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化滞后与城市化滞后程度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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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就如何理解城市化及其滞后程度提出看法,并根据这种看法,对我国的城市化滞后程度做了匡算。一、关于“城市化”和“城市化水平”按照第6届世界大城市首脑会议的提法,所谓城市化,是指人口由乡村向城市的地理位置转移和职业的转变过程。这是一个历史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人们需完成整个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深刻变化。与工业化的关系是理解城市化问题的关键。工业化之前,有城市,也有城市的发展,但不叫城市化。如同那时也有商家、酒店,但却不能称之为第三产业一样。城市化的进程是由工业化所引起的,是工业化之后的事情。城市化是工业化的必然结果。正是由于对这种必然性认识不足,致使城市化发育不足成为制约甚至阻碍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当然,工业化这一概念是在不断发展的,工业化的内容,如今已远远超出了“工业”部门。在后面的统计处理中,笔者是从整个非农产业的意义上来理解工业化这一概念的。由于上述原因,人们通常将城市化水平的本质理解为由于工业化所导致的社会劳动在城市和乡村之间的分配比例,并在统计上,将这一本质通过人口在城乡之间的分布比例来予以反应。以第五次人口普查资料计算,我国2000年城市化水平为36.22%。二、关于“城市化滞后程度”与“工业化程度”以上对城市化范畴的讨论,目的在于解决如何评价和测算“城市化的滞后程度”问题。一个相当流行的说法是:“目前世界城市化平均水平为47%,发达国家平均城市化水平为75%,……,我国只有36%”,并由此得出结论,“我国的城市化水平严重滞后。”毋庸置疑,我国目前存在一个城市化的滞后问题。但是,第一,对这一滞后需要一个程度上的测定。将关于城市化的研究乃至决策,建立在“严重滞后”这样一种由形容词所构成的判断之上,是不够的。第二,在对我国城市化滞后程度进行定量判断的时候,用发达国家或者世界的人口城市化水平做标准,则不仅不够,而且可能产生某种误导。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城市化滞后与否,应该是相对与其自身而言的,说到底,应该是相对与其自身的工业化程度而言的。所谓滞后,是滞后于工业化的发展,是城市化的水平不能和工业化相匹配,不能满足自身工业化发展的要求。所以,我国的城市化滞后及其程度,和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城市化水平没有关系,和世界平均的城市化水平也没有关系。根据上述对“城市化”范畴的理解,笔者主张将工业化的既有水平,作为评价城市化滞后程度的标准。在和工业化水平的比较中,来测定我国目前城市化相对与工业化的滞后程度。此外,笔者还认为,预测若干年后城市化所可能或应该达到的水平,也只能以工业化所可能达到的水平为依据。由于篇幅的原因,本文将不进行这样的预测。这样以来,就需要先测算“工业化程度”。用产值指标所计算出工业化程度,在这里显然是不适用的。这里,需要将工业化程度从社会劳动在不同产业间的分配比例的意义上来把握。只是,已如上述,这里的“工业”不应仅包括工业本身,而且还应该包括第二次产业的其它部分以及整个第三次产业,即通常所说的非农产业。根据第三次人口普查资料计算,我国2000年的工业化程度为50.00%。三、“城市化滞后程度”和“城市化累积缺口”测算在工业化程度和城市化水平之间有一个明显的差数,就全国来说,这一差数为工业化程度50.00%-城市化水平36.22%=13.78%。
看来,似乎可以将这一差数理解为“城市化的滞后程度”,但是:其一,这样一种理解,其背后的假定前提是,将“工业化程度”和“城市化水平”这两个相对数完全相等,视做工业化与城市化的适应状态。这是令人怀疑的。这样的适应状态将意味着,所有的乡镇企业都不复存在、整个农村不再有非农产业从业者。其二,现行的城乡人口统计,是将一些本来是城市化对象的人口,当作已经城市化了的人口予以统计了的。我国城乡人口统计所采用的是常住人口登记原则,而所谓常住人口,按《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办法》规定,是包括那些在城镇居住半年以上,而常住户口仍在乡下的那一部分人口的。就是说,人们通常所说的“农民工”,也被统计为已经城市化了的人口。但是,“农民工”是一些虽说已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从农村到城市的职业转换,却尚未能顺利实现相应的生活方式转换的人口。应该说,正是这一部分人口的存在,使城市化成为了一个“急所”,成为一项亟须大力推进的历史性任务。他们应该
是城市化的首要对象,而不应被列在城市化的任务之外。因此,需要专门探讨测算城市化滞后程度的方法。下面,笔者利用工业化程度、城市就业人数、全社会就业总人数等指标,经过一些必要的调整,来匡算城市化的滞后程度:(1)2000年,中国城镇就业人员数21274万人,就业人员总数71150万人,城镇就业人员所占比重为29.90%。(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2001》)。城镇就业人员数是个户口数,不包括乡村人口在城市就业者在内,其内容是完全城市化了的社会劳动。(2)2000年中国工业化程度50.00%,与城镇从业人员比重29.90%之间的差数为20.10%,其内容是规模为14301万的“未城市化的非农从业者”。(3)对这14301万未城市化的非农从业者,须做若干扣除,才是亟待城市化的非农业社会劳动者人数。这些扣除应包括:(a)农村教育、卫生工作者;(b)乡政府工作者;(c)农村商业、服务业从业者;
(d)不宜向城镇集中的农村企业从业者(如对本地资源高度依赖的工、矿业和手工业),等。笔者对河南省调查匡算的结果,这些扣除,总计约占其农村人口的7.20%、农村就业人员的10.90%;占其“未城市化”的非农从业者的45.0%。若用上述占农村人口7.20%比例去对全国进行匡算,则这些扣除项总计约为5,800万人,约占全国“未城市化非农从业者”的40%。即全国未城化非农从业者14301万-各项扣除5800万=8501万人。
这里,不妨与上面的“未城市化”相对应,再提出一个“待城市化”概念。这8501万劳动者,可称之为“待城市化非农从业者”。这批劳动者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已经在城市非农产业就业;另一种情况是已经在乡镇企业这类的单位就业,而这些单位从生产要素优化配置的角度看,是应该向城市集聚和迁移的。这批劳动者的共同点是,已经脱离或基本脱离农业生产,但却尚未获得城市居民身份。在中国,所谓“城市化滞后”,说到底,是因为存在这样一批“待城市化”的劳动者及其应抚养的人口。这8501万劳动者加上其应抚养人口,其总规模为:待城市化非农从业者8501万×扶养系数1.52=待城市化人口12921.5万人。
这8501万待城市化劳动者,或者12921.5万待城市化人口,是城市化滞后效应的直接承担者,是我国多年来,在城市化方面的累积缺口和我国当前城市化滞后的具体内容。换言之,给这8501万劳动者以与城市人口从业者平等的身份和有关待遇、为这12921.5万人口提供教育、居住、交通以及其它城市基础服务等,便是我国当前城市化的基本任务。需要说明的是,这些任务中是不包括为这8501人提供就业这件事情的,他们已经是从业者,且已经“工业化”,只是尚未“被城市化”。在笔者看来,提供和创造就业机会,使农业人口不断得以转变为城市人口,是工业化的任务,不能记到城市化的账上。有关方面和学者从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角度,测算出比这8501万要大得多的城市化缺口来,那是由于混淆了城市化和工业化这两个不同的概念的原故。至此,城市化滞后程度相对数的计算就是一件非常简单的事情了。就全国而言,2000年的城市化滞后程度应为工业化程度50.00%-(城市就业人数21274万人+未城市化非农就业人员14301万-待城市化非农就业人员8501万)/社会劳动者总数71150万=11.95%
当然,也可以用如下的方法更简便地算出:待城市化非农就业人员8501万/就业人员总数71150=11.95%
由于上述缺口和滞后的存在,加速城市化进程,“以城市化带动工业化”,成为当前具有历史意义的一项战略任务。在弥补这一缺口之前,我国的城市化的发展速度,无疑应该快于工业化的发展速度。笔者甚至认为,可以从这个意义上,建立一个统计上的标准,去反映全国和各地城市化的“加速”程度。就是说,对不同时期和地区的城市化发展,不仅用“城市化水平”和“城市化发展速度”指标去反映,而且用“城市化发展速度”和“工业化发展速度”两指标的差数或比值去反映。无论城市化的发展水平和发展速度是高一些还是低一些,只要是明显高于本期、本地的工业化发展速度,就应该说,其城市化是实现了“非常速”,亦即“加速”发展的。不过,按照这一思路,现行的“城乡人口统计”的标准还得做调整。已如上述,现行的不考虑“常住户口”的“常住人口”登记办法以及在此基础上所统计出的城市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