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知识题库—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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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案例分析题(共20题)

1、弘强书记在省第十二届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工作报告中要求,“发挥互联网等新兴媒体在反腐倡廉建设中的积极作用”,请谈谈你对这一问题的看法,并提出意见建议。

答题要点:

(1)辩证分析互联网等新兴媒体对反腐倡廉建设的影响;

(2)兴利除弊,充分利用新兴媒体平台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发展反腐倡廉网络文化;

(3)加强对反腐倡廉舆情信息收集研判,建立舆论引导机制,加强正确引导;

(4)建立和拓展新兴媒体宣传教育阵地,提高纪检监察干部利用新兴媒体开展工作的能力;

(5)其他合理的回答。

2、某日,有网民在国内一知名论坛爆料称,曝光企业春节向官员送礼清单,并将此清单照片帖在论坛中。该清单显示,企业给部分政府官员送礼40多笔,包括名牌服装、商场购物卡、购物券和现金,总价值20多万元。网民对该事件关注加强,网上舆论逐渐升温。你认为纪检监察机关如何应对上述情况?

答题要点:(1)及时分析网上舆情;(2)调查核实相关情况;(3)根据情况妥善处置;(4)适时发布查处信息,坦诚对待公众疑虑;(5)其他合理回答。

3、某国有企业职工张某负责财务报表统计工作,某日他发现同办公室的小李(出纳会计)将从银行取回的2万元公款锁在办公桌柜子里,钥匙放在未上锁的抽屉里。下班后张某从小李抽屉里取出钥匙,打开柜子将2万元公款拿回家,并伪造柜子、窗户被撬的假现场。通过调查,张某承认了其将2万元公款据为己有的事实。此外,还主动交代自己在代管工会会费账目期间,购买假招待发票,冒充领导签名从会费中骗取了1万元;

问:张某将小李保管的2万元拿回家是什么行为?张某冒充领导签名骗取会费1万元是什么行为?张某报销4500元医药费发票是什么行为?

答案要点:张某将2万元公款拿回家属于盗窃行为,从贪污与盗窃违纪行为的构成看,关键在于其是否利用职务之便,以及职务之便和工作之便的区别;张某冒充领导签名骗取会费1万元的行为属于贪污行为。

4、2008年初建宇房产开发公司开发盛泰房地产项目,在项目开工仪式上,陈某邀请了房产局局长李某等相关部门领导参加,并送给李某等人1千元的红包,李某将1千元红包用于补贴家用。之后,该公司经理陈某请李某帮忙关照,很快办好了相关的房产销售审批手续, 2008年中秋节陈某为表示感谢送5万元给李某,李某说:“我是公职人员不能收,但我有个舅舅在农村比较困难,你实在要给你就资助他吧。”陈某就按照李某讲的把5万元送给了其舅舅。2009年春节陈某到李某家中拜年送给其妻2万元,几个月后,李某到革命老区参观学习,看到老区条件很艰苦,很受教育,回来后就将陈某送给其妻的2万元捐给老区的学校。后检察院在调查陈某案件时掌握了李某的有关问题,李某主动到纪委交代了上述事实。

问:(1)李某开工仪式收受1千元是什么行为?(2)李某让陈某送给其舅舅5万元是什么行为?(3)李某收受陈某2万元并将其捐给学校应如何处理?

答题要点:(1)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李某开工仪式收受1千元属于受礼行为。(2)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李某让陈某送给其舅舅5万元属于受贿行为,陈某是根据李某的授意将钱送给其舅舅,视为李某本人已收受该款。(3)李某收受陈某2万元并将其捐给学校的行为,仍构成受贿行为,因受贿行为已实施完成,将贿赂款捐赠学校的行为只是事后对案款的处置,不影响认定,但可以酌情从轻处理。

5、2012年初,某县纪委接到署名举报,被举报人系该县国土局城南分局局长曹某(中共党员,县人大代表),举报内容是曹某收受某民营房地产开发公司刘某巨额贿赂。该线索转到检查室后,检查室主任李某安排检查室检查员胡某对该案进行初核。经初查后,认为曹某平时为人高调,生活阔绰、出手大方,抽名烟、戴名表、开名车,认为有重大违纪嫌疑,需要追究党纪责任。2012年5月14日胡某和同事章某将曹某通知到某单位招待所2楼进行“集中谈话”,经过连续48小时的谈话,曹某终于交代了开发商刘某为了感谢其在房地产开发中的关照,曾先后3次送给他共计20万元好处的违纪事实。李主

任立即将案情向县纪委分管副书记作了汇报,建议立即对曹某采取“两规”措施。分管副书记通过电话向在外出差的纪委书记作了汇报,经商量后同意对曹某采取“两规”措施,并要求按规定报市纪委审批。经市纪委相关室对“两规”报批材料审核后,报分管常委批准同意对曹某的“两规”。5月17日,办案人员将曹某带至市纪委办案点继续调查,对其宣布“两规”措施,并安排4名保安负责看管曹某。胡某、章某等人找开发商刘某调查取证,刘某一言不发。胡某、章某开导刘某“好好交代、好好配合,就放你回家”。经过反复教育,刘某承认送给曹某20万元好处。办案人员制作好笔录后,未经刘某阅看即要求刘某在打印好的笔录上直接签字并按手印。刘某签字后,指出部分文字需要修改,遭到拒绝和批评。5月20日,经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对曹某立案。同日,办案人员将立案情况通知县国土局,并要求转告曹某家属已采取“两规”措施。请指出案例中存在的程序性错误,并简单说明理由。

答题要点:(1)安排胡某一人进行初核错误。初核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办案人员。(2)仅凭曹某平时为人高调、生活阔绰、出手大方等,胡某就认为曹某有重大违纪嫌疑,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缺少相应的证据,不符合构成违纪的标准。(3)胡某、章某通知曹某谈话错误,未经领导同意,就找被调查对象谈话。(4)将曹某安排在招待所2楼谈话错误。地点不符合规定。(5)连续谈话48小时错误。不允许集中谈话,且没有给曹某必要的休息时间。(6)县纪委书记和分管副书记通过电话决定“两规”错误。没有经县纪委常委会集体研究决定。(7)报批“两规”措施程序错误。没有报经县委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同意。(8)市纪委分管常委批准“两规”错误。需经市纪委书记或分管副书记批准。(9)安排4名保安看管错误。保安不能作为看护人员。(10)办案人员开导刘某“好好交代、好好配合,就放你回家”错误。办案人员不得进行诱供、骗供。(11)未经刘某阅看即要求刘某在打印好的笔录上直接签字并按手印,错误。应允许刘某阅看,无异议后再让其签字确认。(12)刘某要求修改遭到拒绝错误。证人有权要求修改笔录。(13)县纪委常委会决定对曹某立案时间错误。应在决定“两规”措施的同时立案。(14)“两规”措施通知时间错误。应在“两规”措施后24小时内,商请所在单位通知家属。(15)“两规”措施的通报错误。采取“两规”后应及时向县委常委会和组织部通报,曹某是人大代表还应及时向县人大常委会通报。

6、某三甲医院心内科主任兼主任医师徐某,两年来接受药商王某给予的处方费5万元、出国培训费2万元,被人举报而案发。在案件查处中又查出该院心内科副主任医师张某也接受了药商王某给予的处方费3万元。请问:徐某、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何准确定性?请简要说明理由。

答题要点:

(1)徐某、张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

(2)徐某行为应定性为受贿罪。根据2008年两高《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徐某担任心内科主任兼主任医师,其属于医疗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和开处方之便,非法收受药商钱物7万元,为药商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应依照刑法第385条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3)张某行为应定性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根据2008年两高《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张某是心内科副主任医师,属于普通医务人员,其利用开处方的便利,非法收受药商钱物2万元,为药商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应依照刑法第136条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7、某村集体土地被征用,由于国家拨付的土地征用补偿费未设立账户,该款直接划入村集体账户,与村原有的集体资金在同一账户中混合管理。该村村委会主任封某(中共党员)利用职务之便,未经村“两委会”集体讨论,先后多次擅自挪用村集体账户中的资金用于本人或他人的营利活动。请问封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处理?

答题要点:

(1)封某作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其挪用村集体账户资金行为性质的认定取决于其职务身份及所管理资金的性质。

(2)对于农村基层组织中的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村集体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由于其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九条的规定,以挪用资金行为定性处理。

(3)对于农村基层组织中的党员在从事有关土地征用管理活动中挪用土地征用补偿费的,由于其行为具有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公务性质,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行为定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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