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空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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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空域管理制度
第一节空域概述
空域的概念:空域又称空气空间,作为地球陆地和海洋上空的空气空间,是航空器进行空中航行的活动场所。
空域同国家的领土、海洋一样,也是国家的重要资源。
如同种地离不开土地,航海离不开海洋一样,各种航空航天活动都离不开空域。
民用航空运输、科学试验飞行、军队训练飞行、国土防空作战活动等,都需要使用一定的空域。
空域是一种可以反复无限使用、不需再生的自然资源,每个国家的领空就是每个国家的空域资源。
外层空间
空气空间
陆地和海洋
空域的属性:
1,资源性空域是一种可以反复无限使用、不需再生的自然资源
2,主权性p17 公海是指各国内水、领海、群岛水域和专属经济区以外的全部海域。
公海是不受任何国家主权管辖和支配的海域。
公海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国际法所规定的,各国在公海行使的权利和自由受国际法的支配和制约。
公海管理主要同过国际公约对海洋资源进行保护和利用。
公海公约第二条(4)公海上空飞行之自由
3,三维性:五层的概念p17 圆锥形的讲解
4,管理的动态性和安全性p18
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有5种理论:
空气空间完全自由论共有财产说
空气空间有限自由论国家警察权论
空气空间领土区域论是领空主权原则的理论依据,但领空主权原则是根据其思想制定的,而不是照搬领土区域论
空气空间国家主权论——确立私有财产说罗马法谚:谁拥有土地,谁就拥有土地的上空。
空气空间国际共管论
立法实践
1,《巴黎公约》无害通过权
无害通过指外国船舶(主要指商船)在不损害沿海国的安宁和平及正常秩序的条件下,可以在不事先通知或征得沿海国同意的情况下,连续不间断的通过其领海的航行权利。
关于军舰的无害通过,在国际法的理论和实践上,一般认为外国军舰通过领海应当事先征得沿海国的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中规定,“外国军用船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批准。
我国政府有权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防止对领海的非无害通过。
”
“无害”,指不损害沿海国的秩序和安全。
“通过”,是指穿过领海但不进入内水,或为了驶入或者驶出内水而通过领海的航行。
这种航行必须是继续不停和迅速前进,且不包括停船和下锚在内、不包括停靠泊船处和港口设施,但通过航行所附带发生的停泊和下锚,或者在因遇
到不可抗力或遇难所必要的或者为援助遇险或者遭难的人员、船舶或飞机的目的停泊或下锚则是允许的。
潜水艇通过时必须在海面航行并展示其国旗。
外国船舶通过时必须遵守沿海国的法律和沿海国为无害通过而制定地规章制度以及关于防止海上碰撞地国际规则。
2《芝加哥公约》P19我国《《民航法学》》第174条规定:“外国民用航空器根据其国籍登记国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订的协定、协议的规定,或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接受,方可飞入、飞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飞行、降落。
”
领空概念
1、领空territorial airspace,是指隶属于国家主权的国家的领陆和领水之上的空气空间。
领土包括领陆、领水、领空和底土。
领水包括内水和领海。
2、范围:
横向确定——国家之间的领空范围的确定方法,是以地球中心为顶点,由与国家在地球表面的领陆和领水的边界线相垂直的直线所包围的圆锥形立体空间。
纵向确定——高度尚未确定。
空气空间与外层空间的界线没有确定。
领土主权的内涵
1944年《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一条规定:“缔约各国承认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具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
”
我国《《民航法学》》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领陆和领水之上的空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领空享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
”
领空完全和排他的主权表现在4方面:
1、领空主权是自保权——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
建设国防,防御外侵。
2、领空主权是管辖权——属地管辖
3、领空主权是管理权——有权制定航空法律以及涉及到领空的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的法律规章,要求外国的航空器飞经或飞入时遵守规定。
4、领空主权是支配权——可以立法实施对领空的支配,控制、收益。
领空主权的限制:
1983年8月31日的,韩国大韩公司的KE007号航班被前苏联击落,引起了世界各国的谴责和抗议。
1984年5月国际民航组织第25届特别会议上,通过了A25-1号决议,修改芝加哥公约,增加第3分条。
“第三条分条
一、缔约各国承认,每一国家必须避免对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如拦截,必须不危及航空器内人员的生命和航空器的安全。
此一规定不应被解释为在任何方面修改了联合国宪章所规定的各国的权利和义务。
二、缔约各国承认,每一国家在行使其主权时,对未经允许而飞越其领土的民用航空器,或者有合理的根据认为该航空器被用于与本公约宗旨不相符的目的,有权要求该航空器在指定的机场降落;该国也可以给该航空器任何其他指令,以终止此类侵犯。
为此目的,缔约各国可采取符合国际法的有关规则,包括本公约的有关规定,特别是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任何适当
手段。
每一缔约国同意公布其关于拦截民用航空器的现行规定。
三、任何民用航空器必须遵守根据本条第二款发出的命令。
为此目的,每一缔约国应在本国法律或规章中作出一切必要的规定,以便在该国登记的、或者在该国有主营业所或永久居所的经营人所使用的任何航空器必须遵守上述命令。
每一缔约国应使任何违反此类现行法律或规章的行为受到严厉惩罚,并根据本国法律将这一案件提交其主管当局。
四、每一缔约国应采取适当措施,禁止将在该国登记的、或者在该国有主营业所或永久居所的经营人所使用的任何民用航空器肆意用于与本公约宗旨不相符的目的。
这一规定不应影响本条第一款或者与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相抵触。
“
特别会议后,《关于修改国际民用航空公约新第3分条的议定书》得到了许多国家的批准。
我国已于1997年7月23日向国际民航组织递交了关于该议定书的批准书。
该议定书于1998年10月1日生效。
第二节空域的分类
空域分类的作用:P22
(一)禁区(约束等级最高)
禁区指在一个国家的陆地或领水上空,禁止航空器飞行的划定区域。
一般划在政治经济中心、工业基地、军事要地和港口等重要的地区或海区上空(安全和保密),有永久性和临时性禁区两种。
字母“P”Prohibited在航图上标注。
2001年“9·11”恐怖袭击事件后,美国政府在华盛顿地区3个主要机场周围设立了空中禁区,规定任何人要驾驶飞机进入或经过这一禁区必须事先获得许可,并在进入或经过时向空中管制部门发送特殊的验证号码,否则将被视为非法闯入。
2004年,肯塔基州州长弗莱彻乘专机到华盛顿参加前总统里根的葬礼,但由于联邦航空局事先未就此事与执法部门协调好,结果飞机在进入空中禁区后被误认为是要发动恐怖袭击,导致华盛顿国会山所有人员撤离,并在附近地区引起恐慌。
(二)限制区(约束等级中等)
限制区指在一国陆地或领水上空,根据某些规定的条件,限制航空器飞行的划定区域。
一般指位于航路、航线附近的军事要地、兵器试验场上空划设的空间和航空兵部队、飞行院校等航空单位的机场飞行空域。
在规定时限内,未经飞行管制部门许可的航空器,不得飞入空中限制区;在规定时限以外,符合条件的航空器是可以飞越的。
无论如何,在飞行中都需要特别注意,哪怕仅仅是飞近限制区。
此类空域在航图上常用”R”Restricted字母加以标注。
(三)危险区(约束等级最少)
指在规定时间内,存在对飞行有危险活动的划定空域。
一般指在机场航路、航线附近划设的供对空射击或者发射使用的空间。
在规定时限内,禁止无关航空器飞入空中危险区;在规定时限以外,符合条件的航空器是可以飞越的。
此类空域在航图上常以“D”Danger表示。
一国划定禁区和限制区只能在其领空之内,而划定危险区则可以扩伸到临近的公海上空。
禁区、限制区和危险区的设置要求
划设理由:军事需要、科学试验或公共安全(地面暴力或公共秩序混乱)
一视同仁,无差别对待;
设置范围和位置应当合理;
设置说明及变更,应公布并通知他国及ICAO
(四)、防空识别区(ADIZ)
防空识别区指从地球陆地或水域的表面向上延伸的划定空域,在该空域内,为了国家安全,要求对航空器能立即识别、定位和管制。
(国防安全)
设置防空识别区的主要目的,防止国籍不明的航空器侵犯主权国领空,提示或警告进入“防空识别区”的他国航空器不要误入或闯入主权国领空
防空识别区的性质建立防空识别区,并不意味着地面国领空范围的扩大,也不意味着其领空主权向外延伸,只指建立这种空域能有效地将来犯敌机在进入领空之前予以识别。
防空识别区的实践:实践中,许多国家的航空公司对防空识别区的存在表示默认,已经构成对国家政策的某种程度上的承认。
某些别有用心的国家利用“防空识别区”制度单方面划定防空识别区,侵犯邻近国的领空主权。
我国大陆设置了跟踪监视区,其性质与防空识别区相同
2001年4月1日,美国一架EP-3军用侦察机在中国海南岛东南104公里左右处海域(位于中国专属经济区内)上空进行侦察飞行,中国两架军用飞机随即起飞对美机活动进行跟踪和监视。
飞行中,美机违反飞行规则,突然转向,同中方一架飞机相撞,中方飞机坠毁,飞行员身亡。
美机随后擅自降落在中国海南陵水军用机场。
(五)空中交通服务空域(作为了解)
概念:P25
具体级别
注:除了E,F,G类的VFR飞行,其他都需要连续的双向通讯
IFR 仪表飞行。
VFR 目视飞行
航空交通管制(Air traffic control,一般称作ATC)是指由在地面的航空交通管制员协调和指导空域或机场内不同航空器的航行路线和飞航模式以防止飞航器在地面或者空中发生意外和确保他们均可以运作畅顺,达至最大效率。
仪表飞行-飞行员按飞机上仪表的指示操纵飞机、判断飞行状态,测定飞机位置的飞行。
目视飞行-在可见天地线、地标的天气条件下,能够判明航空器飞行状态和目视判定方位的飞行。
目视飞行机长对航空器间隔、距离及安全高度负责。
A类空域为美国高空喷气航路划设的空域。
18,000英尺—60,000英尺的垂直范围,仅限IFR飞行。
B类空域为加强主要繁忙机场终端区范围内的交通管制,减小空中相撞的危险划设的空域。
主要繁忙机场是指年旅客流量350万以上或年飞行架次30万(50%以上的商业运输飞行)的机场。
通常是一级枢纽机场。
• 37个B类空域
C类空域为加强终端区范围内的交通管制,减小空中相撞的危险划设的空域。
•该终端区内的机场必须具有塔台和雷达进近管制单位,主要机场年仪表运行架次75,000以上;或主要机场和次要机场年仪表运行架次之和在100,000以上;或主要机场年旅客流量2,500,000以上这些主要机场通常是二级枢纽机场
•全美共有121个C类空域
D类空域
• 为机场区域范围内运行的IFR和VFR提供的管制空域,该机场通常是具有管制塔台的小机场。
E类空域
• 美国大陆(包括阿拉斯加和夏威夷)及海岸线向外延伸12海里之上。
通常为1200ft-18000ft。
• 600,000英尺以上的空间。
•应用最为广泛的一类空域
中低空区域:美国东部1,200英尺—1,8000英尺(不含);美国西部14,5000英尺—18,000英尺。
B、C、D类空域与A类空域间的过渡区域。
没有管制塔台的机场管制空域。
地面以上;700英尺以上。
G类空域
• G类空域。
G类空域为美国的非管制空域。
允许IFR和VFR运行,但不提供管制服务,通常为1200英尺以下。
总结:
C、D类空域
• 保持双向通讯。
• 按照管制员要求进行报告。
• 接收管制员提供的交通状况信息,并注意观察
和规避周围的航空器。
E、G类空域
• 非管制状态
• 看见—避让(See and Avoid)原则。
空域分类对终端区运行的重要意义飞行员自己掌握附近航空器的动态和协调间隔
空域分类对终端区运行的重要意义
• 保护了主要机场的仪表运行。
• 拓展了终端区内通用航空飞行的可用空间。
• 减轻了空中交通管制系统的负担。
• 美国终端区通用航空机场的空中交通服务责任清晰分明、运行要求简单有效,空域资源在保证飞行安全的前提下较好地满足了各类空域用户的需求
我国的空域划设与分类
其他概念P28,29,30
我国空域目前划设分为A、B、C、D四类,
A类空域内仅允许航空器按照仪表飞行规则飞行,对所有飞行中的航空器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并在航空器之间配备间隔;
B类空域内允许航空器按照仪表飞行规则飞行或者按照目视飞行规则飞行,对所有飞行中的航空器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并在航空器之间配备间隔;
C类空域内允许航空器按照仪表飞行规则飞行或者按照目视飞行规则飞行,对所有飞行中的航空器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并在按照仪表飞行规则飞行的航空器之间,以及在按照仪表飞行规则飞行的航空器与按照目视飞行规则飞行的航空器之间配备间隔;按照目视飞行规则飞行的航空器应当接收其他按照目视飞行规则飞行的航空器的活动情报;
D类空域内允许航空器按照仪表飞行规则飞行或者按照目视飞行规则飞行,对所有飞行中的航空器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在按照仪表飞行规则飞行的航空器之间配备间隔,按照仪表飞行规则飞行的航空器应当接受按照目视飞行规则飞行的航空器的活动情报;按照目视飞行规则飞行的航空器应当接收所有其他飞行的航空器的活动情报。
第三节空中航行规则
国际空中航行,是指航空器经过一个以上国家领土之上空气空间进行的飞行活动。
(“以上” 、“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
)国际空中航行的法律基础:
多边国际航空条约
双边航空运输协定
国际法的相关规则
国际空中航行的基本原则:属于某一国家的空气空间:领空主权原则;
不属于任何国家的空气空间:航行自由原则,但应遵守ICAO统一制定的空中航行规则。
空气空间:(1)领空:是各国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2)公空:是领土以外的陆地和水域(如公海、南极)上空的空气空间
国际空中航行的一般规则:(具体内容P31-32)
•1、展示识别标志
•2、遵守飞入国的法律和规章
•3、在设关机场降停,接受降停国的检查
•4、应携带必备的文件
•5、遵守飞入国关于货物限制的规定
•6、不滥用民用航空
公海和专属经济区上空飞行自由
1、公海(High Seas)上空——飞越自由
2、专属经济区(Exclusive Economic Zone)上空——受更多条件限制的飞越自由
•专属经济区:既不是领海,也不是公海,实行自成一类的法律制度。
沿海国在此区域内为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资源的目的,拥有主权权利;对在区域内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对海洋科学研究和海洋环境保护等方面享有专属管辖权。
航空器的“过境通行权”和“群岛海道通过权”
1.过境通行权(Right of Transit Passage):适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毫不迟延地飞越海峡;
•不对沿岸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任何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
•除因不可抗力或遇难而有必要外,不从事其他活动
•遵守ICAO制定的《空中规则》
•随时监听国际指定的主管空中交通管制机构所分配的频率或有关的国际呼救无线电频率
2.群岛海道通过权(Right of Archipelago Sea Lanes Passage)
●继续不停、迅速和无障碍地过境
群岛国可指定适当的海道和其上的空中航路,以便外国船舶和航空器继续不停和迅速通过或飞越其群岛水域和邻接的领海。
所有船舶和航空器均享有这种海道和空中航路内的群岛海道通过权。
这种海道和空中航路应以通道进出点之间的一系列连续不断的中心线划定,通过群岛海道的船舶和航空器在通过时不应偏离这种中心线25海里以上,但这种船舶和航空器在航行时与海岸的距离不应小于海道边缘各岛最近之点距离的百分之十。
如果群岛国没有指定海道或空中航路,可通过正常用于国际航行的航道,行使群岛海道通过权。
航空器行使群岛海道通过权应尽的义务,比照行使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过境通行权应尽的义务执行。
我国法关于飞行规则的相关规定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本公约于1944年12月7日订于芝加哥,1947年4月4日生效。
中国系本公约的当事国。
规定:第十二条空中规则缔约各国承允采取措施以保证在其领土上空飞行或在其领土内运转的每一航空器及每一具有其国籍标志的航空器,不论在何地,应遵守当地关于航空器飞行和运转的现行规则和规章。
缔约各国承允使这方面的本国规章,在最大可能范围内,与根据本公约随时制定的规章相一致。
在公海上空,有效的规则应为根据本公约制定的规则。
缔约各国承允对违反适用规章的一切人员起诉。
关于我国的:
(1)《民用航空法》P33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2000年7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288号发布, 根据2001年7月27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312号公布的《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的决定》进行修正)
第三条国家对境内所有飞行实行统一的飞行管制。
第四条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空中交通管制委员会领导全国的飞行管制工作。
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飞行管制,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统一组织实施,各有关飞行管制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
第三十五条所有飞行必须预先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获准飞出或者飞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的航空器,实施飞出或者飞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的飞行和各飞行管制区间的飞行,必须经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批准;飞行管制区内飞行管制分区间的飞行,经负责该管制区飞行管制的部门批准;飞行管制分区内的飞行,经负责该分区飞行管制的部门批准。
民用航空的班期飞行,按照规定的航路、航线和班期时刻表进行;民用航空的不定期运输飞行,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报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备案;涉及其他航空管理部门的,还应当报其他航空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对未经批准而起飞或者升空的航空器,有关单位必须迅速查明情况,采取必要措施,直至强迫其降落。
第四十三条机场区域是指机场和为该机场划定的一定范围的设置各种飞行空域的空间。
机场区域应当根据机场周围的地形,使用该机场的航空器的型别和任务性质,邻近机场的位置和跑道方向,机场附近的国(边)境、空中禁区、对空射击场或者发射场、航路和空中走廊的位置,以及公众利益和安全保障等因素划定。
相邻机场距离过近的,可以合划一个机场区域。
机场区域的界线通常与机场飞行(塔台)管制区的界线相同。
(3)《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CCAR-91-R1)已经2007年1月25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
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P34
(4)《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二○○三年一月十日现公布《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1],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促进通用航空事业的发展,规范通用航空飞行活动,保证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制定本条例,
(5) 《外国民用航空器飞行管理制度》】(国务院批准一九七九年仲春二十三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发布)
第四节出入境放行管理制度P34-35
第五节机场空域的保护
什么是机场净空? 机场净空就是为了保证飞机在机场能正常使用和起降的安全,根据飞机的使用特性和助航设备的性能,对机场及附近一定范围规定了几种空间限制面,这些空间限制
面就叫机场净空。
机场升降带两端称之端净空,两侧叫侧净空。
通俗的说:机场周边严格管制。
不许让鸟,航模,浓烟等上天。
道路灯光不许超过跑道灯亮度。
禁止有探照灯对空照射。
附近不能有靶场,以免有人对空射击。
加强无线电管制,保证电磁环境安全。
建筑物高度不能超标。
机场净空管理员:负责机场附近的净空管理,避免各种障碍物如鸟群,各种飞行物(风筝、气球)对机场航道的和航空器安全的影响
为什么要驱鸟
鸟虽然体积小、飞行速度不快,但飞机速度很高,当鸟与飞机相向飞行时,它们之间的相对速度就会很大。
数据表明,一只体重为1.8公斤的鸟与时速为550公里的飞机相撞,将产生25吨的冲击力,飞机相当于遭到了一枚炮弹的袭击。
鸟类和野生物撞击每年给美国民航造成了6亿美元的损失,保守估计,每年给全世界的航空业造成了15亿美元的损失。
在过去的20年间,全世界有220人死于鸟撞,鸟撞不仅给乘客的生命和财产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和危害,而且造成了航班延误等许多间接经济损失,毕竟,乘客的生命安全的重要性大于一切。
鸟撞飞机现在被世界民航组织定义为A级空难的重大危害之一。
[2-3]
撞鸟一般有两种情况:鸟撞在飞机机身上,或是被吸入发动机。
后者的危害最大。
双发、多发飞机撞鸟后,可以关闭打坏的发动机,用其他发动机航行着陆
驱鸟方式
[5]
手段特点
听觉爆竹弹发射器把类似过年过节时燃放的烟花弹装在地面的发射器里面,在飞机起降前燃放。
驱鸟车把几个驱鸟设备集成在一台车上,驱鸟员开着驱鸟车巡场。
定向声波把大分贝的声音集束在一个方向,定向声音使声音的传播距离增大,分贝增强。
超声波语音利用声波音效发出仿真天敌、同类的警告、悲鸣声。
电子爆音声波利用特殊的刺激超声波驱鸟。
煤气炮利用灌装液体煤气爆炸时发出的声音恐吓鸟类。
视觉大型激光器
低光条件下,利用532nm/500Mw/150mm的绿色激光束,像一跟绿色大棒子一样在机场的低空
区域来回挥舞,适合夜航驱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