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例分析真实案例
民事法律案例及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乙两人系邻居,甲家在乙家对面,两家房屋相邻。
由于两家房屋建造时间较早,甲乙两家房屋之间的公共通道较窄,仅为一条不足1米的通道。
多年来,甲乙两家均能和平相处,共同使用该通道。
然而,随着乙家新建了一栋三层楼房,甲家出入变得十分不便。
甲乙两家因此产生了纠纷。
二、案情简介甲乙两家因公共通道问题产生纠纷,甲认为乙新建楼房导致通道狭窄,影响其出入,要求乙拆除新建楼房或者拓宽通道。
乙则认为,新建楼房合法合规,且已与邻居丙、丁两家协商,不影响其他邻居。
双方协商未果,甲遂将乙诉至法院。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两家房屋相邻,公共通道系两家共同使用,乙新建楼房虽未占用甲家土地,但确影响了甲家出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法院判决乙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拆除新建楼房或者拓宽通道,以保障甲家出入。
四、案例分析(一)相邻关系本案涉及相邻关系问题。
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行使物权时相互之间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相邻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物权关系,其核心在于平衡相邻各方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本案中,甲乙两家房屋相邻,公共通道为两家共同使用。
乙新建楼房虽未占用甲家土地,但确实影响了甲家出入。
法院判决乙拆除新建楼房或者拓宽通道,正是基于相邻关系原则,旨在平衡甲乙两家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物权法原则本案中,法院判决乙拆除新建楼房或者拓宽通道,体现了物权法的相关原则。
1. 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规定,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本案中,乙新建楼房虽合法合规,但违反了相邻关系原则,损害了甲家利益。
2. 公平原则:物权法规定,物权行使应当公平合理。
本案中,法院判决乙拆除新建楼房或者拓宽通道,正是基于公平原则,保障了甲家利益。
3. 公序良俗原则:物权法规定,物权行使应当遵守公序良俗。
典型民事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与李某于2018年3月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张某租赁李某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房屋,租赁期限为一年,自2018年4月1日起至2019年3月31日止。
租金为每月5000元,租金支付方式为每月一付。
合同中还约定,在租赁期间,张某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不得转租房屋,并需遵守物业管理规定。
租赁期间,张某发现房屋存在多处裂缝,经与李某协商,李某同意负责修复。
然而,在2018年9月,张某再次发现房屋裂缝扩大,且李某未进行修复。
张某遂要求李某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其因此造成的损失。
李某则认为,房屋裂缝是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且已告知张某,不应承担责任。
争议焦点:1. 房屋裂缝的责任归属。
2. 李某是否构成违约。
3. 张某的损失赔偿问题。
案例分析:一、房屋裂缝的责任归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是承租人主张的除外。
”在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签订的租赁合同中并未对房屋质量作出特殊约定,因此,房屋存在裂缝并不属于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形。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在本案中,李某作为出租人,在房屋存在裂缝的情况下,未及时修复,导致张某无法正常使用房屋,已构成违约。
二、李某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上述分析,李某在房屋存在裂缝的情况下未及时修复,已违反了租赁合同的相关约定,构成违约。
三、张某的损失赔偿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承租人因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受到损失的,可以要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张某因房屋裂缝无法正常居住,遭受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李某作为违约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然而,关于赔偿金额的确定,需要根据张某的实际损失进行评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承租人因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要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
真实民事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男,35岁,个体工商户。
李某,女,32岁,公司职员。
双方于2019年5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某将其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房产出售给李某,总价款为人民币200万元。
合同约定,李某在签订合同后五日内支付定金10万元,余款在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支付。
合同还约定了房屋交付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
案件经过:1. 签订合同: 2019年5月,张某与李某在房地产中介的见证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了定金10万元。
2. 支付尾款: 2019年6月,李某因个人原因,未能按时支付剩余的房款。
双方协商,张某同意李某分批支付尾款,但要求李某在2019年12月31日前付清全部房款。
3. 逾期支付:截至2019年12月31日,李某仅支付了部分尾款,尚欠张某人民币150万元。
张某多次催促李某支付剩余房款,但李某以各种理由推脱。
4. 诉讼: 2020年1月,张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支付剩余房款15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争议焦点:1. 李某是否应支付剩余房款150万元。
2. 李某是否应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法院审理:1. 关于支付剩余房款:法院认为,张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李某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房款,构成违约。
因此,法院判决李某应支付张某剩余房款150万元。
2. 关于逾期付款利息:法院认为,李某逾期支付房款,给张某造成了经济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李某应支付张某逾期付款利息。
判决结果:1. 李某应支付张某剩余房款150万元。
2. 李某应支付张某逾期付款利息人民币2万元。
案例分析: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李某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房款,构成违约。
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判决李某支付张某剩余房款及逾期付款利息,维护了张某的合法权益。
民事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乙两人系邻居,乙家在甲家对面,两家共用一条巷道。
一日,甲家在巷道内堆放了一堆木材,乙家在巷道内堆放了一堆废品。
甲乙两家因木材和废品的堆放问题发生纠纷,甲认为乙家的废品堆放在巷道内影响了甲家的采光和通风,要求乙家将废品移走;乙则认为甲家的木材堆放在巷道内阻碍了乙家的出行,要求甲家将木材移走。
双方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1. 甲乙两家对巷道的使用权是否存在争议?2. 甲乙两家对巷道的使用权应如何划分?三、案例分析(一)甲乙两家对巷道的使用权是否存在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共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本案中,甲乙两家均对巷道享有使用权,巷道属于共有部分。
因此,甲乙两家对巷道的使用权不存在争议。
(二)甲乙两家对巷道的使用权应如何划分?1. 依法划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共有部分的使用,应当尊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他人的利益。
”本案中,甲乙两家在巷道内堆放木材和废品,均未损害对方合法权益,但应遵循公平原则,合理划分使用权。
2. 实际划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业主对共有部分的使用,可以按照约定划分;没有约定的,按照实际情况划分。
”本案中,甲乙两家未对巷道的使用权进行约定,应按照实际情况划分。
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巷道宽度有限,甲乙两家均需在巷道内堆放物品。
为保障双方权益,可采取以下措施:(1)甲家将木材堆放在巷道一端,乙家将废品堆放在巷道另一端,确保双方物品堆放区域互不干扰。
(2)甲乙两家共同制定巷道使用规则,明确堆放物品的时间、地点和注意事项,确保巷道畅通无阻。
(3)甲乙两家协商解决堆放物品过程中产生的纠纷,维护双方合法权益。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两家对巷道的使用权不存在争议,但应遵循公平原则,合理划分使用权。
根据实际情况,法院判决如下:1. 甲家将木材堆放在巷道一端,乙家将废品堆放在巷道另一端。
民事法律趣味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法律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
在日常生活中的方方面面,我们都会接触到民事法律,有时甚至在不经意间就触犯了法律。
今天,我们就来分享几个有趣的民事法律案例,让我们一起在轻松愉快的氛围中了解法律知识。
二、案例一:借条风波甲和乙是邻居,甲因资金周转困难,向乙借了10万元。
双方口头约定,甲在一个月内还清。
一个月后,甲因生意失败,无法偿还借款。
乙要求甲还钱,甲却以没有借条为由拒绝还款。
乙无奈,将甲告上法庭。
【案例分析】在这个案例中,甲乙双方虽未签订正式的借条,但双方口头约定借款事实存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借款合同自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
因此,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成立。
甲以没有借条为由拒绝还款,不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知识】1. 借款合同自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
2. 即使没有借条,只要双方有口头约定,借款合同依然有效。
三、案例二:邻里纠纷甲和乙是邻居,乙在自家的花园里种植了一棵大树。
随着时间的推移,大树越长越大,树枝伸到甲家的院子里,挡住了甲家的阳光。
甲多次与乙协商,要求乙修剪树枝,但乙以修剪树枝会影响大树生长为由拒绝。
甲无奈,将乙告上法庭。
【案例分析】在这个案例中,乙在自家的花园里种植大树,并未侵犯甲的合法权益。
然而,大树长到甲家的院子里,挡住了甲家的阳光,影响了甲的生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因此,乙应当修剪树枝,消除对甲的影响。
【法律知识】1. 相邻关系人应当遵循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
2. 相邻权利人之间因不动产的使用、收益等发生纠纷的,可以请求调解、仲裁或者诉讼解决。
四、案例三:宠物伤人事件甲的宠物狗在公园里玩耍时,突然扑向了正在散步的乙,导致乙受伤。
乙要求甲赔偿医疗费和误工费,但甲以狗是未成年的为由拒绝赔偿。
民事法律实用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19年6月签订了一份货物供应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甲公司应在签订合同后一个月内将货物交付给乙公司,乙公司在收到货物后一个月内支付货款。
合同还约定,若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10万元。
二、案情介绍2020年7月,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交付给乙公司。
然而,乙公司在收到货物后,以货物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支付货款。
甲公司经检测发现,货物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于是向乙公司提出支付货款的要求。
乙公司仍然拒绝支付,并称甲公司提供的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
三、法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合同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甲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甲公司应在签订合同后一个月内将货物交付给乙公司。
甲公司在约定的时间内将货物交付给乙公司,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交付义务。
因此,甲公司不构成违约。
(二)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乙公司在收到货物后一个月内支付货款。
乙公司在收到货物后拒绝支付货款,并以货物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然而,甲公司提供的货物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乙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货物质量不合格。
因此,乙公司构成违约。
(三)违约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公司拒绝支付货款,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约定,乙公司应向甲公司支付违约金10万元。
四、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甲公司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交付义务,不构成违约。
乙公司拒绝支付货款,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约定,乙公司应向甲公司支付违约金10万元。
因此,法院判决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违约金10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的争议主要集中在货物质量问题上。
在实际生活中,类似因货物质量引起的合同纠纷较为常见。
民事法律案例分析范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19年3月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货物交付期限为2019年5月31日。
合同中还约定,若乙公司未按时支付货款,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比例为未支付款项的5%。
2019年5月31日,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交付给乙公司。
然而,乙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
甲公司多次催收无果,遂于2020年1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二、案件事实1. 甲公司为证明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双方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原件一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关系。
(2)货物交付凭证一份,证明甲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交付给乙公司。
(3)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的催款函一份,证明甲公司已多次催收货款。
2. 乙公司对甲公司的诉讼请求提出以下抗辩:(1)乙公司承认与甲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关系,但声称因公司经营困难,无力支付货款。
(2)乙公司否认甲公司提交的催款函,认为甲公司未及时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双方无法按时履行合同。
三、法律问题1. 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2. 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的违约金是否合理?四、案例分析1. 关于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交付给乙公司,而乙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构成违约。
因此,乙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 关于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的违约金是否合理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数额。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在本案中,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的违约金为未支付款项的5%,根据双方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约定,该违约金比例并未明显过高,因此,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的违约金合理。
民事行为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公司被告:乙公司、丙公司第三人:丁公司甲公司原为一家国有企业,后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
2008年,甲公司决定将部分股权转让给乙公司、丙公司。
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乙公司、丙公司分别受让甲公司30%和20%的股权。
协议签订后,乙公司、丙公司依约支付了股权转让款,甲公司向乙公司、丙公司出具了股权转让证明。
2011年,甲公司因经营不善,决定再次进行股权转让。
甲公司向乙公司、丙公司发出股权转让通知,要求其按原协议约定继续履行。
乙公司、丙公司以甲公司未按原协议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为由拒绝履行。
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丙公司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协议。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为:乙公司、丙公司是否应当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协议。
三、案例分析1.股权转让协议的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本案中,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符合合同法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2.股权转让协议的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明确约定了股权转让款支付方式和履行期限。
乙公司、丙公司依约支付了股权转让款,甲公司也向乙公司、丙公司出具了股权转让证明,双方履行了合同义务。
3.甲公司未按原协议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的问题甲公司辩称,其未按原协议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是因为经营不善。
然而,甲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经营状况与股权转让款支付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甲公司未按原协议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构成违约。
4.乙公司、丙公司拒绝履行股权转让协议的问题乙公司、丙公司辩称,其拒绝履行股权转让协议是因为甲公司未按原协议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
民事法律案例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乙两公司因合同纠纷诉至法院。
甲公司称,乙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乙公司辩称,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故无需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经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但甲公司已履行合同义务,乙公司应支付货款及相应利息。
二、案件事实甲公司是一家从事服装生产的企业,乙公司是一家从事服装销售的商贸公司。
2019年3月,甲、乙两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一批服装,乙公司支付货款。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向乙公司提供了服装,但乙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货款。
甲公司多次催要货款,乙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推脱。
无奈之下,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乙公司辩称,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理由如下:1. 合同主体不符合法定条件。
甲公司并非具有服装生产资质的企业,故其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无效。
2. 合同内容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中约定的服装质量标准低于国家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
3. 合同签订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
甲公司在签订合同时隐瞒了其不具备服装生产资质的事实,构成欺诈。
三、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乙公司辩称的合同无效理由不成立。
首先,甲公司虽不具备服装生产资质,但其在合同签订后已按照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乙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甲公司提供的服装存在质量问题。
其次,合同内容虽低于国家标准,但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最后,乙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甲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存在欺诈行为。
法院认为,甲、乙两公司签订的合同有效。
但甲公司已履行合同义务,乙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
鉴于乙公司未支付货款,法院判决乙公司支付甲公司货款及相应利息。
四、案例分析1. 合同无效的认定本案中,乙公司辩称合同无效,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该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民事法律案例分析范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与被告乙于2010年5月1日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将位于某市某区某街道的一套房屋出租给乙,租赁期限为3年,自2010年5月1日至2013年5月1日。
合同签订后,乙向甲支付了租金及押金,甲将房屋交付给乙使用。
2012年5月,乙发现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严重影响居住。
经多次与甲协商,甲未采取任何维修措施。
2013年3月,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甲赔偿因其房屋质量问题给乙造成的损失。
二、争议焦点1. 甲、乙之间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2. 甲是否存在房屋质量问题,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 乙的损失是否与甲的房屋质量问题有因果关系?三、案例分析1. 甲、乙之间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合同内容完整,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因此,甲、乙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
2. 甲是否存在房屋质量问题,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的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本案中,甲在签订合同时并未对房屋的质量作出明确说明,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本案中,乙在入住后发现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严重影响居住。
因此,甲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应当承担因房屋质量问题给乙造成的损失。
3. 乙的损失是否与甲的房屋质量问题有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甲的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导致乙无法正常居住,乙因此遭受了经济损失。
根据法律规定,甲的房屋质量问题与乙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甲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常见的民事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张三(以下简称张三)被告:李四(以下简称李四)案情简介:张三与李四于2019年3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三购买李四位于某市某小区的一套房屋,房屋总价为人民币100万元。
合同约定,李四应于2019年6月30日前将房屋过户至张三名下,并支付张三人民币10万元定金。
然而,截至2019年9月30日,李四仍未履行过户义务,张三遂将李四诉至法院,要求李四履行过户义务,并支付违约金。
二、案件焦点1. 张三与李四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2. 李四是否构成违约?3. 法院应否支持张三要求李四履行过户义务的诉讼请求?4. 法院应否支持张三要求李四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三、案例分析(一)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本案中,张三与李四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双方主体资格合法,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合同合法有效。
(二)李四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李四与张三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四应于2019年6月30日前将房屋过户至张三名下。
然而,截至2019年9月30日,李四仍未履行过户义务,已构成违约。
(三)法院应否支持张三要求李四履行过户义务的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
本案中,张三要求李四履行过户义务,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予支持。
(四)法院应否支持张三要求李四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法律民事案例真实小故事(3篇)
第1篇在我国的一个宁静的小镇上,有一对邻居,张老汉和李大娘。
他们年纪相仿,共同生活在这片土地上已经几十年了。
张老汉经营着一家小卖部,而李大娘则在家照顾孙子。
虽然两家并没有血缘关系,但彼此之间却相处得十分融洽。
然而,好景不长,一场突如其来的邻里纠纷打破了这份和谐。
事情的起因是两家之间的一块土地。
这块土地原本是张老汉和李大娘的共同财产,但在几十年前的土地改革中,由于种种原因,这块土地被划分给了张老汉。
李大娘虽然心里有些不平衡,但考虑到两家关系,一直未提起过此事。
直到有一天,李大娘的孙子不小心摔倒了,头部受了重伤。
李大娘悲痛欲绝,怀疑是张老汉家的孩子推倒了她的孙子。
在愤怒的情绪驱使下,李大娘找到了张老汉,要求他承担孙子受伤的全部责任。
张老汉虽然心里也有些委屈,但考虑到两家多年来的情谊,并没有拒绝赔偿。
然而,李大娘并不满足于此。
她认为张老汉家占据的那块土地是自己的,于是开始频繁到张老汉家吵闹,要求归还土地。
张老汉无奈之下,只能请来村委会调解。
但双方各执一词,调解结果并不理想。
在这种情况下,张老汉决定寻求法律援助。
他找到了当地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在了解情况后,告诉他这起纠纷属于民事案件,可以提起诉讼。
张老汉虽然心里有些犹豫,但考虑到自己的合法权益,最终还是决定走法律途径。
律师在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后,认为这起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解决。
于是,律师先向李大娘发送了调解书,希望她能接受调解。
但李大娘却拒绝接受,坚持要打官司。
在律师的建议下,张老汉决定先收集证据,证明那块土地确实是自己的。
他找到了当年的土地划分文件,并找到了几位当年的见证人。
这些证据都证明了那块土地确实属于张老汉。
在收集完证据后,律师将李大娘告上了法庭。
法庭审理过程中,张老汉出示了证据,李大娘也对自己的说法进行了辩解。
但最终,法官根据证据判定,那块土地确实属于张老汉。
判决结果公布后,李大娘虽然心里不服,但还是在律师的劝解下,同意与张老汉协商解决土地问题。
法律民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于2010年10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某将其名下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房屋出售给王某,总价款为人民币2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王某支付了定金20万元,并约定于2011年3月1日前支付剩余房款180万元。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了纠纷。
二、案件事实1. 2010年10月1日,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某将其名下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房屋出售给王某,总价款为人民币200万元。
2. 合同签订后,王某支付了定金20万元,并约定于2011年3月1日前支付剩余房款180万元。
3. 2011年1月,王某得知李某所出售的房屋存在抵押权,遂要求李某解除合同,并退还已支付的定金。
李某拒绝,称房屋抵押权已解除,房屋可以过户。
4. 2011年3月1日,王某未能按时支付剩余房款。
李某以王某违约为由,要求王某支付违约金,并解除合同。
5. 原告王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李某解除合同,并退还已支付的定金。
三、争议焦点1. 李某所出售的房屋是否存在抵押权?2. 原告王某是否构成违约?3. 李某是否应当退还已支付的定金?四、法院判决1. 关于房屋抵押权问题,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所出售的房屋确实存在抵押权。
因此,李某在签订合同时隐瞒了房屋存在抵押权的事实。
2. 关于原告王某是否构成违约问题,法院认为,原告王某在签订合同时已经知晓房屋存在抵押权,但仍同意购买。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未能按时支付剩余房款,构成违约。
3. 关于李某是否应当退还已支付的定金问题,法院认为,李某在签订合同时隐瞒了房屋存在抵押权的事实,存在欺诈行为。
因此,李某应当退还已支付的定金。
五、案例分析1. 本案中,李某在签订合同时隐瞒了房屋存在抵押权的事实,构成欺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法律经典民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19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某将其名下位于某市某区某街道某号的房屋出售给张某,房屋总价款为200万元。
合同约定,张某于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定金10万元,余款在房屋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支付。
合同还约定,若因李某原因导致房屋无法过户,李某应双倍返还定金。
2019年5月6日,张某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定金10万元。
然而,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过程中,李某以房屋存在未缴纳的物业费、水费等为由拒绝办理过户手续。
张某多次与李某协商,但李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脱。
无奈之下,张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履行合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双倍返还定金。
二、争议焦点1.李某是否应当履行合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张某是否有权要求李某双倍返还定金?三、法院判决(一)关于李某是否应当履行合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虽然李某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以房屋存在未缴纳的物业费、水费等为由拒绝办理,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李某应承担违约责任,履行合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二)关于张某是否有权要求李某双倍返还定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定金的,定金应当从合同成立之日起支付。
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本案中,张某与李某在合同中约定了定金10万元,符合法律规定。
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对方可以请求返还定金。
”本案中,李某违约,导致张某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张某有权要求李某双倍返还定金。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1.李某应履行合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民事法律真实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男,35岁,某市居民。
被告:李某,男,40岁,某市居民。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被告李某于2010年购买了一套位于某市中心的住宅,面积为100平方米,总价为200万元。
2016年,李某因工作调动需要将房屋出售,经朋友介绍,与原告张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李某将房屋出售给张某,总价为200万元,支付方式为一次性付清。
合同签订后,张某向李某支付了100万元定金,但李某以各种理由拖延过户手续,导致房屋一直未能过户给张某。
二、争议焦点1. 李某是否有权出售该房屋?2. 张某是否已履行合同义务?3. 双方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三、法院审理(一)李某是否有权出售该房屋?经审理查明,李某在2010年购买该房屋时,通过银行贷款支付了大部分房款。
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李某未将房屋产权证过户至自己名下,因此房屋产权证仍在开发商手中。
李某辩称,其购买房屋时,开发商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过户,但由于开发商的原因,房屋一直未能过户。
李某认为,其有权出售该房屋,因为其已支付了全部房款。
法院认为,李某作为房屋的买受人,在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情况下,其出售房屋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李某无权出售该房屋。
(二)张某是否已履行合同义务?张某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向李某支付了100万元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因此,张某已履行合同义务。
(三)双方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李某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未按约定办理过户手续,构成违约。
张某在支付定金后,未继续履行合同,也构成违约。
民事法律案例真实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被告:李四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于2018年10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四将其名下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房屋出售给张三,房屋总价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房屋交付时间为2019年3月31日,张三支付房屋首付款30万元,剩余款项在房屋交付时一次性付清。
合同签订后,张三按约支付了首付款30万元。
然而,在房屋交付时间即将到来之际,李四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将房屋交付给张三。
张三多次与李四协商,但双方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无奈之下,张三将李四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1. 判令李四将房屋交付给张三;2. 判令李四承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诉讼费用。
二、争议焦点1. 李四是否应当将房屋交付给张三?2. 李四是否存在房屋质量问题?三、法院审理1. 关于房屋交付问题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张三与李四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明确约定了房屋交付时间为2019年3月31日。
李四未在约定时间内将房屋交付给张三,已构成违约。
因此,法院判决李四将房屋交付给张三。
2. 关于房屋质量问题李四在庭审中辩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故拒绝交付房屋。
为查明事实,法院依法委托某房屋质量检测中心对涉案房屋进行检测。
检测结果显示,涉案房屋不存在重大质量问题。
法院认为,李四在庭审中提供的房屋质量检测报告真实有效,且不存在重大质量问题。
因此,法院判决李四不存在房屋质量问题。
四、判决结果根据上述判决,法院判决:1. 李四将房屋交付给张三;2. 李四承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诉讼费用。
五、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在我国较为常见,主要涉及房屋交付、房屋质量、房屋价格等问题。
本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主要关注了以下两个方面:1. 房屋交付问题法院认为,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了房屋交付时间,李四未在约定时间内将房屋交付给张三,已构成违约。
真实民事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5月,某市居民张三(以下简称买方)与李四(以下简称卖方)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卖方将其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房屋出售给买方。
合同约定房屋总价为200万元,买方在签订合同后支付定金20万元,余款在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支付。
合同中还约定了房屋的交付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
2019年6月,买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定金20万元。
然而,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买方发现该房屋存在抵押权人,且卖方未履行告知义务。
经调查,该房屋于2018年10月被卖方用于向银行贷款,但未告知买方。
买方认为卖方存在欺诈行为,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定金及赔偿损失。
卖方则认为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二、争议焦点1. 卖方是否存在欺诈行为?2. 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3. 双方违约责任如何承担?三、案例分析1. 卖方是否存在欺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在本案中,卖方未将房屋抵押情况告知买方,存在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属于欺诈行为。
2. 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虽然卖方存在欺诈行为,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因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无效。
”在本案中,卖方的欺诈行为并未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因此房屋买卖合同仍然有效。
3. 双方违约责任如何承担?(1)卖方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卖方存在欺诈行为,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返还买方已支付的定金20万元;- 赔偿买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房屋评估价值与实际交易价格之间的差额;- 承担因违约产生的其他合理费用。
民事法律关系分析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于2018年10月1日推出一套位于市中心的住宅项目,项目开盘当天吸引了众多购房者。
王某(以下简称“购房者”)在开盘当天即购买了该项目的其中一套住宅,并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购房者应在2019年12月31日前支付全部房款,开发商应在2019年12月31日前向购房者交付房屋。
然而,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临近时,购房者因个人原因未能按时支付全部房款。
2019年12月30日,购房者仅支付了部分房款,尚有100万元未支付。
在此情况下,开发商向购房者发出书面催告,要求其在3日内支付剩余房款。
但购房者仍未履行支付义务。
2019年12月31日,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向购房者交付房屋。
随后,开发商以购房者违约为由,将购房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购房者支付剩余房款及违约金。
二、案件争议焦点1. 购房者是否构成违约?2. 开发商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三、民事法律关系分析1. 购房者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购房者未按照合同约定在2019年12月31日前支付全部房款,已构成违约。
2. 开发商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1)支付剩余房款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购房者应在2019年12月31日前支付全部房款。
由于购房者未履行支付义务,开发商有权要求购房者支付剩余房款。
(2)支付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支付违约金。
”在本案中,购房者违约,开发商有权要求购房者支付违约金。
四、法院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1. 购房者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房款,已构成违约;2. 开发商要求购房者支付剩余房款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合理。
据此,法院判决:1. 购房者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开发商剩余房款100万元;2. 购房者应向开发商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
民事案例实例分析
继承案例
2023年7月,赵英、赵立向赵红提出将 二老生前购得旳房屋变价分割,赵红称 父母生前已经将该房屋出售给她了,其 他姐妹无权取得。并出示一份签订于 2023年9月,而且由赵某、李某签字旳 房屋买卖协议书,协议书载明赵某、李 某将房屋出售给赵红,却没有载明价款。 大姐赵英和小妹赵立以为,同是女儿, 他们对父母生前旳房屋有平等旳继承权, 父母将该房屋转让给赵红,未与他们协 商,侵犯了他们旳继承权,该协议是无 效旳,而且该房屋至今还在父、母旳名
民事案例实例分析
1、王某是湖南某中学高二学生,暑假回家不 久感觉头疼、四肢乏力。经医院化验检验, 王某为蚊虫叮咬引起旳乙型脑膜炎,需住院 治疗。王某旳父母以为王某住校期间被蚊子 叮咬得浑身是红点,所以学校应为其支付医 疗费;而校方以为,不能拟定王某是在学校 被蚊子叮咬引起脑炎,在学校之外也可能被 叮咬,所以不能由学校承担责任。问题:学 校应付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
法律关系分析法环节阐明
法律事实——阿婷与阿梅,赌博行为 阿婷与阿梅之间法律关系旳性质——人
身权法律关系∕全部权法律关系∕债权债 务关系 阿婷与阿梅之间法律关系旳内容——人 身权∕全部权 与不得侵害旳义务 阿梅追讨赌债使阿婷产生心理压力—— 阿梅行为具有违法性 阿婷之死与阿梅行为之间因果联络-相 当? 阿梅主观状态? 阿梅侵权责任,监护人承担
自认与认诺
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说旳案件 事实和提出旳诉讼祈求,明确表达认可 旳,不必举证。 1992年《有关落实执 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若干 问题旳意见》第 75条
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 事人陈说旳案件事实明确表达认可旳, 另一方当事人不必举证,但涉及身份关 系旳案件除外。2023年《证据要求》
法律案例及案例分析民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于2019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王某将其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房屋出租给李某,租赁期限为一年,自2019年5月1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止。
租金为每月5000元,每月支付一次。
合同中还约定,租赁期间,房屋内的设施设备由王某负责维修,李某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
2019年12月,李某发现房屋内的空调出现故障,无法正常使用。
李某多次联系王某要求维修,但王某以工作繁忙为由一直未进行维修。
由于空调故障,李某的生活和工作受到严重影响。
2020年2月,李某再次联系王某,要求其履行维修义务,但王某仍未采取行动。
无奈之下,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承担维修责任,并赔偿因其未能及时维修空调造成的损失。
二、法院审理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王某承认空调故障,但辩称其已向空调维修公司报修,但维修人员未能按时到场。
王某还提出,李某在使用房屋过程中存在损坏房屋设施的行为,应承担部分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租赁物应当符合约定的用途。
本案中,王某作为出租人,有义务保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符合租赁合同的约定。
王某未能及时维修空调,导致李某生活和工作受到影响,已构成违约。
关于王某提出的李某损坏房屋设施的问题,法院认为,李某在租赁期间对房屋设施的使用符合正常使用范围,未发现李某存在损坏房屋设施的行为,故王某的辩解缺乏事实依据。
三、判决结果法院判决王某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对空调进行维修,并赔偿李某因空调故障造成的损失。
同时,法院驳回了王某关于李某损坏房屋设施的主张。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以下是本案的详细分析:1. 违约责任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租赁合同中,出租人负有保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的义务。
本案中,王某作为出租人,未能及时维修空调,导致李某的生活和工作受到影响,已构成违约。
2. 赔偿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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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例分析真实案例【篇一:民事案例分析真实案例】公平和正义,是民法的最高规则,是统帅市民社会民事行为的基本准则。
回顾2008年法院判决的典型民事案件,我看到的是当事人对公平、正义的不断追求,看到的是法官对公平、正义的不断伸张。
符合公平、正义原则,就符合市民社会的基本要求;不符合公平、正义要求,就与市民社会的基本规则不相容。
市民社会的理想状态就是和谐社会,其核心的价值观就是公平和正义。
选择这一年中法官判决的20件典型民事案例,体现的就是市民社会对公平、正义观念的直接表达。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教授杨立新北京“人肉搜索”第一案网站被判侵权案情王菲向法院起诉称:其与姜岩于2006年2月22日结婚,由于双方性格差异大等原因,婚后感情不和。
2007年6月,双方感情进一步恶化,10月闹起离婚。
12月29日,姜岩跳楼身亡,生前在她自己的博客中,称因丈夫出轨才自杀。
自2008年1月始,大旗网刊登《从24楼跳下自杀的mm最后的日记》专题,将王菲的姓名、照片、住址、工作单位等身份信息全部披露,给他和家人的生活、工作、名誉造成恶劣、严重影响。
张乐奕在其注册的网站“北飞的候鸟”上刊登了《哀莫大于心死》等文章,对王菲及其家人进行侮辱、诽谤。
海南天涯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管理的天涯虚拟社区网出现了《大家好,我是姜岩的姐姐》一帖,捏造事实,对王菲进行诽谤。
随后,网友发动“人肉搜索引擎”,将王菲及所谓的第三者“东方”的个人资料公之于众,导致王菲和“东方”双双辞职。
而后,一些情绪激动的网友又找到王菲父母家,在王家门口写下“无良王家,逼死贤妻”等语句。
为此,王菲将上述3方起诉,要求确认其侵权,赔偿其工资损失7.5万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6万元。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审理查明,根据王菲当庭的自认及王菲与姜岩父母的协议内容,可以证实王菲确有婚外情。
姜岩的日记也显示,她为此遭受巨大伤害,承受了巨大精神痛苦。
因此,王菲的行为不仅违背了法律规定,也背离了社会道德标准。
但是,大旗网、“北飞的候鸟”网站披露当事人王菲的真实身份,从而使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得以知晓,扩大了事件的传播范围。
网民们利用被披露的信息进行“人肉搜索”,搜寻到更多王菲的个人信息,甚至发生了上门张贴、刷写侮辱性标语等行为,使王菲的社会评价降低,名誉受到侵害。
据此判决,大旗网和“北飞的候鸟”网站的经营管理者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前者删除侵权内容,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抚慰金3000元,公证费683元;后者删除侵权内容,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公证费684元;天涯公司在王菲起诉前将涉案帖子及相应回复删除,已履行了监管义务,认定其不构成侵权;由于没有证据证明王菲系被单位辞退,其索要误工费损失不予支持。
法院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该部对“人肉搜索”等新生网络事物进行引导。
点评本案号称“人肉搜索”第一案,很多人都说本案的判决具有风向标的作用。
这种说法并不是夸大其词。
我选择将本案作为今年点评的热点案件,将其作为第一案,当然有此因素,但也因为正在起草的《侵权责任法草案》对此也规定了相关的内容。
可见,对网络行为进行法律规范,势在必行。
《侵权责任法草案》对此仅仅规定了一条,也很管用。
本案的判决是客观的,它确认王菲在与姜岩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婚外情,姜岩之死确实与此有关。
因此,在道德上和法律上对王菲进行谴责,都是完全有根据的。
但是,依照法律规定,公民享有隐私权、名誉权,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都属于隐私权保护的范畴,未经本人同意,他人不得擅自刺探、公布或者公开,不得对他人进行侮辱。
王菲是一个公民,依法享有隐私权、名誉权,受到法律的保护。
任何人侵害他的隐私权、名誉权,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对此,法律对任何人都予以平等保护,并不因为他有什么缺点或者错误,而进行人格歧视,予以不平等的待遇。
正因为如此,网站也负有对他人隐私权、名誉权予以尊重,并且不得侵害的不可侵义务,网站擅自公布他人隐私,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问题在于,网站承担侵权责任应当根据何种规则,才能够划清侵权和善意批评之间的界限呢?在《侵权责任法草案》中,确定的基本规则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有权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要求删除、屏蔽侵权内容的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得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失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这个规定虽然还是一个草案,但却是确定网站侵权责任的共识。
因此,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自己发表的文章,应当负有事实真实性以及不得侵害他人隐私权、名誉权的义务;对于网络用户发表的文章,明知侵权而不采取必要措施的,以及受害人要求删除、屏蔽有侵权内容的文章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的,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朝阳法院判决两个网站构成侵权,对侵权文章及时删帖的网站不构成侵权责任,符合确认网站侵权责任的共识,是有根据的。
难道犯有错误,人就不需要公平和正义吗?显然不是!钦州人格歧视侵害平等就业权案情周龙2007年广西大学毕业。
2006年12月他参加了学校举办的招聘会,并与被告某公司签订了毕业生就业协议。
2007年7月31日,被告因周龙患有“乙肝小三阳”而通知其“不予录用”。
周龙家业贫寒,靠父母资助和助学贷款才完成学业,这次因为公司毁约,不仅使其丧失了工作机会,并且致使其错过了选择就业的最佳时机。
2008年4月,周龙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后,愤而将被告起诉,请求确认被告不予录用的行为违法,侵犯了原告的平等就业权,应承担相应违约赔偿责任,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
广西钦州市钦南区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要求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
被告因原告是乙肝小三阳拒绝录用,违反了上述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平等就业权,判决用人单位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1万元。
点评平等就业权,就是劳动权在人格权中的具体表现。
宪法规定公民享有劳动权,这是一个宪法权利。
这个权利反映在人格权法上,就表现为平等就业权。
我们在起草《民法典人格权法》专家建议稿时,就写过这个权利,其性质是人格权。
侵害平等就业权,就是侵害人格权,就构成侵权行为,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这个“病症”坑害了很多青年,为此而丧失就业机会何其多!甚至有很多热恋中的青年也因此而被父母等亲属强制干预,丧失追求幸福的权利,造成无数生活悲剧。
本案原告周龙就是这样的受害者。
他的遭遇,不仅使他丧失了就业的机会,而且错过了寻找其他就业途径的最佳时机。
我作为一个大学教师,我对他的遭遇深表同情,也为他呼吁。
本案的重要意义,在于确认平等就业权是人格权,任何企业以“小三阳”为理由而拒绝接受劳动者,就构成侵害平等就业权。
确认本案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责任,为周龙讨回了一个公道,同时,也对类似周龙的其他“小三阳”的劳动者主张了正义和公平。
因此,本案判决值得称道。
西安电视剧情节虚假侵害死者名誉案情电视连续剧《西安事变》由西影厂和中央电视台文艺中心影视部合拍,2007年12月在央视电视剧频道播出。
在该剧中描写的真实人物国民党将领冯钦哉,有炸毁煤矿、行贿钱大钧、随手枪杀少将江天正等情节。
冯钦哉原为国民党陆军上将,早年加入同盟会,追随孙中山,投身辛亥革命,参加护国讨袁、北伐战争和八年抗战,1949年任华北“剿总”副总司令,后随傅作义总司令在北平和平起义。
冯钦哉的孙子冯寄宁看到该剧后,认为《西安事变》恶意编造的这些情节,对冯钦哉的名誉造成严重侵害,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西安市碑林区法院经过调查证据,认为《西安事变》中三段有关冯钦哉的描写均没有证据能够证明是历史史实,其中关于冯钦哉向钱大钧行贿一节,贬损了冯钦哉的人格,侵犯了冯钦哉的名誉,故判决西影厂停播《西安事变》中有关冯钦哉行贿情节,并要求西影厂就行贿情节在全国性报刊为冯钦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向冯寄宁赔礼道歉。
点评文学作品侵害名誉权,包括侵害死者名誉,能构成侵权责任,已经早有定论。
但在电影《霍元甲》是否构成侵权的诉讼,经过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不构成侵权后,有些人对此有所怀疑,因此,对本案是否构成侵权也有怀疑。
在历史文学作品中,对于历史人物进行描写,并非必须完全拘泥于历史真实,绝对不可以为表现主题而进行适当的虚构描写。
电影《霍元甲》描写的一些情节确实不是历史事实,是编剧和导演为了表现作品的主题而进行的适当虚构,但只要这些描写没有对被描写的人物进行人格丑化,对其名誉没有进行贬损,因此,就不能以所描写的事实不真实而认定为构成侵权。
因此,认定电影《霍元甲》没有构成霍元甲的名誉,是有根据的。
但是本案不同。
《西安事变》在描写冯钦哉的情节中,编造了有损于冯钦哉名誉的情节,贬损了冯钦哉的人格,侵害了其名誉,因此,构成侵害死者人格利益的侵权责任。
冯寄宁作为冯钦哉的孙子,是冯钦哉名誉利益的法定保护人,因此他有权提起民事诉讼追究作品的侵权责任。
法院判决电视剧的作者承担侵权责任,还了死者一个公正,体现了民法的公平和正义原则。
宁明愚昧驱鬼的侵权行为案情2002年,广西宁明县老翁农怀森(2008年75岁)搬入位于宁明县某村作兰山山脚下的新家,此后即厄运不断:2002年,农怀森跌断了脚,孙子去世;2005年,农怀森生病住院花去医疗费5000元;2008年,农怀森家族连续死亡3人。
农怀森认为自己的厄运来源于300米外作兰山上的两座坟墓,是它压了自己的气运,要求坟主罗建熊、梁燕东两家将祖坟迁走,罗、梁均不予理睬。
2008年3月某日,农怀森自己动手将罗、梁两家的祖坟各挖了一个洞口以“驱鬼”。
罗、梁两家十分恼怒,分别向广西宁明县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农怀森挖坟掘墓行为违法,并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农怀森挖掘罗、梁已故亲人坟墓的行为,既是对死者人格的侵害,也是对死者近亲属祭祀权的侵害,同时也违背了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构成侵权,罗、梁要求农怀森赔偿补修坟墓的费用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判决农怀森各赔偿罗、梁费用损失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点评我对这个案件的评语是:愚昧。
其实,近年来,挖掘他人祖坟的案件常见,但多是基于建筑需要或者其他目的,以驱鬼为目的而挖掘他人祖坟的,并不常见。
大概是老人年龄大了的缘故。
应当研究的是,挖掘祖坟究竟侵害的是什么权利的问题。
本案判决认为侵害的是死者的人格,也侵害了死者近亲属的祭祀权。
这样的认定是有道理的。
但是,挖掘祖坟的行为除了侵害了死者的人格利益、近亲属的祭祀权之外,还有更重要、更直接的一点,就是侵害了祖坟的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