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新能源汽车零部件企业员工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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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斯巴集团员工手册
集团简介
巴斯巴集团成立于2010年,经过5年的快速发展,规模与实力迅速壮大,已发展成为集电动汽车核心零部件及充电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电动汽车充维运营和销售,创客运营、人才培养于一体的集团化企业,现旗下有深圳巴斯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巴斯巴网络服务有限公司、贵州遵义巴斯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子公司,并拥有贵州云谷新能源运营有限公司、城巴新能源服务公司等事业体。
集团公司始终致力于新能源汽车连接技术的发展,并在上述领域获得了150多项国家专利,其中17项发明专利,参与国家标准和地方共17项标准的制定。
历年获得的荣誉有:“国家唯一的新能源汽车高压大电流连接系统产业化项目,国家重大项目的制定与实施单位;新能源汽车产业技术创新工程--动力电池技术开发项目,为创新联盟参与实施单位之一;深圳市科技创新委: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轻量化技术公关项目;我国电动汽车充电连接器国家标准制定参与者;宝马充电连接器亚洲唯一供应商/全球成长型供应商;深圳大运会新能源充电系统服务商,充电连接器居于垄断地位;”
2014年12月,由集团公司创始人林国军发起成立了中国新能源汽车大家庭,旨在集聚优秀新能源零部件
制造企业,打造全新商业模式(云谷模式)、创客平台,整合全球新能源汽车领域的优势资源,解决在新能源汽车核心零部件的技术革新、系统集成等问题,致力于新能源汽车整车系统整体解决方案的研发。
并在贵州遵义投资建设了大家庭新能源汽车产业园(贵州新能源汽车产业园),已于2015年11月建成投产。
人事制度
一、人员聘用与任用
(一)公司在招聘、升迁、绩效评估、薪酬、训练机会、解雇与退休等涉及人员管理等业务上,不因员工性别、年龄、残疾、国籍、宗教信仰、党派、出生地、民族、语言等之不同,而采取任何歧视行为。
公司禁止在人员聘用过程中收取押金或压身份证等。
(二)应聘者经资料审查、笔试、面试、体检、综合考评等程序,合格后始得录用。
(三)录用后,公司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因管理需要,公司与员工订服务协议、承诺书、切结书等作为劳动合同之补充协议。
(四)劳动合同由员工亲笔签名,一式两份,公司和员工本
人各执一份。
(五)工作表现优秀的员工,由各事业单位部级以上主管推荐提报参加晋级资格考试,考核通过者经事业群主管核
准可转其员工任用。
二、试用期管理
试用期依合同之期限约定,经试用合格者,始得正式任用。
三、考勤规定
(一)工作时间:公司实行每周5天8小时工作制,白班上班时间为:8:30~12:00,13:30~17:30;夜班上班时间为:20:00~00:00,01:30~05:30(部分实行综合工时制人员除外);
(二)如因工作性质而需要采用不同作息时间的部门,在与相关部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提交书面申请经总经理批准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通告公布后执行。
(三)加班:因生产及业务订单之需要,员工依公司要求在正常工作时间外自愿申请加班视为加班。
经主管核准加班,公司支付加班费或安排调休。
加班费支付标准:
1、周一至周五8小时之外加班,加班费以基本工资的1.5倍计;
2、周六至周日加班,加班费以基本工资的2倍计;
3、国家法定节日加班,加班费以基本公司的3倍计。
4、刷卡:员工上下班应自觉遵守考勤规定,按时出指纹打卡,如特殊原因(指纹打不上,打卡机故障等)未打卡,员工需持厂牌在公司前台或保安岗亭登记上班时间。
5、补签卡需按规定履行签卡审批,并需注明原因,否则月度考勤结果以系统输出报表或相关考勤报表计算考勤。
6、考勤打卡由人力资源部监管,每周汇总考勤记录,并将考勤异常通报至各部门负责人,由部门统一反馈异常原因。
7、请假:员工因故不能正常出勤着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
未经请假核准而擅自缺勤者,视为旷工。
请假相关规定如下表:
注:以上假期规定是根据国家及广东省相关假期规定制定的,适用于集团各省各地区,集团其他厂区当地政府另有规定且优于本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若低于本规定或无规定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四)迟到/早退/旷工:
1、迟到:员工于规定上班时间推迟到岗则视为迟到;
2、早退:员工于规定下班时间提前离岗则视为早退;
3、旷工:员工无故不出勤或请假未经批准擅自不出勤或离岗达半日(4小时)及以上者视为旷工
4、法定假日:依国家规定享受假期(元旦、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各1天,春节3天,国庆节3天,共11天)。
四、薪资
(一)薪资以月薪方式发放,以每月21.75天、每天8小时计薪,薪资计算期间从当月1日至月底为一个月。
公司保证员工每月标准薪资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之最低工资标准。
(二)薪资发放:公司每月定期发放上月薪资,发放日如逢节假日则提前发放。
(三)薪资保密:任何人不得打听或泄漏个人薪资及相关
信息。
五、奖金福利
回馈绩优员工,具体发放办法依公司规定办理。
六、保险
(一)社会保险(含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公司依
当地政府法规要求,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
(二)团体人员保险与附加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或集团自保)
1、工伤补充保障:为因公负伤、致残员工提供社会工伤保险之外的加强性保障;
2、意外人身保险:为所有员工提供人身意外保障。
七、员工福利
(一)公司福利分为:员工休假、社会保险、节日慰问、
员工体检、礼金及慰问金、季度交流活动、交通补助、住宿、等八大类。
(二)公司向员工提供免费住宿。
(三)为保障员工健康,由人事行政部计划、组织公司员工进行2年/次的健康体检(具体体检时间为6月)
(四)中秋、端午等传统节日发放福利品或福利金。
(五)春节后准时上班者发放红包。
(六)生日慰问:为体现对员工的关怀,在员工生日当月,公司会有生日礼物发放;
(七)公司工会:公司设有工会。
工会时刻关注、掌握职工精神面貌、家庭生活情况,并将此纳入议事日程,及时解决职工存在的实际困难,真正成为职工的主心骨,为职工排优解难。
八、员工离职
包括辞职、自动离职、辞退、开除等情形。
(一)辞职:员工离职须依规定提前申请,并填写《离职申请单》,经核定权限主管批准后,办理完毕工作交
接及离职手续后方可离职。
(二)自动离职: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属自动离职:
1、未经申请之离职者;
2、请辞未准自行离职者;
3、连续旷工达三日者或三个月内非连续旷工达四日者;
4、未依离职规定办妥离职交接手续而自行离厂者。
自定离职者需承担违约责任,因自动离职给公司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5、辞退:因公司停业、转让、业务紧缩等原因而产生的富余人力,因员工个人表现不佳经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或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未达到开除条件者,公司予以辞退。
6、开除规定参见第十部分第5条。
九、奖励
依优良事迹表现,分为嘉奖、记小功、记大功三种:嘉奖三次等于记小功一次,记小功三次等于记大功一次,记大功三次得专案办理进级进薪作业。
(一)有下列事迹之一者,给预计嘉奖一次
1、遇有非常事故,临机应变处置得当者;
2、维护公司荣誉与形象,有具体实绩者;
3、热心服务,工作勤勉认真,严格自律,有具体实绩者;
4、专案工作推动有效、持续推动工作改善具成效者;
5、有其他特别功绩表现,足堪表扬者。
(努力抢险、举报有功或本职工作外绩效贡献突出,折算金额RMB2000元以下)
(二)有下列事迹之一者,给予记小功一次:
1、执行力佳,出色完成主管交办任务,远超出执掌预期者;
2、对于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工业安全,提出具体方案,确具特别成效者;
3、遇有非常事故,临机应变而将事故减至最低程度者;
4、遇有重大灾变,勇于负责,并处置得宜者;
5、及时举报违规或损害公司利益之案件,经查证属实者;
6、具其他优良工作表现,足为其他员工楷模者。
(努力抢险、举报有功或本职工作外绩效贡献突出,折算金额RMB 2000-5000元)
(三)有下列事迹之一者,给予记大功一次:
1、遇有意外事件或灾变,奋不顾身,冒险执行任务,极力抢救而减少损害者;
2、维护公司安全与利益,处理得当,避免重大损失或事故伤害者;
3、工作品质、交期与服务水准高超,获客户褒奖与表彰者;
4、参加社区活动(义工或比赛等)或舍己救人表现卓越为公司赢得荣誉者;
5、具有其他重大功绩,足为其他从业人员之表率者。
(努力抢险、举报有功或本职工作外绩效贡献突出,折算金额RMB5000元以上)。
十、惩处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公司给予员工口头警告一次:
1、工作场合高声说笑,口吐污言秽语者;
2、产线串岗或办公室串岗影响他人者;
3、违反公司规定抛掷公司物品者(如有损坏须照价赔偿);
4、其他违反公司规定,情节较轻微者。
(二)有如下情况之一者,公司给与员工书面警告一次:
1、主管交办工作推动不力或拒不听从主管工作指派,情节轻微者;
2、因自身过失,导致工作发生错误,情节轻微者;
3、违反工作场所纪律或妨碍工作秩序,情节轻微者;
4、工作时谈天或从事内容与工作无关者;
5、拒不配合或故意规避门禁检查者;
6、持未经核准之员工放行单离开厂区者;
7、擅自到与工作无关之管制区域者;
8、未经准许进入重要物品仓者;
9、不按规定储藏化学危险品产生隐患者;
10、不依废料处理规定处理废料者;
11、穿拖鞋驾驶叉车或其它机动车辆者;
12、擅自打开消防器材保险或使用消防器材者(急救
除外);
14浪费公司资源(水电、办公用品、生产物料等),情节轻微者;
15、违反安全卫生规定,情节轻微者;
16、破坏公司环境卫生或公共设施,初犯切情节轻微者;
17、酒后上班,影响恶劣者。
18、其它违反公司规定,情节轻微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司给予员工计小过一次:
1、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之命令未申报正当理由而未如期完成造成公司损失者;
2、上班时间未按规定着装者;
3、阻塞消防通道或消防栓造成隐患者;
4、对同事恶意攻击或诬告、伪证、挑起事端者;
5、任意撕毁或破坏公司公告或张贴物品者;
6、违反就餐公约者(第一次计小过,第二次记大过,第三次开除);
7、私自携带食品进入二线厂区者(第一次计小过,第二次记大过,第三次开除);
8、在园区内乱扔垃圾、随地吐痰者;
9、其他违反公司规定,情节较严重者。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司给予员工记大过一次:
1、违纪、失职或过错造成公司损失达RMB500(含)以上1000元以下者;
2、在责任区范围内有违规作业而未尽督导责任者;
3、利用公司资源办理私事者;
4、未按作业程序(SOP)作业,导致异常发生者;
5、携带违禁品入场曲或宿舍者;
6、其他违反公司规定,情节严重者;
(五)有以下情形之一者,视为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公司将随时予以开除处分(解除劳动关系并不支付任何经济赔偿金,造成公司损失或他人财务损失的须照价赔偿,违反政府法令者得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
1、违反资讯安全或智慧财产相关规定者
2、未经授权违规发布公司资讯、指示、或接受外部媒体采访,造成严重后果者;
3、其他致使公司重要资源泄漏或智慧财产损失者。
4、违反工作纪律者
(1)不服从工作安排、正常分工,或不尽职守在同仁中造成恶劣影响,经劝告仍不能改正者;
(2)拒绝听从主管人员合理之指挥与调遣或拒不完成正常工作任务,经劝导仍不听从者;
(3)不服从安全管理人员(如保安)正常检查与指示,致发生冲突者;
(4)擅离职守、脱岗串岗、当班睡觉或其它玩忽职守造成工作延误或损失者;
(5)违反工作纪律与生产运作规定,严重扰乱正常生产、工作秩序者;
(6)发生工伤、消防、火灾等事故,有关责任人员隐瞒不报
者;
(7)总务餐饮管理人员工作失职,造成员工食品安全事故者;
(8)连续旷工三日或三个月内累计旷工达四日及以上者;
(9)未经申请之离职,或未经离职程序于规定期限内办妥离职交接手续者;
(10)因工作过失(不含考勤)在半年内受警告、计小过等处分五次以上,或半年内受大过处分两次而无功相抵者;
(11)年度累计记大过三次者;
(12)其他违反工作纪律,情节特别严重者。
5、违反生活纪律者
(1)在园区内违规驾驶(如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超速驾驶等)机动车辆(如汽车、叉车、球车等)者;
(2)在厂区或宿舍酗酒、打架斗殴、聚众滋事者;
(3)在厂区或宿舍区燃放易燃易爆物,或造成火灾隐患者;
(4)再厂区或宿舍区的非吸烟区吸烟者;
(5)携带危险品进入园区、宿舍区,不听劝阻者;
(6)未佩戴识别证进入厂区、集体宿舍者;
(7)擅自留宿非本宿舍人员或随意占用别人宿舍床位者;
(8)违反宿舍管理规定,擅闯异性宿舍者;
(9)宿舍内存放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者;
(10)在宿舍使用大功率电器(如热得快、热水杯、电饭
煲、电热炉、电暖气、电热暖等)者;
(11)其他严重违反生活纪律者。
6、品性道德不良者
(1)伪造、冒用主管或其他权限人员签字者;
(2)伪造、涂改账目及表单欺骗公司、客户者;
(3)以公司民意招摇撞骗者,对公司民意造成不良影响者;
(4)偷盗或侵占公司或他人物品,经查证属实者;
(5)制造、散布谣言、煽动怠工、闹事及非法罢工者;
(6)拉帮结派、破坏团队组织气氛者;
(7)使用虚假证件(身份证、学历证等)入职,或将本人身份证、厂牌或识别证等公司资料借与他人使用者;
(8)在厂区或宿舍有伤风化行为者;
(9)其他品性道德不良、影响败坏者;
7、违法犯罪行为者
(1)有偷窃、挪用公款行为者;
(2)高空抛物导致他人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者;
(3)存放、传播、出售涉黄淫秽物品者;
(4)非法持有、运输、销售、吸食或引诱他人吸食毒品者;
(5)参加赌博、抢劫、吸毒、嫖娼或其它违法活动者;
(6)被公安机关劳动教养者;
(7)违法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者;
(8)其他参加非组织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
十一、沟通申诉渠道
(一)公司设立总裁信箱及工会员工投诉信箱,以采纳员工的意见及建议,并委托专责部门及时处理。
同时亦欢迎员工就部门工作弊端及员工不良行为进行监督及举报,但必须具实名(公司不接匿名投诉)。
公司保障举报人的安全和利益不受影响,检举揭发属公司机密并受集团保护,建议被采纳或举报案件经查证属实者,公司将视情况给予奖励。
遇管理部门无法处理之申诉,员工亦可直接找工会申诉寻求解决。
(二)各事业单位应利用早会、问卷调查等多种形式,强化管理层与基层的互动与沟通,倡导进行换位思考, 关心员工疾苦,倾听员工心声,解决员工实际问题,提高员工的满意度。
十二、教育训练
集团面向全体员工分级分类设定教育与训练课程体系。
以教育提升员工素质,籍训练提升员工技能。
(一)新进员工岗前培训:协助新员工加速了解公司文化、人资政策、SER(社会环境与责任)知识、工业安全常识与技术实务,训练合格方能上岗。
(二)在职教育与训练:依员工职涯发展并配合岗位需求,分级分类推动,引导培养员工从技术成长为技师, 再结合集团相关计委会及职系之应知应会训练,提升员工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十三、门禁管理
(一)员工进入园(厂)区大门应佩戴厂牌。
(二)员工亲友未经准许不得带入厂区及生活区。
(三)物品管控:进入园(厂)区的所有物料、物品、文档以及其它形式之智慧财产均应遵守相关管理制度,依相应流程申请离开园(厂)区,并主动接受各门岗警卫、义警的监督。
(四)以下物品之通行受严格管控:计算机主机、笔记本电脑、光盘、磁盘、移动式存储设备(含移动硬盘、U盘、迷你电子本等)、多媒体拍摄设备(含照相机、录像机等)、可拍照手机、智能型手机等。
十四、安全
公司承诺为员工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
员工应熟悉公司的安全规章制度和处理事故的程序,严格遵守安全规则,安全使用机械,及时报告任何不安全的因素。
(一)事故发生的原因
1、不安全的环境导致事故:如不适当的支撑与防护;机械设备没有适当的防护装置或保养不佳,未能确实实施定期检查;工作场所零乱、拥挤;不适当的警示及装置;照明、通风不良、噪音过高等;
2、不安全的行为导致事故,如不适当的速度操作,未经授权操作机器;使用有缺陷的或安全装置失效的设备;未按要求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在工作中嬉戏、开玩笑;饮酒或用药后使用机器;疲劳或情绪失落时操作设备等。
3、如果工作时间内发生了事故,应立即向主管部门、安全主管报告,并获得必要的紧急援助。
如果事故及伤害很严重,必须立即寻求专业人员的帮助。
4、工伤发生时,应及时对伤员进行必要护理,伤势较重时立即派车送到附近医院急救。
5、公司有专门的急救和应急措施:有关工伤、火灾、台风、地震等突发灾害的应急措施由公司安全部门制订,并公告在指定位置上。
每个员工有责任了解这些应急程序以及安全通道,一旦发生灾害,需要立即疏散,采取急救或自救措施。
十五、职业卫生与健康
(一)公司采取有效的健康防护措施,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场所、环境何条件,并定期进行职业卫生与安全训练。
员工应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相关作业规范,正确使用防护设备和防护用品,保护自身健康。
(二)公司每年为所有员工进行免费体验,并保存记录。
特殊工种/场所(如噪声、粉尘、辐射、有毒有害物质等超过标准的场所)人员依规定加做专项体验。
十六、社会与环境责任(OHSAS18000)
(一)OHSAS18000方针:
以人为本,合法经营,关爱员工,共同成长
(二)环境方针:
十七、质量方针
质量目标:
十八、女职工保护:
指根据女职工身体结构、生理机能的特点以及抚育子女
的特殊需要,在劳动方面特殊权益的法律保护。
公司执行保护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主要规范如下:
(一)保护女职工的劳动权利。
对女职工在录用、劳动过程、升职等过程不会有歧视;
(二)保护女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与健康。
(三)对妇女职工理机能变化过程中的保护,包括对女职工的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劳动保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政策执行。
(四)对女职工的隐私、性骚扰、性侵害实施保护,具体见20.1的内容和方法。
十九、职工劳动保护设施的规定
(一)全员入职员工提供体检报告,公司免费组织在职有职业危害岗位的员工一年一次定期组织有的员工体检,离职时安排职业危害体检合格才正式办理离职手续。
(二)对已经识别有职业危害的岗位,公司免费提供劳动保护用具:劳动鞋、耳机、口罩、手套等,在室外作业的免费提供防晒工具。
(三)高温季节作业时公司免费提供防暑用具和生活用品,如:凉茶绿豆汤等饮品,高寒季节根据地域和岗位的需求免费提供保温设施。
二十、员工的合法权益的保护
(一)员工自身利益受到不当侵害时可以提交相交证据和线索越级向公司最高领导层举报和投诉,含有下列情况。
1、管理粗暴,有打骂或者侮辱行为;
2、索要贿赂;或者暗示提示提出财务或者消费的要求;
3、拉帮结派,以权谋私,不公正不平等的职位工作地点安排、薪酬福利;
4、贪污受贿,使公司或个人正当权益受到了侵害;
5、性骚扰,包括:(1)口头方式:如以下流语言挑逗对方,向其讲述个人的性经历、黄色笑话或色情文艺内容;(2)行动方式:故意触摸、碰撞、亲吻女职工的隐私部位或者敏感部位;(3)设置环境方式:即在工作场或者电讯方式传递淫秽图片、广告等,使对方感到难堪。
6、故意泄露个人隐私,或者对个人身体残废或者生理上缺失进行恶意传递或取笑。
(二)投诉的方法有电话短信、邮件、书面形式向总经理信箱投递的方式举报,公司保护举报者的隐私和权益,并会由高层领导直接在五个工作日内回复举报人的调查和处理结果;
二十一、常用电话
(一)外线电话:
火警:119
匪警:110
急救中心:120
红花岗派出所:
(二)内线电话:
消防安全值班电话:
员工投诉中心:
集团工会联合会:
举报维权热线:
工会主席求助热线:
(声明:本手册为员工入职必须了解之基本常识,更具体执行细则及规定,以公司正式规章制度及政令公文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