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朋来张雪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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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好就好在,小李没有去公证处做放弃 遗嘱继承的公证,且也没有明确的承诺放 弃父母财产的继承,也没有与大李、小李 就关于遗产分配的情况签订书面的协议。 所以这里也是提醒我们大家,在签订任何 书面协议的时候都应当三思、三思再三思。 如果拿不定,可以回去想一想、再问问专 业人士。
很多情况有很多当事人拿着自己签字的合同跑来 问我们,他能不能反悔,能不能不承认合同的效 力。我就会反问他们,这字是不是你签的,有没 有人胁迫你签?他们就会说,我当时没看清楚, 他们当时也没让我多看,就催我签订,我被骗了。 像这种情况,无论是我们还是法官,都不会认可 这个说法的。你在法律上是一个完全的民事行为 能力人,所以我们就认为你应当对你行为负责任。 如果你认为签订合同的时候,对方有欺诈、胁迫 的行为,你是应当进行举证的。所以,大家在签 字、签合同上都要注意。看看协议、合同内容花 不了多长时间的。
思考: 一、单位是否可以开除孕妇? 二、如果单位与孕妇签订的劳动 合同期限已到,单位是否可以不 继续与孕妇续订劳动合同 就此支付相关补偿金 与孕妇解除劳动关系?
《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任 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 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 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 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 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如果日后你生活上有什么困难,需要帮忙的,都可 以尽量开口,我们能帮的肯定会帮。 小李认为哥哥说的有道理,于是没说什么就回家了。 过了几个月,小李的儿子要考大学需要用钱 于是小李就向哥哥们借钱,谁知道哥哥们都拒绝了。 小李越想越生气,觉得大李跟二李在得到父母的遗 产后,根本不承诺当初对自己的照顾。但是她又觉 得哥哥说的话在理,自己已经嫁人了,不应当在继 承父母的遗产。无奈下小李跑到了律师事务所来向 我们寻求帮助。
婚姻家庭权益
《妇女儿童权利保护法》 第四十二条 女方按照 计划生育的要求中止妊 娠的,在手术后六个月 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1、分居两年,自动离婚? 2、如果双方不能协议离 婚,应该怎么办?
问:到法院诉讼要多长时间, 才能解除婚姻关系? 回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规定,简易程序为三 个月,普通程序为六个月。
1、如果龚某不是孕妇,当龚 某2012年6月劳动合同到期后, 用人单位是可以不与龚某继 续续签劳动合同,支付相应 的补偿金后结束跟龚某的劳 动关系的。
2、龚某系孕妇。根据《妇女儿童 权益保护法》及《劳动合同法》 等相关规定,龚某现在在孕期, 单位是不能开除龚某的。龚某与 单位的劳动关系继续,如果劳动 合同到期,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 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所以, 书面劳动合同期限到期,但是由 于龚某是孕妇的特殊性,这个劳 动合同或者说与公司的劳动关系, 持续到龚某孕期、产期及哺乳期 结束之后。所以,这个案例中, 单位的做法系违法的。
妇女的财产权益
《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一条 妇女享有 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 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 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 不得歧视妇女。丧偶妇 女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 任何人不得干涉。
案例二: 老李头和老伴先后过世,他们也没有留遗书,对生 前的财产呢,也没有处分。老李头和老伴有三个子 女,两个儿子大李、二李,还有一个女儿小李。在 老人过世后,三个子女就商量如何分老人的房子、 存款。大李跟二李对小李说,你是女儿,而且早就 已经嫁人了,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你没有对 爸妈财产的继承权。况且按照我们当地风俗,嫁人 的女儿回来争家里的东西,很丢人的。所以父母的 财产由我跟二李继承。
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
主讲人: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张雪纯律师
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
文 化 教 育 权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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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 动 权 益
财 产 权 益
人 身 权 益
婚 姻 家 庭 权 益
一、妇女的劳动权益
《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不得 以结婚、怀孕、产假、哺 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 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在这个事中,其实小李作为女儿他有个非常致 命的错误认识,他认为嫁出去的女儿没有继承 父母遗产的权利。其实这个认识是错误的。根 据《继承法》的规定,子女是第一顺位继承人。 法律并没有排除女儿作为继承人的资格。所以 在父母没有立遗嘱的情况下,一般来说,无论 是儿子还是女儿都是有同等的权利的。在财产 继承上也不因为男、女性别问题产生财产多或 少的继承。
思考: 1、你觉得大李、二李就父母财 产继承的道理说的对么? 2、你是小李你会怎么做?
《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一条 妇女享 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 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第十 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案例一: 龚某于2009年到武汉某科技公司担任会计一职务。 入职后单位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日期为 2009年6月至2012年6月为期三年的书面劳动合同。 2012年3月,龚某去医院检查确认自己已经怀孕。 龚某根据医生的建议向单位请了一个月的假。 后,单位得知龚某怀孕的事后, 于2012年7月劳动合同到期次月, 向龚某发出通知函与龚某解除劳动关系。 2012年9月龚某产下一女。 后龚某多次找单位协商都无果, 无奈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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