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行政区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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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行政区

特别行政区

特别行政区一.设立特别行政区的依据?1.理论依据:“一国两制”构想的提出。

2.法律依据: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

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社会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二.特别行政区的概念与特点特别行政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的,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的社会经济制度的地方行政区域。

特别行政区具有以下特点:1.“一国两制”。

特别行政区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五十年不变),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制度和生活方式,不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

2.高度自治。

享有立法权、行政管理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通用自己的货币,财政独立,收入全部用于自身需要,不上缴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不在特别行政区征税。

3.当地人管理。

即所谓的“港人治港”“澳人治澳”。

三.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一)特别行政区对中央人民政府的直接从属性。

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特别行政区涉及外交、国防等国家主权方面的事务。

包括:(1)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2)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的防务;(3)任命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4)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5)解释特别行政区基本法;(6)修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

(二)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

首先,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享有广泛的自治权。

1.行政管理权。

包括经济、财政、金融、贸易、工商业、土地、航运、民航、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科学、宗教、劳工、社会服务等事项。

2.立法权。

根据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制定适用于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律效力上属于地方性法规)。

3.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4.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的权力。

包括(1)有参加外交谈判、国际会议、国际组织的权力;(2)有签订国际协议的权力;(3)有与外国设立官方、半官方机构的权力;(4)有签发特别行政区护照和旅行证的权力。

5.高度自治的其他方面。

第十二章:特别行政区制度

第十二章:特别行政区制度

特别行政区制度是我国对单一制国家结构理论的创新与发展。

一、“一国两制”与特别行政区的建立
(1)“一个国家”是“一国两制”原则的核心。

(2)“两种制度”与高度自治权是“一国两制”原则的基本特色。

高度自治权
特别行政区政府设司、局、厅、处、署等机构,组成特别行政区的行政组织体系。

(1)中央人民政府对特别行政区享有的权力包括特别行政区的创制权、特别行政区政府的组织权、主要行政官员的任免权、非常状态宣布权、外交权和防务权;
(2)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依法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司法权和终审权。

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是立法会
(一)立法会成员的任职资格(二)立法会的职权
香港澳门。

简述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基本内容

简述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基本内容

简述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基本内容
特别行政区制度是指在一个国家或地区内设立特殊政治地位和高度自治的行政区域。

其基本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高度自治:特别行政区享有较高的自治权,包括在经济、政治、法律等领域内自主决策权,具备制定和实施本地区的宪法、法律和政策的能力。

特别行政区的政府机构由本地区选举产生,并负责管理本地区的事务。

2. 特殊政治地位:特别行政区与其他地区在政治地位上存在差别。

通常情况下,特别行政区根据历史、文化、地理等因素的特殊性,享有一定程度的政治特权和权力,以便维护本地区利益和发展。

3. 部分独立性:特别行政区在某些事务上拥有相对独立的权力。

例如,在经济和贸易、教育和文化、司法和执法等方面,特别行政区享有自主性,实行与中央政府不同的政策和制度。

4. 高度稳定:特别行政区通常具有一定的法律与政治制度稳定性。

为了维护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和特殊地位,中央政府通常会在相关法律框架中确定一定的保护措施和机制,确保特别行政区的稳定运行。

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基本内容因地区和国家的不同而略有差异,但总体上都以高度自治和特殊地位为核心,旨在实现本地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八章特别行政区制度

第八章特别行政区制度

第⼋章特别⾏政区制度第⼋章特别⾏政区制度第⼀节概述⼀、特别⾏政区的概念特别⾏政区是指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设⽴的、具有⾼度⾃治权的地⽅⾏政区域。

从以下⼏个⽅⾯理解(⼀)特别⾏政区是我国单⼀制国家结构形式下的⼀个地⽅⾏政区域(⼆)特别⾏政区是享有⾼度⾃治权的地⽅⾏政区域(三)特别⾏政区直辖于中央⼈民政府特别⾏政区与⼀般地⽅的异同⼆、确⽴的理论依据——“⼀国两制”(⼀)“⼀国两制”的形成中国统⼀⽅案种种1、“邦联”模式2、“联邦”模式3、“⼀国三制”模式4、单⼀制模式“三民主义统⼀中国”模式“⼀国⼀制”“⼀国两制”“⼀国两制”的形成过程“⼀国两制”的提出(1)1978年11⽉邓⼩平在同缅甸总统会谈谈到台湾问题时指出:“在解决台湾问题时,我们会尊重台湾的现实,⽐如,台湾的某些制度可以不动,美⽇在台湾的投资可以不动,那边的⽣活⽅式可以不动。

但是要统⼀。

”(2)1978年12⽉⼗⼀届三中全会的公报⾸次以“台湾回到祖国怀抱,实现统⼀⼤业”来代替“解放台湾”的提法。

(3)1979年元旦全国⼈⼤常委会发表《告台湾同胞书》,宣布了和平统⼀祖国的⼤政⽅针,指出:⼀定要考虑现实情况,完成祖国的统⼀⼤业。

在解决统⼀问题时,尊重台湾现状和台湾各界⼈⼠的意见,采取合情合理的政策和办法,不使台湾⼈民蒙受损失,并建议两岸恢复通商、通航和通邮。

(4)1981年9⽉30⽇,叶剑英发表了《关于台湾回归祖国实现和平统⼀的⽅针政策》的讲话,具体提出了实现祖国统⼀的九条⽅针——叶九条。

标志“⼀国两制”构想的明晰化。

(5)1982年9⽉邓⼩平会见英国⾸相撒切尔夫⼈时,阐明了中国政府准备⽤“⼀国两制”的办法来解决⾹港问题的⽴场。

邓的《我们对⾹港问题的基本⽴场》的谈话,表明“⼀国两制”的构想已经成熟。

(6)1983年6⽉邓⼩平发表了《中国⼤陆和台湾和平统⼀的设想》的谈话,后来被称为邓六条,进⼀步发挥了关于台湾与⼤陆和平统⼀的构想。

同年公布的《中华⼈民共和国宪法》增加了设⽴特别⾏政区的规定,为“⼀国两制”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 -第十一章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 -第十一章
当 代



治 制

Contemporary Chinese Political Systems
第十一章当代中国特别行政区制度
通过本章的学习,理解建立特别行政区制度
的意义,认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 了解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行政机关、立法 机关、司法制度和公务员制度的职权与特点 。
第一节 特别行政区制度概述
(1)“三司”(即政务司、财政司、
律政司)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第一 级政府机构。 (2)“局”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 第二级政府机构。 (3)香港特别行政区除了设置“司” 、“局”之外,还设置“署”、“处” 等政府机构。
《澳门基本法》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
设司、局、厅、处,并设立廉政公署和审计 署独立工作。廉政专员和审计长对行政长官 负责。
二、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
1.特别行政区是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
区域
(1)特别行政区是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下的地方
行政区域。 (2)特别行政区是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基本保 留原有法律,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的特别 行政区。 (3)特别行政区是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 政区域,它享有高度自治权,不同于中华人民共和 国的一般地方行政区和民族自治区。
(2)坚持“两种制度”,即在统一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内,作为国家主体的大陆地区实行 社会主义制度,台湾、香港、澳门作为统一 国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保持原有的资本主 义制度不变。 (3)高度自治。
[多选]特别行政区是地方的政权,除在外
交、国防等方面服从中央政府外,享有高度 的自治权,包括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 司法权和终审权。
3、对行政长官提出弹劾案的职权。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全体议员的四分之一联合动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的基本结构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的基本结构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的基本结构(实用版3篇)篇1 目录1.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的基本结构概述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3.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4.民族区域自治制度5.国家行政制度、国家公务员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6.基层群众自治制度7.总结篇1正文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的基本结构是社会主义制度,其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同时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它是全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最高机关,代表着人民的根本利益,依据宪法制定和修改法律,决定国家的重大事项。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之一。

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多党派参政,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

政治协商制度是通过政治协商会议来实现的,它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实行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它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利于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增强各民族的团结。

除了上述制度外,我国还实行国家行政制度、国家公务员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等。

国家行政制度是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管理国家事务的制度。

国家公务员制度是选拔、任用、培训、考核、奖惩国家公务员的制度。

特别行政区制度是为了维护香港、澳门的繁荣稳定而实行的特殊政治制度。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我国实行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它是在城市居民委员会和农村村民委员会开展自治活动,实现基层民主管理的制度。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有利于增强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和参与政治的积极性。

总之,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的基本结构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国家行政制度、国家公务员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

篇2 目录1.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的基本结构概述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3.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4.民族区域自治制度5.国家行政制度、国家公务员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6.基层群众自治制度7.小结篇2正文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的基本结构是社会主义制度,其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包括政党制度(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特别行政区设立及其制度

特别行政区设立及其制度

特别行政区设立及其制度
特别行政区(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SAR)是中国大陆的一种行政区划。

目前中国设立了两个特别行政区,即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

特别行政区设立的背景是为了落实“一国两制”的方针,使这些地区在保持高度自治的同时纳入中国的统一管辖。

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基本法:特别行政区的设立是依据中国宪法和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进行的。

基本法是特别行政区的根本法律,规定了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法律地位、行政权限等重要内容。

高度自治:特别行政区在经济、财政、司法、外交等领域拥有高度自治权,享有相对独立的法律体系和行政管理体系。

中央政府支持:特别行政区设立后,中央政府会给予特别行政区各种支持和帮助,同时保障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和法律地位。

行政首长:特别行政区设有行政首长,负责特别行政区的行政管理和施政。

立法机构:特别行政区设有立法机构,负责特别行政区的立法工作。

司法体系:特别行政区设有独立的司法体系,包括独立的法院和法律体系。

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建立旨在保持特别行政区的繁荣稳定、发展独特文化和社会制度,同时保障特别行政区与中央政府的合作与关系。

以上是关于特别行政区设立及其制度的一般概况。

宪法笔记:特别行政区制度

宪法笔记:特别行政区制度

第五节特别⾏政区制度 ⼀、特别⾏政区的概念与特点: (⼀)特别⾏政区的概念 特别⾏政区是指在我国版图内,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专门设⽴的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实⾏特别的社会、经济制度,直辖于中央⼈民政府的⾏政区域。

(⼆)特别⾏政区设⽴的法律依据 【宪法】第三⼗⼀条 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特别⾏政区。

在特别⾏政区内实⾏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民代表⼤会以法律规定。

(三)特别⾏政区域的特点 第⼀,特别⾏政区享有⾼度的⾃治权。

⾃治权包括: (1)⾏政管理权。

除国防、外交以及其他根据基本法应当由中央⼈民政府处理的⾏政事务外,特别⾏政区有权依照基本法的规定,⾃⾏处理有关经济、财政、⾦融、贸易、⼯商业、⼟地、教育、⽂化等⽅⾯的⾏政事务。

(2)⽴法权。

特别⾏政区享有⽴法权。

特区⽴法会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常委会备案,但备案并不影响法律的⽣效。

(但若全国⼈⼤常委会认为特别⾏政区制定的法律同基本法冲突了,可以发回,不能修改或撤销,然⽽⼀旦发回该法律就⽴即失效了,但对以前的判决不具有溯及⼒) (3)独⽴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特别⾏政区法院独⽴进⾏审判,不受任何⼲涉;特别⾏政区的终审法院为审级,该终审法院的判决为最终判决。

(4)⾃⾏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的权⼒。

中央⼈民政府可授权特别⾏政区依照基本法⾃⾏处理有关对外事务。

如:签发护照和其他旅⾏证件;实⾏出⼊境管制;国际协议是否适⽤特别⾏政区发表意见;参与和⾹港有关的外交谈判。

第⼆,特别⾏政区保持原有资本主义制度和⽣活⽅式50年不变。

《⾹港基本法》和《澳门基本法》都规定,在特别⾏政区不实⾏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活⽅式50年不变。

这⼀规定充分体现了“⼀国两制”的基本⽅针。

第三,特别⾏政区的⾏政机关和⽴法机关由该区永久性居民依照基本法的有关规定组成。

永久性居民是指在特别⾏政区享有居留权和有资格依照特别⾏政区法律取得载明其居留权和永久性居民⾝份证的居民。

我国特别行政区制度_公司规章制度

我国特别行政区制度_公司规章制度

我国特别行政区制度_公司规章制度我国特别行政区制度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

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一、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和行政地位(一)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可以根据基本法规定、按既定程序制定法律,但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政府任命。

特别行政区不能行使国家主权。

特别行政区的外交事务,由中央政府统一管理;防务由中央政府负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宣布战争状态或香港、澳门进入紧急状态,中央政府可以发布命令在特别行政区实施有关全国性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如认为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不符合基本法有关条款,可将有关法律发回,但不作修改。

发回的法律立即失效。

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

(二)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特别行政区可实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不同的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制度。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除了有关国防、外交,以及其他有关体现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并且不属于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法律外,其他均不在特别行政区实施。

中央政府所属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不得干预特别行政区依法自行管理的事务。

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和政府机构由当地人组成。

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在不与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废除和修改法律。

特别行政区享有司法终审权。

特别行政区的财政收入不上缴中央政府,中央政府也不在特别行政区征税。

特别行政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同各国、各地区以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经济、文化联系,签订双边和多边经济、文化、科技等协定,参加各种民间国际组织,自行签发出入本特别行政区的旅行证件。

高二政治下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考点归纳

高二政治下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考点归纳

高二政治下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考点归纳高二政治下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考点归纳1.识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各种政体特征。

2.理解:一国两制3.运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国两制。

(一)重点突破1.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1)主要容①含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按照集中制原则,由人民选举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统一领导国家事务的政治制度。

②地位:它是我国人民管理自己国家的组织形式,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A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直接体现我国人民专政的国家性质。

这一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宗旨的直接体现。

它保证了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能够逐步实现人民专政的历史任务。

B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建立其他有关的国家管理制度的基础。

全国人大通过制定宪法和法律,建立一整套有关国家生活的制度;人民代表大会依照法律组建其他国家机关。

③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是集中制主要表现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人民代表大会集体行使职权,在法律的制定和重大问题的决策上,由人民代表大会充分讨论,决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以真正集中和代表人民的意志,代表人民的利益;在贯彻执行上,实行严格的责任制,保证国家权力机关的决定能够迅速有效地实施。

④人民代表产生的方式,任期及其权利和义务A产生方式;县以上(不含县级)各级人大代表分别由下一级人代大会选出。

县以下(含县级)各级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B任期:县以上(含县级)各级人大代表每届任期五年。

县以下人大代表每届任期三年。

C权利:发言、表决免责权}提案权;质询权等。

D义务:模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密切联系群众,经常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接受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监督;等等。

⑤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职权及其体系A性质: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决定全国和各级地方一切重大事务。

02-3第二编--宪法基本制度(第十三章-国家形式-下)

02-3第二编--宪法基本制度(第十三章-国家形式-下)

一、我国国家结构形式
——我国是单一制的多民族国家。
二、我国采取单一制的原因
1. 历史传统 2. 民族分布和民族成分状况 3. 现代化建设需要 4. 国防建设和领土安全需要
三、我国实行单一制的优越性
1. 有利于国家的独立和统一; 2. 有利于国家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建设; 3. 有利于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和发展。
--行政主导,司法独立,行政和立法相 互制衡、相互配合的同时重在配合。
(二)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 1.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2. 予以保留的原有法律 3. 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 4. 适用于特别行政区的全国性法律
5. 适用于特别行政区的国际条约
第五节 国家的象征
一、国旗 二、国徽 三、国歌
3.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第一,民族立法权〔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第二,变通执行权 第三,财政经济自主权 第四,文化、语言文字自主权 第五,组织公安部队权 第六,少数民族干部具有任用优先权
四、民族区域自治的优越性
1.有利于贯彻民主集中制; 2.有利于少数民族充分行使自治权; 3.有利于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和发展。
五、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
1.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 助关系,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 2.大力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经济和文 化。 3.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 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反对大 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 对地方民族主义。
第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节 特别在行政区
一、“特别行政区”是“一国两制”构 想的产物
(二)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 1. 行政管理权; 2. 立法权;
3. 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4. 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的权力; 5. 其他

第十三章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和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

第十三章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和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
(四)司法独立
司法机关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行政区的司法独立于行政、立法之外,其活动不受任何干涉。特别行政区享有终审权,并为此设立终审法院,以保持特别行政区司法制度的独立性。
7、行政长官的性质和地位
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特别行政区。同时他又是行政机关的行政首长,领导特别行政区政府。
5、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性质
从政权性质来看,根据“一国两制”方针,特别行政区的社会经济制度既然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那么,按照上层建筑一定要适应经济基础的要求的原理,特别行政区的政治制度不应是社会主义的,即它不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制度。
建立港、澳同胞自己的政权,也就是实行港人治港、澳人治澳,其标准必须是以爱国者为主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的港人、澳人来治理香港、澳门。因此,特别行政区政权应该是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政权,是在统一的社会主义国家内的特殊的地方政权,它既不同于内地的人民民主专政政权,也不同于资本主义国家的资产阶级专政政权。
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除第一届另有规定外,每届任期4年。
15、立法机关的组成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组成。非中国籍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和在外国有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也可当选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所占比例不得超过立法会全体议员的20%。
①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②享有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力。自治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有关本地方实行区域自治的组织和活动原则、自治机关的构成和职权等内容的综合性的规范性文件;单行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在自治权的范围内,根据当地民族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的关于某一方面具体事项的规范性文件。③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④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宗教信仰自由。⑤保持或者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⑥自主安排、管理、发展经济建设事业。⑦自主发展教育、科技、文化等社会事业。

特别行政区的含义是什么

特别行政区的含义是什么

特别行政区的含义是什么?特别行政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的,享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生活方式的地方行政区域。

特别行政区是我国为以和平方式解决历史遗留下来的香港问题、澳门问题和台湾问题而设立的特殊的地方行政区域。

特别行政区的建立构成了我国单一制的一大特色,是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在我国具体情况下的创造性运用。

特别行政区有哪些特点?特别行政区相对于我国的其他地方行政区域(自治区)来说具有以下特点:(1)在特别行政区实行不同于祖国内地的政治和经济制度。

我国宪法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实行“一国两制”,即在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大陆主体部分坚持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这一前提下,为解决香港、澳门、台湾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根据宪法的规定建立特别行政区,在一个相当的时期内,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制度和生活方式,不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

(2)特别行政区行使的权力不同于普通地方机关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特别行政区是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但与其他一般行政区域不同,它实行高度自治,依照法律的规定享有文法权、行政管理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特别行政区通用自己的货币,财政独立、收入全部用于自身需要,不上缴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不在特别行政区征税。

(3)特别行政区的事务由当地人进行管理。

即特别行政区的政权机关由当地人组成,中央人民政府不派遣干部到特别行政区担任公职。

中央人民政府与特别行政区政府是什么关系?中央人民政府对特别行政区的统一领导。

全国人大分别于1990年和1993年通过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两个基本法的第一条规定: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第十二条规定: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

这是将我国宪法的规定具体化。

可见,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分,是地方一级行政区域;特别行政区政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级地方政权,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是在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内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但它不享有国家主权;没有外交和国防方面的权力,也不是—个独立的政治实体。

中国特别行政区介绍

中国特别行政区介绍
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可独立处理本地区事务,促进经济、 社会、文化发展。
特别行政区法律地位
01
02
03
宪法保障
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其法律地位由宪法保障。
基本法规范
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由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规 定了特别行政区的制度、 权力和义务。
司法独立
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独 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 机关、立法机关干涉。
繁荣稳定。
经济发展模式对比及启示
香港
01
以金融、贸易、物流和专业服务等为主导的现代化经
济体系,被誉为“东方之珠”。
澳门
02 以旅游博彩业为龙头,多元经济共同发展的产业结构
,被誉为“世界四大赌城”之一。
启示
03
特别行政区的经济发展模式展示了开放、多元和创新
的特点,为内地经济发展提供了有益借鉴。
社会文化特色及传承价值
特别行政区设立背景
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实现国家和平 统一,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 。
特别行政区设立目的
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通过设立特别行政区,确保中国对香港、澳门等地区的主权和领 土完整。
实现“一国两制”方针
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保持原有的社会、 经济制度不变。
促进地区繁荣稳定
中国特别行政区介绍
汇报人: 2023-12-06
目 录
• 引言 • 香港特别行政区 • 澳门特别行政区 • 台湾地区 • 比较分析 • 国家对特别行政区支持政策解读
01
引言
特别行政区概念与背景
特别行政区定义
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为实现 “一国两制”方针,在特定地区设立 的享有高度自治权的行政区域。

特别行政区体制

特别行政区体制

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一、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性质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决定着特别行政区各种政权机关的组织、地位、作用及相互关系,对于确保“港人治港”、“澳人治澳”,进而保证特别行政区的稳定和繁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模式香港、澳门实行独特的符合香港、澳门实际情况的行政长官制。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既不采用内地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也不照搬国我的三权分立制度,更不沿用香港、澳门原来的总督制。

“行政长官制”,是指以行政长官所领导的政府为主导方面,奉行司法独立、行政与立法互相制衡配合,而且重在配合的一种根本政治制度。

特别行政区是:司法独立;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之间既互相制衡、又互相配合,而且重在配合。

行政与立法相互制衡体现在以下方面:⑴行政长官决定是否签署法案;⑵行政长官有权解散立法会;⑶立法会可以迫使行政长官辞职;⑷立法会有权弹劾行政长官;⑸行政机关对立法机关负责;①执行立法会通过并生效的法律②定期向立法会作施政报告③答复立法会议员的质询④征税和公共开支须立法会批准行政与立法配合表现:⑴在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分别设有协助行政长官决策的机构,即香港的行政会议和澳门的行政会。

这两个机构的成员由行政长官从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立法会议员和社会人士中委任。

行政长官在作出重要决策,向立法会提交法案,制定附属法规(或行政法规)和解散议会之前,须征询行政会议(行政会)意见,行政长官如不采纳行政会议多数成员的意见,应当将具体理由记录在案。

⑵按照法定程序,行政长官在解散立法会之前除了须征询行政会议意见外,还应先进行协商,经与立法会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才可以行使解散权。

⑶在立法会举行会议时,政府应当委派官员列席并代表政府在会议上发言,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以便相互了解沟通。

⑷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部分议员由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而该选举委员会也是选举产生行政长官的同一个选举委员会,这部分议员能够较多地支持行政长官的工作和政策。

中国政治制度的基本结构

中国政治制度的基本结构

中国政治制度的基本结构基于以上认识,我们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制度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宪法制度,政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国家元首制度,国家行政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司法制度,军事制度,干部人事制度,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选举制度,以及基层自治与民主制度等。

人民民主专政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体,它居于中国政治制度多层次结构中的内层,是中国最根本的政治制度。

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是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领导中国人民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过程中,把马克思主义的无产阶级专政学说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而发展出来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无产阶级专政形式。

人民民主专政制度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首先是国家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在我国现阶段,人民指的是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

全体人民当家作主,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享有各项民主权利。

这是人民民主专政最基本、最重要的内容,它表明我国实行的民主是历史上最广泛、最真实的民主。

人民民主专政制度还规定工人阶级是中国的领导阶级,工农联盟是中国国家政权的阶级基础。

人民民主专政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建立了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

人民民主专政作为我国最根本的政治制度,决定和制约着其他一切政治制度。

它体现在国家基本政治制度和其他具体政治制度之中,并且贯穿于这些制度的全过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集中体现。

宪政的本质就是民主政治,人民直接或通过其代表制定宪法来确立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公民的政治地位和权利、国家机构的设置等。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人们行为的基本规范,是其他法律、法规等赖以产生、存在、发展和变更的基础和前提条件,是一个国家政治制度的核心。

宪法规范是一种根本性的法律规范,它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宪法,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行事,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行为。

简述一国两制的涵义及其基本内容(一)

简述一国两制的涵义及其基本内容(一)

简述一国两制的涵义及其基本内容(一)
一国两制的涵义及其基本内容
什么是一国两制?
•一国两制是指在一个国家的体制下,存在两种不同的制度安排和社会制度。

具体而言,这个概念最早是指中国在处理香港、澳门回归问题时所采取的政策安排。

一国两制的基本内容
高度自治
•一国两制的核心是给予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力。

这意味着特别行政区在绝大多数事务上享有自主权,如经济管理、金融制度、财政预算等。

只有在国防、外交等少数重大事务上需要依靠中央政府的支持和指导。

共同繁荣
•一国两制强调特别行政区与中央政府之间的合作与共享。

特别行政区在保持高度自治的同时,也要与中央政府保持密切联系,共同促进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实现共同繁荣。

保持稳定
•一国两制的目标是保持特别行政区的稳定和繁荣。

中央政府承诺不干预特别行政区的内部事务,特别行政区则通过建立法治框架和合理的政策,确保社会的稳定和秩序的维护。

高度自由
•一国两制将保护特别行政区的现有社会制度、经济制度和生活方式,确保公民的各项权利和自由得到维护和尊重。

由于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力,其居民拥有较大的言论自由、新闻自由和集会自由的空间。

结语
一国两制作为一个行之有效的政治制度安排,为香港和澳门的回归提供了解决方案。

通过给予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的权力,并与中央政府建立合作关系,以维持稳定、促进繁荣和保护自由,一国两制实现了特别行政区和中央政府的共赢。

特别行政区制度第6章

特别行政区制度第6章

• • • • •
2、立法会 、 (1)立法权 ) (2)监督权 ) (3)弹劾权 ) 3、司法机关( 3、司法机关(略)
• • • •
4、行政长官与立法会的关系三方面 、 (1)行政长官对立法会负责 ) (2)互相制衡 ) (3)相互配合 )
• 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同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同 。( 香港) 香港) • 行政长官 • 立法会 • 司法机关
第六章
第一节
特别行政区制度
“一国两制”与特别行政区制度 一国两制”
一、“一国两制”的科学构想的涵义与必然 一国两制” 性 • 1、涵义 、
• 2、“一国两制”是中共和政府为了实 、 一国两制” 现祖国统一大业,根据世界的现实、 现祖国统一大业,根据世界的现实、历 史的状况和中国的实际提出来的科学构 想。
• (1)“一国两制”科学构想是根据世 ) 一国两制” 界现实提出来的。 界现实提出来的。 • 当代世界的现实,简言之,就是一个世 当代世界的现实,简言之, 界市场,两种社会制度。 界市场,两种社会制度。 • (2)“一国两制”的科学构想,是在 ) 一国两制”的科学构想, 尊重历史的条件下提出来的。 尊重历史的条件下提出来的。 • (3)“一国两制”的科学构想,又是 ) 一国两制”的科学构想, 依据中国现代化建设的客观实际提出来 的。
• (1)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 )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 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 (2)享有独立的地方财政权。 )享有独立的地方财政权。 • (3)享有独立的外事权。 )享有独立的外事权。 • 特区可以“中国台、港、澳“的名义单 特区可以“中国台、 独同各国、 独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 和发展经济、文化联系。 和发展经济、文化联系。

我国的国家制度包括哪些制度

我国的国家制度包括哪些制度

我国的国家制度考生应当重点掌握我国宪法和法律中有关国家性质和国家形式的基本制度。

主要包括国体-人民民主专政制度,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选举制度和地方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特别行政区制度。

1.国体也称为国家性质,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

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体,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

无产阶级专政理论是马克思国家理论的精髓所在。

人民民主专政理论是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中国革命过程中,将马克思主义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论同中国国情相结合,是对无产阶级专政理论的丰富和发展,是无产阶级专政理论在中国具体历史条件下的产物。

人民民主专政在国家领导权、阶级基础、国家职能和历史使命方面与无产阶级专政是一致的。

人民民主专政是人民民主和人民对极少数敌对分子专政的有机统一和结合。

其中,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是实现对敌人专政的前提和基础,对敌人实行专政是人民民主的有力保障。

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特色是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以及爱国统一战线的存在和发展。

在上述内容中,考生应当明确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国家性质,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理论的产生和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这些是考生理解的难点所在。

考生应掌握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特色。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一项根本的政治制度,属于政体的范畴。

这一部分内容是重点,也是难点。

考生应当掌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概念、特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什么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哪些优越性,怎样坚持和完善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3.选举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的基础性环节。

选举制度的民主与否,直接关系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落实。

考生应当理解和掌握选举制度的概念和作用。

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是这一部分内容的重点。

考生应当明确选举制度的四个基本原则的确切含义和内容,以及法律确定该原则的意义所在和未来应如何完善这些原则。

我国选举制度与资本主义国家选举制度相比,在物质保障和法律保障方面有着重大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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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行政长官的职权
(1)领导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2)负责香港《基本法》和依照香港《基本法》适用 香港的其他法律的执行;
(3)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公布法律;
(4)签署立法会通过的财政预算案,将财政预算、决
算报中央人民政府备案;
(5)决定政府政策和发布行政命令;
(6)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各司(局)长、正副司(局)长等主要官 员; (7)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级法院法官和公职人员; (8)执行中央人民政府就香港《基本法》规定的有关事务发出的指令; (9)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处理中央授权的对外事务和其他事务; (10)批准向立法会提出有关财政收入或支出动议;
(4)行政长官有下列情况之一必须辞职: a.因严重疾病或其他原因无力履行职务;
b.因两次拒绝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仍
以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所争议的原案,而行政长官仍拒绝签署; c.因立法会拒绝通过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 的立法会继续拒绝通过所争议的原案。 行政长官短期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政务司长、财政司长、律政司长依 次临时代理其职务。
法会前,须征询行政会议的意见,并在其一任任期内只能解散
立法会一次。
立法会有权弹劾行政长官
立法会全体议员的四分之一联合动议,指控行政长官有严重
违法或渎职行为而不辞职,经立法会通过调查,立法会可以
委托终审法院首席法官负责组成独立的调查委员会,如果调
查委员会认为证据确凿,立法会以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
过,可提出弹劾案,报请中央人民政府批准。
( 5 )行政长官在做出重要决策、向立法会提交法案、
制定附属法规和及解散立法会前,须征询会议的意见 和教育; ( 6 )行政长官如果不采纳行政会议多数成员地的意 见,应将具体理由纪录在案。
7。廉政公署
主要任务是反对贪污,提倡廉洁,主要是清查政府部
门的贪污行为。独立工作,直接对行政长官负责。
(二)行政机关
别行政区的整体利益,可在3个月内将法案发回立法会重议,立
法会如以不少于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原案,行政长官必 须在1个月内签署公布或依法解散立法会。
如果行政长官拒绝签署立法会再次通过的法案,或者立法会拒
绝通过政府所提出的财政预算和其他重要法案,经协商仍不能
取得一致意见,行政长官可以解散立法会。行政长官在解散立
(11)根据安全和公共利益的考虑,决定政府官员或其他负责政府公务的人员
是否向立法会作证和提供证据;
(12)赦免或减轻刑事犯罪的刑罚;
(13)处理请愿、申诉事项。
5。行政长官与立法会的关系
(1)行政长官对立法会负责: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必须遵
守法律,对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负责。
(2)相互制衡;行政长官认为立法会通过的法案不符合香港特
不能继续适用。
(五)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务员
1。公务员的范围 根据基本法,公务人员是指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各部门任 期的人员,不仅包括事务类公务员,也包括政务类公务人员,
即政府各部门的主要官员。
主要包括:
香港永久性居民的公务人员;
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籍公
务人员;
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在香港政府各部门,包括警察部门任职的
(3)相互配合。
指行政与立法应有沟通、合作,共同构筑和谐、共 进的关系,以求决策正确,处事高效,更好地为港 人整体利益服务。
6。行政会议: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会议是协助行政长官决策的机 构。本身不是决策机构,也不同于行政机关,但确 是行政长官决策中的重要一环。行政会议意见对行 政长官决策有影响力,但没有约束力。
新和突破。
特别行政制度的内涵:
(1)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
(2)在大陆坚持社会主义制度的前提下,特别行政区实行资本主
义制度;
(3)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行政管理权、立法权和独立的
司法权力;享有独立的地方财政权,实行独立的税收制度;享有
独立的外事权,但不是外交权)。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
行不同于省、自辖市、自治区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制度,在立
法、行政、司法制度方面享有高度的独立性。
中央政府的法律、法规除特别规定外,一般不在特别行政区 内实施。但特别行政区是统一的国家的组成部分,不能行使 国家主权。整个国家的外交、国防等权力由中央统一行使。
★ 特别行政区是对单一制下地方政府传统权力范围的一种创
1、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是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
特别行政区政府首长是行政长官。特别行政区政府设 政务司、财政司、律政司和各局、处、署。
2、特别行政区政府的职权:
制定并执行政策;
管理各项行政事务; 办理中央人民政府授权的对外事务; 编制并提出财政预算、决算; 拟定并提出法案、议案、附属法规;
委派官员列席立法会,并代表政府发言。
公务人员;
原香港公务人员中的或持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 证的英籍和其他外籍公务人员; 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聘请的英籍和其他国籍的公务人员。
2。公务员的管理:
( 1)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各部门任职的公务人员,必须是 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但基本法第 101条对外籍公务人
员另有规定者或法律规定某一职级以下者不在此限; (2)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在香港政府各部门,包括警察部
(1)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年满40周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 满20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产生。 (2)行政长官的产生包括提名和任命两道程序。基本法规定“香港 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
任命”。
(3)任期5年,可连任一次。 行政长官必须依法宣誓,拥护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 别行政区,廉洁奉公、尽忠职守。
2、立法会的产生和任期
( 1)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 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组成。但非中国籍的香港特别 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和在外国有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 居民也可以担任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其所占比例不得 超过立法会全体议员的20%。
(2)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由选举产生。根据香港特别行政 区基本法,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第一届至第三届产生办 法的规定,立法会选举是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的结合。直接 选举是全体选民一人一票选举立法会议员。间接选举是由工
商界、金融界、专业界、劳工、社会服务、宗教等界的团体
选举立法会议员,以及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选举委员会选举
立法会议员。
( 3 )关于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立法会议员的比例
没有确定,只是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
则而定,最终达至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目标。
(4)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任期为 2年外, 其余每届任期4年。
3、立法会职权
(1)立法权; (2)监督权;
(3)弹劾权;
(4)其他职权,包括同意终审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
席法官的任免,接受香港居民申诉并做出处理等。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如立法会备案的法定不符
合基本法或法定程序,全国过人大常委会可以将其
发回重审,但不作修改。发回重审的法律立即失效,
特别行政区制度
LOREM IPSUM DOLOR
一、特别行政区的建立
1 、 1997 年 7 月 1 日,香港政权顺利从英国政府归还给中华人 民共和国政府,成功创立了我国第一个特别行政区 —— 香港 特别行政区。
2 、 1999 年 12 月 30 日,中国人民共和国政府对澳门恢复行使
主权。
★恢复对香港、澳门行使主权,并不说明“一国两制”成功
门任职的公务人员均可留用;
(3)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可任用原香港公务人员中的或持有香 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英籍或其他国籍认识,担任 政府部门的各级公务人员。 但下列各职级的官员必须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
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各司司长、副司长,各局局长,
廉政专员,审计署署长,警务处处长,入境事务处处长,海关 关长;
行政机关对立法会负责,执行立法会通过并已生效的法
律,定期向立法会会议作施政报告,答复立法会议员的质
询,征税和公开开支必须经立法会批准。
律政司主管刑事检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扰。
(三)特别行政区立法会
1。立法会的性质和地位 立法会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立法会议员可根据 法律规定并依照法定程序个别或联合提出法律草案,立法会通过的法律 草案,行政长官没有否决权。但可以拒绝签署,立法会对行政长官拒绝
行政区高度自治权,包括司法方面的终审权,终审法院由此
产生,它受理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的最后一级上诉,
不必上诉到北京。
法官:终身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应由在外国无居
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法
官的任用由独立委员会进行推选,经立法会同意任免。
审判原则:独立审判原则;遵循判例原则;公平的诉讼程 序原则;实行陪审制度原则。
运作,还有更多问题、谈判和斗争仍处于进行时,还有很多
运作制度需要建立和完善。
二、理论依据
1、法理依据:宪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
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以法律规定。
2、特别行政区享有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所没有的高度的自治权,
(这种自治权力在许多方面超过联邦制下成员邦或国的权力。)实
其职能包括:
(1)协助行政长官决策;
(2)行政会议成员由行政长官从行政机关的主要官
员、立法议员和社会人士中委任,其任免由行政长
官决定,任期不超过行政长官的任期; (3)成员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 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行政长官可以邀请有关 人士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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