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的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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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的变迁
1949年新中国建立以来,中国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主要农产品交易规模、市场化进程发生了很大变化。改革前,通过国家干预由自由贸易逐渐形成了高度集中的计划购销体制。改革后,中国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改革路径基本方向是渐进的市场化过程。中国渐进的农产品流通体制市场化改革从调整计划和市场调节开始,再过渡到计划和市场并存了“双轨制”,最终全面放开农产品市场;大致经历了调整价格、开放集市贸易的早期阶段,再到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阶段,最终全面引入市场机制的阶段;在市场建立过程中先放开农村市场,再放开城市农产品交易,先放开本地农产品市场交易再逐步扩大到允许远距离贩运。现代化的农产品流通网络正在形成。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改革路径也属于渐进的。从整个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改革过程来看,采取“走走停停”的推进方式,条件成熟就快速推进市场化,而出现价格快速上涨等问题时就稳定或者调整市场化改革步伐。不同农产品,以及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流通的市场化过程差异很大。一些农产品交易的市场化改革相对彻底,而一些大宗农产品流通的市场化改革则经历反复。
一、改革前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与交易规模变化
新中国成立后到改革前,中国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大致经历了二个大的阶段。建国初期由于国营商业实力仍然相对薄弱,全国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以自由贸易为主要特征。1953年后,中国农产品收购环节实行统购派购体制,农产品销售环节实行统销体制,农业生产资料实行专营制度。尽管农村流通体制在不同时期有所调整,但是随着农业生产的发展,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交易规模总量不断扩大,除粮食外其他主要农产品的商品率总体上逐步提高。
(一)建国初期农产品自由贸易阶段
1949年至1952年,新中国成立初期阶段,我国农产品流通体制属于国家干预下的市场调节。新中国成立初期,城市的农产品供应基本掌握在私商手中,粮食等主要农产品市场极不稳定,农产品市场秩序混乱,特别是不法粮商囤积居奇,市场粮食价格飞涨。这时,政府一方面允许私有农村商贩的存在,维持传统的自由购销;另一方面,大力调控市场,稳定物价。
国家为了调控市场,建立了由政府掌控粮源的粮食流通体制。1949年在财政部下设立粮食管理总局,作为中央粮食管理机构。1952年成立粮食部,统一负责全国粮食的征购、分配、供应和调拨工作。同时,自上而下成立国营粮食经营系统,并对私营粮食企业实行利用、限制和改造。在掌控粮源环节通过农业税征收,鼓励农民踊跃交纳公粮。
随着国家主导的粮食市场调控体系的建立,加上采取的粮食增产政策取得成效,建国后粮食市场供给逐步好转。据资料,1950~1952年每年农业税收征收占粮食总产量的7.5%,1950年国家财政收入中粮食收入占到41.1%(毛育刚,2001)。在国家掌握粮源后,国家运
用粮食储备有效地调控市场。1950~1952年国家向市场抛售的粮食占市场交易量的30%~40%(徐柏园,2000)。
建国初期,由农民自己筹集资金,以集镇为中心,按经济区域组建了集体所有制的供销合作社。在政府领导和扶持下,供销合作社迅速成为农村商业的主要力量,促进了农产品贸易的扩大和农业生产资料供应的增长。据《中国统计年鉴—1991》,1952年社会农副产品收购总额140.8亿元,另据《中国农业统计资料汇编1949—2004》,按当年价格计算的农林牧渔业总产值为461亿元,这样,社会农副产品收购总额占农林牧渔业总产值的比重为30.1%,表明主要由政府控制的农产品收购在农产品市场交易中已经占据了相当大的比重。
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1991》和《中国农业统计资料汇编1949—2004》。
从主要农产品的商品量和商品率来看,社会收购量规模大,占当年产量比重已经相当高。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资料,1952年,社会上棉花收购量为108.7万吨,占当年棉花总产量的83.4%;生猪收购量3742.7万头,占当年出栏量的57.2%;水产品收购量91.8万吨,占到当年产量的55.0%;尽管粮食的商品率相对较低,但粮食收购量达到3903万吨,占当年总产量的23.8%(参见表一)。
(二)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计划购销阶段
经过1953年的社会主义改造,1954年后中国农村商品流通建立起了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在这种体制下,农产品实行分类管理。大多数农产品收购环节实行统购派购制度,农产品销售环节实行统销制度。一般将改革前中国传统的农产品流通体制简称为统购统销体制,农业生产资料实行专营制度。中国选择并多年延续这种体制既与当时人们对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认识有关,也受到农产品短缺和国家优先实现工业化等多种因素影响。这种体制对稳定价格,为工业化提供资金积累起到了促进作用,但是对应的价格扭曲所带来的负作用十分明显,农产品相对短缺状况持续多年,无法从根本上解决。
1. 农产品计划购销实行分类管理
从1958年开始,主要根据当时农产品对国计民生重要程度的认识,把农产品划分为一
类、二类、三类。不同类型的农产品采取不同的流通管制政策。大致来看,第一类属于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农产品,主要是粮食、油料及其食用油和棉花,由国务院统一管理。第二类属于保证重点地区、工业、出口需要的农产品,如生猪、家禽、糖料,由省政府和国家商业主管部门共同管理。第三类是除了一、二类以外,产销变化大的农产品,这类农产品种类繁多,主要由省级以下商业主管部门管理。
1961年中共中央发布《关于目前农产品收购工作中几个政策问题的规定》,进一步规定了不同类型农产品的流通渠道。第一类农产品由国营粮食部门或者商业部门统一收购、统一经营,实行统购统销。第二类农产品由国营商业或供销社统一经营、统一管理,实行派购、统一管理。第三类农产品允许自由上市交易,议购议销,由国营或者合作商业部门与农业生产者协商议价交易。
2. 改革前实行粮油棉等一类农产品统购统销体制
改革前实行的粮棉油统购统销体制,首先从粮食开始。1953年10月16日中共中央做出了《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与计划供应的决议》,对粮食计划购销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概括起来说,粮食计划购销制度主要包括:第一,在农村向余粮户实行粮食计划收购(简称统购);第二,对城市居民和农村缺粮户实行粮食计划供应(简称统销);第三,由国家严格控制粮食市场,对私营粮食工商业进行严格管制,严禁私商自由经营粮食,由国家指定的专营部门—国营粮食企业,对粮食计划收购和销售;第四,实行在中央统一管理下,由中央与地方分工负责粮食管理;第五,粮食在地区间流通要通过计划分配调拨进行。改革前的油料和食用植物油基本上与粮食流通体制相同。
1954年9月4日,政务院发布了《关于棉花计划收购的命令》,决定从当年秋季新棉上市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棉花的计划收购,棉花收购全部由政府指定的供销社作为唯一的棉花经营部门,取消其他棉花流通渠道,棉花销售执行严格的计划分配,国家每年根据棉花可供资源量及其纺纱计划进行平衡,下达调拨供应计划。
与粮油棉流通体制相类似,国家于1957年还对水产品实行统购统销,只允许国营水产供销公司独家经营,实行统一收购、调拨、供应。
3. 改革前实行生猪等的派购制度
为了解决猪肉供应紧张问题,1954年初,华北和东北地区首先采用向农村摊派生猪的办法。1954年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拨出12.9亿斤原粮、油饼同农民交换或定购生猪,并正式提出了在交通方便、农民养猪较多的地区,选择派购办法,向农村的互助合作组织和个体农户统一制定生猪交售任务。在生猪派购制度基础上,逐步形成了其他一些副食品的派购制度。这种制度一直持续到改革开放后。
实行派购的主要是第二类农产品。除生猪外,还包括糖料、蚕茧、烟叶、黄麻和松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