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韩国成品油市场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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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韩国成品油市场分析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商业改革发展司2004年6月

日本、韩国是石油消费国,原油主要依赖进口,对成品油市场采取逐步开放战略,通过立法以及设立分销商经营资质等手段,对成品油流通实施比较严格的监管,有效地保护了国内石油工业,保证了石油供应安全,成品油市场竞争有序。

一、日本、韩国成品油市场基本情况

(一)日本成品油市场基本情况

2002年,日本国内成品油销售量为2.4亿吨。全国有石油精炼企业19家,其中,12家为专业精炼企业,7家为精炼与销售一体化企业。全国有成品油批发企业11家,其中,前3家的市场份额为53%,市场集中度较高。到2003年3月底,全国有加油站51294座(1994年最多时为60421座),平均单站加油量4680吨;其中,使用批发商品牌的有4.1万座,占加油站总数的80%,品牌集中度可见一斑。日本的加油站普遍提供便利店、汽车维修保养等服务,这些服务逐步成为加油站的主要利润源。日本流动加油点从1977年的5000个左右逐步减少到2000年的1900个左右,到2001年已经全部取缔。从1998年起,日本开始发展自助式加油站,到2003年3月底发展到2522座,约占加油站总数的5%。日本人认为,与欧美国家比日本的自助式加油站比例偏低,以后还要加快发展。

2002年日本成品油批发企业销售份额构成

资料来源:日本经济产业省

(二)韩国成品油市场基本情况

2002年,韩国成品油销售量为10500万吨。韩国有成品油精炼企业5家,成品油流通渠道以中间商为主,中间商市场份额达88.2%,炼油企业直接销售仅占11.8%。截至2002年底,韩国有成品油代理店329个(具有批发权的企业,既可以从事批发经营,也可以从事零售经营,以批发经营为主),登记加油站11138个,实际营业加油站10828个,平均单站加油量6000吨左右(考虑流动加油点因素);其中,使用四大炼油企业品牌的加油站占95.8%,分布情况是:SK占35.7%,LG占26.8%,现代占19.9%,S-OiL(双龙)占13.4%。1993年11月韩国取消了城市公路旁2公里半径内只设1个加油站的限制,目前加油站数量增加较快,出现总量过剩和布局不合理现象,加油站的便利服务从布局上看也比较零乱。1997年成品油市场放开前批发企业必须与炼厂合资合作才能批准经营,市场放开后供应商和进口商数量增加,批发企业总量也急剧增加。韩国产业资源部注意到了分销企业总量过剩和布局不合理的状况,当前主要靠市场竞争、城市功能区划或道路变更来自然淘汰,有些加油站特别是无品牌的加油站已经出现自然减少的趋势。2002年,韩国有流动加油点7085个,主要销售煤油和燃料油,2002年开始出现经营萎缩,预计流动加油点在大城市将逐步减少。

2002年韩国成品油流通状况图

资料来源:韩国产业资源部

二、日本、韩国成品油市场监管体制与法律制度

(一)日本情况

日本成品油流通的管理部门是经济产业省,炼油企业、进出口企业、批发企业、加油站都要得到经济产业省注册批准才能经营,只能销售符合政府规定质量标准的成品油,违规经营将被注销经营资格且一定年限内不得申请经营成品油业务。加油站建设要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危险品管理有关规定等法律法规,一站一证。

日本对石油行业上下游分开立法,上游领域主要适用《石油天然气资源开发法》,规定石油天然气资源开采的批准程序等。下游领域主要适用《石油业法》,规范石油炼制、进口和销售等业务。

(二)韩国情况

韩国成品油流通的主管部门是产业资源部,从事炼油和石油进出口的企业必须符合规定的资格条件,并到产业资源部注册,代理店(批发企业)经营由省级政府负责按注册条件注册,加油站经营由市县级政府负责注册。一般代理店的设立条件主要是:注册资金1亿韩币,不少于700吨的库容,不少于50吨的运输设

施。加油站的设立条件以汉城为例:不少于40吨的储油设施,不少于4个加油枪。

韩国规范石油勘探开发上游领域的基本法律是《石油开发法》,规范石油炼制、进出口和销售等下游领域的基本法律是《石油事业法》。《石油事业法》规定了成品油从业者的具体资质条件,规定成品油从业者要承担石油储备的义务,保证成品油供需平衡、稳定,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此外,两国在成品油油品质量标准、环保标准、安全标准、石油储备、消防和危险品管理等方面也都有比较健全完善的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如日本《汽油及其它燃料油质量控制法》规定,禁止销售不合格的汽油和其他燃料油产品,零售商承担质量控制责任,进口商和炼油厂承担质量再担保责任,对加油站采用质量合格标识体系。

三、日本、韩国开放成品油市场的主要做法

(一)日本的主要做法

日本于1955年加入GATT,1995年转入WTO。1996年4月以前,日本一直实施作为《石油业法》的特别法规而存在的《特定石油制品进口暂定措施法》,对进口成品油实行注册制,规定成品油进口商必须具备替代生产能力(即当进口中断时能在国内生产同类油品)、储备能力(即当市场供应紧张时能用国内设施储备的同类油品保证市场供应)、质量调整能力(即有能力将进口油品的质量调制成符合国内质量标准要求的油品)。符合这三项条件的企业实际上只有国内较大的炼油企业和炼油销售企业。通过该法的实施,日本油品进口商的数量很少,国内市场被几家大型炼油企业所控制。与此同时,对成品油零售商实行注册管理,要求必须获得批发商签发的供应保证书才能经营,从而保证国内炼油企业的产品占领市场。1996年,为使国内成品油价格与国际市场接轨,日本政府废除了《特定石油制品进口暂定措施法》,取消了零售商必须获得批发商签发的供应保证书的制度,对成品油进口商实行资格审查制度,限制规定有所放宽,但保留了储备能力和质量保证两项条件,有效地防止了国外成品油的大量涌入,合理保护了国内成品油市场。日本通产省于1996年4月和1998年10月先后两次提高了进口成品油的质量标准,世界上多数炼油企业在短期内都难以达到该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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