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鼓励类项目确认及变更-商委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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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鼓励类项目确认及变更
一、办理机构和受理范围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受理:外商投资企业鼓励类项目的确认和变更事项,需报商务部审批的,由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受理初审后报商务部。
二、申办条件
1、投资方资质: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的外商投
资企业;
2、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后,应一次性申请《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
确认书》;
3、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的,可就增资部分申请《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
项目确认书》;
4、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增资后,原则上应在批准之日起5年内提出
申请确认书,执行年限原则上不超过企业建设期;
5、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既涉及鼓励类,也涉及允许类或限制类的,只可就鼓励类申请确认书;
6、免税额度应为:投资总额(增资额)- 基建投资额–国内设备
及其它采购额–企业流动资金–中外方非现金出资(设备出资除外)。
三、办理程序
1、由区(县)外资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向原
审批机关提出确认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经初审后,转报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审核确认,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确认书》。
2、由上海市商务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直接向上海市商务委员会提出确认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确认书》。
3、由商务部批准设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向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提出确认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经初审后转报商务部审核确认。
四、申请材料清单
1、确认书申请表及申请报告;
2、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3、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或增资)的批复;
4、企业设立(或增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5、自用进口设备清单;
6、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申请鼓励类确认时需附上以前年度鼓励类确认
书(复印件)。
五、变更
1、外商投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向上海市商务委员会申请变
更《确认书》:
(1)企业名称变更;
(2)企业性质变更;
(3)企业合并或分立;
(4)用汇额变更;
(5)经审批机关确认的其他变更。
2、办理程序
(1)变更由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出具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确
认书》,企业向上海市商务委员会提交变更申请及有关材料,经审核确认,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外商投资企业免税进口设备变更事项审核单”;
(2)变更由商务部出具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确认书》,企业向上海市商务委员会提交变更申请及有关材料,经初审后转报商务部审核确认,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变更确认书。
3、申请材料清单
(1)变更确认书申请表及申请报告;
(2)批准变更的批复、批准证书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3)海关关于企业用汇额余额的证明;
(4)变更用汇额后的进口设备清单;
(5)原《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确认书》(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