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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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专利制度概述
第一节 基本概念
二、专利法
专利法是调整因发明创造的产生、利用与保护等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之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专利权
专利权是国家专利主管部门依据专利法授予发明创造人对某项发明创造在法定期限内所享有的一种独占权或排他权。
专利权具有知识产权最基本的特征:
专有性(独占性)(排他性)(垄断性)、地域性、时间性
专利法律关系三要素
1984年《专利法》及其特点
(1) 实行单一专利保护制度
(2) 三种专利形式于一法保护
(3) 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和登记制并存
(4) 计划许可与强制许可并存
(5) 行政执法与司法共同处理专利纠纷
(6) 既符合国情又具有国际化特点
专利法的第一次修改(于1993年1月1日起施行)
(1)增加了进口权的规定
(2)将对方法专利的保护延及依据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3)扩大了专利保护的技术领域
(4)增设本国优先权
(5)重新规定专利申请修改的范围
(6)明确发明专利申请公布的时间
(7)将授予专利权的时间提前
(8)将授权前的异议程序改为授权后的撤销程序
(9)增加专利复审的范围
(10)延长专利权的期限
(11)对无效宣告请求的时间及无效宣告的效力作了进一步限制
(12)重新规定强制许可的条件
(13)重新规定专利侵权诉讼中举证责任转移的条件
(14)增加对冒充专利产品或者方法的处罚
专利法的第二次修改(2001年7月1日施行)
(1)明确专利立法“促进科技进步与创新”的宗旨
(2)引入合同优先原则
(3)取消全民所有制单位对专利权“持有”的规定
(4)加强对专利权的保护
(5)对善意使用或者销售侵权产品的,由原来的不视为侵权改为不负赔偿
(6)增加了诉前临时措施
(7)增加了关于侵权赔偿额计算以及法定赔偿额的规定
(8)简化、完善专利审批和维权程序
(9)规定专利申请的复审和专利无效由法院终审,取消了专利复审委员会的终审权
(10)取消了三种专利权的撤销程序
(11)简化转让专利权和向外国申请专利的手续
(12)与国际条约相协调
专利法的第三次修改(于2009年10月1日起定施)
(1) 对立法宗旨进行了完善
(2) 简化了专利申请及审批手续
(3) 将专利权的新颖性条件由原来的“混合性标准”改为绝对新颖性标准
(4) 对于利用生物遗传资源申请的专利,增加了的披露来源的义务
(5) 完善了强制许可制度
(6) 为了防止重复授权,解决了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交叉问题
(7) 规范了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标准,提高外观设计专利授权门槛
(8) 完善了专利侵权判断的标准,进一步明确了不视为专利侵权的情况。
(9) 加强了专利行政
执法力度。
(10) 完善了专利侵权诉讼中的证据保全制度和诉前禁令制度。
(11) 新增了为行政审批需要,实施专利药品及医疗器械专利的情况下不视为侵权的规定。
第三节 专利制度的特征
1、以法律的手段实现对技术实施的垄断
2、以书面的方式实现对技术信息的公开
结 语
专利技术的内容是公开的,这完全不同于技术秘密。没有公开的技术不能被纳入专利法保护范围。专利权的范围也是公开的,专利权的效力绝对不能延伸到专利文件所记载的范围之外。专利的公开性正是通过这两个方面得以体现。
在专利法的发展过程中,垄断和竞争一直是一对矛盾,只有处理好这对矛盾,才能让公共利益和发明人利益得以平衡。专利法,乃至整个知识产权法实际上是反垄断法的一个例外,是法律认可的一种合法垄断。反过来,法律对这种垄断也有着严格的限制。法律允许这种垄断的存在是为了鼓励发明创造,公众忍受这种垄断是为了社会的加速进步。由此可以推知,专利法的立法宗旨或者终极目的是加速社会、科技、经济的发展。这一目的不仅反映在各国的有关法律条文中,比如我国《专利法》第1条、美国《宪法》第1条等,也反映在有关专利法的学理假说中,比如社会公益说等。
第二章 专利权的主体
第一节 发明人(设计人 )、申请人与专利权人
一、发明人
(一)概念:发明人是直接完成发明创造的人,是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有创造性贡献的人。
(二)注意:
1、发明人只能是自然人
2、发明人可以是单独的一个人,也可以是共同完成发明创造的两个以上的人
3、发明创造行为是一种事实行为
重要法条(第十三条 )
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二、申请人
(一)概念:就一项发明创造向国家专利行政主管机关提出专利申请的人。
(二)注意:
1、申请人≠发明人
2、外国人作为专利申请人的条件
3、申请专利的资格并非是一种排他权
三、专利权人
(一)概念: 是指对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授予的专利享有独占使用、收益和处分权的人。
(二)注意:
1、专利权人 ≠ 专利申请人。
2、专利权人在有关专利的法律关系中处于核心地位。
第二节 专利权的归属
一、自由发明
(一)概念:是指发明人完全独立地依靠自己的智力劳动以及设备、资金等外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二 )权属:归发明人
二、共
同发明
(一)概念:当一项发明创造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完成时,这一发明创造既是共同发明。
(二)权属:归共同发明人共有。(对共同发明的处置需全体共有人达成一致)
三、职务发明
(一)概念: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也 称雇员发明,是指雇员为完成雇主交付的工作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
(二)权属:归单位
重要法条(第六条 )
(第一款)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第三款)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四、委托发明
(一)概念:以合同方式委托他人完成的发明创造。
(二 )权属:合同优先,合同无约定的归受托人。
以国家财政资助的项目:美国的“拜杜法案”将国家资助的项目成果归属直接划归项目的完成人。
结 语
发明人、申请人、专利权人是专利法中的最为重要的概念。它们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弄清三者间的关系是本章的一个重要目的。
发明人是发明创造的源泉,是否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有创造性贡献是界定发明人的实质性标准;专利申请是专利权产生的前提,专利申请一旦被批准,申请人即成为专利权人。
根据种类的不同,发明可分为自由发明、共同发明、职务发明和委托发明四种。专利权的归属与申请专利的资格密切相关,掌握上述四种发明种类的概念和特征的区别,才能真正理解不同的发明归属于不同专利权主体的原因。
第三章 专利权的客体
专利权的客体是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具体而言专利权的客体是指发明创造:即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第一节 专利的种类
一、发明专利
(一)定义: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
技术方案。
(二) 分类
1.直接由定义而来的分类:
(1)产品发明
(2)方法发明
2.对定义进行解析的分类:
(1)首创发明
(2)改进发明
(3)组合发明
(4)应用发明
(5)选择发明
3.发明的特点:
首先,发明应当包含创新。这里的所谓创新就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较发明必须是前所未有的,并且有一定的进步或者难度。
其次,发明必须利用自然规律或自然现象。
第三,违背自然规律的创造不是发明。
第四,自然规律本身也不是发明。
第五,发明是具体的技术性方案。
二、实用新型专利
(一)定义: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二) 特征
1.它必须是一种产品;
2.它必须是具有一定形状和构造的产品。
(三)实用新型专利与发明专利的区别
第一,实用新型专利与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不同。
第二,并非所有的产品都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
第三,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要求较之发明专利低。
第四,实用新型专利的审查程序比发明专利简单、快捷。
三、外观设计专利
(一)定义: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二) 外观设计应具备的条件
1.与产品相结合。
2.是关于产品的形状、图案和色彩或其结合的设计。
3.富有美感
4.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三)和著作权的关系:
著作权法并不排斥他人独立创作出相同或类似作品,这也就是著作权法的独创性原则;而外观设计法则不允许对相同或类似的设计均授予权利。由此可见,外观设计权的专有性程度大大强于著作权,所以其保护期相应地也就短于著作权,一般都在10年以下。这体现了公共利益与设计人利益的平衡。
第二节 授予专利的条件
一、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授予的条件
(一)新颖性
1.概念
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第二节 授予专利的条件
2. 新颖性的判断标准
(1)地域标准
相对标准和绝对标准。所谓相对标准则是只把在本国领域内公开的技术作为现有技术,至于仅仅在国外公开而未在国内公开的技术则不属现有技术范围。所谓绝对标准是指在世界范围内来考察技术的公开状态。
(2)时间标准
时间标准主要也有两种,一种是以发明完成为界限判定现有技术的范围,称发明标准;另一种则是
以申请专利的时间为标准来划定现有技术的界限,称申请标准。这两种标准分别与专利法采用先发明制还是先申请制相对应。
(二)创造性
1.概念:
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创造性的判断标准
第一,判断创造性的人应是发明创造所属专业的普通技术人员。
第二,开拓性的发明创造具备创造性。
第三,若发明创造的目的和效果具有不可预测性,则该发明创造具有创造性。
第四,根据发明构成的难易程度来判断其创造性。
(三)实用性
1.概念:
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2. 实用性的判断标准
第一,具备实用性的发明创造应当能够制造或使用,即具备可实施性。
第二,具备实用性的发明创造必须能够带来积极的效果,即具备有益性。
二、外观设计专利授予的条件
(1)与现有设计不相同
(2)与现有设计不相近似
(3)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三、丧失新颖性的例外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第三节 专利保护的排除客体
一、“公共秩序”问题
二、不属于发明创造的项目
1.科学发现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4.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三、某些特定技术领域的发明
1.动物和植物品种
2.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第十一章 专利权的产生
第一节 专利的申请
一、专利申请的原则
(一)书面原则
专利申请的书面原则是指申请人为获得专利权所需履行的各种法定手续都必须依法以书面形式办理。事实上,书面原则不仅适用于专利申请,同样适用于专利审查、专利代理以及专利实施等各种专利事务。专利申请中的书面原则具体落实在专利申请文件上。所谓专利申请文件也就是指在申请专利时向专利局递交的各类书面文件,主要包括专利请求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照片或图片等等。
(二)先申请原则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三)单一性原则
狭义的单一性原则是指一件专利申请的内容只能包含一项发明创造,不能将两项或两项以上的发明创造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广义的单一性原则不仅包括上
面所说的含意,而且还包括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次专利权,同样的发明创造不能同时存在两项或两项以上的专利权。
(四)优先权原则
1、概念:依照《巴黎公约》,申请人在任一巴黎公约成员国首次提出正式专利申请后的一定期限内,又在其他巴黎公约成员国就同一内容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的,可将其首次申请的申请日作为其后续申请的申请日。
这种将后续申请的申请日提前至首次申请的申请日的权利便是优先权;
在要求优先权时,首次申请日被称做优先权日;
享有优先权的一定期限被称作优先权期。
2、内容:
(1)国际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2)国内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二、专利申请文件
(发明专利的申请文件)
(一)发明专利请求书
是申请人用于表达请求专利局对其发明授予专利权的愿望的书面文件。
(二)权利要求书
是具体说明申请人就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请求专利法保护的范围的书面文件。在专利申请被批准后,权利要求书即成为具体说明专利权限范围的书面文件。
(三)说明书
说明书是具体阐述发明创造内容的书面文件。专利技术的公开性正是通过说明书得以体现的。这种公开应当是完整、清楚地反映整个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专利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不同,它不是技术性方案,因此不宜采用上面所述的申请文件。外观设计专利的必要申请文件主要有以下两种:
(1)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
(2)图片或者照片。
第一节 专利的申请
三、专利申请的提出
(一)专利申请前的论证
1.专利申请的必要性分析
2.专利保护形式的选择
3.申请时机的选择
4.授权可能性的判断
5.市场预测
(二)专利申请日的确定
“受理通知书” 载有“申请日”
第二节 专利审查
一、发明专利的审查程序
发明专利申请被受理之后,专利局将对该申请案进行初步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申请发明专利的申请案是否满足专利法有关形式方面的要求,如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是否合格,提交的文件的种类是否齐全,文件的份数是否足够等等;此外还将审查申请案是否明显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是否属
于专利法的保护范围等要件。
在申请案被公开后至申请日起三年内的任何时间,申请人都可以向专利局提出实质审查请求。 实质审查则要对发明创造的实用性、新颖性和创造性进行审查。
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程序
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程序相对简单。专利局在受理申请案后便进行初步审查。审查的内容与前面发明专利的初审内容和程序大致相同。对于符合要求的申请案授予专利权并予以公告。现行中国专利法关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制度虽然不就新颖性等实质性要件进行审查,但并非不审查所有的实质要件。
初步审查中的有些内容从理论上讲仍属于授予专利的实质性条件,比如,当申请案存在明显违背社会道德和法律的因素时,该申请肯定会在初步审查中被驳回。
故初步审查严格地讲是与形式审查有区别的。
三、专利复审和无效宣告程序
(一)专利复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
(二)无效宣告程序
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第三节 专利权的期限和终止
(一)专利权的期限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二)专利权的终止
1.专利权期限届满终止
2.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
(1)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2)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
结 语
专利权产生的条件可以分为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有关申请手续、审查程序等问题均反映了专利权产生的形式要件,比如申请文件的格式、撰写、递交,审查的步骤、原则等均属此类。这其中,先申请原则、优先权原则等在专利权产生过程中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有关授予专利的条件均属于实质要件。实质要件分为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即所谓积极条件,这些概念均为专利法中具有重要意义的概念。对这些概念的把握直接关系到专利权是否成立。现实中有关专利的纠纷,尤其是因驳回专利申请或者宣告专利权无效而产生的诉讼大多围绕着这些问题展开。有关消极条件在专利法中同积极条件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近年来,有关专利法保护范围的最新变革多集中于此。所有这些内容在专利法中当属最
为重要的内容之一。
重要法条(法28、42,细则11)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除专利法第二十八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专利法所称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
本细则所称申请日,除另有规定的外,是指专利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申请日。
第四章 专利权的内容及专利合同
第一节 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专利权人的权利内容
1.制造权
2.使用权
3.许诺销售权
4.销售权
5、进口权
6.许可实施权
7.转让权
8.标记权
9.质押权
二、专利权的限制(不视为专利侵权的情况)
(1)权利穷竭
(2)先用权人的利用
(3)临时过境的外国运输工具的使用
(4)为科研和实验的使用
(5)医药审批的使用
三、专利权人的义务
(一)按期缴纳专利年费的义务
(二)公开发明创造的义务
第二节 专利合同
一、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转让合同
(一)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
是指就转让方将其享有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移交受让方所订立的合同。
(二)专利权转让合同
是指就专利权人作为转让方将其专利权移交受让方,受让方支付约定的转让费所订立是合同。
(三)有关规定
1.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
2.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自愿许可)
(一)概念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指就专利权人或者经专利权人授权的人作为一方(即许可人)许可另一方(即被许可人)在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专利技术所订立的合同。
(二)种类
1.独占许可
2.排他许可
3.普通许可
4.主许可
5.分许可
6.交叉许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
专利实施许可包括以下方式:(一)独占实施许可,是指让与人在约定许可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将该专利仅许可一个受让人实施,让与人依约定不得实施该专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条
“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责令被申请人停止侵犯专利权行
为的申请。提出申请的利害关系人,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专利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被许可人中,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申请的情况下,可以提出申请。”
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强制许可)
(一)概念
由国家专利管理机关在未经专利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许可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该专利。也将这种许可称为非自愿许可。
(二)种类
1.专利权人不履行实施义务或者构成限制竞争情况下的强制许可。
2.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强制许可
3.药品专利的强制许可
4.依存专利的强制许可
5.基于公共利益考虑,防止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强制许可
结 语
专利权是专利法的核心。在专利法上,专利权人可以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为营利目的以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等方式实施专利。针对方法专利和产品专利,其表现方式还有所不同。
应该说,设立专利权的实质意义就在于确立前述禁止权。
当然,这种禁止权并非效力无边,法律在诸多方面都对其加以限制。我国专利法中规定了首次销售、先行实施、临时过境、善意侵权以及非营利目的实施等制度;此外,还有关于专利权保护期等规定。所有这些规定构成了对专利权内容的限制。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专利权中的这些限制性规定在物权法中是没有的。从这种意义上讲,专利权的绝对性显然不及物权。
本章中还专门介绍了有关专利的合同。其中,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现实中最为常见,也是最为重要的一种。针对不同的专利实施许可方式,我国合同法和专利法都做了相应的规定。这些规定对于专利的实施有着重要的意义。
第五章 专利权的保护
第一节 侵权行为的判断
一、权利范围的界定
(一)权利范围的法律规定: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二)该规定的释义
1.公开
2.是“中心限定”,还是“周边限定” ?
折衷原则
二、侵权行为的判断
独立权利要求所包含的技术特征应当是该发明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
判断侵权须按如下步骤做特征分析:
(1)分析被指控侵权的方案的技术特征,其特征是否包含专利方案独立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技术特征。
(2)比较前述所有与独立权利要求相同的技术特征是否都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所述方案具有相同的功能或形式、所有特征间的相互关系是否亦相同。
(3)判断所有特征按这种关系的组合所产生的效果是否相同。
如果上述问题的答案均为肯定,则构成侵权。
第二节 专利纠纷的解决
一、专利行政纠纷
1.因不服驳回专利申请而产生的行政纠纷。
2.因宣告专利权无效而产生的纠纷。
3.因强制许可决定而产生的行政纠纷。
4.因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做出强制许可费用裁定而产生的行政纠纷。
5. 因对地方政府专利工作部门专利行政管理行为不服产生的行政纠纷。
二、专利侵权纠纷
(一)解决途径
被侵权人可以有选择:
1.行政程序
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或者处理。
2.司法程序
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有关专利的权属纠纷
四、专利合同纠纷
五、发明专利临时保护使用费的纠纷
六、关于假冒专利的纠纷
第三节 专利侵权的法律责任
一、管辖
专利纠纷第一审民事案件,省会中级法院和最高法院指定的中级法院。
(比较:版权纠纷案件由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确定的基层法院;商标由高院经最高院批准在较大城市确定1-2个基层法院)
二、诉前禁令及诉前证据保全
1.诉前禁令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2.诉前证据保全
为了制止专利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三、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
1.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2.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3.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4.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四、责任类型
(一)民事责任
1.停止侵权
2.赔偿损失
3.消除影响
(二)行政责任
主要有责令停止侵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
(三)刑事责任
《专利法》第63条规定,对于假冒他人专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216条也规定了假冒专利罪。
结 语
专利权的保护是多方面的,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制止侵权行为。要制止侵权行为首先必须能够判定侵权行为。本章着重介
绍了侵权判定的一般方法,即以权利要求为对象将涉嫌侵权的产品或者方法与之进行对比。由于侵权人不可能完全比照权利要求的撰写方式为侵权行为,因此,比对时必然涉及对权利要求的解释。由此引出中心限定和周边限定两种解释权利要求的方式。
从实务的角度看,解决专利纠纷的途径也直接与专利权的保护相关。因此,本章对一些常见的专利纠纷的解决途径和程序做了介绍。这其中不仅有侵权、权属、合同等民事法律纠纷,还包括行政法律纠纷以及刑事法律纠纷等的解决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