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认识“特别行政区制度”
特别行政区制度
特别行政区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专题一、特别行政区的概念和特点(一)特别行政区的概念特别行政区是指在我国版图内,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实行不同于一般行政区的政治、经济和法律制度,具有特殊法律地位,是在中央政府管理之下,不拥有国家主权的行政区域。
特别行政区设立的法律依据有两个方面:一是《宪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以法律规定”;二是《宪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中英、中葡两个联合声明,香港、澳门两个基本法都不是设立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依据。
(二)特别行政区的特点1.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
自治权包括:(1)行政管理权。
除国防、外交以及其他根据基本法应当由中央人民政府处理的行政事务外,特别行政区有权依照基本法的规定,自行处理有关经济、财政、金融、贸易、工商业、土地、教育、文化等方面的行政事务。
(2)立法权。
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
虽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但并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
(3)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特别行政区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特别行政区的终审法院为最高审级,该终审法院的判决为最终判决。
(4)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的权力。
根据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可授权特别行政区依照基本法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
2.特别行政区与其他行政区域的根本区别在于它所实行的基本社会制度不同。
我国内地实行社会主义制度,而特别行政区保留原有的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
3.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由该区永久性居民依照基本法的有关规定组成。
所谓“永久性居民”,是指在特别行政区享有居留权和有资格依照特别行政区法律取得载明其居留权和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居民。
4.特别行政区原有的法律基本不变。
原有法律基本不变是指除属于殖民统治性质或带有殖民色彩,以及除同基本法相抵触或经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原有法律予以保留。
简述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基本内容
简述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基本内容
特别行政区制度是指在一个国家或地区内设立特殊政治地位和高度自治的行政区域。
其基本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高度自治:特别行政区享有较高的自治权,包括在经济、政治、法律等领域内自主决策权,具备制定和实施本地区的宪法、法律和政策的能力。
特别行政区的政府机构由本地区选举产生,并负责管理本地区的事务。
2. 特殊政治地位:特别行政区与其他地区在政治地位上存在差别。
通常情况下,特别行政区根据历史、文化、地理等因素的特殊性,享有一定程度的政治特权和权力,以便维护本地区利益和发展。
3. 部分独立性:特别行政区在某些事务上拥有相对独立的权力。
例如,在经济和贸易、教育和文化、司法和执法等方面,特别行政区享有自主性,实行与中央政府不同的政策和制度。
4. 高度稳定:特别行政区通常具有一定的法律与政治制度稳定性。
为了维护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和特殊地位,中央政府通常会在相关法律框架中确定一定的保护措施和机制,确保特别行政区的稳定运行。
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基本内容因地区和国家的不同而略有差异,但总体上都以高度自治和特殊地位为核心,旨在实现本地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
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基本内容
特别行政区制度的介绍
特别行政区的建立:特别行政区是由中央政府根据宪法和基本法设立的,享有高度自治权和独立行政、立法、司法权。
高度自治权: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包括行政、立法、司法、财政等方面的权力。
特别行政区有自己的政府和行政机关,独立负责本地区的内部事务。
中央政府的管辖:特别行政区是中国的一部分,依法在中央政府的直接管辖下行使自治权。
中央政府负责特别行政区的国防、外交和其他涉及中央权力的事务。
基本法:特别行政区的自治权是根据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来行使的。
基本法是特别行政区的根本法律,规定了特别行政区的制度、权力范围、基本权利和自由等。
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体系:特别行政区有自己的法律体系,包括基本法、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和法规,以及适用于特别行政区的中国法律。
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体系主要由特别行政区的
法律和基本法构成。
特别行政区的司法体系:特别行政区拥有独立的司法体系,包括最高法院和其他法院。
特别行政区的司法体系独立于中央政府的司法体系,在法律适用上享有高度自治权。
总之,特别行政区制度是一种在中央政府直接管辖下享有高度自治权的行政制度。
特别行政区拥有独立的政府和行政机关,并依法行使行政、立法和司法权力。
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是其根本法律,规定了特别行政区的制度、权力范围、基本权利和自由等。
【司考】司考宪法笔记:特别行政区制度
【司考】司考宪法笔记:特别行政区制度考生们需要努力的复习,多背诵一些考点知识,才有可能通过司考宪法。
“司考宪法笔记:特别行政区制度”由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希望对您有所帮助!2010年司法考试宪法复习笔记:特别行政区制度一、特别行政区的概念与特点(一)特别行政区的概念特别行政区是指在我国版图内,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专门设立的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的社会、经济制度,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行政区域。
(二)特别行政区设立的法律依据我国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
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三)特别行政区域的特点1、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是与省、自治区、直辖市处于同等级而又享有高度自治的一种新的地方行政区域。
2、特别行政区所实行的制度与内地不同,它可以保留原有的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
3、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即“港人治港”、“澳人治澳”。
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特别行政区通用自己的货币,财政独立,收入全部用于自身需要,不上缴中央人民政府。
二、“一国两制”是设立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指导方针(一)“一国两制”的概念“一国两制”是“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简称。
它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这个统一的社会主义国家里,在相当长的时期内,祖国大陆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允许台湾、香港、澳门这三个地区实行资本主义制度。
(二)“一国两制”的主要内容“一国两制”首先是“一国”,这是解决国家的主权和统一问题的前提;其次是“两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范围内,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种制度并存。
“两制”不是平行的两种制度,而是以社会主义制度为主体,以宪法为保证,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种制度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三、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一)中央管理的有关特别行政区的事务所谓中央,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十二章 特别行政区制度
二、特别行政区的概念与特点
特别行政区, 特别行政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范 围内设立的,享有特殊法律地位、 围内设立的,享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资本主义 制度和资本主义生活方式的地方行政区域。 制度和资本主义生活方式的地方行政区域。 一国两制” (一)“一国两制” (二)高度自治 (三)当地人管理
第二节 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一、对中央政府的直接从属性 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是一个享有高度 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 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特别行政区应自 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 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 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 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 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 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 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 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 (1)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 ) (2)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的防务 ) (3)任命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 ) (4)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 ) (5)解释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 (6)修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 )
第三节 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
一、特别行政区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特别行政区的政治制度要从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 位和实际情况出发 (二)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既互相配合又 互相制衡、 互相制衡、司法独立 行政长官与立法会的互相制衡 行政与立法的互相配合 司法独立 (三)特别行政区的政治制度要适当保留和吸收原有制 度的优点和特点
三、高度自治的监督
(一) 行政管理方面 (1) 任命权 ) (2) 指令权 ) (3) 监督权 ) (4) 弹劾同意权 ) (5) 宣布紧急状态权 )
如何正确认识特别行政区制度
如何正确认识特别行政区制度特别行政区,简称“行政特区”,是指在我国版图内,根据我国宪法和基本法的规定而设立的,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的政治、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
特别行政区制度是由特别行政区和制度构成的合成词,指在我国版图内,根据我国宪法和基本法的规定而设立的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社会政治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并规定特区政府对所辖区域社会的政治、经济、财政、金融、贸易、工商业、土地、教育、文化等方面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制度,是“一国两制”的具体实践。
一、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可以根据基本法规定、按既定程序制定法律,但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政府任命。
特别行政区不能行使国家主权。
特别行政区的外交事务,由中央政府统一管理;防务由中央政府负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宣布战争状态或香港、澳门进入紧急状态,中央政府可以发布命令在特别行政区实施有关全国性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如认为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不符合基本法有关条款,可将有关法律发回,但不作修改。
发回的法律立即失效。
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
二、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特别行政区可实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不同的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制度。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除了有关国防、外交,以及其他有关体现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并且不属于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法律外,其他均不在特别行政区实施。
中央政府所属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不得干预特别行政区依法自行管理的事务。
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和政府机构由当地人组成。
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在不与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废除和修改法律。
《特别行政区制度》课件
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是特别行政区自治的基础,其中包括了基本法的制定背景、主要内容以及基本法的实施情况。
1 基本法的制定背景
2 主要内容
3 基本法的实施
基本法的制定是为了履行中 央政府对特别行政区的承诺, 并保障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 治权。
基本法主要规定了特别行政 区的政治体制、法律体系、 经济制度、基本人权保障等 方面的内容。
特别行政区的自治权原则包括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协商和平衡、特别行政区依法自治等。
3 特别行政区的自治权实践
特别行政区在实践中充分行使和维护自治权,与中央政府保持密切合作。
特别行政区的发展与未来
特别行政区经历了多年的发展,但仍面临一些现状和问题,同时也有着发展的前景。
1 特别行政区的发展历程
特别行政区经历了从建立到发展壮大的过程,取得了重大成就。
1起草和实施基本法来自起草基本法是确立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关键
特别行政区的建立方式
2
一步,基本法规定了特别行政区的政治、 经济、法律等方面的制度。
香港和澳门都是通过宪法和法律程序建立
的特别行政区。
3
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构和立法机构
特别行政区设有独立的行政和立法机构, 负责处理该地区的事务和制定法律。
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
特别行政区依法实施基本法, 保障特别行政区的自治权, 维护香港、澳门的繁荣和稳 定。
特别行政区的自治权
特别行政区享有一定程度的自治权,包括自治权的内容、原则以及实践情况。
1 特别行政区的自治权内容
特别行政区的自治权涵盖政治、经济、法律等多个方面,保障特别行政区内部事务的自 治。
2 特别行政区的自治权原则
2 特别行政区的由来
特别行政区的设立源于解决中国的领土问题和民族问题,以及为保持香港、澳门的繁荣 稳定。
特别行政区制度名词解释
特别行政区制度名词解释特别行政区制度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设立的一种政治制度,让某些特别行政区成为具有独立主权的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
这些地区通常由一个特别的宪法机构制定宪法,并拥有自己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机构。
以下是特别行政区制度的一些名词解释:1. 特别行政区: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满足一定条件下设立的政治实体,其主权独立,并拥有独立的行政、司法和立法机构。
香港、澳门和台湾都是特别行政区。
2. 宪法:特别行政区的宪法是制定于该地区的宪法机构所制定的宪法,通常规定了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政府机构、司法制度、人权保障等方面的规定。
3. 立法会:特别行政区的立法会是制定法律和政策的地方机构,由选举产生,通常由政治党派组成。
4. 司法机构: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构是负责维护正义和审判案件的地方机构,由独立的法官组成,通常由司法部门负责管理。
5. 行政机构: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构是负责管理政府事务的地方机构,由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管理。
6. 独立:特别行政区的主权独立是指其独立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约束和干预。
7. 政治体制: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通常采用半官方半自治的方式,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行政机构负责管理政府事务,而立法机构和司法机构则享有一定程度的自治权利。
8. 自治权:特别行政区拥有一定程度的自治权,包括自主制定法律、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管理教育和医疗资源等方面。
9. 香港政治制度:香港政治制度指的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行政机构和立法机构组成,采用半官方半自治的方式管理政府事务。
10. 澳门政治制度:澳门政治制度指的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行政机构和立法机构组成,采用半官方半自治的方式管理政府事务。
特别行政区制度是一个政治和经济上高度独立的地方政治体制,为一些特别行政区提供了一种独特的政治和经济空间。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发展,特别行政区制度将在未来继续发挥重要的作用。
论我国设立特别行政区的理论根据和法律依据
论我国设立特别行政区的理论根据和法律依据特别行政区是指在我国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的,享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的地方行政区域。
我国设立特别行政区具有坚实的理论根据和明确的法律依据,这一制度安排是符合我国国情和发展需要的重要决策。
从理论根据来看,首先,特别行政区的设立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观点。
马克思主义认为,事物的发展是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
我国作为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地在历史、文化、经济等方面存在着差异。
设立特别行政区,就是在坚持国家统一的大原则下,充分考虑到这些特殊情况,采取灵活的政策和制度安排,以实现共同发展和繁荣。
其次,特别行政区的设立也符合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和而不同”思想。
中国文化强调在和谐的基础上尊重差异、包容多样。
在一个统一的国家中,允许不同地区在一定范围内保持自身的特色和制度,既能维护国家的整体统一,又能促进各地的多元发展,实现和谐共生。
再者,特别行政区的设立是对国家主权原则的创新运用。
国家主权是一个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
我国设立特别行政区,在主权统一的前提下,赋予其一定的自治权,既体现了国家对领土和人民的主权管辖,又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和实现地区发展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法。
从法律依据方面,我国宪法为特别行政区的设立提供了根本的法律保障。
宪法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
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这一规定为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和制度安排奠定了宪法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具体法律体现。
这两部基本法明确规定了特别行政区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制度和政策,保障了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
在行政管理方面,特别行政区政府享有自行处理行政事务的权力;在立法方面,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立法权,但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在司法方面,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第七章 特别行政区制度
(三)特别行政区政府的职权 1、制定并执行政策; 2、管理各项行政事务; 3、办理本法规定的中央人民政府授权的对外事 务; 4、编制并提出财政预算、决算; 5、拟定并提出法案、议案、附属法规; 6、列席立法会并代表政府发言。
(四)特别行政区政府与中央政府的关系 1、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 外交事务; 2、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 特别行政区的防务; 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维持特别行政区的社会治 安; 3、中央人民政府依法任命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和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 4、特别行政区依法自行处理特别行政区的行政 事务。
四、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构 (一)法院体系 特别行政区法院包括:终审法院、高等法院、 区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他专门法庭。 (二)司法权 特别行政区法院依法审理有管辖权的各类案 件,案件终审权属于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
(三)法官的产生 1、特别行政区法院的法官,根据当地法官和法 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推 荐,由行政长官任命; 2、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 应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 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3、终审法院的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命 或免职,须由行政长官征得立法会同意,并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三、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 特别行政区是依照宪法设置的,根据特别行 政区基本法实行高度自治的我国不可分离的地 方行政区域。
第一条 香港特别 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 可分离的部分。 第二条 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 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 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 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第一条 澳门特别行政 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 分离的部分。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 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 权澳门特别行政区依照本 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 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 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中国的特别行政区制度内容
中国的特别行政区制度内容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
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特别行政区是指在我国版图内,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专门设立的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的社会、经济制度,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行政区域。
一、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和行政地位(一)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可以根据基本法规定、按既定程序制定法律,但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1)行政管理权。
除国防、外交以及其他根据基本法应当由中央人民政府处理的行政事务外,特别行政区有权依照基本法的规定,自行处理有关经济、财政、金融、贸易、工商业、土地、教育、文化等方面的行政事务。
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政府任命。
特别行政区不能行使国家主权。
特别行政区的外交事务,由中央政府统一管理;防务由中央政府负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宣布战争状态或香港、澳门进入紧急状态,中央政府可以发布命令在特别行政区实施有关全国性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如认为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不符合基本法有关条款,可将有关法律发回,但不作修改。
发回的法律立即失效。
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
(二)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澳门设终审法院、中级法院、初级法院和行政法院。
澳门还设有检察院。
各级法院的法官,根据当地法官、律师和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的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
检察官经检察长提名,由行政长官任命,检察长由行政长官提名,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特别行政区可实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不同的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制度。
例.把Cu、Mg、Zn、Fe放入AgNO3溶液中,由于Ag与Mg离得最远,Zn次之,所以置换反应发生的先后顺序为Mg、Zn、Fe、Cu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除了有关国防、外交,以及其他有关体现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并且不属于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法律外,其他均不在特别行政区实施。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一国两制制度解读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一国两制制度解读一、引言香港特别行政区作为中国的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是一国两制的制度安排。
这一制度是在中英两国政府的共同努力下达成的,旨在保持香港的繁荣稳定,并维护国家的统一和稳定。
本文将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一国两制制度进行解读。
二、制度背景一国两制制度的诞生缘于香港回归祖国的历史背景。
1997年,英国政府将香港交还给中国,香港回归国家怀抱。
为了保持香港的法律体系和社会制度的连续性,同时确保香港特别行政区国家安全和长期繁荣稳定,中英两国政府达成了一国两制的协议。
三、一国两制的内涵1. “一国”原则一国两制的首要原则是确认香港是中国的一部分,香港特别行政区行使行政、立法、独立的司法权,并享有高度自治权。
然而,最高行政长官仍由中央政府任命,确保国家的主权和稳定。
2. “两制”原则“两制”原则指的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在政治体制、经济制度和法律体系上保持独立。
香港继续保持资本主义经济体制、法治原则和个人自由。
四、一国两制的实践1. 政治体制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由一个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并由中央政府任命。
立法会在香港居民的普选和产生的基础上进行法定运作,承担立法权和一部分行政权。
这种政治体制确保了香港的高度自治和民主原则。
2. 法治原则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持独立的司法体系和普通法体系,保障了法治的原则。
香港的法律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所有人,包括居民和非居民。
同时,香港也享有司法独立,香港的法官不受干预,并有权解释法律。
3. 经济制度香港特别行政区一直保持开放的市场经济体制,自由贸易和资本流动。
经济自由度高,贸易自由,税收制度简单透明。
这使得香港成为国际金融、贸易和物流中心。
五、一国两制的成就1. 增加了香港的国际竞争力一国两制制度下,香港作为中国的门户,继续享有独立的经济制度和法治原则,吸引了大量国际企业和投资者。
香港的国际地位和竞争力得到了进一步提升。
2. 保持了香港的繁荣稳定一国两制制度的实行,保障了香港的繁荣稳定。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8、第八章 特别行政区制度0
(三)特别行政区政府的组织权
——表现在特别行政区政府行政长 官和其他主要官员的任免权上
(四)宣布非常状态权 (五)外交事务权 (六)防务权 (七)“剩余权力”的处理
二、特别行政区享有的ຫໍສະໝຸດ 力(一)高度自治权 行政管理权 / 立法权 / 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的权力
(二) 参与管理全国性 事务的权利
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一、二0一二年选举第四任行政长官人选的选举委员 会共1200人,由下列各界人士组成: 工商、金融界300人 专业界300人 劳工、社会服务、宗教等界300人 立法会议员、区议会议员的代表、乡议局的代表、香 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 政协委员的代表300人 选举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二、不少于一百五十名的选举委员可联合提名行政长 官候选人。每名委员只可提出一名候选人。
二者关系中行政主导是立法的原意
1、行政长官位高权重,在香港特区政治体制中处于核心主 导地位 第一,从行政长官的职权看 第二,具有对立法机关的制约权力 第三,具有对司法机关的制约权力 2、行政与立法关系中的行政主导地位 第一,行政长官与立法会不是从属关系,两者的选举程序和 任期也不同 第二,行政参与立法程序 第三,实行行政优先原则
一、行政长官由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选举委员会根据本法选出, 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二、选举委员会委员共800人,选举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三、各个界别的划分,以及每个界别中何种组织可以产生选举委员 的名额,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民主、开放的原则制定选举法加 以规定。各界别法定团体根据选举法规定的分配名额和选举办法 自行选出选举委员会委员。 选举委员以个人身份投票。 四、不少于一百名的选举委员可联合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每名委 员只可提出一名候选人。 五、选举委员会根据提名的名单,经一人一票无记名投票选出行政 长官候任人。具体选举办法由选举法规定。 六、第一任行政长官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 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产生。 七、二○○七年以后各任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如需修改,须经立法 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并报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特别行政区的含义是什么
特别行政区的含义是什么?特别行政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的,享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生活方式的地方行政区域。
特别行政区是我国为以和平方式解决历史遗留下来的香港问题、澳门问题和台湾问题而设立的特殊的地方行政区域。
特别行政区的建立构成了我国单一制的一大特色,是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在我国具体情况下的创造性运用。
特别行政区有哪些特点?特别行政区相对于我国的其他地方行政区域(自治区)来说具有以下特点:(1)在特别行政区实行不同于祖国内地的政治和经济制度。
我国宪法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实行“一国两制”,即在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大陆主体部分坚持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这一前提下,为解决香港、澳门、台湾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根据宪法的规定建立特别行政区,在一个相当的时期内,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制度和生活方式,不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
(2)特别行政区行使的权力不同于普通地方机关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特别行政区是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但与其他一般行政区域不同,它实行高度自治,依照法律的规定享有文法权、行政管理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特别行政区通用自己的货币,财政独立、收入全部用于自身需要,不上缴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不在特别行政区征税。
(3)特别行政区的事务由当地人进行管理。
即特别行政区的政权机关由当地人组成,中央人民政府不派遣干部到特别行政区担任公职。
中央人民政府与特别行政区政府是什么关系?中央人民政府对特别行政区的统一领导。
全国人大分别于1990年和1993年通过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两个基本法的第一条规定: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第十二条规定: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
这是将我国宪法的规定具体化。
可见,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分,是地方一级行政区域;特别行政区政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级地方政权,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是在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内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但它不享有国家主权;没有外交和国防方面的权力,也不是—个独立的政治实体。
特别行政区制度
香港
澳门
条件
1:行政长官拒绝签署立法会再次通过的法案。(注意必须是两次拒绝)
2:立法会拒绝通过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或者其他重要法案
1:行政长官拒绝签署立法会再次通过的法案。(注意必须是两次拒绝)
2:立法会拒绝通过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
3:行政长官认为关系到澳门特别行政区整体利益的法案。
2: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对《基本法》作出解释前,应征询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
1:修改提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特别行政区。
2:特别行政区的提案:需经过1: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大代表2\3多数、2:立法会全体议员2\3多数和3: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同意后,4:交由出席全国人大会议的特区代表团向全国人大提出。
2: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征询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后,如认为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制定的法律不符合《基本法》关于中央管理事务及中央和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例,可将法律发回,但不做修改。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回的法律立即失效
财政权
立法会通过的财政预算案须由行政长官签署并由行政长官报送国务院备案。
监督权
1:香港立法会全体议员的1\4以上,澳门立法会全体议员1\3以上,指控行政长官有严重违法或者渎职行为而不辞职,提出弹劾联合议,动议经过立法会通过后,立法会应委托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组成调查委员会,如果调查委员会有足够证据构成上述指控,立法会以全体议员2\3以上通过,可以对行政长官题注弹劾案,报请那个中央政府决定
3:特别行政区法律和基本法的区别
1:制定机关不同:基本法由全国人大制定;特别行政区法律由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制定。
2:效力不同:基本法效力高于特别行政区法律
3:备案不同:基本法无需备案,特别行政区须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特别行政区体制
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一、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性质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决定着特别行政区各种政权机关的组织、地位、作用及相互关系,对于确保“港人治港”、“澳人治澳”,进而保证特别行政区的稳定和繁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模式香港、澳门实行独特的符合香港、澳门实际情况的行政长官制。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既不采用内地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也不照搬国我的三权分立制度,更不沿用香港、澳门原来的总督制。
“行政长官制”,是指以行政长官所领导的政府为主导方面,奉行司法独立、行政与立法互相制衡配合,而且重在配合的一种根本政治制度。
特别行政区是:司法独立;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之间既互相制衡、又互相配合,而且重在配合。
行政与立法相互制衡体现在以下方面:⑴行政长官决定是否签署法案;⑵行政长官有权解散立法会;⑶立法会可以迫使行政长官辞职;⑷立法会有权弹劾行政长官;⑸行政机关对立法机关负责;①执行立法会通过并生效的法律②定期向立法会作施政报告③答复立法会议员的质询④征税和公共开支须立法会批准行政与立法配合表现:⑴在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分别设有协助行政长官决策的机构,即香港的行政会议和澳门的行政会。
这两个机构的成员由行政长官从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立法会议员和社会人士中委任。
行政长官在作出重要决策,向立法会提交法案,制定附属法规(或行政法规)和解散议会之前,须征询行政会议(行政会)意见,行政长官如不采纳行政会议多数成员的意见,应当将具体理由记录在案。
⑵按照法定程序,行政长官在解散立法会之前除了须征询行政会议意见外,还应先进行协商,经与立法会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才可以行使解散权。
⑶在立法会举行会议时,政府应当委派官员列席并代表政府在会议上发言,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以便相互了解沟通。
⑷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部分议员由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而该选举委员会也是选举产生行政长官的同一个选举委员会,这部分议员能够较多地支持行政长官的工作和政策。
特别行政区的含义是什么
特别行政区的含义是什么?特别行政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的,享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生活方式的地方行政区域。
特别行政区是我国为以和平方式解决历史遗留下来的香港问题、澳门问题和台湾问题而设立的特殊的地方行政区域。
特别行政区的建立构成了我国单一制的一大特色,是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在我国具体情况下的创造性运用。
特别行政区有哪些特点?特别行政区相对于我国的其他地方行政区域(自治区)来说具有以下特点:(1)在特别行政区实行不同于祖国内地的政治和经济制度。
我国宪法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实行“一国两制”,即在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大陆主体部分坚持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这一前提下,为解决香港、澳门、台湾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根据宪法的规定建立特别行政区,在一个相当的时期内,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制度和生活方式,不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
(2)特别行政区行使的权力不同于普通地方机关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特别行政区是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但与其他一般行政区域不同,它实行高度自治,依照法律的规定享有文法权、行政管理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特别行政区通用自己的货币,财政独立、收入全部用于自身需要,不上缴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不在特别行政区征税。
(3)特别行政区的事务由当地人进行管理。
即特别行政区的政权机关由当地人组成,中央人民政府不派遣干部到特别行政区担任公职。
中央人民政府与特别行政区政府是什么关系?中央人民政府对特别行政区的统一领导。
全国人大分别于1990年和1993年通过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两个基本法的第一条规定: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第十二条规定: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
这是将我国宪法的规定具体化。
可见,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分,是地方一级行政区域;特别行政区政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级地方政权,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是在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内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但它不享有国家主权;没有外交和国防方面的权力,也不是—个独立的政治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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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认识特别行政区制度
特别行政区,简称“行政特区”,是指在我国版图内,根据我国宪法和基本法的规定而设立的,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的政治、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
特别行政区制度是由特别行政区和制度构成的合成词,指在我国版图内,根据我国宪法和基本法的规定而设立的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社会政治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并规
定特区政府对所辖区域社会的政治、经济、财政、金融、贸易、工商业、土地、教育、文化等方面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制度,是“一国两制”的具体实践。
一、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可以根据基本法规定、按既定程序制定法律,但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政府任命。
特别行政区不能行使国家主权。
特别行政区的外交事务,由中央政府统一管理;防务由中央政府负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宣布战争状态或香港、澳门进入紧急状态,中央政府可以发布命令在特别行政区实施有关全国性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如认为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不符合基本法有关条款,可将有关法律发回,但不作修改。
发回的法律立即失效。
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
二、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特别行政区可实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不同的社会经济、
政治和文化制度。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除了有关国防、外交,以及其他有关体现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并且不属于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法律外,其他均不在特别
行政区实施。
中央政府所属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不得干预特别行政区依法自行管理的事务。
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和政府机构由当地人组成。
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
关,在不与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废除和修改法律。
特别行政区享有司法终审权。
特别行政区的财政收入不上缴中央政府,中央政府也不在特别行政区征
税。
特别行政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同各国、各地区以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经济、文化联系,签订双边和多边经济、文化、科技等协定,参加各种民间国际组织,自行签发出入本特别行政区的旅行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