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借款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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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借款管理规定
一、基本概念
短期借款,是指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下(含一年)的各种借款。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各种借款,作为长期借款处理。
二、短期借款核算的一般规定
(一)短期借款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借款本金入账。发生的短期借款利息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不计入短期借款余额。
(二)短期借款应当按照债权人设置明细科目,并对每一债权人按借款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还应当对每一债权人建立备查簿,详细记录每一笔借款的借款日期、还款期限、本金、计息方式、利率、实际还款情况等。
(三)短期借款利息的核算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1.短期借款利息按季度或半年度支付、或者到期连本
带息一并归还,并且金额较大的,应当采取预提的办法,按月计提计入财务费用;
2.短期借款利息按月度支付,以及虽然按季度或半年度支付、或者到期连本带息一并归还但金额较小的,可以不采用预提的方法,在实际支付或收到银行的计息通知时,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四)企业与债权人进行债务重组的,按第十三章的规定处理。
三、会计科目设置
企业应设置“短期借款”科目,核算和反映短期借款的取得和归还。短期借款应按债权人和借款种类进行明细核算。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偿还的短期借款的本金。
四、短期借款的核算
1.企业借入各种短期借款时,按收到的借款本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短期借款”科目。到期归还借款时,按归还的借款本金,借记“短期借款”科目,贷记“银
行存款”科目。
2.按期预提借款利息时,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预提费用”科目。按期支付借款利息时,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预提费用”科目。
3.支付的逾期借款罚息,按照正常利息支出的核算方法处理,计入当期财务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