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电网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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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况
注册名称: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英文名称: China Southern Power Grid Co.,Ltd(缩写:CSG)
法定代表人: 赵建国
注册资本: 人民币600亿元
工商注册日期:2004年6月18日
工商注册号: 440000000021704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穗路6号
邮政编码: 510623
电话: 020-********
传真: 020-********
网址:
发行人是国有重点骨干企业,主要以经营广东、广西、云南、贵州和海南五省(区)电网业务为主,是国家授权的南方五省(区)电网的唯一运营商,肩负着保证供电安全、规划南方电网、培育南方电力市场以及管理电力调度和电力交易的重要职责。

截至2010 年底,发行人资产总额4,907.73 亿元,负债总额3,322.02亿元。

2010 年,发行人完成售电量6,027 亿千瓦时,西电东送电量1,117 亿千瓦时,实现营业收入3,682.32 亿元,利润总额101.15 亿元。

截至2011 年3 月31日,发行人资产总额4,972.41 亿元。

2011 年1-3 月,发行人实现营业收入877.32亿元,利润总额19.05 亿元,目前位居世界500 强企业第149 位。

二、历史沿革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是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5号)和《关于印发<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组建方案> 和<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通知》(发改能源[2003]2101号)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由中央直接管理,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

三、出资者与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为大型中央直属企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

发行人于2002年12月29日正式挂牌并开始运作,2004年6月18日完成
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2006年12月,广东省人民政府将所持有的南方电网公司部分股权转让给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目前发行人股权结构如表所示。

股权结构表
持有人持有比例金额(亿元)
广东省人民政府38.40% 230.40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32.00% 192.00
国家电网公司26.40% 158.40
海南省人民政府3.20% 19.20
合计100.00% 600.00
除广东省人民政府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外,发行人的其他股东情况如下: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的前身是1999 年1 月经国务院批准组建的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注册资本为46 亿元,全部为国有资本。

2003 年经保监会批准,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进行重组,变更为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

2003 年7 月21 日,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取得国家工商局重新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主要从事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各类人身保险业务;人身保险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或国务院批准的资金运用业务;各类人身保险服务、咨询和代理业务;国家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等业务。

国家电网公司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在原国家电力公司部分企事业单位基础上组建的国有独资企业。

该公司于2003 年5 月13 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2,000 亿元,主要依法经营国家电网公司及有关企业中由国家投资形成并由国家电网公司拥有的全部国有资产;从事电力购销业务,负责所辖各区域电网之间的电力交易和调度;参与投资、建设和经营有关的跨区域输变电和联网工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国内外投融资业务;经国家批准,自主开展外贸流动经营、国际合作、对外工程承包和对外劳务合作等业务;从事与电力供应有关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电力生产调度信息通信、咨询服务等业务。

国家电网公司经营区域包括26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覆盖国土面积的88%以上,是全球最大的公用事业企业。

四、公司治理情况
(一)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发行人设立了董事会。

根据《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列》的有关规定,发行人接受国务院派出的国有企业监事会的监督。

根据《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1、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向国务院及有关部门请示、报告工作;2、组织制定和实施公司发展战略、发展规划、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重大资本运营项目;3、组织制定和实施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融资计划;4、组织制定和实施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组织制定和实施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清算的方案;7、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8、提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建议;9、审批子公司章程和重大决策方案;10、行使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

根据《公司章程》,公司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2、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资产处置方案和投资方案;3、拟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4、拟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5、拟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6、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及基本管理制度;7、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8、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根据《公司章程》,公司根据《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接受国务院派出的国有企业监事会的监督,支持和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根据《关于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成员调整的通知》(国资发监督[2006]204 号)和《关于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成员调整的通知》(国资发监督[2007]209 号),目前,国资委向发行人派出五名国有企业监事会专职监事。

此外,还有两名职工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内部控制制度
发行人成立以来,高度重视制度建设,颁布了一系列集体决策和内部控制制度。

1、人事管理制度
发行人制定了领导干部管理、人才锻炼、绩效评价、责任制考核、培训教育等一系列人事管理规定,干部管理方面,建立了《领导人员管理规定》、《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考核评价方法》等制度,劳动用工方面建立了《人力资源配置标准》、《责任制考核管理办法》
6、分、子公司管理制度
发行人在下属分、子公司的人、财、物方面制订了多项制度,加强对分、子公司的管理,规范分、子公司的经营。

在人力资源及薪酬方面,发行人总部负责以下管理职责:分、子公司领导班子建设,直管干部的任免、培养与管理;分、子公司人事、财务、监察、审计、调度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免前的审核同意;分、子公司正处级干部任免后的备案;审批下达分、子公司劳动工资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分、子公司工效挂钩方案审批和结算工作;组织、指导、监督分、子公司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等。

在资产管理方面,发行人总部拟订子公司资产重组方案,审定子公司下属企业的资产重组事项;审批子公司产权占有、变动、转让和注销事项;审批子公司的对外投资事项;审批分、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对外担保、抵押、或有负债、捐赠和重大资产处置事项。

在财务管理方面,发行人总部负责制定公司系统财务管理办法,并组织和监督执行:负责公司系统财务监督工作;指导、监督分、子公司的会计核算和会计决算工作;审批分、子公司的财务会计决算报告;审批各分、子公司年度预算方案,监督各分、子公司预算实施;审批分、子公司融资计划;审定子公司税后利润使用和弥补亏损事宜;审批子公司注册资本增加或减少方案;汇算清缴分公司和总部的所得税;审批和备案分、子公司重大财务事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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