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信托业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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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信托业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信托业自从70年代末建立以来,信托业经历了五次大的治理整顿。经过多次整顿的信托行业正不断发展,各类信托产品组合层出不穷,信托市场的竞争日趋激烈。然而在当前的宏观形势和市场条件下,信托行业不得不面对核心竞争力、经营风险控制方面的问题。本文从我国信托业的起源入手,通过对目前信托业发展现状的分析,总结出当前我国信托业中存在的问题,并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提出解决问题的途径。

一、我国信托业的发展

在中国传统法上,是不存在信托观念的。虽然在我国古代社会曾经有过诸如“牙行”或“牙栈”的东西,但这些东西与我们所说的信托观念相差很远。因为这类东西相当于现在民法中的“行纪”,即以自己的名义代客买卖货物并收取佣金。

在上世纪初,在“西学东渐”的背景下,英美的信托制度进入了中国。首先是一些私营银行相继开设信托部门,从事信托事业。至上世纪30年代,一些官办银行也开始设立信托部门,同时,1935年国民政府还设立了中央信托局。这一阶段中国信托业的特点是:信托机构侧重于经营房地产和证券业务,有的还兼营保险业务,真正的信托业很少,除少量的商事信托之外,民事信托和公益信托基本上不存在,信托法制更不用说了。但无论如何,这也是一个良好的开端。然而,遗憾的是由于国家实行计划经济体制,信托业已无生存的必要性,因此停业十几年,直至改革开放才得以恢复。

信托业的重新崛起是在改革开放后的事情。1979年10月,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成立,标志着新中国第一家信托机构的诞生。自此之后至现在的20年里,中国的信托业得到了迅速发展,自中央银行到各专业银行、及各行业部门、地方政府纷纷办起了信托投资机构,一时间出现了所谓的“信托热”。其大致格局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创办的国际投资公司;各专业银行设立的附属性全资子公司或者信托部门;各地方政府创办的信托投资公司;各行业部门设立的信托投资公司;外国银行信托部门和中外合资信托投资公司。这些信托投资机构和部门开展的“信托”业务主要包括信托存款、信托贷款、代理资财的保管和处理、代理收付、代理证券的发行、信托投资、证券投资等。改革开放之初,信托作为一个行业概念重新登上经济舞台,预示了市场经济规律将在中国逐渐发生作用。它打破完全由政府垄断金融的旧体制,作为一种新型经济主体介入我国金融业,加速了金融体制市场化进程。一方面积极开拓创新金融品种和金融工具,促进资本市场的形成和发展,成为推动中国金融机构多样化和金融市场的发展动力;另一方面又为我国大量引进外资,为国家的基础设施建设缓解了国内资金供求紧张的矛盾,对我国经济改革起了一定的先导作用。由于制度转型过程中的制度性缺陷,使它一方面推动了金融市场的发展,另一方面又对金融秩序带来了较大的冲击,被多次整顿。信托业走出困境继续发展,有赖于它在深化改革中不断对自身进行调整。自1979年恢复信托业以来,我国信托业一直未能走上正常发展的轨道,在短

短20几年的发展过程中,先后经历了5次大的行业整顿:

1982年4月,信托投资公司因业务范围缺乏科学界定,受到了第一

次整顿。

1985年9月,监管部门因信托公司未能把握资金投向,对其进行了

第二次整顿。

1988年和1989年,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务院,将审批各类金融机构的

权利收回。受此影响,信托公司从1988年的745家减到1990年339家。这是第三次整顿。

1993至1995年,信托投资公司又经历了与专业银行脱钩的第四次整顿,从1995年的392家下降到1996年的244家。

1998年中国第二大信托投资公司———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宣布

破产,是中国信托业第五次整顿开始的信号。截至2002年,信托公司只保留了50多家。

在历经曲折之后,我国的信托业重新迎来了一个蓬勃发展的新时期。中国信托业协会的成立,正是我国信托业走向规范化发展的重要标志。日前,监管层下发了《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以及《关于信托公司过渡期有关问题的通知》三项文件的讨论稿。一时间,信托业内一片哗然。业内人士表示,这意味着信托业第六次全面整顿即将掀起。对验收通过的信托公司,银监会将同意其提前结束过渡期,并变更金融业务许可证,按《新办法》开展信托业务。

这说明我国信托业的发展是伴随改革进程分步进行的,与市场经

济发达国家不同,不是起因于经济和社会对信托业务的内在需求,而是为了适应改革开放的需求。因此,我国信托业必须根据中国的国情,走自己独特的发展道路。我们应该用历史唯物主义的态度去分析我国信托业的发展轨迹。信托行业的发展无法超越历史阶段,也无法脱离现有的经济体制,这种背景决定了我国信托业的发展是存在阶段性的。

二、我国信托业存在的问题

身为我国金融业的四大支柱之一,信托具备相当多的业务优势,但是在我国多年来信托业长期处在社会多方的打压之下,也有部分信托投资公司的违法、违规或停业引起整个信托行业的价值遭到怀疑。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很多,归纳起来,可以从外部因素和内部因素两方面谈起。

1.内部问题

首先,人才资源匮乏。信托业历经整顿,导致优秀人才大量流失,人才匮乏已成为制约信托业发展的“瓶颈”。部分信托投资公司从业人员素质和业务水平较差,管理意识和管理水平比较低下,与国民经济货币化和金融市场化形成巨大的反差。

其次,主业不主。大多数信托投资公司都违背了中央银行关于金融机构分业经营的规定,名为信托,实为信贷。其经营方式和经营所得不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代理费,而是银行信贷业务的存款放款利差;其资本金充足率、长短期投资比例和拆借比例等许多资产负债比例都达不到要求。这就意味着其在经营过程中都或多或少的隐含着一定的风险。

再次,治理结构的缺陷阻碍了我国信托业的发展。信托投资公司在治理结构方面的显著缺陷,容易形成依附于政府的,政策性的“官办”融资窗口。

2.外部问题

首先,相关制度不配套,阻碍信托业发展。信托关系涉及的内容之多、范围之广,没有一个行业可以与之相比,而已经存在的相关法律法规尚没有对信托业做出一套完整的相应规定,给信托业务的开展带来一定困难。

其次,政策和监管对信托经营的限制、支持和服务不足。部分监管政策不统一,很多金融机构的业务都属于信托的范畴,但从管理上却分属于三大金融监管机构,监管标准各不相同;部分政策违背了信托产品的特性,某些规定实施的结果,可能反而增加了信托公司的经营风险,使信托公司的发展受到很大的束缚。

二、我国信托业的发展对策

(一)加强立法建设,加强监管

1、信托业的发展必须与法制建设密切相关,混业经营、混业管理、无序竞争都源于没有健全的法律保障。如英、美、日等信托业发达的国家都有以健全的信托法制为基础,除一般信托法外,还有根据不同信托产品而制定的信托特别法,没一种信托业务都有与之相对应的法律依据。这是信托业在历史上从无到有、从不规范到规范并得以迅速发展的根本前提。因此,要逐步制定和颁布信托特别法,根据不同的信托种类制定相应的法律,使每一种信托业务都有相应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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