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行政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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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政府的法律、法规除特别规定外,一般 不在特别行政区内实施。但特别行政区是统 一的国家的组成部分,不能行使国家主权。 整个国家的外交、国防等权力由中央统一行 使。
• ★ 特别行政区是对单一制下地方政府传统权 力范围的一种创新和突破。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 3、一国两制:全称“一个国家、两种制度”, 就是一个国家,根据其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 自自己国家的一部分地区实行不同于其他地区 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 • ★一国两制,是中国共产党和政府为了实现组 织统一大业,根据世界的现实、历史的状况和 中国的实际提出来的现实而合理的构想。
• 2。行政长官的责任 • 行政长官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最高地方长官,负 责领导香港特别行政区,对中央人民政府负责、 对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 会负责。
• 3。行政长官的资格、产生、任期和辞职 • (1)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年满40周岁, 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20年并在外国无居留 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产生。 • (2)行政长官的产生包括提名和任命两道程 序。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 府任命”。
• c.因立法会拒绝通过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 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继续拒绝通过 所争议的原案。 • 行政长官短期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政务司长、 财政司长、律政司长依次临时代理其职务。
• 4。行政长官的职权 • (1)领导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 (2)负责香港《基本法》和依照香港《基本 法》适用香港的其他法律的执行; • (3)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公布法律;
• 二、台湾与特别行政区制度 • 邓小平曾指出,“一个国家、两种制度”这 个科学构想首先是从解决台湾问题和香港问 题出发的。 • 台湾问题解决需要更多的构想,“一国两制” 理论仍需深化!
•
第三节 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
• 一、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 • (一)行政长官 • 1。行政长官的地位 •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首 长,也是行政长官,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
• 4、“一国两制” 的涵义:在统一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的主权范围内,在大陆坚持社会主义 制度的前提下,在台湾、香港和澳门设立实 行资本主义自治的、享有高度自治权的特别 行政区。“一国两制”的前提是“一国”, 即中国只有一个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一个中央人民政府——国务 院。
• 5、特别行政制度的内涵: • (1)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地 方行政区域; • (2)在大陆坚持社会主义制度的前提下,特 别行政区实行资本主义制度; • (3)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行政管理 权、立法权和独立的司法权力;享有独立的 地方财政权,实行独立的税收制度;享有独 立的外事权,但不是外交权)。
• 一、理论依据 • 1、法理依据:宪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在必 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 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 定。 • 2、特别行政区享有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所没 有的高度的自治权,(这种自治权力在许多方面 超过联邦制下成员邦或国的权力。)实行不同于 省、自辖市、自治区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制 度,在立法、行政、司法制度方面享有高度的独 立性。
• (4)签署立法会通过的财政预算案,将财政 预算、决算报中央人民政府备案; • (5)决定政府政策和发布行政命令; • (6)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各司(局) 长、正副司(局)长等主要官员; • (7)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级法院法官和公职 人员;
• (8)执行中央人民政府就香港《基本法》规 定的有关事务发出的指令; • (9)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处理中央授权的对 外事务和其他事务; • (10)批准向立法会提出有关财政收入或支 出动议;
• (2)相互制衡;行政长官认为立法会通过的 法案不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整体利益,可 在3个月内将法案发回立法会重议,立法会如 以不少于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原案, 行政长官必须在1个月内签署公布或依法解散 立法会。
• 如果行政长官拒绝签署立法会再次通过的法 案,或者立法会拒绝通过政府所提出的财政 预算和其他重要法案,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 致意见,行政长官可以解散立法会。行政长 官在解散立法会前,须征询行政会议的意见, 并在其一任任期内只能解散立法会一次。
• (11)根据安全和公共利益的考虑,决定政 府官员或其他负责政府公务的人员是否向立 法会作证和提供证据; • (12)赦免或减轻刑事犯罪的刑罚; • (13)处理请愿、申诉事项。
• 5。行政长官与立法会的关系 • (1)行政长官对立法会负责:香港特别行政区 必须遵守法律,对象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负责。而 行政长官作为香港的首长,负有对立法会负责的 法律义务。
第 八章 特别行政区制度
——国家结构形式的创新
• 教学要求:对特别行政区制度有基本了解和认识, 正确认识我国国家结构形式方面的创新与发展。 • 授课形式:讲授、课堂讨论 • 授课课时:3课时 • 讲授内容:一国两制 特别行政区 • 参阅书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 第一节 概述
• 第二节 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实施 • 一、特别行政区的建立 • 1、1997年7月1日,香港政权顺利从英国政府归 还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成功创立了我国第一 个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别行政区。
• 2、1999年12月30日,中国人民共和国政府 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 • ★恢复对香港、澳门行使主权,并不说明 “一国两制”成功运作,还有更多问题、谈 判和斗争仍处于进行时,还有很多运作制度 需要建立和完善。
(3)任期5年,可连任一次。 • 行政长官必须依法宣誓,拥护基本法、效忠中华 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廉洁奉公、尽忠职 守。
• (4)行政长官有下列情况之一必须辞职: • a.因严重疾病或其他原因无力履行职务; • b.因两次拒绝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而解散立法 会,重选的立法会仍以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 过所争议的原案,而行政长官仍拒绝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