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草案)

前言

本规程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8〕102号)的要求,为配合《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的实施,在认真总结我国房地产登记工作实践和理论研究成果,参考海外房地产登记规范,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程。

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登记编码、4.登记申请材料、5. 登记程序、6.登记归档、7.登记信息及附录A登记种类、附录B登记表和附录C登记申请材料组成。

本规程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

本规程由中国房地产研究会产权产籍和测量委员会负责解释。在执行过程中,房地产登记机构和登记人员应积极总结经验,及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并请将意见和建议寄送中国房地产研究会产权产籍和测量委员会(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建设部北配楼南楼206室,邮政编码:100835)。

本规程主编单位:中国房地产研究会产权产籍和测量委员会。

本规程参编单位:武汉市国土资源和房产局、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成都市房屋产权监理处、杭州市房产交易产权登记管理中心、无锡市房产管理局产权监理处、绍兴房地产管理处。

本规程参加单位:

本规程主要审查人员:

1 总则

1.0.1 为规范房地产登记行为,统一房地产登记规程,提高房地产登记效率,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房屋登记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房地产登记。

1.0.3 房地产登记应遵循以下原则:

1 依法登记原则。房地产登记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本规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登记。

2 属地登记原则。房地产登记必须由房地产所在地房地产登记机构负责。

3 主体一致原则。房地产登记必须遵循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4 法定机构登记原则。房地产登记必须由市、县人民政府设立的房地产登记机构负责。

5 登记审核人员法定原则。房地产登记审核人员必须取得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登记官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房地产登记审核工作。

6 依申请登记原则。房地产登记应依照申请启动,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 如实申请原则。申请人应如实申请登记,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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