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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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行为,维护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高效集约利用,根据《义乌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自愿将依法取得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构)筑物,按规定的程序和约定的条件通过买卖、赠与、互换或其他合法方式转让给本市特定受让人的行为。

第三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应当遵循保障宅基地用益物权、节约集约利用和公开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四条国土局和农林局(农办)负责全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指导和监督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具体工作。

第五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不改变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不改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改变土地用途。受让人依法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建(构)筑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

第六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方必须持有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权能完整的不动产权证书。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全部权利人须自愿一致,并征得村级

组织同意。

第七条已完成新农村建设(含更新改造、旧村改造、“空心村”改造、“异地奔小康”工程,下同)的村庄,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国土局、农林局(农办)备案后,允许其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跨集体经济组织转让。

(一)受让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为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在同一行政村内转让取得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义乌市农村宅基地取得置换暂行办法》及相关配套政策规定的最高户型面积。

(二)跨集体经济组织转让实行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和使用权相分离,转让后使用年限最高为70年,使用期届满后受让人可优先续期,并实现有偿使用。

(三)在同等条件下,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有优先回购权,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优先受让权。

第八条未实施或正在实施新农村建设的村庄,允许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让,受让方必须是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受让后面积不超过《义乌市农村宅基地取得置换暂行办法》及相关配套政策规定的按户控制面积。

第九条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可自行协商转让,跨集体经济组织转让的也可在政府指定的交易平台公开挂牌转让。

第十条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方不得再申请新的宅基地,未实施新农村建设的农房产权互换除外。

受让方仍可在原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按《义乌市农村宅基地取得置换暂行办法》及相关配套政策和村级组织细化的实施细则参加新社区集聚或农村更新改造。

第十一条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方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必须保证转让后仍拥有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的合法住宅;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处置的按《义乌市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产权互换双方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未实施或正在实施新农村建设的村庄,双方互换后,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占有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义乌市农村宅基地取得置换暂行办法》及相关配套政策规定的按户控制面积。

第十三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自行协商转让程序:

(一)提交申请:转让双方持相关资料向宅基地所在地的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须经转让方全体权利人签字确认)。

(二)条件审查: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转让条件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前应将转让审查情况在村务公开栏内公示五个工作日。

(三)签订合同:签订转让合同,并经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鉴证或公证机构公证。

(四)产权登记: 转让双方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费用后,可持转让审查表、转让合同、不动产权证、纳税证明等相关资料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交易平台挂牌转让程序:

(一)提交申请:转让方持相关资料向宅基地所在地的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须经转让方全体权利人签字确认),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并设定受让人资格条件,出具意见书。

(二)委托挂牌:转让方持意见书、不动产权证等相关资料委托政府指定的交易平台挂牌转让。

(三)挂牌转让:交易平台按法定程序挂牌转让,确认成交,签订转让合同。受让人资格条件由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四)产权登记: 转让双方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费用后,可持转让审查表、转让合同、不动产权证、纳税证明等相关资料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应当服从公共利益需要的土地征收和城镇化及新农村建设。

第十六条跨集体经济组织转让的,受让人应与村级组织签订宅基地有偿使用合同,并按不低于农村宅基地基准地价的20%

一次性缴纳土地所有权收益,具体标准由村级组织民主决策决定。在使用年限内再次转让的不再缴纳土地所有权收益,但应扣除已使用年限。

土地所有权收益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所有权收益管理和分配按《义乌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收益分配管理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七条本细则由义乌市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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