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方、包工头、农民工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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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方、包工头、农民工的法律关系

【摘要】:人们对于这种承包人用工形式中农民工与建筑公司、包工头关系的认识存在分歧,特别是对农民工是否与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这直接影响到农民工与建筑公司的关系是否受劳动法的调整,农民工的工资由企业还是包工头发放、是否应按时足额发放、发生纠纷由哪些部门处理、采取何种措施解决等问题。因此,阐明农民工与建筑公司、包工头的关系是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前提,也对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劳动关系农民工基本权益建筑方包工头

【正文】:

根据现在社会的情况,目前建筑工程施工的方式普遍是由建筑公司把工程(或劳务作业)发包给包工头,由包工头组织农民工进场施工。农民工由包工头招用、管理,工资支付也由包工头具体支配。建筑公司未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农民工办理劳动用工手续、社会保险、未参与对农民工的培训、考勤、考核等管理。农民工平时只能领取饭菜票或借支生活费,全部工资须等包工头与企业结算,并得到承包款后才能领到。因此,现有建筑工程施工中的承包人用工形式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方式是造成农民工工资被施欠的根本原因。而人们对于这种承包人用工形式中农民工与建筑公司、包工头关系的认识存在分歧,特别是对农民工是否与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这直接影响到农民工与建筑公司的关系是否受劳动法的调整,农民工的工资由企业还是包工头发放、是否应按时足额发放、发生纠纷由哪些部门处理、采取何种措施解决等问题。因此,阐明农民工与建筑公司、包工头的关系是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前提,也对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包工头与农民工之间构成民法上的雇佣关系,而认定农民工与建筑施工企业是劳动关系,更能体现劳动法的倾斜保护原则。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一位法官的整理,建筑施工企业存在层层转包、违法分包而由包工头直接雇佣农民工进行施工的情形时,司法实践中多数法院确认农民工与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存在劳动关系;但有的法院认定农民工与建筑施工企业不存在劳动关系。

而在现实生活中,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仍不断发生,有些是由拖至赖。有这样一个案例,一个民工,说包工头欠工资二千余元,他到省建设厅清欠办投诉,清欠办工作人员说只受理工程款拖欠的投诉,然后又找到市劳动监察队,工作人员说这属于劳务纠纷,要向法院起诉。他又找到区法院,法院说这是劳动纠纷,要先进行劳动仲裁。如此折腾来折腾去,对一个经济困难的民工来说,真是喊天天不应,喊地地不灵。

农民工为城市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他们的基本权益应受到保障,政府也有责任和义务保障民工的基本人权。

仲裁和起诉都是实行不告不理原则,而且需要相对较高成本,在取证等方面因其弱势地位也存在一定的诉讼风险,也有时间长的诉累,因此农民工很不情愿进行仲裁或起诉,也许,这也是包工头们敢于肆无忌惮地拖欠工钱的一个重要原因。深圳市龙岗区甚至发生了一民工被包工头亲属活活打死的恶性事件。无助之下,有的民工甚至想到了自杀,或者用偷和抢的办法去报复包工头,结果钱没要回来反而害了自己。

这种现象如果蔓延开来,不仅会影响民工的切身利益,也给社会稳定带来

隐患。只有通过行政执行来这样低成本的手段,才能有效保障民工的权益。为什么农民工权益保障在行政管理领域出现空档,这源于建筑企业民工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清晰。往往出现拖欠民工工资问题了,建筑企业直接转嫁给包工头,而包工头是自然人,所以经常出现有包工头逃匿事件。

基本上建筑项目的施工进行层层转包,民工并没有和建筑企业发生直接关系,只是和包工头个人建立了关系,出现这类纠纷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谁来承担责任?这需要理顺其中层层法律关系。

第一层,建设方与施工方法律关系。这属于承包合同关系,属合同法调整。建设方不直接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承担责任。就是拖欠工程款,也只是与施工方的经济纠纷,与拖欠民工工资没有直接关联。

第二层:施工单位与项目部关系。项目部只是建筑企业临时成立的机构,有些项目部仅仅是挂靠在某一建筑企业名下,项目部是一个临时性机构,既不是独立法人,也不是“其他组织”,因此,一般都是由项目经理与建筑企业之间签订内部承包协议,建筑企业只收取一定管理费用。这样建筑企业与项目经理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内部承包法律关系,承包合同中有关劳动权利义务方面的法律关系,属于劳动关系范畴,由劳动法调整。

第三层:项目部与包工头,包工头与民工之间的法律关系。实践中往往都是包工头与施工企业签定劳务合同(实践中多数叫施工合同),再由包工头与民工签定劳务合同(实际上大多数情况下为口头协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年出台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自2005年5月25日实施。该通知第四条作出特别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也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因此,如果建筑企业将劳务分包给有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那么民工与劳务分包建立了劳动关系,劳动分包企业对拖欠工资承担责任,如果建筑企业将劳务分包给没有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那么民工与建筑企业建立了劳动关系,建筑企业对拖欠工资承担责任。

所以,这样看来,如果建筑方是将劳务分包给包工头,那么包工头和民工之间是不具备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的约束的,而真正是劳动关系的则为建筑方和民工之间。包工头和民工之间只能算是劳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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