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行政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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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行政立法行为具有不可诉性.
根据《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立法行为不 能成为诉讼或诉愿的对象,而对于涉及人身权、财产权方面的具 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争议,则可以提起诉讼或复议. 行政相对方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行政立法之 外的国务院各部门、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乡镇人 民政府的规定不合法的,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也可以一 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企业通过律师向特定官员行贿——法律制定部 门官员与律师一起制定相关部门立法,并且利 用专业知识,在法律中塞入企业意向或者留下 审批漏洞——企业向部门递交审批申请——官 员授意企业去找特定律师——企业通过律师费 的方式支付贿金——按照律师规划的路径并在 相关官员的帮助下,审批通过。
第一节
行政立法的含义和特点
行政立法与权力机关立法的主要区别是:
第一,立法主体不同. 权力机关立法的主体是一定级别的人民代表大 会及其常委会 ,行政立法的主体是有权的行政机 关.
第二,立法规范的内容不同. 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与行政立法有其各自的调 整范围.权力机关立法所调整的,通常是有关国家 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中的基本制度和重大问 题,而行政立法的内容通常是有关国家政治、经 济、文化事务中的具体管理问题.
4) 行政立法行为较之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更长的 时间效力. 行政立法行为的效力具有延续性 ,对同一类型的 人和事可多次反复适用,且一般只有向后的效力; 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通常是一次性的 ,一经履行 或实现即告消灭,某些具体行为,如行政处罚行为 还具有可追究既往的特征.
5) 行政立法行为必须遵循更为正规和严格的程 序规则,而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相对较简单灵活. 如行政立法行为必须采取特殊规范性的形式公 开发布;具体行政行为的形式条件可以是公开发 布的书面形式 ,也可以是一般的书面形式或口头 形式.
行政立法的立法性质
行政立法的立法性质主要体现为:
是有权的国家行政机关以国家名义创制法律规 范的行为; 所制定的行为规范属于法的范畴 ,具有普遍性、 规范性和强制性等法的基本特征; 行政立法必须遵循相应的立法程序.
行政立法虽然具有立法性质 ,但它又不属于权力 机关的立法,而是从属于权力机关的立法.
一.行政立法的含义
即有权的国家行政机关依照宪法、法律和有权机关的 授权而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
其主体是有权的国家行政机关, 其依据是法定的权限和程序, 其 结果 是行政机关所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性文件, 其性质是既有立法性质又有行政性质的行政行为.
其中
行政立法的性质
行政立法系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为实现行政职 能所实施的行政行为,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既具 有行政性又具有立法性.
第三,立法的效力不同. 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 第四,立法的程序不同. 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要遵循宪法规定的严格的 立法程序,比行政立法更为正规、严格,更注重民 主.行政机关的行政立法行为遵循特别的制定行 政法规和规章的程序,一般较简便、灵活,更注重 效率.
行政立法的行政性质
行反应——
商务部外资司原副司长邓湛、国家工商总局外商投资 企业注册局副局长刘伟、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检查司 司长许满刚,以及在商务部对面办公的北京思峰律师 事务所原主任张玉栋、注册律师刘阳,也相继被司法 机关立案处理; 在郭京毅案的行贿者名单中,有商界首富黄光裕行贿 110万元,苏泊尔公司董事长苏显泽行贿30万元。 从中略见管斑,着实让人惊呼——我国高端精英的立 法腐败时代可谓山雨欲来。
第四章
行政立法
中国首例公民状告政府行政 “立法”不作为案
2002 年 5 月,江苏省南京市美亭化工厂(位于 江宁区东山镇,下称化工厂)厂长杨春庭接到 江宁区建设局下属部门——科学园发展公司的 拆迁通知,双方因分歧太大未能达成拆迁补偿 协议,杨春庭只好依法向区建设局提起行政裁 决申请。
同年7月31日,江宁区建设局依据1996年制定的《江 宁县城镇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裁决科学园发展 公司给予化工厂拆迁补偿安置费用 135 万余元。区建 设局依据的《暂行办法》,是在1996年依据南京市的 拆迁办法制定的。 2000 年 3 月,南京市已制定了新的 拆迁办法,同时废止 1996 年的拆迁办法。 2001 年 11 月南京市又制定了新的拆迁办法并颁布实施,而江宁 区政府却一直坚持延用7年前的《暂行办法》。按南京 市2001年的拆迁办法核算,应补偿化工厂447万元; 按南京市2000年的拆迁办法,应补偿303万元;而按 江宁区1996年的《暂行办法》,却只须补偿135万元。
2) 行政立法必须严格限定在法定的权限范围之 内. 行政立法是代表国家从事的一种具有普遍约束 力和强制力的特定行政行为 ,不仅必须具备法定 的职权,而且必须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进行 .超越 法律、法规要求的立法无效 .这是较之其他具体 行政行为更为严格的、特别的限制.
3)行政立法的对象具有普遍性 ,而具体行政行为 则富于特定性. 前者不是针对特定的人和事 ;后者的对象是特定 的、个别的.前者作出的规定一经发布即对法定 范围内的人和事具有普遍约束力 ,并为后者提供 依据;后者是依据前者的规定对具体的人和事做 出处理.
对于区建设局的裁决,杨春庭认为极不合理。 2003年3月24日,他代表化工厂向南京市中级 人民法院递交了一份行政起诉状,将南京市江 宁区政府告上法庭,理由是后者不按上位法规 及时修改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致使自己损失惨重。 此案被称为中国首例公民状告政府行政“立法” 不作为案。
行政立法腐败: 郭京毅案
行政立法的主体是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
它所调整的对象主要是行政管理事务及与行政 管理密切关联的事务;
它目的是实施和执行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 ,实现 行政管理职能.
行政立法虽然具有行政性质 ,但又区别于行政机 关的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司法行为 ,主要的区别 是:
1)行政立法的主体是有权的国家行政机关. 享有行政立法权的主体是由法律特别规定的 ,并 非所有的行政机关都享有行政立法权 ,但几乎所 有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有实施一定具体行政行为 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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