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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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工作规定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处理规范性文件稳定性与有效性的关系,促进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河北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以外,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并公开发布的各类文件的总称,包括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制定机关就人事、财务、监察、审计等事项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及工作方案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应规定有效期。规范性文件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暂行或者试行的规范性文件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为2年。安排部署工作有时限要求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不得超过工作时限。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自动失效。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制定部门或者原起草部门或者执行部门认为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施行的,应当对规范性文件的施行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情况确定其是否保留、修改。
第五条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评估、清理,由原起草部门(职能已经调整的,由继续行使该职能的部门)负责,多个部门联合起草的,由牵头部门负责,政府法制部门(机构)负责指导。
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评估、清理,由制定部门(职能已经调整的,由继续行使该职能的部门)负责,多个部门联合制定的,由牵头部门负责。
第六条规范性文件的评估工作应遵循客观真实、公开透明、民主参与、科学系统的原则。
第七条评估工作主要包括制定评估工作方案、公开征求意见、形成评估报告等。
评估工作可以采取公开收集公众意见,发放调查问卷,组织实地调查、访谈、座谈,委托专门机构、专家研究等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