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动物福利立法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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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罗中侠
学号:200921010140
(加下划线处为本人主要观点)
浅析动物福利立法的必要性
现今“动物福利”已在我国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从“硕士虐猫”到“清华大学生硫酸伤熊”事件更是引发了人们对动物福利立法必要性的深思。

动物作为人们的生活伴侣,应该得到爱戴,可是,这种“应该爱戴”只是口头相传的社会规则和道德准则。

换言之,这是人们日常行为的一种个人习惯和爱好。

想想清华大学刘海洋的硫酸泼熊事件,刘海洋虽然受到了人们的一致声讨,最后法院判定还是“犯有故意损坏财物罪,但是免予刑事处罚”,在个人尊严上,这个判决还是将动物的需要放在了低于人类的位置,将动物当作了人类的精神附属物,更没有给予动物平起平坐的法制尊严和动物福利。

在缺乏法制约束和强力制裁的情况下,要想唤醒人们善待动物的人性之美,尽管社会道德约束会有社会效果,在个别人身上,在特殊情况下,因为缺乏强力制裁和法制威慑,还是会发生极端虐待动物事件,因为这种处罚充其量就是一种道德谴责,违规成本低,处罚力度小,才造成虐待动物的事情屡次发生。

“以谋利为目的滥捕珍稀动物、以赢利为目的残忍出售珍稀动物、以强身补身为目的点杀珍稀动物,”这些恶性虽然引起了社会公愤,却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

其中反映最多的是在适用法律上的尴尬和立法上的空白。

因此要想更有效的保护动物的权利和体现动物的福利,我认为建立动物福利立法非常有必要。

动物福利的概念最早提出源于英国。

按照现在国际上通认的说法,动物福利被普遍理解为几大自由,即让动物享有免受饥渴的自由、生活舒适的自由、免受痛苦的自由、生活无恐惧感和悲伤感的自由以及表达天性的自由。

总结起来就是动物的康乐。

即:首先是动物的健康,然后是动物的安乐,这是动物福利基本的内容。

禁止虐杀动物是文明社会的共识。

一个国家的公民对待动物的态度如何,是衡量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

因为对待动物的态度直接反映出人们对待生命的基本态度。

在诸多动物福利保护法律中,禁止虐杀动物已经成为最基本的底线规则。

但是,现在环顾我们四周,残酷地对待动物,包括以残忍手段杀戮动物、随意遗弃伴侣动物和圈养动物、为牟利而滥用动物、无视我们控制之下动物的生命需求而把不必要的痛苦加于动物,甚至,毫无由来地折磨和杀死那些信赖和依靠我们的动物,这类事情时有所闻。

现在更有人仅仅为了保健和美容,就置动物的死活于不顾,比如割去活海
狗的生殖器,再把海狗扔回大海,任其在极度痛苦中死去。

令人痛惜的是,这些残酷危害动物的行为正日益扩大和蔓延,而消费者就是这残害动物的最后一环。

虽然残酷对待动物的行为也会受到公众的谴责。

但是,仅仅是舆论谴责、道德施压,已经不足以有效制止各种残酷对待动物的行为。

这就需要一部动物福利立法的出台,在真正意义上来有效的保护动物福利。

然而对于福利立法的必要性,同样存在着一些反对的观点,下面我将陈列出这些反对方的一些主要观点,以及我对这些观点的看法。

其实无论是支持动物福利立法还是反对这个立法的,都强调了我们应该尊重动物的权利,保护作为弱势群体的动物,保护它们不受到不必要的伤害。

反对方之所以反对动物福利法案,最直接的原因是认为动物福利法案的建立并不能去约束所有人去保护动物,依托于我国现在的国情,哪怕是建立了法案也不能有效解决动物福利问题,现实生活中猫狗的虐待,捕杀以做食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吗?所以针对我国现状,反方认为保护动物福利更有效的方法是提高国民素质,加强社会的道德建设。

但是,我认为动物福利法案作为一种法律形式出台,由于法律本身具有约束性和强制性的特点,一部立法的建立在很大程度上会更加直接有效的促进动物的福利。

我国1998年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出台后,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野生动物的猎杀行为,这说明一部立法的提出对于保护动物是很有效的。

再者,对于公民素质的提高与社会的道德建设也是十分有必要的,然而这是一个相对漫长的过程,而为了满足解决动物福利的紧迫性要求,必然在客观上要求建立一部动物福利立法。

反方认为现阶段我国没有必要出台动物福利法案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由于我国经济发展的制约,没有必要学习国外给予动物极大的福利,我国还有太多的贫困人口,连最基本的温饱问题都没有得到解决,因此我们在连人自身福利都没有解决的情况下何谈给以动物福利呢。

针对这一观点,我认为虽然现阶段我国的经济发展是有限的,存在着不少的公民仍然处于在生存的边缘挣扎的状态,对于这一现象,我国政府也积极采取了各种措施来解决,例如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成立贫困基金等来援助这些贫困人口。

但我认为我国贫困人口的存在与建立动物福利立法之间是不矛盾的,首先,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来看,现在提倡的是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曾经我们走了一条先污染后治理的路,到今天为止当年的污染已经对我们整个地球的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破坏,甚至威胁到了人类的健康,这就是自然对人类的报复吧,然而现今我们面对“动物福利”这么一个问题时,我们不该给予更谨慎的态度去对待吗?不要再步“先污染后治理”的后尘了,我们在解决人的福利的同时,也该去考虑动物的福利,而不是当我们很好的解决了人自身的福利时才反过头来看动物,发现动物已被人类无情的猎杀,虐待以导致生物多样性的锐减,若是如此,想必这样的社会发展一定藏匿着
巨大的隐患吧。

反方还认为,在这个世界上人才是处于统领地位的,动物福利立法在性质上有别与其他法律,它处理的不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是人与动物的利益关系,当一部立法的颁布,很有可能在保护动物福利的时候损害了人自身的利益,那么我们就更不需要这样一部立法来冲突人类的利益。

的确,人与动物在利益关系上是绝对不平等的,并且动物福利立法也是由人类提出的,“动物福利”的提出其实是基于保护动物不要受到不必要的虐待,以及给以它们康乐。

这样,从“动物福利”的出发点来说,动物福利的立法更多是要保护作为弱势群体的动物的基本福利,而并非要与人类的利益相冲突。

近年来,动物福利的贸易壁垒也使得国家更多的关注动物福利。

我国是一个畜牧生产大国,目前国内很多宰杀方法非常野蛮,我们现在的屠宰流程是让动物排着队走进宰杀场,动物能够看到自己的同伴怎样惨叫、流血,怎样被分割。

而国外在宰杀畜牧动物时,一般都是一头动物进入屠宰房后立即阻断,在一个单独的空间用高压电快速击中动物的致命部位,使动物在很短时间内失去知觉,再进行宰杀。

国内这些野蛮宰杀方法,不仅对畜牧动物非常不人道的,对食用的人也是很有害。

因为动物处于突然的恐怖和痛苦状态时,它的身体本身也会产生一种急剧的生理变化,产生一些毒素或是其它不好的物质。

这些毒素对食用者也非常有害。

我国是个畜牧大国,但是我们的蓄产品却很少达到出口标准,其中的原因之一就与这种落后的屠宰方式有关。

如果我们不尽快制定与国际惯例接轨、同时又符合中国国情的“动物福利法”,那么,以不人道的方式从事动物的生产和经营,不仅会破坏中国人崇尚伦理的传统形象,还影响到中国的动物、动物制品以及相关产品和服务的出口贸易。

同样,由于没有动物福利法,我们的科学研究也受到了影响。

比如,那些涉及动物实验的科研论文要想拿到国际刊物上发表,就必须出示由“动物伦理委员会”提供的证明,证明该研究符合动物福利的伦理准则。

我国已经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保护动物、善待生命不仅是国内所有善良人的愿望,也关系到我们国家在国际上的形象。

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已成为我国的主旋律,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和谐”更是成为人们追求的最高境界。

但和谐并不仅是存在于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人与自然也应和谐相处。

历史已经告诉我们,人类对大自然的倒行逆施从未逃脱过大自然的惩罚。

人类社会要发展,就必须与自然和谐相处。

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把人的道德关切逐渐扩及到非人类的生命形式,首先是那些具有较强感知能力的动物,是我们文明程度提升的一个标记,和谐的本意,就是要消除残酷行为和暴戾之气。

我们能够想象一个充满残酷暴戾气息即使是人与动物之间的和谐社会吗?而用行政和法律的方式来确认和保障这一改变,则是社会
文明的进步。

当然,和谐社会不可能只靠法律来实现。

但是法律可以通过定义和惩戒违法行为,来限制和减少各种严重破坏和谐的因素。

而且,这样的法律本身也是一个符号,它表明一个社会对残酷行为的不姑息态度,对国民道德的提高具有莫大引导作用。

用法律来保障人与动物和谐相处,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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