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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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发市场用地(B12) ,工业用地(M),物流仓储用地(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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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居住用地兼容商业服务业用地(B)的,应结合方案严格控制沿街底层商业建筑,临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的新建、扩建住宅建筑底层不得配建商业服务 业用房,原则上采用商业内街或独立设臵的形式,并按照相关规定单独配臵机动车停车场位。
表 2-2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兼容性参考表
有条件允许兼容的用地性质,还须通过规划论证进一步明 确兼容功能的布局、规模、交通、环境及景观等方面的具体要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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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性质
兼容类型 部 允许 分 兼 有条件允许 容 完全 兼容 禁止 兼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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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1居住用地兼容性参考表
居住用地(R)
文化活动用地(A22) ,中小学用地(A33),体育用地(A4) ,社会福利用地(A6),零售商业用地(B11),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 用地(B49) 行政办公用地(A1),科研用地(A35),医疗卫生用地(A5),餐饮用地(B13),旅馆用地(B14),商务用地(B2),其他服务设施 用地(B9),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公用设施用地(U) 绿地与广场用地(G)
用设施用地(U)
设施用地(U)
地(G)
完全 兼容
禁止 兼容
绿地与广场用地 (G) 零售商业用地 (B11),批发市场用 地(B12),餐饮用地 (B13),娱乐康体用 地(B3),工业用地 (M),物流仓储用地 (W)
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

(B14) , 商 务 用 地 (B31),其他公用设施 用地(A6),其他公用设
社会福利用地 (A6),
件允
地(B49),道路与交通
地(B49),一类工业用
(B2),其他公用设 营业网点用地(B49), 施 营 业 网 点 用 地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设施用地(S),公用设
地(M1),一类物流仓
黄石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黄石市规划局 二○一九年二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 (2) 第三章 城市风貌规划管理 …………………………… (9) 第四章 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 (15) 第五章 道路交通工程规划管理 ……………………… (34) 第六章 市政公用设施与管线规划管理 ……………… (40) 第七章 村庄规划管理 ………………………………… (44) 第八章 附则 …………………………………………… (46) 附录 1 本规定用词说明 ……………………………… (47) 附录 2 名词解释 ……………………………………… (48) 附录 3 计算规则 ……………………………………… (52)
第三条 城乡规划管理应保护历史文化风貌和自然山水格 局,发挥规划引领城乡建设、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平、 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作用,坚持以人为本与“多规合一”, 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各项工程建设应按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 建性详细规划或参照城市设计执行;并符合已批准的专项规划、 已颁布的专业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相关要求。
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后,确需修改地块规划指标的,在不 涉及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前提下,可以结合实际经 技术论证按相关程序确定。
第七条 建设用地的使用应遵循兼容性原则,在确定建设 用地规划条件时,应明确地块兼容的用地性质及比例。
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范围的,应按照控制性详细 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范围的,依据表 2-1、 2-2、2-3 规定确定其兼容性范围。
(B31)、公用设施营业
网点用地(B4)、其他
服务设施用地(B9)
行政办公用地(A1), 文化设施用地(A2), 教育科研用地(A3), 体育用地(A4)
零售商业用地(B11), 餐饮用地(B13) ,旅 馆用地(B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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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化 设 施 用 地 行政办公用地(A1),
行政办公用地(A1),

(A2) , 科 研 用 地 体育用地(A4),医院 文化设施用地(A2),
用地 性质
兼容 类型
行政办公用地(A1) 文化设施用地(A2)
高等院校用地(A31)、 中等专业学校用地
体育用地(A4) (A32)、特殊教育用地 (A34)、科研用地(A35)
允许


相互兼容

零售商业用地(B11)、
餐饮用地(B13)、旅馆
用地(B14)、商务用地
(B2) 、 娱 乐 用 地 批发市场用地(B1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保障城乡规划的有效 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北省城乡规划 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黄石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设计和管理应遵守本 规定,其他区域可参照执行。
涉及建设、消防、民防、绿化、亮化、抗震、防雷、环保、 环境卫生、节能、交通、水务、燃气、风景名胜、文物保护、 信息网络、国家安全等方面的,还应符合国家、湖北省有关技 术规范的要求。
施 营 业 网 点 用 地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B49),道路与交通设
(S) , 公 用 设 施 用 地
施用地(U),绿地与广
储用地(W1),道路与
(B49),道路与交通 (S) , 公 用 设 施 用 地 施用地(S),公用设施
(U)
场用地(G)
交通设施用地(S),公
设施用地(S),公用 (U) ,绿地与广场用 用地(U)
文化设施用地(A2),
商务用地(B2),娱乐

(A35),体育场馆用 用地(A51),社会福利 体育用地(A4),医疗卫
二类居住用地(R2),
康体用地(B32),其他
康体用地(B3),其他

地(A41),旅馆用地 用地(A6),娱乐用地 生用地(A5),社会福利
医疗卫生用地(A5),
有条
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
第五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编制或 要求建设单位提供建设项目的建筑日照、交通影响、市政设施 容量、公共服务设施容量、市场开发容量、地质灾害危险性评 估、环境影响评价等论证结果,作为规划行政许可的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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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六条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应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 划确定;尚无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应结合片区实 际经技术论证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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