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地市、县级公安机关指挥中心建设标准[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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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地市、县级公安机关指挥中心建设标准
(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内容和项目构成
第三章选址与规划布局
第四章建设规模与建筑标准
第五章外观与内部标识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和规范公安机关指挥中心建设,保障指挥中心充分履行职责,提高指挥中心辅助领导决策、服务实战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以及公安部《地级(含)以上城市公安机关指挥中心工作规范(试行)》、《县市级公安机关指挥中心工作规范(试行)》、《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地市、县级公安机关指挥中心建设项目决策服务,是规范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区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地市、县级公安机关指挥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以及指导整个建设过程和建设水平的重要依据。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公安机关指挥中心新建、迁建、改建工程项目。

第三条公安机关指挥中心的建设,应当统筹兼顾,要具有现实适应性和科学合理性,做到功能齐全、安全保密、高效实用。

既要充分体现公安指挥中心职能特点,满足实际工作需要,又要考虑社会发展对公安机关指挥中心工作提出的新要求,预留发展空间,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水平。

第二章建设内容和项目构成
第四条公安机关指挥中心的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基础设施、业务设备、业务装备。

第一节基础设施
第五条公安机关指挥中心的基础设施,包括办公用房、业务用房、辅助用房及相应综合布线,水、电、汽、通风、消防设施等。

(一)公安机关指挥中心办公用房,主要包括领导办公室、民警办公室、文印室、档案室、资料室、电教室。

(二)公安机关指挥中心业务用房,主要包括指挥大厅、首长指挥室、会商决策室、视频调度室。

(三)公安机关指挥中心辅助用房,主要包括领导休息室、民警休息室(备勤室)、配餐室、活动室、开水间、浴室、卫生间、设备房、调度设备机房、配电房、车库。

第二节业务设备
第六条公安机关指挥中心的业务设备,包括硬件设备和软件系统。

硬件设备主要包括大屏幕、计算机硬件、视频采集设备、设备专用备用电源、交换机、路由器、机柜、光纤、网线、音响设备;软件系统主要包括110接处警平台(三台合一接处警系统平台)、指挥调度平台、警用地理信息应用平台、应急管理平台、信息报送系统。

相关标准按公安部《地级(含)以上城市公安机关“三台合一”接处警系统技术规范》、《县、市公安机关“三台合一”接处警系统技术规范》、《警用地理信息基础平台与系统建设规范》以及政府应急管理相关规定建设。

第七条公安机关指挥中心的硬件设备采购应满足质量要求和具有前瞻性。

具体要求如下:
(一)大屏幕应用采DLP背投或LCD液晶屏拼接等方式
构成,要求画面清晰、连贯,接缝小,可进行画面编辑,面积应布满指挥大厅正面墙体,主要显示视频画面,满足当地日常指挥调度、应急处突需要。

大屏幕两旁应安装LED显示墙,主要显示当年及当日接警总量、主要警情接警量、出动警力数、破获案件数、重大警情、值班人员等信息。

(二)计算机硬件、视频采集设备、设备专用备用电源、交换机、路由器、机柜等设备应考虑操作及维护简便、长久耐用和可扩容需要。

(三)光纤、网线、音响等设备应考虑耐用性、实用性。

第八条公安机关指挥中心的软件系统应考虑操作使用方便、维护响应及时和具备兼容性、可拓展性。

具体要求如下:
(一)公安机关指挥中心110接处警平台(三台合一接处警系统平台),主要包括报警电话受理、短信报警受理、互联网报警受理、技防报警受理、公安业务受理、派警(含有线、无线、网络)、数字录音、报警电话手机定位、电话用户资料传送、自动回访等系统。

(二)公安机关指挥中心指挥调度平台,主要包括有线、无线通信调度、图像显示、视频指挥调度、警务勤务管理、计算机辅助调度、预案管理等系统。

(三)公安机关指挥中心警用地理信息应用平台,主要包括视频监控、警力定位、车辆定位、维稳应急处突力量部署、重要部位立体图像显示、地面建筑、消防设施、地下管线、公共交通流等图层系统。

(四)公安机关指挥中心应急管理平台,主要包括信息交换与协作、预案指挥、综合查询等系统。

(五)公安机关指挥中心信息报送系统,主要包括动态信息研判及上报、警情信息管理等系统。

第九条各类城市治安监控探头、道路卡口图像等视频信息须接入当地公安机关指挥中心,并可以实时在指挥大厅大屏幕显示,方便领导决策指挥和日常指挥调度。

第三节业务装备
第十条公安机关指挥中心的业务装备,包括交通、通讯、信息技防、警械、应急照明等设备,应保障日常办公及应急处置需要,满足信息化、自动化、保密要求。

采购时应满足质量要求和具有前瞻性。

主要装备要求如下:(一)公安机关指挥中心业务车辆,主要包括应急指挥车、应急备勤车等特种车辆和普通工作用车。

每5名民警配备一台普通工作用车。

(二)公安机关指挥中心警用器械,主要包括单警装备、应急处突装备、防护装备等。

(三)公安机关指挥中心办公设备,主要包括办公桌椅、文件柜、空调、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录音笔、摄像头、数码照相机、数码摄像机、碎纸机、保险柜、装备柜等设备。

(四)公安机关指挥中心通信设备,主要包括有线电话、对讲机、海事卫星电话、计算机网络(公安内线、互联网)线路、有线及无线通信接入机台等。

第十一条建立有警用航空飞行队的单位,指挥中心须配备满足与警用直升机通讯的设备。

第三章选址与规划布局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指挥中心新建、迁建、改建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指挥中心建筑面积应满足当前各功能区划分、使用要求,并考虑到将来指挥中心功能发展需要。

(二)指挥大厅及指挥中心办公地点应设在指挥大楼(办公楼)5楼以下,以靠近局领导办公区域、计算机和通信设备机房为宜,便于应急指挥处置、人员集结疏散、设备维护。

(三)地市级公安机关指挥大厅如采用跃层式建筑,室内净高不应低于9米;如采用非跃层式建筑,室内净高不应低于6米。

县级公安机关指挥大厅如采用跃层式建筑,室内净高不应低于7米;如采用非跃层式建筑,室内净高不应低于5米。

(四)指挥大厅灯光设置除满足日常办公需要外,应同时满足指挥作战、新闻发布、视频会议等特殊灯光要求。

(五)指挥中心应安装内部安防系统,在指挥中心主要出入口和涉密用房安装门禁系统;在指挥大厅、出入口、涉密区域等关键部位安装摄像头。

安防系统终端由值班人员负责监控和操作,满足内部安全需要。

(六)指挥大厅及指挥中心办公场所的无线电干扰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七)指挥中心建设及布局应符合有关建筑消防管理安全规定。

(八)指挥中心专用车库应保障车辆停放、出动、维护保养和非常时期执勤备战的需要。

第十三条地市、县级公安机关指挥中心新建、迁建、改建等立项前须向自治区公安厅指挥中心报批,上报材料包括指挥大楼选址、总层数,指挥中心预设楼层、指挥大厅高度、面积,指挥中心功能区划分及面积大小等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指挥中心的指挥大厅应配备大屏幕显示墙,具备110接处警、指挥调度、信息研判、图控巡查、案情决策会商、应急联动等功能区域,满足日常值班和处置重大、突发事件需要。

相关要求如下:
(一)大屏幕显示墙:应面对指挥大厅,适合大屏幕安装、维护。

(二)110接处警区:可设在指挥大厅左侧,也可单独设置。

接警量大的指挥中心可考虑接警、处警区域分离。

每个接警(处警)席所占面积不应少于3平方米。

(三)指挥调度区:可设在指挥大厅后部中央,须设首长、指挥长、各警种调度等席位。

(四)信息研判区:可设在指挥大厅右侧,须设各警种采集、研判、报送信息等席位。

(五)图控巡查区:可设在指挥大厅右侧,须设视频监控管理、案(事)件研判等席位。

(六)应急联动区:可设在指挥大厅两侧或后侧。

应设
民政、水电、通信、急救、工商、市政、交通、地震、人民防空等相关部门席位。

日常没有重大处置任务时,应急联动区席位可作为各警种研判会商、联合行动指挥席位使用。

(七)日常社会联动服务如设在公安机关指挥中心,其功能区域应与110接处警区相结合,但须考虑保密、安全问题。

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调整布局和设定相关席位。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指挥中心的首长指挥室应设置在指挥大厅周边,面积应考虑当前和将来首长和相关人员就座要求,功能满足首长及相关人员观看实时视频图像和发布指令需要。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指挥中心的会商决策室应靠近在首长指挥室,面积应考虑当前和将来首长、各警种及应急单位人员就座要求,功能满足首长、各警种及应急单位人员观看实时视频图像、研判会商、下达指令需要。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指挥中心的视频调度室应靠近值班工作区域,面积应满足指挥中心全体人员就座要求,功能满足视频点名、视频指挥调度及召开视频会议、培训使用需要。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指挥中心办公用房、辅助用房按实际情况合理布局,满足日常开展工作和将来职能发展需要。

第四章建设规模与建筑标准
第十九条地市、县级公安机关指挥中心建设规模各分为一、二、三类,其业务用房面积、功能区面积、席位设定、民警配备具体标准见表一、二、三、四。

表一、业务用房面积标准(单位:平方米)
表二、功能区面积标准(单位:平方米)
表三、席位设定标准(单位:席)
表四、民警配备标准(单位:人)
第二十条各地市、县级公安机关指挥中心的辖区年接警量或信息量达到下表指标的,应按两者指标中对应的最高类别开展建设。

具体如下: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指挥中心的办公用房、辅助用房及附属设施的配备和建筑面积参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执行。

第五章外观与内部标识
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指挥中心外观与内部标识须统一设置。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指挥中心门牌名称为:XX市(县)公安局指挥中心,设于指挥中心入口外墙处,按实际情况制成门楣竖式标牌、门楣横式标识。

式样及颜色参照公安部的派出所外观标识要求制作。

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指挥中心指挥大厅、首长指挥室、会商决策室、视频调度室等涉及外观形象的,应设置背景墙。

背景墙悬挂人民警察警徽,标识文字“XX市(县)公安局指挥中心”,蓝底白字(参考颜色标准色号为R:0,G:149,B:218;Y:0,C:100,M:20,K:0),字体为魏碑。

根据背景
墙面积实际情况,可采用标识文字设在警徽下方或标识文字与警徽相结合的方式布局。

警徽和字体大小应与背景墙保持整体协调。

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指挥中心用于值班和视频点名场所的背景墙除按本标准第二十四条要求设置外,还须标明值班主任、值班长姓名和联系方式。

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指挥中心有关警徽标志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人民警察警徽管理使用规定》和《人民警察警徽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

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指挥中心办公用房、业务用房、辅助用房、功能区域、职务名称应制作标牌予以标识,颜色为白底蓝字,字体为宋体。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各地市、县级公安机关指挥中心应根据本标准进行建设。

第二十九条铁路、民航、森林等公安系统指挥中心建设项目,应当参照执行。

第三十条本标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指挥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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