标明:有机质+氮磷钾》40%:或腐植酸+氮磷钾≥49%等等,这些标识均是错误的。
正确的标注方法是将有机质、腐植酸、微生物的含量单独标注。
(2)将稀土、有益元素和中微量元素的含量与大量元素的含量相加。
生产企业应该很清楚,《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的国家标准
gb18382-2001规定:复混肥料中氮、磷、钾含量分别指氮含量、有
效五氧化二磷含量和氧化钾含量,不能累加其他的养分含量。
这就是说,对于含稀土的复混肥料,不得把稀土含量记人总养分:含有有效硅的复混肥料,不得把硅含量记人总养分。
含有中量元素、微量元素的、不得将其含量在包装袋上标注出来,更不允许将其含量与氮磷钾总养分相加。
但是目前仍然存在一些企业,在包装袋上印刷硅钙镁铁锰铜锌》18%或中微量元素》12%或铁锰铜锌+氮磷钾》64%等字样,这些包装标识均是不合格的,不允许的。
现行标准规定:企业如果确实添加了中、微量元素,可以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做定性说明,不能在包装容器和质量证明书上标明。
(3)产品包装袋上未注明“含氮”
复混肥料标准gb15063-2009明确规定:硫酸钾复混肥料或硫酸钾复混肥或在包装袋上未注明“含氮”的复混肥料,其产品中的氯离子含量应不高于3.0%,如果复混肥料中的氯离子含量高于3.0%,就必须在包装袋上标注“含氮”。
有些生产企业为了产品好销,利用农民“忌氯”的心理,将复混肥料均标注为“硫酸钾复合肥”或不标注“含氮”实际其产品的氯含量达到10%以上。
使用这样的产品对“忌氯”作物的危害是很大的。
因此,农民在购买肥料前要问清楚复混肥料中是否含氯,特别是种植大棚蔬菜、西瓜、果树、马铃薯、烟草等忌氯作物的肥料用户。
(4)生产许可证和肥料登记证
复混肥料、过磷酸钙、钙镁磷肥都属于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即企业要取得合法的生产身份,就应首先审办生产许可证,否则就属于非法生产。
部分企业由于受到场地和资金的限制,就靠破旧的造粒和烘干设备进行生产,甚至直接将肥料掺混装袋,企业也没有相应的检验设备和检验能力,像这样的企业是无法申请到生产许可证的,无生产许可证的产品质量也是没有保障的。
按照农业部发的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精制有机肥料、复混肥料、微生物肥料和配方肥料在销售前均应进行正式登记,没有经过登记的产品,不准销售。
因此,如果这些肥料的包装袋上没有登记证号,销售就属于违反规定。
另外,还应注意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号和登记证号应与产品的种类、制造者名称和地址相一致。
(5)生产许可证与产品标准的矛盾
取得“生产许可证”是合法生产“复混肥料”的前提,生产许可证是针对的复混肥料产品。
现实中存在一些企业在获得了生产许可证后,因为种种原因,企业资金越来越紧张,企业转产生产有机-无机肥料,自己制定并备案了企业标准(包装袋上的标识为qxxxxx),利用企业标准组织生产。
一般是肥料行业的企业标准会低于国家复混肥料的标准,可能是技术指标中的一项,也可能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项目。
如氮磷钾含
量≥20%氮磷钾含量≥15%等等,这些均低于复混肥料国家标准
gb15063-2009中规定的总养分含量应≥25.0%最低要求。
但个别企业仍然在产品的包装袋上印刷生产许可证号。
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所不能允许的。
因此,这样的肥料也是不合格产品。
企业标准中的产品每一项技术指标必须高于国家标准的,包装袋上方可以印刷“生产许可证的编号”
(6)复混肥料名称不规范
企业为了推销产品,故意将复混肥料产品名称说成华丽的词语。
目前,市场上的复混肥料名称五花八门,如“全元素复混肥料”“高元素复混肥料”、“特效复混肥料”、“高能复混肥料”、“xx冲施肥”、“xx保”、“xxx专用肥”等等不一而足。
依据《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gb18382-2001的规定,产品名称不允许添加不实、夸大性质的词语,如“高效xxx、xx肥王、全元素xxx肥料”等。
因此“全元素复混肥料”、“高效复混肥料”、“特效复混肥料”、“高能复混肥料”、“多功能复混肥料”属于误导消费的词语,都是不允许被印刷到包装袋上,应该被查处。
“高浓度复合肥”、“硫酸钾复合肥”、“xxx专用肥”不应写成主体名称,主体名称或者为“复混肥料”或者为“复合肥料”、“高浓度复合肥”、“硫酸钾复合肥”、“xxx专用肥”只能以比主体名称小1号的字体在主体名称下标出。
(7)故意将复混肥料标称容易引起混淆的名称
个别不法企业为了片面追求利润,故意隐瞒真相,将实际是复混肥料的产品标称为农民喜欢用的肥料的名称。
这些产品的危害更隐蔽具有更大的危害性。
例如农民习惯上称呼的“二铵”,是磷酸二铵的简称,实际的产品准中没有“二铵”这个词语。
个别厂家将氯化铵和普钙磨碎、混合造粒,将实际为二元复混肥料的产品,在包装袋上印刷成“二铵”,并制定和备案了企业标准。
个别厂家将氯化铵和普钙(或是钙镁磷肥、磷矿粉)磨碎、混合造粒,将实际为二元复混肥料的产品,在包装带上印刷成“涂层尿素”或“长效尿素”或“暖释尿素”等等,并制定和备案了企业标准。
以上的肥料通过质检部门检测养分含量和氯离子含量,就能使肥料的真实情况完全暴露出来。
这样的例子还有许多。
为此,《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
gb18382-2001中专门规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使用不会引起用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选取的名称应能指导肥料用户正确地选购肥料并掌握其真实属性
和性质。
参考资料:
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gb18382-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