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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泽州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泽合医字[2010]1号
作者:泽州县合医办 发布时间:2010-12-13 23:38:08 编辑:泽州县卫生局 录入:泽州县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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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泽州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
根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的有关精神,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泽州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修订)》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一月四日
主题词:医疗制度 办法修订 通知
抄报:市卫生局,崔守安县长,李正根副县长。
抄送:各有关单位
泽州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0年1月4日印发
泽州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使全县农民群众享受到基本的医疗卫生服务,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的指导意见》及《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的意见》(晋卫农[2009]21号)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的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 新农合制度坚持自愿参加、多方筹资、以收定支、保障适度、科学管理、民主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凡户籍在本县的农业人口,以户为单位,均可自愿参加新农合。
第五条
参加新农合的农民享有以下权利:享受新农合规定的基本医疗、健康检查等服务;按规定补偿一定比例的医药费;对新农合的管理和服务提出批评与建议;监督、了解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六条
参加新农合的农民应履行以下义务:遵守和维护新农合的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新农合基金;积极配合医疗卫生单位做好各项医疗工作;对违反新农合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或投诉。
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成立“泽州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有关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成立乡(镇)新农合管理委员会,负责本乡(镇)新农合的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各行政村成立新农合管理小组,负责本村新农合的组织和管理。
县新农合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制定新农合发展规划和计划;制定新农合实施办法、年度实施方案和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确定新农合基金的筹资标准、支付范围、支付标准和补偿比例;指定国有商业银行设立专用账户,保证新农合基金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审定新农合基金预算、决算;建立新农合信息网络和统计报告制度,及时收集、汇总、整理、分析、传递、贮存、反馈、上报新农合信息;定期检查、监督新农合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监督患者获得等量的医疗质量和服务要求;及时研究协调解决新农合运行中的问题,使新农合基金发挥最大效益;进行年度工作考核、总结、奖惩;定期向同级党委、人大、政府和监督委员会汇报工作,并主动接受监督。
乡(镇)新农合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制定乡(镇)新农合发展规划和计划;负责乡(镇)新农合基金收缴、筹集和管理;及时收集、汇总、整理、分析、传递、贮存、反馈、上报新农合信息;定期向同级党委、人大、政府汇报工作,并主动接受监督。
村级新农合管理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村民参加新农合的登记、报表、分发《医疗证》;筹集村民缴纳的新农合基金;收集并公示有关信息和村民住院有关情况;监督村卫生所的卫生服务;监督村民的就医行为。
第八条 县新农合管理委员会下设“泽州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
县新农合管理中心的职责是:执行新农合管理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具体负责新农合实施过程中的具体业务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按照规定要求管理和使用新农合基金;及时向社会公布新农合基金的具体收支和使用情况;审定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监督检查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和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审核补偿农民门诊和住院医药费用;对新农合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建立新农合信息管理系统;定期向县新农合管理委员会
报告工作;处理新农合的日常事务。
各乡(镇)设立新农合管理站,接受县新农合管理中心和乡(镇)新农合管理委员会双重管理。乡(镇)新农合管理站的职责是:负责对本乡(镇)参加新农合的农民登记注册;收缴、初审、报送农民门诊和住院医药费用;监督乡(镇)、村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质量;定期向同级新农合管理委员会报告工作;完成县新农合管理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执行同级新农合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等。
第三章 基金的筹集与管理
第九条
新农合基金实行农民自愿缴费、集体扶持、政府资助的筹资机制。五保户、低保户、贫困人口、优抚对象、由民政部门资助参加,各乡(镇)、村在财力许可的情况下,对新农合制度给予适当扶持。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新农合制度。
第十条 筹资标准
我县新农合筹资标准自2010年起从人均100元提高到150元。即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60元,省、市、县三级财政每人每年按30︰15︰15元承担补助,合计60元。参合农民个人每人每年缴费30元。
第十一条 筹资方式
新农合基金中农民个人缴纳基金部分,由农民按年度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新农合管理小组缴纳次年的基金,然后统一上缴到所在乡(镇)财政专用账户,乡(镇)财政于8月底上缴县财政局新农合专用账户,缴纳新农合基金的农民次年享受补偿。
第十二条
新农合基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县新农合管理中心要建立健全基金预算制度、内部财务会计制度和审计制度,按照规定合理筹集、及时审核新农合基金。
第十三条
县新农合管理中心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写新农合基金年度预算、决算,报县新农合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四条 农民参加新农合应到本村新农合管理小组进行注册登记,以户为单位办理《泽州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持证到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第十五条
参加新农合的农民就诊,应坚持就近就医原则。门诊可在所属乡(镇)、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住院可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自由就诊。到县外无协议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诊,须到乡(镇)新农合管理站办理转(急)诊手续。凡因事外出在异地患危、急、重病时,可在当地公立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在病情稳定后及时转回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第十六条
参加新农合农民
的一切住院费用由接诊医疗机构填写逐日住院清单,并由患者本人或其家属签字;用药应按照《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山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执行,超出目录范围的药品费用由本人自理;对于临床医疗用血,按《献血法》规定执行;基本诊疗项目按照《山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执行,诊疗项目目录中所列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个人自付比例为30%。
第四章 基金的分配和使用
第十七条 基金的分配
新农合基金由门诊统筹基金、住院统筹基金、风险基金三部分组成。
(一)门诊统筹基金:门诊统筹基金按照筹资总额的30%提取。主要用于参合农民在乡(镇)、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普通门诊医药费用和乡(镇)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的慢性病门诊补偿,结余基金可用于开展重点人群的健康体检,或者年底纳入大病统筹。
(二)住院统筹基金:住院统筹基金占年度基金筹资总额的67%。主要用于支付参合农民的住院医药费用、以及正常产住院分娩定额补偿。
(三)风险基金:用于弥补新农合基金的非正常超支的专项储备基金等。非正常超支是指因当年大病人数异常增多等因数,导致按规定应由新农合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大幅度增加,致使新农合基金入不敷出。风险基金按筹集基金总额的3%提取,风险基金的规模应保持在年筹资总额的10%,达到规定的规模后,不再继续提取。
第十八条 基金的补偿标准
总的原则是:以收定支、保障适度、收支平衡、略有节余。
(一)门诊统筹基金。按照《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普通门诊统筹工作的指导意见》(晋卫农[2009]22号)另制定门诊统筹补偿管理办法。
(二)住院统筹基金。每人每年住院补偿封顶线为40000元,以年内实际获得补偿金额累计计算(包括住院补偿、慢性病门诊补偿、正常产住院分娩定额补偿)。
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补偿标准
起付线(元)补偿比
乡(镇)级10080%
县级30070%
市级50055%
市级以上80045%
(三)对于参合农民在市外其它定点公立医疗机构住院,住院医疗费用扣除不予补偿部分后,达到起付线的,补偿不到100元的,按100元给予最低补偿待遇。参合农民一年内多次住院,只能享受一次最低补偿额待遇。
(四)正常产住院分娩实行定额补偿300元,达不到300元的按实际费用补偿。
(五)因意外伤害发生住院的,且无第三者责任的,按实际补偿金额的80%补偿。
(六)、儿童住院的(年龄14周岁以下),起付线在同级定点医院补偿起付线基础上降低50%。错过缴费期的本年度新生儿住院费用随母亲享受补偿,与母亲合计一个封顶线。
(七)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期和白血病的门诊费用参照住院标准补偿。
(八)慢性病门诊。患慢性病的农民经县新农合鉴定小组鉴定后,由县新农合管理中心批准,方可享受慢性病门诊补偿,不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不予补偿。慢性病门诊补偿比例为40%,补偿额分病种实行不同的封顶线。具体按照《泽州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病管理办法(修订)》执行。
第十九条 基金的补偿程序和方法
(一)普通门诊费用补偿。按照《泽州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普通门诊统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农民在乡(镇)、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凭医疗证、身份证,由接诊医疗机构直接按比例审核减免。
(二)住院费用补偿。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凭定点医疗机构的出院证明、费用清单、专用处方、发票和医疗证、身份证或户籍证明,由接诊医疗机构直接予以审核补偿。在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由本人先垫付,后补偿,住院费用补偿由住院者本人或家属在出院30日内,将出院证明、电脑软件管理的费用清单、卫生部门监制的专用处方、电脑打印的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住院发票、村新农合小组公示证明及个人申请、转诊证明、身份证明等交到乡(镇)新农合管理站,经过初审,对于符合条件的开具回执,并按规定核算后,在30日内报送县新农合管理中心复审(未经转诊的按实际补偿额的80%补偿,且不再享受住院二次补偿待遇)。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补偿:
(一)服务项目类
挂号费、会诊费、出诊费、远程诊疗费、疾病证明费、诊断,
建议书费等;特别护理费、优质优先费、优质病房住院费等特需医疗服务费以及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等;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各种非功能性、非治疗性美容、整容、矫形等项目的手术、治疗处置费用;各种减肥、增肥、增高、健美、戒烟等项目费用;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暗示疗法与诱导疗法(不含精神病、癔病)等项目费用;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除围产期保健)等项目。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
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眼镜、义眼、义齿、假肢、助听器、健脑器、皮(钢)背心、钢围腰、钢头颈、胃托、肾托、阴囊托、子宫托、拐杖、轮椅、畸形鞋垫、矫形鞋、药枕、药垫、热敷袋、压脉带、输液网、提睾带、疝气带、护膝带、人工肛袋等外用材料和器具;各种自用的检查检测仪(器)、治疗仪(器)、理疗仪(器)、按摩器和磁疗用品等治疗器械;一次性医用材料。
(四)治疗项目类
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人类器官源或组织源及获取器官源、组织源的相关手术等;前列腺增生微波(射频)治疗、氦氖激光血管内照射(血疗)、麻醉手术后镇痛新技术(止痛床、镇痛泵)、内镜逆行阑尾造影术等诊疗项目;镶牙、种植牙、洁牙、牙列不整矫治、牙缺损、牙色斑、烤磁牙等诊疗项目;气功疗法、音乐疗法(精神病人除外)、催眠疗法、磁疗法、水吧疗法、氧吧疗法、体位疗法、心理治疗法与暗示疗法(精神病人除外)、食疗法、营养疗法等辅助性治疗项目;各种不育(孕)症(包括试管婴儿、人工授精)、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计生手术费;各地科研、教学、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五)医疗服务设施范围
救护车费、超标床位费、空调费、取暖费、电视费、电话费、电炉费、电冰箱费、食品保温箱费和损坏公物赔偿费、新生儿所用的一切费用以及水、电、燃气等其它费;陪侍费、护工费、洗澡费、药浴费、消毒费、理发费、洗涤费等;健康咨询费、生活能力鉴定费、门诊煎药费、中药加工费;文娱活动费、报刊杂志费、健身活动费;膳食费;鲜花与插花费;卫生餐具、脸盆、口杯、卫生纸、床单、被套、尿布等一次性物品的费用;肥皂水、垃圾袋、灭蚊药器等生活用品的费用;医疗机构自行提高医疗服务设施收费标准的费用或自定的收费项目。
(六)其他
因打架、斗殴、酗酒、自伤、自残、自杀、戒毒、违法犯罪、性传播疾病和交通事故(含所有机动车辆致伤)、宠物咬伤、工伤事故、医疗事故、非法开采以及其他责任事故引发的医疗费用;血费;出国以及出境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不遵医嘱拒不出院以及虚假票据、挂床住院、挂号手术、家庭病房发生的诊疗医药费用;医疗收费中项目不明的其他费用;未纳入物价政策管理的诊疗项目;涂改的票据、病历、处方、检查报告;治疗期间与病情无关的医疗费、与诊断不符的药品费、不合理的检查费;住院发票与费用清单不符的;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费用等。
第二十一条 支付部分费
用的诊疗项目(参合农民自付30%)
(1)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应用γ-刀、Χ-刀、Χ-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心脏及血管造影Χ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彩色多普勒仪、动态脑电图、动态心电图、血液流变分析、医疗直线加速器、彩色B超、脑地形图、C臂、G臂、DR、CR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体外震波碎石与高压氧治疗;使用进口、合资医用材料时,比照国产同类材料价格支付。
(2)治疗项目类
血液透析、腹膜透析治疗项目;肝脏、肾脏、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手术项目;心脏起博器、人工瓣膜、人工关节、人工晶体、各种支架、各种吻合器、各种导管、埋植式给药装置等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及安装或放置手术项目;心脏搭桥、心导管球囊扩张、心脏射频消融等手术项目;冠状动脉造影、心脏激光打孔术、超声乳化、肿瘤生物治疗中的T淋巴细胞回输法、肿瘤热疗法等诊疗项目;各种微波、频谱、远红外线等辅助治疗项目。
第五章 医疗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新农合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并实行年检制度。凡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经审核验收符合条件的,并与县新农合管理中心签订服务合同,方可确定为定点医疗机构。
第二十三条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人员、房屋、设备、技术、管理的建设,增强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满足农民群众防病治病的需要;要完善并落实各种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对用药目录、价格和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价格要进行公示,并严格执行物价政策。
第二十四条 医务人员要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
的原则,为参加新农合的农民提供良好的医疗服务。严格按照规定的医疗诊治技术规范诊治,不得滥开药、滥用大型物理检查、开大处方,不得随意放宽入院指征和标准。
第六章 监督机制
第二十五条
县成立“泽州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成员由相关部门和参加新农合的农民代表共同组成,负责定期检查、监督新农合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二十六条 实行新农合基金定期审计制度。审计部门要每年对全县新农合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第二十七条
县新农合管理中心每半年向县新农合管理委员会汇报基金的筹集、
使用和管理情况;采取张榜公布等措施,定期向社会公布新农合基金的具体收支、使用情况,保证参加新农合农民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七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八条 县新农合管理委员会对新农合工作进行考核。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由县人民政府予以表彰。
第二十九条 参合农民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立即追回已补偿的医疗费用;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将本家庭医疗证转借给他人就诊的;
(二)提供虚假医药费发票、处方,冒领新农合补偿基金的;
(三)因本人原因,不遵守新农合管理规定,造成医疗费用不能补偿而无理取闹的;
(四)自行开方取药、违规检查、授意医护人员作假的;
(五)利用新农合在定点医疗机构开出药品进行非法倒卖的;
(六)其他违反新农合制度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对其进行通报批评,追回造成的损失,并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无效的,取消定点医疗机构的定点资格和有关医务人员新农合的处方权,并建议有关单位对有关医务人员作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一)对新农合工作管理措施不到位,违规行为时常发生,影响新农合工作正常进行的;
(二)不严格执行基本药品目录和服务设施标准,分解收费、乱收费,不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的;
(三)不严格执行诊疗规范,不坚持首院、首科、首诊负责制,推诿病人,随意放宽入院指征,随意检查的;
(四)不严格执行新农合有关政策、规定,虚开发票,造成新农合基金损失的;
(五)医务人员不验证,随意登记诊治而造成费用补偿,或为冒名就医者提供方便的;
(六)违反新农合用药规定,开大处方、人情方、假处方的;
(七)利用工作之便,搭车开药,或与患者联手造假,将基本用药串换成自费药品、保健用品以及日常生活用品的;
(八)未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家属同意而发生的医疗费用;
(九)定点医疗机构未按规定核算,造成补偿差错的;
(十)其他违反新农合制度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具体实施细则由县新农合管理中心负责制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新农合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
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原下发的《泽州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 (修订)
》(泽合医字[2008]1号)及其补充规定自行作废 。
二○一○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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