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行政区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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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和突破。
特别行政制度的内涵:
(1)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
(2)在大陆坚持社会主义制度的前提下,特别行政区实行资本主
义制度;
(3)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行政管理权、立法权和独立的
司法权力;享有独立的地方财政权,实行独立的税收制度;享有
独立的外事权,但不是外交权)。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
门任职的公务人员均可留用;
(3)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可任用原香港公务人员中的或持有香 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英籍或其他国籍认识,担任 政府部门的各级公务人员。 但下列各职级的官员必须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
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各司司长、副司长,各局局长,
廉政专员,审计署署长,警务处处长,入境事务处处长,海关 关长;
(3)相互配合。
指行政与立法应有沟通、合作,共同构筑和谐、共 进的关系,以求决策正确,处事高效,更好地为港 人整体利益服务。
6。行政会议: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会议是协助行政长官决策的机 构。本身不是决策机构,也不同于行政机关,但确 是行政长官决策中的重要一环。行政会议意见对行 政长官决策有影响力,但没有约束力。
商界、金融界、专业界、劳工、社会服务、宗教等界的团体
选举立法会议员,以及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选举委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会选举
立法会议员。
( 3 )关于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立法会议员的比例
没有确定,只是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
则而定,最终达至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目标。
(4)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任期为 2年外, 其余每届任期4年。
( 5 )行政长官在做出重要决策、向立法会提交法案、
制定附属法规和及解散立法会前,须征询会议的意见 和教育; ( 6 )行政长官如果不采纳行政会议多数成员地的意 见,应将具体理由纪录在案。
7。廉政公署
主要任务是反对贪污,提倡廉洁,主要是清查政府部
门的贪污行为。独立工作,直接对行政长官负责。
(二)行政机关
(11)根据安全和公共利益的考虑,决定政府官员或其他负责政府公务的人员
是否向立法会作证和提供证据;
(12)赦免或减轻刑事犯罪的刑罚;
(13)处理请愿、申诉事项。
5。行政长官与立法会的关系
(1)行政长官对立法会负责: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必须遵
守法律,对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负责。
(2)相互制衡;行政长官认为立法会通过的法案不符合香港特
4。行政长官的职权
(1)领导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2)负责香港《基本法》和依照香港《基本法》适用 香港的其他法律的执行;
(3)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公布法律;
(4)签署立法会通过的财政预算案,将财政预算、决
算报中央人民政府备案;
(5)决定政府政策和发布行政命令;
(6)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各司(局)长、正副司(局)长等主要官 员; (7)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级法院法官和公职人员; (8)执行中央人民政府就香港《基本法》规定的有关事务发出的指令; (9)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处理中央授权的对外事务和其他事务; (10)批准向立法会提出有关财政收入或支出动议;
特别行政区制度
LOREM IPSUM DOLOR
一、特别行政区的建立
1 、 1997 年 7 月 1 日,香港政权顺利从英国政府归还给中华人 民共和国政府,成功创立了我国第一个特别行政区 —— 香港 特别行政区。
2 、 1999 年 12 月 30 日,中国人民共和国政府对澳门恢复行使
主权。
★恢复对香港、澳门行使主权,并不说明“一国两制”成功
行不同于省、自辖市、自治区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制度,在立
法、行政、司法制度方面享有高度的独立性。
中央政府的法律、法规除特别规定外,一般不在特别行政区 内实施。但特别行政区是统一的国家的组成部分,不能行使 国家主权。整个国家的外交、国防等权力由中央统一行使。
★ 特别行政区是对单一制下地方政府传统权力范围的一种创
(1)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年满40周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 满20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产生。 (2)行政长官的产生包括提名和任命两道程序。基本法规定“香港 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
任命”。
(3)任期5年,可连任一次。 行政长官必须依法宣誓,拥护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 别行政区,廉洁奉公、尽忠职守。
1、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是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
特别行政区政府首长是行政长官。特别行政区政府设 政务司、财政司、律政司和各局、处、署。
2、特别行政区政府的职权:
制定并执行政策;
管理各项行政事务; 办理中央人民政府授权的对外事务; 编制并提出财政预算、决算; 拟定并提出法案、议案、附属法规;
委派官员列席立法会,并代表政府发言。
3、立法会职权
(1)立法权; (2)监督权;
(3)弹劾权;
(4)其他职权,包括同意终审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
席法官的任免,接受香港居民申诉并做出处理等。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如立法会备案的法定不符
合基本法或法定程序,全国过人大常委会可以将其
发回重审,但不作修改。发回重审的法律立即失效,
2、立法会的产生和任期
( 1)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 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组成。但非中国籍的香港特别 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和在外国有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 居民也可以担任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其所占比例不得 超过立法会全体议员的20%。
(2)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由选举产生。根据香港特别行政 区基本法,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第一届至第三届产生办 法的规定,立法会选举是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的结合。直接 选举是全体选民一人一票选举立法会议员。间接选举是由工
不能继续适用。
(五)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务员
1。公务员的范围 根据基本法,公务人员是指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各部门任 期的人员,不仅包括事务类公务员,也包括政务类公务人员,
即政府各部门的主要官员。
主要包括:
香港永久性居民的公务人员;
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籍公
务人员;
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在香港政府各部门,包括警察部门任职的
公务人员;
原香港公务人员中的或持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 证的英籍和其他外籍公务人员; 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聘请的英籍和其他国籍的公务人员。
2。公务员的管理:
( 1)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各部门任职的公务人员,必须是 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但基本法第 101条对外籍公务人
员另有规定者或法律规定某一职级以下者不在此限; (2)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在香港政府各部门,包括警察部
(4)行政长官有下列情况之一必须辞职: a.因严重疾病或其他原因无力履行职务;
b.因两次拒绝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仍
以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所争议的原案,而行政长官仍拒绝签署; c.因立法会拒绝通过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 的立法会继续拒绝通过所争议的原案。 行政长官短期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政务司长、财政司长、律政司长依 次临时代理其职务。
行政区高度自治权,包括司法方面的终审权,终审法院由此
产生,它受理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的最后一级上诉,
不必上诉到北京。
法官:终身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应由在外国无居
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法
官的任用由独立委员会进行推选,经立法会同意任免。
审判原则:独立审判原则;遵循判例原则;公平的诉讼程 序原则;实行陪审制度原则。
其职能包括:
(1)协助行政长官决策;
(2)行政会议成员由行政长官从行政机关的主要官
员、立法议员和社会人士中委任,其任免由行政长
官决定,任期不超过行政长官的任期; (3)成员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 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行政长官可以邀请有关 人士列席会议;
(4)行政会议由行政长官主席;
法会前,须征询行政会议的意见,并在其一任任期内只能解散
立法会一次。
立法会有权弹劾行政长官
立法会全体议员的四分之一联合动议,指控行政长官有严重
违法或渎职行为而不辞职,经立法会通过调查,立法会可以
委托终审法院首席法官负责组成独立的调查委员会,如果调
查委员会认为证据确凿,立法会以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
过,可提出弹劾案,报请中央人民政府批准。
4。公务员的宣誓: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行政长官、主 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 其他司法人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 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
特别行政区。
法院
特别行政区审判机关分两类,一类是各级法院,另一类是个
专门法庭。具体包括:
★终审法院:在“一国两制”的政策下,国家授予香港特别
运作,还有更多问题、谈判和斗争仍处于进行时,还有很多
运作制度需要建立和完善。
二、理论依据
1、法理依据:宪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
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以法律规定。
2、特别行政区享有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所没有的高度的自治权,
(这种自治权力在许多方面超过联邦制下成员邦或国的权力。)实
别行政区的整体利益,可在3个月内将法案发回立法会重议,立
法会如以不少于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原案,行政长官必 须在1个月内签署公布或依法解散立法会。
如果行政长官拒绝签署立法会再次通过的法案,或者立法会拒
绝通过政府所提出的财政预算和其他重要法案,经协商仍不能
取得一致意见,行政长官可以解散立法会。行政长官在解散立
签署的法案可以再以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必须签署,
否则解散议会。 如果新选举产生的立法会再次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原法案,行政长官 仍拒决签署,就必须辞职。
行政立法会还行使一系列重要权力,如根据行政机关的提
案,审核通过财政预算;批准税收和公共开支;听取行政长 官的施政报告并进行辩论;对行政机关的工作进行质询;行 政长官如有严重违法或渎职行为,可按法定程序提出弹劾; 同意终审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等。
行政机关对立法会负责,执行立法会通过并已生效的法
律,定期向立法会会议作施政报告,答复立法会议员的质
询,征税和公开开支必须经立法会批准。
律政司主管刑事检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扰。
(三)特别行政区立法会
1。立法会的性质和地位 立法会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立法会议员可根据 法律规定并依照法定程序个别或联合提出法律草案,立法会通过的法律 草案,行政长官没有否决权。但可以拒绝签署,立法会对行政长官拒绝
(一)行政长官 1。行政长官的地位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也是 行政长官,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 2。行政长官的责任
行政长官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最高地方长官,负责领导香
港特别行政区,对中央人民政府负责、对香港特别行政区
负责,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负责。
3。行政长官的资格、产生、任期和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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