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投标价中标法的利弊及解决措施

最低投标价中标法的利弊及解决措施
最低投标价中标法的利弊及解决措施

最低投标价中标法的利弊及解决措施

国家颁布《政府采购法》的初衷是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节约财政性资金,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率,堵住随意进行政府采购,无序、无规地开支财政性资金,损公肥私,滋生腐败的漏洞。

但是《政府采购法》的某些条款变成了只注重节约,而忽视其他因素的上方宝剑了。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竞争性谈判采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原则是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询价采购,确定供应商的原则是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

从这些条款不难看出《政府采购法》是鼓励低价中标的。

低价中标有他的好处,但也有他的不利之处。

下面笔者根据实际工作中的经验教训,浅显的谈谈低价中标的利弊和解决办法。

低价中标的利最低投标报价中标法有三大益处:

最低投标报价中标法在实际操作中简捷、方便、直观。

不需要复杂的操作程序和复杂的标书制作过程,只需要将所采购的需求罗列一个清单,让符合要求的供应商们自行选择后,进行报价,哪个的报价最低,就是哪个中标。

至于服务的水平和挡次、产品的质量,哪个又能在中标当时说得清楚呢!最低投标报价中标法所需时间短,能够及时满足采购人的需要。

因为最低价中标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不需要一些复杂的过程和程序,供应商也不需要制作复杂的投标文件和准备工作,只需要测算投标报价,所需时间不长,所以能较快地进行实际采购,满足采购人的急需之用。

最低投标报价中标法最大的益处是能够节约财政性资金。

为了能谋取项目中标,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们,都不可能将自己的投标价报的很高。

如果是询价,供应商们都知道自己只有一次报价机会。

一次机会多么重要哇,如果不能中标再没有更改的机会了,所以在报价时,供应商们都十分慎重。

为了满足采购人或供应商自己的某种要求或目的,只要不亏本,无利,供应商们就想中标。

这也就给项目的后期工作埋下了隐患。

低价中标的弊最低投标报价中标法的危害有六:

最低价中标容易导致采供矛盾。

因为最低投标价中标,能定量的只有投标报价是否最低。

在目前供大于求的状况下,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要求最低报价为成交供应商的唯一依据。

供应商为了谋取项目中标,只能将投标报价压到最低极限。

一旦中标,为了完成中标项目,而又要不亏本,供应商就只好在产品质量和服务上打主意了。

供应商在想打采购人的主意,而采购人也在提防着供应商,这就埋下了采供双方发生矛盾的种子。

有了矛盾的种子,就可能随时发生矛盾,导致采供双方的不愉快合作。

最低价中标向供应商发出了错误的信号。

在政府集中采购中,一味地采用最低投标价中标,这样一来,就使供应商以为政府集中采购只注重价格,而不注重质量。

因为能来参加投标的供应商,投标的产品不可能是不满足采购需求的,而绝对是完全满足采购人的采购需求的,那确定谁中标,就只剩下“质量、服务和价格”了。

目前,“服务”和“质量”难以定性定量,能现场定性定量的就只有价格了。

哪个投标报价最低,哪个就中标了。

最低价中标向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暗示要采用定品牌招标,或邀请相等等级的供应商来参加集中采购。

因为《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都明文规定“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原则是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

就目前来看,世界上还没有绝对相等的质量和服务。

同行业不同等级的服务和质量不一定相等;同产品同型号,不同的厂家生产的,也不一定服务和质量相等;就是同品牌同型号,主厂和分厂生产的,也不一定就服务和质量相等;同品牌同型号同配置、同一厂家生产而价格不一样,服务也不一定相等。

所以说要服务和质量大致相等,就只能定品牌、定生产厂家采购,定供应商采购了。

最低价中标容易激化采购当事人之间的矛盾。

在当今社会,各种关系错综复杂,相互交织。

本来各单位自己出钱进行自己需要的采购,你集中采购机构硬要拿到手中进行操作,采购单位就有意见,只是于法无奈而已。

“我想出钱要好的,你硬要我要价低质量差点的,用不了三天就坏了,我是要找你的。

”政府采购市场是企业的一个很大的依托点,是展示企业形象的豪华舞台,赢得社会信任和关注的窗口。

“我来投标是想好好展示一下子我们企业的,你硬要最低价才能中标,我们也没有办法,那质量和服务,我们也只能是尽量了,但保证在保质期内没有问题。

”纪检监察和政府采购办说“我们只管你们集中采购机构在实施具体采购中的程序和过程、结果是否合法、合规,其他的事我们不好说。

”这样,一推让,二埋怨,一个集中采购机构就到了浪尖上了,无法躲闪,成了矛盾的焦点,众矢所的。

最低价中标容易因价格而排斥民族工业。

《政府采购法》明文规定要保护民族工业,采购国内产品,这是对的,但又强调低价中标,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就很难把握了。

因为国内企业目前在研发自主知识产品时,必然要花费很大的资本和精力,这样,短期成本就大,价格自然比进口的国外同类产品的价格要略高一些,打价格战处于劣势。

一味地强调低价中标,那么国内产品只有排斥在外了。

最低价中标容易导致政府采购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

颁布《政府采购法》,成立集中采购机构的初衷是规范政府集中采购行为,控制高价中标的现象。

《政府采购法》中规定的五种采购方式,除了“公开招标”和“邀请投标”外,现在在基层大量采用的是“询价”、“竞争性谈判”,而这两种采购方式都规定“最低价中标”。

低价中标虽然控制了一些高价中标的现象,但也让采购各方产生了忽视价格以外各方因素的意识,甚至于引导政府集中采购走向另一个极端,背离颁布《政府采购法》,成立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初衷,影响政府集中采购的健康发展。

解决问题的办法防止出现“高价中标”和“采供矛盾”、“低价误导”、“矛盾集中”的方法多样,措施不一,我根据在实践工作中的体会,一般可以采取:

变最低价中标为复合标底中标。

每次在进行政府集中采购时都要求有5家以上的供应商参加,在实行询价采购或竞争性谈判采购时,去年一个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后进行复合(即参加投标的几家的报价相加再除以几),谁最接近这个商数,即为谁中标。

这样既避免了高价中标,而又不是最低价中标,有效地预防了恶性竞争。

中标供应商还是有一定的利润的,可以有效的保证质量和服务。

分采购类别,区别对待,同时征求采购人的意见后确定中标办法。

在接到采购办签署的采购申请后,针对采购种类进入实际采购,并及时和采购人商议,建议采购人采用“复合标底中标法”或“最低价中标法”。

如果是货物类采购,品牌明确,配置清楚,建议采用最低价中标法。

如果是工程或服务类采购,因为不明了的事项较多,建议采用复合标底中标法。

特别复杂的竞争性谈判可以复合标底和综合评分并用。

我们在实际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试用过价格采用最终报价进行复合,质量、服务等其他项目进行综合评分来确定中标供应商。

这种试行,效果良好,并且供应商和采购人都能接受,反响很好。

通过剖析和实际操作,我认为要真正搞好政府集中采购,不能一味地采用最低投标报价中标法。

在保证产品质量和服务的前提下,价格适中,使采供双方都有利可图,达到既规范采购程序、节约财政性资金,又和谐采购的目的。

王大斌屈鹏

最低评标价法的评标办法

一、评标办法 本工程评标办法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竞标文件应对谈判文件提出的所有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实质性响应。谈判小组对满足谈判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竞标文件,按照最终有效竞标报价从低到高的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人。经评审报价相同的成交候选人由采购人自行确定成交人。 二、评审程序 (一)组建谈判小组 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依法组建,成员由3人组成,其中,采购人代表0人,专家评委库中随机抽取3人。 (二)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 1、谈判小组首先对各竞标文件进行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未通过审查的为无效标。 (1)资格性检查:谈判小组将根据法律法规和谈判文件的规定,对竞标文件的资格证明文件、竞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竞标人是否具备竞争性谈判资格。 (2)符合性检查:依据谈判文件的规定,从竞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谈判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谈判文件的要求作出了实质性的响应,存在重大偏离的竞标文件为无效标。所谓重大偏离是指竞标人竞标文件中所述质量、工期、竞标范围、技术措施等明显不能满足谈判文件要求。重大偏离的认定须经竞争性谈判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组员同意。 2、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由谈判小组所有成员共同参与。其内容及步骤如下: 第一步对竞标人提交的竞标文件及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进行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几 2、资格标准:

3、响应性清标: 第二步经济商务标。剔除出现重大偏差竞标单位。 第三步形成书面的清标报告。 3、谈判小组判断“竞标文件”的响应性,仅基于“竞标文件”本身而不靠外部证据。对非实质性响应的竞标文件,竞标人不能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之处,而使其成为实质性响应。(三)谈判 1、谈判小组根据谈判文件要求,讨论、通过谈判工作流程和谈判要点。 2、采购代理机构将按照签到顺序通知有效竞标人谈判。 3、围绕谈判要点,谈判评标小组全体成员集中与各个有效竞标人分别进行谈判。逐家谈判一次为一个轮次,谈判轮次原则上为一轮,具体由谈判小组视情况决定。 4、谈判文件有较大变动的,谈判小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竞标人。 5、竞标人未及时参与谈判或多次报价的,视为自动放弃竞标资格。 (四)谈判过程保密 1、在宣布成交结果之前,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比较谈判文件等有关信息,相关当事人均不得泄露给任何竞标人或与谈判工作无关的人员。 2、竞标人不得探听上述信息,不得以任何行为影响谈判过程,否则其竞标文件将被作

内部招招投标管理制度汇编

公司招投标管理制度 1. 总则 1.1.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各项内部招投标工作程序,维护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河北省及市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1.2. 公司范围内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基建工程、生产工程、专项资金工程等)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的招投标活动,适用本制度。 1.3. 以下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1.3.1.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 1.3. 2. 物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 1.3.3. 勘察、设计、监理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的; 1.3.4. 专项资金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和10万元以上的设备大修、科研项目以及其他公司安排需实施的项目; 1.3.5.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1.3.1. 1.3. 2. 1. 3.3..1.3. 4. 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 以下项目可以议标或不招标: 1.3.6. 公司直接管理或报经公司批准不招标的; 1.3.7. 公司内部专业化服务队伍实施项目; 1.3.8. 国产化、专业化单一厂家实施的项目; 1.3.9. 采用特定专利或专有技术的,或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1.3.10. 承包人、供应商、维修厂家或服务方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1.3.11. 属于抢险援助及其它紧急项目的; 1.3.1 2. 技术含量高,需由社会专业化厂家来完成的。 1.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司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1.5. 公司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

最低报价法评标办法

第三章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办法前附表

续表

注:(1)评审标准中,列举的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某条、款、项、目的规定和要求,既包括“投标人须知”规定和要求,也包括“投标人须知”在前附表中补充和细化的规定和要求,下同。 如2.12 “合格的投标人”的“资格评审标准”为“没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 项限制投

标的情形”,既包括“投标人须知”1.4.3 项规定的12种情形,也包括“投标人须知”在前附表中对第1.4.3项补充和细化的限制投标的情形。 又如2.1.1“编页码和小签”的“形式评审标准”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0.1款规定”,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0条“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其具体内容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1款。 (2)评标委员会如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进行核验的,应向投标人发出书面通知,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递交的时间距投标人收到评标委员会书面通知的时间不得少于90分钟。 评标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认为投标人没有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提交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进行核验(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或提交的有关证明和证件不符合要求),认定该项不符合相应的评审标准,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3)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如要求投标人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递交书面澄清或说明的时间距投标人收到评标委员会书面通知的时间不得少于90分钟。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澄清或说明不够明确,应再次要求投标人对不明确的内容进行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再次递交书面澄清或说明的时间距投标人收到评标委员会书面通知的时间不得少于60分钟。 评标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认为该投标人的两次澄清或说明,都不符合评标委员会要求的,作废标处理。 (4)投标人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证据确凿的,经评标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其投标作废标处理;证据不够确凿的,其投标不能作废标处理,但评标委员会在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时,应予说明。 在评标结束后发现投标人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查证属实的,取消其

综合评分法和最低投标报价法

综合评分法和最低投标报价法 2007年07月23日 综合评分法和最低投标报价法是目前政府采购运用较多的两种基本的评标方法,后者又以其简单明了而在实际工作中被广泛运用。但也有相当一部分同志,对这种评标方法持有异议,有人甚至认为这是一种无根无据、没有科学依据的“土办法”。对此,我想结合工作实际谈点个人看法。 一、法律依据 最低投标报价法是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主要评标方法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财政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招标文件中应针对标的的具体情况,主要采用以下评标方法:(一)打分法。……。(二)最低投标报价法。最低投标报价法指所有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中,报价最低的投标人即为中标人。” 国家计委等七部委《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应当在投标文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中,评审出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但投标价格低于其企业成本的除外。” 二、适用范围

从有关规定看,财政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最低投标报价法)此种办法一般适用于标的物技术含量不高且与其他物品关联度不强的招标”。国家计委等七部委《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第三十一条,根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能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从项目特点看,招标项目的要求在招标文件中一般有两种表述方式,一是功能需求式,只提出项目的功能要求和需求目标,而将项目的设计方案和技术标准,交由供应商以投标书的形式与报价一并提出,并由评委专家最终决定投标方案和技术标准的优劣。招标项目的要求采用这种方式表述时,一般适合采用打分法等综合评标办法,而不适合用最低投标报价法。二是技术标准式,项目要求以详尽的技术标准、技术参数、规格型号等形式提出,供应商只需在已定的项目技术方案和技术标准的基础上,以投标书的形式提出响应这一设计方案和技术标准的具体实施方案和报价即可。招标项目的要求采用这种方式表述时,一般可以用最低投标报价法评标。 三、评标程序 1、初步评审。对最低和次低报价的投标进行初步评审,如果没有完全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应按招标文件的规定界定为废标和不合格投标。然后再对次低报价进行初评,以此类推,直到通过初评确定最低价合格标和次低价合格标为止。这时,对高于最低价和次低价合格标的其他投标则不再进行评审。 2、详细评审。详细评审最低价合格标和次低价合格标,这一步骤主要是通过报价比较、现场质疑和评委的独立评审,认定最低价合格标和次低价合格标有无低价恶意竞争,报价有无低于成本价格。若有则要重复上述步骤直至评出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有效报价较低的中标单位和后补中标单位。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最低评标价法的区别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最低评标价法的区别: 根据国家商务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规定: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时,计算评标价格时,对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部分,要依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内容加以调整并说明。评标依据除构成废标的重要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外,还应包括: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中允许偏离的最大范围、最高项数,以及在允许偏离范围和条款数内进行评标价格调整的计算方法,一般参数的偏离加价一般为0.5%,最高不得超过1%。即最低评标价是--将商务、技术的偏离,折算成一定的价格调整因素(即投标价增加或减少的百分比,实际也是一种综合评估法)。 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规定: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价格调整方法,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及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作必要的价格调整。 两者有相同点:允许对投标价格进行调整,形成用以评标排序的评标价格,评标价格低的排序在前。 两者有不同点:最低评标价法可以将各种商务、技术评标因素折算为价格调整因素(实际为综合评估法,因为虽然是折算为价格,但仅与打分表现形式不同,实质都是对价格以外的评议因素进行汇总、而形成一个评议结果)。最低投标价法只是允许将若干商务部分做必要价格调整,价格调整不能随意设定。 综上所述,两种评标方法是起因于不同监管部门对评标方法的各自规定,两者在一定条件下可相互转化。至今为止,没有权威机构或部门对两者进行严格的界定或定义,只是在实际评标操作过程中两者的操作模式和规则有所不同。

乡镇招投标管理办法

**镇招投标管理办法 各村﹙居﹚、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招投标中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操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根据国家、省、市、县有关招投标的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财政和集体资金在本区域内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和办公等物品的集中采购等招投标活动;集体资产、公共设施、公共资源等对外公开承租、出(转)让的招投标活动。 (一)工程建设项目:在县招投标中心限额﹙30万﹚以下,投资额镇0.5万元、村0.5万元以上国家集体投入的村镇设施配套工程、村镇道路建设、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电力设施建设等;村级集体经济投资额0.5万元以上村组设施配套工程、农村生产路、机耕路建设、农田小型水利设施建设、体育健身设施建设、电力设施建设等

(二)政府采购项目:各级财政及镇、村级集体经济投资的,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限额标准以下、0.5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 (三)土地及产权交易项目:镇村级集体资产对外承租、出(转)让项目标的在3万元以上的各类招投标活动。包括: 1、大宗土地流转; 2、村级集体资产处置; 3、村级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承包等; 4、土地整理(宅基地整理)、中低产田改造,农业生态示范园区建设,小流域治理等项目建设; 5、场地、鱼塘、土方、林地、果园等承包经营项目。 (四)其他有必要进入镇招投标中心进行交易的项目。 (五)自行招标项目:在镇招投标中心限额以下的各类招投标活动,招标人可以自行招标,但必须将招标方案报镇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镇招标办)备案。 (六)村民小组、自然村涉及的项目,可由村决定是否组织招标,数额大的,绝大多数群众有强烈要求的,可经村向镇招投标分中心申报。

正确理解最低评标价法

正确理解最低评标价法 2013-08-08 17:25:25 评标办法是招标人阐明招标目的,体现其如何选择中标人方面的意志的重要文件,也是引导投标人确定投标策略,科学合理准备投标的重要文件,采用不同的评标办法可能最终评审出不同的中标候选人。因此,对于招标人来说,如何正确理解和应用各类评标办法就显得尤为重要。作者在多年的招标采购实践中发现,很多人对最低评标价法存在误解,他们把最低评标价法简单地理解为“最低价中标”,也就是谁的投标价格低,谁就中标。认为这种评标方法在实施过程中仅考虑了投标价格,忽略了不同投标人之间商务和技术上的差异,是一种不太科学的方法,同时也是一种较少采用的非主流的方法。其实这些理解都是片面且不准确的。 事实上,在我国的招标投标活动中,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由来已久。1980年世界银行提供给中国的第一笔贷款,用于发展我国的教育事业,该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就采用了国际竞争性招标采购方式。在世界银行的招标采购活动中,最低评标价法是首选的评标办法。在1995年正式出版的《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信贷采购指南》(第一版)2.48段中有这样规定的:“评标的目的是在对各个投标的评标价格进行比较的基础上,确定每个投标对借款人产生的成本。取决于2.57段规定,合同应该授予具有最低评标价的投标,但不一定是报价最低的投标。”同时,在2.51段还这样规定:“除了价格因素之外,招标文件中还应明确在评标中需要考虑的其他有关因素,以及如何运用这些因素来确定评标价最低的投标。对于货物和设备评标时可考虑的其他一些因素包括:运到指定现场的内陆运费和保险费、付款时间表、交货期、运营成本、设备的效率和可配套性、零备件和售后服务的可获得性、以及相关的培训、安全性和环境效益。”这一评标原则,在世界银行以后的修订版本中从未改变。由此可见,最低评标价法是一种在全球范围内广泛使用的方法。它充分考虑了投标人的投标价格、商务因素和技术因素,是以价格形式反映综合评价因素的一种评标办法。 对最低评标价法普遍的误解是将其等同于“低价中标”。究其主要原因,在于我国现行招标投标活动多头化管理的背景下,各方对最低评标价法的规定或描述存在着差异。《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04年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令)中规定,货物服务招标采购的评标方法分别为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其中对最低评标价法是这样规定的:“最低评标价法,是指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评标方法,即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由此可见,政府采购项目的最低评标价法并不考虑投标人商务和技术方面的因素,而是以价格作为唯一的评价因素,是真正的“低价中标”。这种方法和国际上通用的最低评标价法的含义差距很大,

公司招投标管理制度[1]

公司招投标管理制度 一、制定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的招标工作,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的投资效益和成本管理水平,以合理低价选择合适的中标方,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招标原则 2.1. 客观公正原则:招标过程必须客观公正,有充分的透明度,所有招标决策应由招标领导小组集体公开决策,杜绝暗箱操作; 2.2. 科学合理原则: 选择合作单位时,在技术方面满足要求的前提下,要以合理低价中标(低于成本除外),最低价不是中标的必要条件; 2.3. 实事求是原则: 所有投标单位都要经过资质预审及项目考察,对于在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坚决不用; 2.4. 择优定标原则: 每次招标都应有充分适量的投标单位参与投标,鼓励公平竞争,择优选择具有充分竞争优势的单位中标; 2.5. 廉洁奉公原则:与招标工作相关的所有员工都应保持廉洁,不得利用职务、职权之变谋求私利,任何个人不得影响招投标小组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2.6 保密信誉原则:投标资料,评标过程等在定标前,都是公司的重要机密,任何人不得泄露,选择投标入围单位、评标、定标时应客观公正,树立并维护公司的良好信誉和形象; 2.7 可追溯原则:项目的招标资料(招标文件、答疑记录、评定标评审表、约谈记录等)须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保管。 三、组织结构与职责分工 3.1 公司成立招标领导小组,招标领导小组是招标工作的决策机构,对招标、评标、定标起集体决策的作用。 3.2招标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白秀姝

成员:王福元、张红涛、庄金生、西伟 3.3领导小组职责: 3.3.1批准招标管理办法及工作程序; 3.3.2批准合约规划; 3.3.3确定参加投标的单位及对其资质等级的要求; 3.3.4审批招标文件、标底、评标办法; 3.3.5确定合同形式; 3.3.6确定合同商务条款中的主要原则; 3.3.7根据评标报告,确定中标单位; 3.3.8决策招标管理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3.4招标领导小组下设招标执行小组,招标执行小组是招标工作的办事机构,负责编写(或组织编写)招标文件及投标单位的资格预审和技术考察并向领导小组报告。 3.4.1招标执行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白秀姝 成员:王福元、张红涛、庄金生、西伟、其他相关专业人员 招标执行小组办公室设在合同预算部,办公室主任由合约部经理担任。 3.5招标执行小组职责: 1、起草招标管理办法及工作程序报招标领导小组审批; 2、负责与选定的招标代理机构和造价咨询单位的日常工作联系; 3、协助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申请登记、招标通告,代表招标人联系、安排外部招标事宜,并办理各政府招标主办机构要求的相关手续; 4、收集投标单位资料,建立相关信息库; 5、组织标前会、招标答疑及现场勘察; 6、协同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标底(如果有); 7、及时向招标领导小组汇报与招标有关的情况; 8、组织开标,根据领导小组的批复,组织与中标单位签定合同。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办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编制依据 招标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第12号)、《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第30号)、《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9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招标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评标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评标办法类型 本办法属于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仅适用于工程(以下简称“本招标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的评标活动。 第四条评标时间 为保证评标工作的实施和质量,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应根据评标工作的实际需要安排足够的评标时间。 第五条与招标文件的关系 本办法是本招标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评标原则 本招标工程评标委员会依法按下述原则进行评标: 1、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 2、依法评标、严格保密 3、反对不正当竞争 4、定性的结论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方式决定。 第七条监督

招标人接受(有管辖权的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机构)对本招标工程招标活动依法实施的监督。 二、评标程序 第八条评标程序 评标委员会按照下面的步骤进行评标: 第一步:组建评标委员会,选举评标委员会主任。 第二步:评标准备工作。 第三步:投标人资格审查(采取资格后审方式)。 第四步:初步评审。 第五步:确定商务部分的评审次序。一般从经初步评审被判定为合格的投标中,按投标价格由低至高确定商务部分的评审次序。 第六步:商务部分评审。商务部分评审的目的是判断各投标人的报价是否低于成本。 第七步:评标委员会汇总商务部分评审的初步意见,确定质疑问题和工作安排。 第八步:书面质疑。 第九步:对质疑结果进行评审,得出最终评审结论(投标价格是否低于成本)。 第十步:按第七步确定的商务部分评审次序,重复第七步至第十步依次评审其它投标中的商务部分,直至评审出三个不低于成本的投标。 第十一步:评标委员会整理评审成果,编制评标报告并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确认后向招标人提出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报告中将第十步中确定的三个投标人按投标价格由低至高的次序作为中标候选人向招标人推荐。 第十三步:评标委员会解散,评标结束。 第九条特殊情况的处置程序 1.关于评标活动暂停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实施细则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保证评标过程的科学、合理和公正性,保护招投标单位的利益,建立健康有序的招投标竞争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七部委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就工程招投标中的商务标推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总则 (一)本细则所指的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指投标人的商务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经评审的不低于成本的最低投标价最高得分的评标办法。 (二)对投标人技术标采用符合性审查的建设工程项目,经评标委员会评审不低于成本的投标价最低的投标人为排序第一的中标候选人。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建设工程项目,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综合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序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三)本市辖区范围内,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商务标应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装饰装璜、园林绿化等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条件成熟的,商务标也应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

(四)对采用通用技术、性能标准,且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或工程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下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技术标可采用符合性审查、经济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标。其他工程应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 (五)为促进评标定标工作的公平、公正,统一投标报价及评标口径,减少工程竣工结算时的纠纷,现阶段商务标仍采用“明标暗投”方式进行投标报价。招标人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工程预算,并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日程向投标人公布工程正式预算价。 (六)投标人应加强内部管理,及时了解市场价格信息,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增强自身的市场竞争实力。同时应做好企业内部成本的测定工作,健全成本核算体系,逐步建立企业内部定额,为适应投标报价改革,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做好准备。 二、工程正式预算价的确定程序 (一)招标人将招标文件、施工图纸等资料分发给投标人和有资质的工程预算编制单位。 (二)投标人对招标人发放的招标文件及图纸等如有疑问,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报送给招标人。 (三)招标人以书面形式解答投标人的疑问,向所有投标人发放书面答疑材料和有资质单位编制的工程初步预算。

招投标管理制度及流程

招投标管理制度及流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传统的建筑、交通行业的招标,分设计阶段招标和施工阶段招标,而信息系统工程的招标通常只进行一次,承建单位中标后,其任务应包括方案设计、网络施工、系统集成及应用软件的开发,有关设备及软件的选购也应包括在招标范围内。 招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

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2)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3)有符合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修订版)

. 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1995年8月1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5号发布施行根据1997年12月1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32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03年4月22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规范和管理,使工程任务进入市场,通过平等竞争,实现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之间的公平交易,有效地控制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的方式,将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含建筑装饰装修)、咨询监理、工程总承包、材料设备供应等任务,一次或者分步发包,由投标人通过竞争承接任务。 第三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都必须按照本办法进行招标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投标: (一)属抢险救灾的; (二)投资总额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四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应当公开条件,坚持公正合法、诚实信用、平等竞争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和所有制性质的限制。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行业、专业等为理由强行承接工程。

第五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省、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统一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制定具体实施措施;(二)指导、监督、检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总结交流经验; (三)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招标代理人的资质(资格); (四)会同工业、交通等主管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办理有关招标事宜; (五)调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纠纷; (六)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第七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按照招标投标管理权限与建设工程立项审批或者备案权限相一致的原则,由省、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级管理。 第八条省、市、县(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投标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具体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业务受上一级招投标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省、市、县(市)工业、交通等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部门直接投资和相关投资公司等在本行政区域内投资的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2

招投标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措施

招投标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措施 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是建筑市场的核心,也是工程建设领域容易发生腐败问题的重点部位。虽然经过多年建设工程项目的执法监察和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建设工程招标活动日趋规范,但目前工程项目承发包中虚假招标、串标、陪标、操纵招标的问题仍然没有得以根治。随着建筑业的发展,大大小小的建筑企业层出迭起,有能力承揽高精工程的企业却寥寥无几,而在建筑市场上技术含量较低的一般工程数量又极其有限。因此施工企业为争夺有限市场,不惜采取违规的手法,就出现了“围标、串标”的现象,同时,“围标、串标”的高获利性与低风险性是“围标、串标”现象愈演愈烈的原因。现就招投标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总结如下; (一)多种形式规避招投标。工程项目招投标的目的就是在建设市场中引入竞争机制,这也是国际上采用的较为完善的工程项目承包方式。对于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反腐败工作,具有重要意义。但在招投标实践中,也出现了某些竞争不公平、操作不规范的问题,其中较为突出的是规避公开招投标。一是依法招标意识淡薄。一些地方和部门前期工作不主动,计划不周密,往往以项目时间紧、节约费用为推脱,或以领导交办工程、应急必需工程为由,随意简化程序和变更招标方式。二是将整体项目化整为零或分段实施,使其达不到法定的招标工程

规模标准,再直接发包给承建单位,如将办公楼基建工程肢解为写字楼、健身楼、住宿楼、食堂等若干项目对外单独发包。三是将招标工程沦为“钓鱼工程”,主体工程进入有形建筑市场,后期工程和附属配套工程、二期工程则搞场外交易,放长线钓大鱼。 建议措施:1、加大宣传相关法律法规。2、加大在建项目现场检查与监督。3、严惩重罚,杀一儆百。 (二)投标人围标串标,排斥他人。围标串标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竞争择优的原则,妨碍了招投标市场的健康发展,严重阻碍了建筑市场的公平竞争,成为产生腐败的温床。一是招标人与投标人相互串通。招标人在开标前用各种方式与投标人串通,主要包括泄漏标底、透露其它投标人的相关信息、与投标人私下商定、预先内定中标人范围等。二是投标单位相互串通,围标串标。由于部分企业从事建筑行业时间很长,长期工作中与行业其他企业逐步形成利益联盟,一旦有项目招标,这个利益共同体就相互串通,事先商定中标单位,待招标时其他几家参与企业走过场,让预定单位中标。三是租借资质,一人多投。一家企业租借了数家企业的资质后,在投标阶段很容易形成围标之势,其他投标人根本无法与之抗衡。 建议措施:1、提高门槛,设置报名条件。要求企业法人、项目经理、企业负责人等公司正式人员亲自报名、亲自开标。

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第三章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办法前附表 1.形式评审标准 2.资格评审标准 3.响应性评审标准

? 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正文部分 1.评标方法 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及量化标准进行打分,按照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得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详细评审标准 2.2.1计算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Pp Pp等于去掉最高和最低工程量清单有效标总报价后的算术平均值,若有效投标报价少于五家时,则Pp等于所有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数平均值。 2.2.2计算投标最低价控制值Pk Pk=Pp×(1-E%) (1-E%)为最低价控制率,E建议取值为(3~6)的整数。E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也可以在投标截止后开标前在招投标监管部门的监督下由招标人随机抽取确定。 2.2.3工程量清单总报价评分(本部分总分50分)

评标委员会以Pk为最低投标报价限制值,将大于或等于此值的投标报价由低到高进行排序。最低的为最优报价,本部分得满分,低于最优报价的得零分,其余投标报价与最优报价相比,每增加1%扣2分,扣完为止。具体得分采用插入法进行计算。 工程量清单总报价为零分的投标文件不再参与下述2、3、4项的计算及评分。 2.2.4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评分(本部分总分20分) 按照招标文件中明确的10项工程量清单,对其综合单价进行评审,去掉一个最高单价和一个最低单价(投标人不足5家则不扣除)后的平均值为该分项的基准价。与基准价相比,每增加1%扣0.2分,每减少1%扣0.1分,扣完为止。具体得分采用插入法进行计算。 2.2.5主要材料价格评分(本部分总分20分) 按照招标文件中明确的不少于10项的单项材料,每项材料去掉一个最高单价和一个最低单价(投标人不足5家则不去最高最低)后的平均值为该项材料的基准价。再与基准价相比,每增加1%扣0.2分,每减少1%扣0.1分,扣完为止。具体得分采用插入法进行计算。 2.2.6措施项目费评分(本部分总分10分) 所有措施项目费去掉一个最高和一个最低后(不足5家则不扣除)的算术平均值作为基准价,为满分10分,报价与基准价相比,每增加1%扣1分,每减少1%扣0.5分,扣完为止。具体得分采用插入法进行计算。 2.2.7招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上述指标分值,但其中工程量清单总报价所占比重一般不宜低于50%。工程量清单总报价评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评分、主要材料价格评分、措施项目费评分各项分值设置不得为0,且四项评分满分之和必须为100.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3.1.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第2.1.3项、第2.1.4项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2项规定的标准对其更新资料进行评审。(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最新物业公司招投标管理办法资料

投标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司物业服务投标运作,提高投标工作效率,维护公司利益,结合本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和后期物业管理服务的投标管理工作。 三、部门主要职责招标管理委员会在总经理的领导下,统一组织公司投标管理工作,各部门负责具体投标操作,各部门主要职责为: 1、人事行政部: 1)负责有关投标项目信息的收集、筛选、上报,形成投标评估报告。 2)负责投标报名、标书购买、投标文件商务部分编写,标书的汇总、编制、制作、封送。 3)对投标工作的总结,中标后的合同签订、备案等投标组织工作。 4)负责组织投标各环节工作的联系、沟通,并开展具体实施工作。 2、品质管理部、经营管理部: 1)负责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费用测算,提交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为投标工作提供决策信息。 2)负责对投标文件技术部分的编写。 3)参与标书的编制、开标和答疑工作。 四、投标程序 1、获取招标信息 网络信息管理委员会可通过各种公开媒体,如网络、报刊等各种途径获取并跟踪招标信息。 2、申请投标审批网络信息管理委员会,包括其他部门人员得到招投标信息,应与人事行政部联系,由人事行政部组织经营管理部和品质管理部认定其可行并开始准备进行投标活动后,填写《投标申请表》(见附件)上报总经理室审批,购买标书、文件。 3、购买招标文件人事行政部按招标文件要求购买招标书,并应从多渠道获得并反馈

信息,包括概算,竞争对手情况等,以指导投标书的制作。 4、投标环境调查投标管理委员会组织人事行政部、经营管理部、品质管理部对标书中描述的物业情况进行现场调查、分析,收集投标有关信息和资料,测算费用并确认项目负责人。 5、投标文件的编制 1 )投标文件编制要求:要有针对性;可操作性要强;体现我公司优势和专业水平;文字要言简意赅,主题明确。 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3)投标文件由商务标书和技术标书组成。 商务标书包括企业资质等级、企业管理业绩、日常规范运作情况、企业年度盈亏情况、企业诚信记录、物业管理公众满意度季度测评情况等内容。 技术标书包括物业服务费用的收支预算及投标报价、开办费开支预算方案及开办费筹措和处理意向、项目管理服务理念和目标、物业服务分项目标、标准与承诺、物业服务早期介入方案(物业服务交接方案)、项目组织架构、管理职责和权限、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物业的综合服务、维修养护管理、保洁、秩序维护、护绿等工作的实施方案、物业维修和管理的应急措施等内容。 4)人事行政部根据招标文件拟订投标文件目录及标书编制计划,负责标书商务部分的编写,并将投标文件资料进行汇总,由项目负责人组织审查、讨论,形成投标书。 5)经营管理部负责标书技术部分费用的编写,包括物业服务费用的收支预算及投标报价、开办费开支预算方案及开办费筹措和处理意向、经费收支(管理费收支)测算和提供管理服务酬金的报价。 6)品质管理部负责标书技术部分方案的编写,包括项目管理服务理念和目标、物业服务分项目标、标准与承诺、物业服务早期介入方案(物业服务交接方案)、项目组织架构、管理职责和权限、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物业的综合服务、维修养护管理、保洁、秩序维护、护绿等工作的实施方案、物业维修和管理的应急措施等内容。 7)参与投标的部门或人员对招标书中不明确或不清楚的问题,反馈到人事行政部,由人事行政部与招标方进行联系澄清。 6、投标书的评审 投标书送交之前,应由项目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对该标书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方

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一、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 1 形式评 审标准 投标人名称 与投标报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省外企 业入湘登记证(仅省外企业)一致,否则为不合格投标人投标文件签字盖章 若未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则为不合格投标 人 投标文件格式 符合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若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的 格式填写的,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则为不 合格的投标人 报价唯一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否则为不合格投标人 2 原件与 复印件 查验标 准 营业执照副本 原件与投标文件投标函中所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内容一 致,否则为不合格投标人 资质等级证书副本 原件与投标文件投标函中所附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内容一 致,否则为不合格投标人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原件与投标文件投标函中所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 件内容一致,否则为不合格投标人 入湘施工登记证(仅省外企 业) 原件与投标文件投标函中所附入湘施工登记证复印件内容一 致,否则为不合格投标人 建造师注册证书、B类安全 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原件与投标文件投标函中所附建造师注册证书、B类安全生产 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内容一致,否则为不合格投标人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 原件与投标文件投标函中所附技术负责人职称证复印件内容 一致,否则为不合格投标人 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 标准员、机械员、材料员、 资料员岗位资格证书 最低配备数量限制内,原件与投标文件投标函中所附施工员、 安全员、质量员、标准员、机械员、材料员、资料员岗位资 格证书复印件内容一致,否则为不合格投标人 安全员安全考核合格证书C 证 最低配备数量限制内,原件与投标文件投标函中所附安全员 安全考核合格证书C证复印件内容一致,否则为不合格投标 人 省外企业关键岗位人员证件 真实性证明和无在建工程证 明 原件与投标文件投标函中所附省外企业关键岗位人员证件真 实性证明内容一致,否则为不合格投标人 企业基本户开户许可证 原件与投标文件投标函中所附企业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内容一致,否则为不合格投标人 原件提供是否齐全投标人是否按规定提供原件;

最低评标价法的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最低评标价法) 一、评标办法 本工程评标办法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竞标文件应对谈判文件提出的所有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实质性响应。谈判小组对满足谈判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竞标文件,按照最终有效竞标报价从低到高的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人。经评审报价相同的成交候选人由采购人自行确定成交人。 二、评审程序 (一)组建谈判小组 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依法组建,成员由3人组成,其中,采购人代表0人,专家评委库中随机抽取3人。 (二)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 1、谈判小组首先对各竞标文件进行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未通过审查的为无效标。 (1)资格性检查:谈判小组将根据法律法规和谈判文件的规定,对竞标文件的资格证明文件、竞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竞标人是否具备竞争性谈判资格。 (2)符合性检查:依据谈判文件的规定,从竞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谈判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谈判文件的要求作出了实质性的响应,存在重大偏离的竞标文件为无效标。所谓重大偏离是指竞标人竞标文件中所述质量、工期、竞标范围、技术措施等明显不能满足谈判文件要求。重大偏离的认定须经竞争性谈判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组员同意。 2、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由谈判小组所有成员共同参与。其内容及步骤如下: 第一步对竞标人提交的竞标文件及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进行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几 3、响应性清标:

第二步经济商务标。剔除出现重大偏差竞标单位。 第三步形成书面的清标报告。 3、谈判小组判断“竞标文件”的响应性,仅基于“竞标文件”本身而不靠外部证据。对非实质性响应的竞标文件,竞标人不能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之处,而使其成为实质性响应。(三)谈判 1、谈判小组根据谈判文件要求,讨论、通过谈判工作流程和谈判要点。 2、采购代理机构将按照签到顺序通知有效竞标人谈判。 3、围绕谈判要点,谈判评标小组全体成员集中与各个有效竞标人分别进行谈判。逐家谈判一次为一个轮次,谈判轮次原则上为一轮,具体由谈判小组视情况决定。 4、谈判文件有较大变动的,谈判小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竞标人。 5、竞标人未及时参与谈判或多次报价的,视为自动放弃竞标资格。 (四)谈判过程保密 1、在宣布成交结果之前,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比较谈判文件等有关信息,相关当事人均不得泄露给任何竞标人或与谈判工作无关的人员。 2、竞标人不得探听上述信息,不得以任何行为影响谈判过程,否则其竞标文件将被作为无效竞标文件。 3、在谈判期间,采购代理机构将有专门工作人员与竞标人进行联络。 4、招标采购单位和谈判小组不向未成交的竞标人解释未成交原因,也不对谈判过程中的细节问题进行公布。 (五)最终报价 1、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将要求所有有效标竞标人在规定时间内确定最终报价及服务承诺,最终报价作为确定成交候选人依据。 2、参与二次(多次)报价及服务承诺的人员须是竞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核对身份证)。 3、本工程以低于招标控制价各竞标人的最终竞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竞标人为7家及以上时去掉其中一个最高报价和一个最低报价)的93%为竞标最低控制价(竞标最低控制价经一次计算确定后不得调整),低于此控制价的竞标报价视同低于成本,做废标处理。(六)推荐成交候选人名单 谈判小组将按最终有效竞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低于成本的除外),推荐1~3名成交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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