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街商铺火灾综合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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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临街商铺火灾综合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依法设立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财产损失险

在保险单明细表列明地点的营业场所内的,被保险人所有或具有保险利益的下列各项财产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财产:

(一)房屋、建筑及其附属物(包括房屋装修、固定的附属设施,但不包括地基及排水设备);

(二)机器设备、家具及办公设施;

(三)存货及原材料。

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财产:

(一)金银、珠宝、首饰、货币、票证、有价证券、邮票、古书、古玩、字画、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资料以及其它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二)枪支弹药、爆炸物品;

(三)无固定存放地点的财产、运输途中的物资;

(四)船舶、飞机、铁路机车以及领取执照并正常运行的机动车;

(五)动物、植物;

(六)照相及摄像器材、手提电脑、掌上电脑、移动通讯设备、便携式电子设备;

(七)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非生产用个人财产。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火灾、爆炸原因造成座落于保险单列明地点的保险财产直接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财产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四条责任保险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列明地点的营业场所内从事经营活动时,被保险营业场所因发生火灾、爆炸,造成被保险人的雇员的人身伤亡、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

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由地震、火山爆发、地下火、核爆炸、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引起的火灾、爆炸;

(五)因被保险营业场所的周围建筑物发生火灾、爆炸波及被保险营业场所,再经被保险营业场所波及他处的火灾、爆炸。

(六)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七)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但因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污染不在此限。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二)精神损害赔偿;

(三)间接损失;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之前已经知道或可以合理预见的索赔情况;

(五)未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或经验收但不合格的营业场所发生的火灾、爆炸事故;

(六)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各项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七)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八条财产损失险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都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九条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

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二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保险人依据第十七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五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八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投保人未按约定缴付保险费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可在约定期限后的十五天内解除本保险合同。

第十九条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条财产损失险的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在合同有效期内,经营规模、经营性质等事项如有变更导致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第二十三条对于责任保险,被保险人收到事故受害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四条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

(二)索赔申请;

(三)公安消防管理部门出具的“火灾原因认定书”、“火灾责任认定书”、“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核定通知书”;

(四)伤亡人员名单;

(五)死亡人员还需提供医院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六)伤残还需提供保险人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等级证明;

(七)被保险人与受害人所签订的赔偿协议书或和解书;经法院判决、调解或仲裁机构仲裁的,应提供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决书;

(八)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

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六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财产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七条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赔偿:(一)货币赔偿:保险人以支付保险金的方式赔偿;

(二)实物赔偿:保险人以实物替换受损标的,该实物应具有保险标的出险前同等的类型、结构、状态和性能,或更好的状态、性能;

(三)实际修复:保险人自行或委托他人修理修复受损标的。

对保险财产在修复或替换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二十八条保险财产遭受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保险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九条财产损失险的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实际损失等于或高于保险金额,按保险金额赔偿;

(二)实际损失小于保险金额,按实际损失赔偿;

(三)若本保险合同所列标的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约定处理。

第三十条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财产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在保险财产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

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被施救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与全部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三十一条对于责任保险,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受害人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人民法院判决;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三十二条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本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对于第三者提出索赔的,保险人应及时核定与赔付,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及时核定与赔付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三十三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其中对每人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列明的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

(二)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后进行赔偿,但对于人身伤亡的赔偿不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

(三)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赔偿限额。

第三十四条保险人对每次火灾、爆炸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无论是被保险人的财产实际损失还是第三者的财产实际损失均以公安消防管理部门出具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核定通知书”中列明的损失金额为准。

第三十五条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对每次事故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第三十二条计算的赔偿金额以外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另行计算:

(一)保险人对每次事故的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10%;

(二)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的法律费用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赔偿限额的30%。

第三十六条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七条对于财产保险,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起按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投保人请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原约定的保险费率另行支付恢复部分从投保人请求的恢复日期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第三十八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九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四十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一条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随时书面通知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全额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书面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按短期费率计收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人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按日比例计收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附录2:短期费率表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企业财产保险合同简易版

It Is Necessary To Clarify 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The Parties, To Restrict Parties, And To Supervise Both Parties To Keep Their Promises And To Restrain The Act Of Reckless Repentance. 编订:XXXXXXXX 20XX年XX月XX日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企业财产保险合同简易版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企业财产保险合 同简易版 温馨提示:本协议文件应用在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并具有约束力和可作为凭证,且对当事人双方或者多方都有约制性,能实现监督双方信守诺言、约束轻率反悔的行为。文档下载完成后可以直接编辑,请根据自己的需求进行套用。 企业财产保险条款 保险财产范围 第一条下列财产可以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1)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 被保险从负责的财产; (2)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 财产; (3)具有其他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 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二条下列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本公司特 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财产

范围以内 (1)金银、珠宝、玉器、首饰、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和其他珍贵财物; (2)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 (3)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 (4)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第三条下列财产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1)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 (2)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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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内信用证履约保证保险条款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含附加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适用于银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为国内企事业单位之间货物和服务贸易提供的国内信用证开立、转让、保兑、议付、卖方押汇、福费廷(含二级市场交易)、应收账款债权资管计划等服务。信用证开证行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信用证受益人、信用证项下应收账款债权转让受让人或可对应收账款债权主张权利的其他当事人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信用证在保险单中列明,并符合下述条件:(一)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 (二)遵循信用证开立日有效的《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最新版本规定。 第二章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按照信用证条款规定提交单据后,因投保人下列风险引起的信用证项下款项损失,由保险人按本保单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投保人破产,指投保人破产、停业或者被接管。 (二)投保人拖欠,指在单证相符、单单相符的情况下,投保人超过最终付款日仍未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 (三)投保人无理拒付或拒绝发出到期付款确认书,指在单证相符、单单相符的情况下,投保人无任何理由地在规定时间内拒绝对即期信用证付款,或拒绝对远期信用证发出到期付款确认书。 第五条在发生本保险合同列明风险情况下,被保险人为实现被保险信用证应收账款债权所支出的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合理费用,保险人将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三章除外责任 第六条存在以下情形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信用证无真实贸易背景; (二)信用证被依法确认为虚假或无效; (三)信用证项下所提交的单据被依法确认为虚假或无效。 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代理人故意违约、欺诈以及其他违法行为; (二)投保人或其雇员与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恶意串通,损害保险人的利益; (三)被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本保险合同项下约定风险已经发生,仍继续办理相关业务; (四)信用证项下单证不符或单单不符; (五)信用证项下银行报文传输或信件或单据递送过程中发生的延误、中途遗失、残缺或其他错误; (六)因国家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致使投保人无法继续履行付款责任; (七)因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主义活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恐怖活动; (八)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九)地震、海啸、水灾、火灾、暴风或其他不可抗力。 第八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保险金额 第九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为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投保人开立的信用证项下的交单索款可能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最高不得超过信用证约定的应付金额,具体金额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五章保险费 第十条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订立时一次性缴纳保险费。对于在保险人未足额收到保险费前发生的风险,保险人有权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财产综合险条款 - 总则 保险标的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财产综合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可作为保险标的: (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价值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字画、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隧道、桥梁、码头; (三)矿井(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四)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 (五)尚未交付使用或验收的工程。 第四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土地、矿藏、水资源及其他自然资源; (二)矿井、矿坑; (三)货币、票证、有价证券以及有现金价值的磁卡、集成电路(IC)卡等卡类; (四)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五)枪支弹药; (六)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七)领取公共行驶执照的机动车辆; (八)动物、植物、农作物。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六条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七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八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政变、谋反、恐怖活动; (四)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 (五)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但因保险事故造成的非放射性污染不在此限; (七)保险标的的内在或潜在缺陷、自然磨损、自然损耗,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物质本身变化、霉烂、受潮、鼠咬、虫蛀、鸟啄、氧化、锈蚀、渗漏、自燃、烘焙; (八)水箱、水管爆裂; (九)盗窃、抢劫。 第九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004302安邦共赢2号投资型家庭财产保险(一年期)条款

怡和印制(2012.03) 保单粘贴处 安邦共赢2号投资型家庭财产保险(一年期)条款 总 则 第一条 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所称保险标的是指保险单中载明地址内的房屋及室内附属设施、室内装潢,不包括室内财产及附属建筑物。 室内附属设施指固定于房屋内部的供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施等。 室内装潢指使用装饰材料对建筑主体结构进行的装饰,装饰相对固定并附贴于地面、墙面四壁。 附属建筑物指附属于房屋外部或者独立于房屋的围墙、院门、车库、储物棚或储物室、游泳池、球场、喷泉、池塘等。 第三条 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之内: (一)钢结构,钢、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混合结构以及砖木结构以外的其他结构的房屋; (二)政府有关部门征用、占用的房屋,违章建筑、危险建筑;(三)用于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财产,建筑材料;(四)非法占有的财产和处于危险状态下的财产;(五)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第二条所列明的家庭财产。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第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寄宿人员、租借人员、雇佣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七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自身的损毁,保险标的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所造成本身的损失; (三)本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第八条 其他不属于本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 第九条 保险价值为保险标的出险时的重置价值。 本保险合同所称重置是指将受损标的恢复到其受损前全新时的状态,但不能有任何性质性能上的改善。 第十条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按以下方式计算: (一)保险按份出售,每份保险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2万元; (二)如投保人购买多份本保险,总保险金额为单份保险的保险金额乘以实际投保份数;但总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超过部分无效; (三)在保险期间,如投保人减少投保份数,总保险金额将相应减少,减少金额为减少的投保份数乘以单份保险的保险金额; (四)同一被保险人无论购买多少份本保险,其总保险金额上限为人民币30万元。 保险期间和犹豫期 第十一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保险人同意承保,本保险合同成立。 自本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指定银行账户收到保障金且保险人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保险合同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上载明的日期为准。 保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以该日期计算。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投保人有10日的犹豫期。如果投保人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即退保),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投保人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保险人将无息退还投保人所支付的全部保障金。自本公司收到投保人解除本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投保人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保障金及支付办法 第十二条 投保人以缴纳保障金的形式投保本保险,不需另行缴纳保险 费。 (一)如投保人投保一份本保险,其应缴纳的保障金为人民币1万元; (二)如投保人投保多份本保险,其应缴纳的保障金总额为一份本保险应缴纳保障金乘以投保份数。 第十三条 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通过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方式一次性缴纳保障金。 满期给付金的确定 第十四条 在本保险的保险期间届满后,不论保险人是否支付过保险赔偿金,投保人均可按下列约定领取满期给付金。 第十五条 每份保险的满期给付金按如下公式计算: 满期给付金额=10000+10000×((R0+0.5%)×T0+(R1+0.5%)×T1+(R2+0.5%)×T2+……+(Rn+0.5%)×Tn )÷365 其中:R0对应相应的保险期间,为保险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 R1对应相应的保险期间,为保单生效后中国人民银行第一次利率调整后的一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 R2对应相应的保险期间,为保单生效后中国人民银行第二次利率调整后的一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 Rn 对应相应的保险期间,为保单生效后中国人民银行第n 次利率调整后的一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 T0为自保险合同生效日至人民银行第一次利率调整日之间的实际天数; T1为自人民银行第一次利率调整日至人民银行第二次利率调整日之间的实际天数; T2为自人民银行第二次利率调整日至人民银行第三次利率调整日之间的实际天数; Tn 为保险期间内,自人民银行最后一次(第n 次)利率调整日至保单满期日之间的实际天数。 第十六条 如投保人购买多份本保险,在保险期间届满时,总给付金额为单份保险的给付金额乘以实际投保份数(每一份保险满期给付金额不低于合同生效时一年期利率增加0.5%)。在保险期间,如投保人减少投保份数,总给付金额将相应减少,减少额为单份保险的给付金额乘以减少的投保份数。 退保给付金的确定 第十七条 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内,投保人要求退保或部分退保的,应凭保险单正本、相关批单正本、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以及银行账户原件,到保险人处办理退保手续。 第十八条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十日后,投保人要求退保或部分退保的,保险人根据退保发生在合同生效后的退保月份,按照后附《退保给付金表》支付每份保险的退保给付金。 给付金的领取 第十九条 本合同项下的满期给付金或退保给付金只支付给投保人。第二十条 投保人在领取给付金时,须携带保险单正本、相关批单正本、发票、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以及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原件。如投保人委托他人代理领取给付金的,代理人代为领取时,除应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须出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证明代理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第二十一条 如保险单正本、相关批单正本、发票丢失,投保人应及时到保险人经营场所办理挂失手续;因投保人未及时办理挂失手续导致给付金被冒领,保险人不负责任。 第二十二条 保险期间届满时,如投保人或其授权代表人逾期不领取给付金,保险人仅按本合同期满日给付金额支付。

保险公司企业财产保险合同示范文本

保险公司企业财产保险合 同示范文本 In Order To Protect Their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The Cooperative Parties Reach A Consensus Through Consultation And Sign Into Documents, So As To Solve And Prevent Disputes And Achieve The Effect Of Common Interests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保险公司企业财产保险合同示范文本使用指引:此合同资料应用在协作多方为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经过共同商量最终得出一致意见,特意签订成为文书材料,从而达到解决和预防纠纷实现共同利益的效果,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企业财产保险条款 保险财产范围 第一条下列财产可以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1)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从负 责的财产; (2)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3)具有其他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 系的财产。 第二条下列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本公司特别约定,并 且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1)金银、珠宝、玉器、首饰、古玩、古书、古画、 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和其他珍贵财物;

(2)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 (3)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 (4)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第三条下列财产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1)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 (2)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3)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4)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 保险责任 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本公司负赔偿责任 (1)火灾、爆炸; (2)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破坏性地

中国保险公司排名及分类

中国保险公司排名(排行榜) 1.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2.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3.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4.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5.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6.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7.中国太平保险集团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8.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9.中华联合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10.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11.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12.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13.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公司 14.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5.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财产险公司 16.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 司 17.安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 司 18.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 司 19.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20.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公 司 21.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 司 22.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23.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公 司 24.正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 司 25.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26.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 司 27.嘉禾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 司 28.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 司 29.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公 司 30.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公 司 31.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 司 32.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 险公司 33.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 司 34.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公 司 35.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公 司 36.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 司 37.中美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寿保险 公司 38.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 司 39.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 司 40.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41.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 司 42.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 险公司 43.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公司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2009版)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卡)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所有、使用或保管的、座落于保险单载明 地址的房屋内的下列财产: (一)房屋及其室内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厨房配套的设备等); (二)室内装潢; (三)室内财产: 1、家用电器和文体娱乐用品; 2、衣物和床上用品; 3、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 投保人就以上各项保险标的可以选择投保。 第三条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价值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属于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第二条载明的财产; (二)存放于院内、室内的非机动农机具、农用工具及存放于室内的粮食及农副产品; (三)经保险人同意的其他财产。 第四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金银、珠宝、钻石及制品,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书籍、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软件及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三)日用消耗品、各种交通工具、养殖及种植物;

(四)用于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财产和出租用作工商业的房屋; (五)无线通讯工具、笔、打火机、手表,各种磁带、磁盘、影音激光盘; (六)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杆、芦苇、竹竿、帆布、塑料布、纸板等为外墙、屋顶的简陋屋棚及柴房、禽畜棚、与保险房屋不成一体的厕所、围墙、无人居住的房屋以及存放在里面的财产; (七)政府有关部门征用、占用的房屋,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八)其他不属于第二条、第三条所列明的家庭财产。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盗抢; (二)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三)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寄宿人、雇佣人员的违法、犯罪或故意行为; (四)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八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严言:解密安邦模式

严言:解密安邦模式 2015-02-02 10:28 来源:国际金融报作者:严言 1604次点击:我要评论整个2014年,“安邦”几乎成了“有钱任性”的代名词,那些关于它的“土豪行径”甚至让人觉得,与其说它是一家保险公司,还不如说它是一家投资公司。 整个2014年,“安邦”几乎成了“有钱任性”的代名词,那些关于它的“土豪行径”甚至让人觉得,与其说它是一家保险公司,还不如说它是一家投资公司。 这家在本土寿险市场位居第八的保险公司,去年以来无比强势地在全球疯狂扫货,手笔之大令人侧目。相关统计显示,“有钱任性”的安邦集团2014年“撒钱”超过400亿元,同时其注册资本也在2014年两度扩充,从120亿元增至619亿元。在国外,安邦收购比利时FIDEA保险公司100%股权,并购德尔塔·劳埃德比利时银行,此外更是一掷千金地从希尔顿手中接盘久负盛名的纽约华尔道夫酒店。而在国内,安邦同样是频频“出镜”,将民生、招行、金地等公司的股份收入囊中,持仓A股总市值超过1000亿元,一年内上了好几次头条。 10家子公司、近万亿元资产规模、619亿元资本金,实

现这一切,安邦只用了不到五年时间。几乎所有人都在纳闷:一家最初注册资本仅为5亿人民币、一年前还名不见经传的保险公司,凭什么能够实现如此迅速的崛起? 力推投资型财险 在资本市场上长袖善舞的安邦保险,让业内人士大呼“有钱就是任性”,那么在“卖保险”这一“看家本领”上,安邦的表现究竟如何? 从原保费收入来看,安邦的业务并不出色。截至保监会发布的2014年11月的最新数据显示,其财险原保费收入为46.14亿元,人寿原保费收入482.08亿元,和谐健康险保费收入仅有1.11亿元。 在新兴保险公司纷纷谋求集团化之即,安邦意识到,保险公司仅靠“卖保险”无法令其真正“发家致富”,因此亦开始一改单机构运作格局,走上扩张之路。事实上,安邦在短期内迅速实现扩张,最离不开的是雄厚资金的支撑。资料显示,安邦保险集团的前身为安邦财险,2004年由上汽集团联合中石化等数家央企设立,注册资本仅为5亿元。因股东雄厚的资本实力,成立后的安邦财险接连增资,2009年时已至51亿元,并将业务触角延伸至了寿险和健康险领域。2012年,安邦保险集团成立,旗下拥有寿险、财险、健康险等多家子公司。 一位财险公司高管透露,2014年安邦销售的投资型财

企业财产保险合同

企业财产保险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 保险人: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被保险人: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第一条下列财产可以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1.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2.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3.具有其他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厉害关系得财产。 第二条下列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本公司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1.金银、珠宝、玉器、首饰、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和其它珍贵财物; 2.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 3.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 4.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5.其他。 第三条下列财产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1.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库

财产保险合同的格式

财产保险合同的格式 一、保险财产 保险财产指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财产及费用。 经被保险人特别申请,并经本公司书面同意,下列物品及费用经专业人员或公估部门鉴定并确定价值后,亦可作为保险财产: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 (二)古玩、古币、古书、古画; (三)艺术作品、邮票; (四)建筑物上的’广告、天线、霓虹灯、太阳能装置等; (五)计算机资料及其制作、复制费用。 下列物品一律不得作为保险财产: (一)爆炸物品; (二)现钞、有价证券、票据、文件、档案、帐册、图纸; (三)动物、植物、农作物; (四)便携式通讯装置、电脑设备、照相摄像器材及其他贵重物品; (五)用于公共交通的车辆。 二、责任范围 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因以下列明的风险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同意按照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 (二)爆炸,但不包括锅炉爆炸; (三)雷电; (四)飓风、台风、龙卷风; (五)风暴、暴雨、洪水

但不包括正常水位变化、海水倒灌及水库、运河、堤坝在正常水位线以下的排水和渗漏,亦不包括由于风暴、暴雨或洪水造成存放在露天或使用芦席、蓬布、茅草、油毛毡、 塑料膜或尼龙等作罩棚或覆盖的保险财产的损失; (六)冰雹; (七)地崩、山崩、雪崩; (八)火山爆发; (九)地面下陷下沉,但不包括由于打桩、地下作业及挖掘作业引起的地面下陷下沉; (十)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行物体坠落; (十一)水箱、水管爆裂,但不包括由于锈蚀引起水箱、水管爆裂。 三、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二)地震、海啸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感谢您的阅读,祝您生活愉快。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条款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取得合法资格的养老服务机构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中列明的区域范围内依法从事养老服务活动时,因过失导致意外事故,造成服务对象遭受人身损害,由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在保险单中列明的区域范围内,发生下列情形导致服务对象遭受人身损害,由受害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尽管被保险人已经履行了相应义务,行为并无不当,但法院或仲裁机构仍判决或裁决被保险人需对受伤害服务对象给予经济补偿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煤气中毒所造成的意外事故; (二)高空物体坠落所造成的意外事故; (三)非被保险人原因突发停电、停水造成的意外事故。 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工作人员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自然灾害及不可抗力; (六)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七)被保险人及其工作人员殴打、侮辱或虐待服务对象的行为。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其服务设施不安全,仍继续使用的; (二)被保险人与服务对象及其送养人未签订服务合同的; (三)服务对象或其送养人不遵守养老服务机构的规章制度,不履行与被保险人签署的服务合同的义务的; (四)被保险人超出其服务范围提供服务的; (五)服务对象突发疾病的; (六)进入被保险人机构时服务对象及其送养人未如实告知情况,被保险人事先不知情的;

财产综合险条款解释

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解释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下列财产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 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二) 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三) 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本条规定凡是投保财产,被保险必须对其具有可保利益,即被保险人对投保财产具有经济利害关系,否则不能投保。 第二条下列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不 在保险标的范内: (一) 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 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 (三) 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本条指投保上述财产无一定价,保险金额很难确定,风险也较特别,因此必须经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双方事先特别约定,在保险单及明细表上载明,才能承保。 第三条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 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未入库的农作物; (二) 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资料、枪支弹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三) 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四) 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 (五) 领取执照并正常运行的机动车; (六) 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 本条所列明的财产不属于本保险承保范围,主要原因是: (一)不能用货币衡量其价值的财产或利益,如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及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等。 (二)不是实际的物资,如货币、票证、有价证券。 (三)不利于贯彻执行政府有关命令或规定,如违章建筑及其它政府命令限期拆除、改建的房屋、建筑物。 (四)不属于本财产保险范围,台运输过程中的物资、领取执照并正常运行的机动车和畜禽类等,应由其他险种承保。 保险责任 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安邦保险集团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介

安邦保险集团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介■安邦保险集团介绍 安邦保险集团是中国保险行业第8家集团公司,目前拥有财产险、寿险、健康险、资产管理、投资保险代理、保险经纪等多种业务,包括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邦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安邦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等7家子公司。 安邦一直秉承“一个客户,综合服务”的服务理念和“凭借智慧,遵循规律;随需而变,马上就办;简单高效,团队合作;互联支持,共赢未来”的经营理念,始终坚持“以创新求发展”的经营思路、“客户第一、速度第一”的业务方针、“以国际化为标准”的企业理念,积极引入国际化专业管理团队,谋求企业长期、稳定、和谐的发展。安邦集团化的发展将充分发挥综合运营的平台化优势,整合多种资源,为客户提供更专业、更全面、更多层次的全方位金融服务。 安邦保险崇尚“水文化”、“家文化”、“互联网文化”的企业文化;注重客户增值、员工增值、股东增值的价值理念;并在发展中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投身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成为卓越的企业公民。 安邦保险集团发展规划 安邦保险将发展成为保险全业务的国际领先服务集团,致力于成为全球十大综合金融集团之一。一个客户,综合服务是公司的服务宗旨,创新化发展、科学化管理、差异化服务、严控运营成本、强化风险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是公司优质服务的体现。 未来发展规划是:构建以保险、投资为支柱的业务体系,均衡发展,以保险带动综合金融,用综合金融进一步促进保险业务加快发展。以保险为核心,合理规划、积极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确保集团利润实现可持续稳定增长。 安邦保险集团的三大战略:产寿联动,车险联动,银保联动。 安邦保险集团优势 客户为先 一切以客户为主导 客户增值为第一宗旨 想客户之所想,急客户之所急

企业财产保险合同

企业财产保险合同 要点 该合同适用于企业的财产保险。 企业财产保险合同 保险财产范围 一、下列财产可以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1. 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2. 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3. 具有其他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二、下列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本公司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财产范围 1. 金银、珠宝、玉器、首饰、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和其他珍贵财 2. 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 3. 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 4. 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三、下列财产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1. 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 2. 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3. 违法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4. 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 保险责任 四、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本公司负赔偿责任:以内:物; 雪灾、雹停水、停

1. 火灾、爆炸; 2. 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破坏性地震、地面突然塌陷、崖崩、突发性滑坡、灾、冰凌、泥石流; 3. 空中运行物体附落。 五、保险财产的下列损失本公司也负责赔偿: 1. 被保险人自有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第四条所列灾害或事故遭受损害,引起停电、气以致直接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2. 在发生第四条所列灾害或事故时,为了抢救财产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六、发生保险事故时,为了减少保险财产损失,被保险人对保险财产采取施救、保护、整理措施而 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本公司负责赔偿。 除外责任 七、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1. 战争、军事行动或暴乱: 2. 核子辐射或污染; 3.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八、本公司对下列损失也不负责赔偿: 1? 保险财产遭受第四条各款所列灾害或事故引起停工、停业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 2? 保险财产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坏;保险财产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以及损耗; 3. 堆放在露天或罩棚下的保险财产以及罩棚,由于暴风、暴雨、造成的损失; 4.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与赔款计算 九、固定资产可以按帐面原值投保,也可由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协商按账面原值加成数投保,也可以按重置重建价值投保。上述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1. 全部损失: 按保险金额赔偿,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高于重置重建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下不超过重置重建价值为限。 2. 部分损失: ( 1 )按账面原值投保的财产,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低于重置重建价值,应根据保险金额按财产损失程度或修复费用与重置重建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如果受损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相当于或高于重置重建价值,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

财产基本险综合险及财产一切险的区别及设备损坏险条款

一、财产基本险: 二、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三、(一)火灾; 四、(二)雷击; 五、(三)爆炸; 六、(四)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七、(五)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 八、(六)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描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九、(七)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十、二、财产综合保险: 十一、(承保除基本险列明的火灾爆炸以外的自然灾害损失) 十二、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十三、(一)火灾、爆炸

十四、(二)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下陷下沉; 十五、(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十六、(四)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 十七、(五)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描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十八、(六)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十九、三、财产一切险: 二十、(承保基本险+财产综合险一切不可预料的损失含盗窃) 二十一、在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在本保险单注明的地点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照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二十二、定义: 二十三、自然灾害:指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企业财产保险

企业财产保险 企业财产保险是以投保人存放在指定地点的财产物资为保险对象的保险。6.1 承保 6.1.1 保险标的 1.可保财产 可保财产,是指投保人根基保险条款的规定可以向保险人投保的财产,即为保险人所接受的财产。 (1)按会计科目表述 (2)按企业财产项目类别表述 2.特约保险财产 特约保险财产,是需经保险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名称和金额方可承包的财产。 (1)不需增加费率,也不需加贴保险特约条款的财产 (2)需增加费率,或需加批特约条款的财产 3.不保财产 不保财产,是指保险人不予承包的财产。 不保原因: (1)不属于一般性的生产资料和商品,其本身的量和质不易估算。 (2)缺乏价值依据,很难鉴定其价值。 (3)损失难以掌握。 (4)承保后与政府的法规法令相抵触。 (5)时时处于危险状态下,发生危险是必然趋势。 (6)应属于其他险种承保。 (7)由于某些原因不能承保。 6.1.2 承保方式 1.按账面价值承保 账面价值承保,包括按保险财产的账面价值或账面原值或原值加成值来确定保险金额承保。 在按账面价值承保的前提下,承保依据是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及其项下的有关资产类总帐和相关的明细账。(1)固定资产承保 (2)流动资产承保 1)存货的承保 2)待摊费用的承保 (3)在建工程的承保 (4)长期待摊费用的承保 (5)帐外财产的承保 2.按重置价值承保 重置价值是指重新置换或建造同样的全新固定资产所花的成本及费用。 按重置价值承保的关键在于,承保时财产的保险金额必须反映出险是对财产进行重新置换或建造所花的成本及费用。 3.按申报价值承保 按申报价值承保,也称按估计价值承保,是指被保险人可以依据公估价或评估后的市价确定保险金额。4.其他承保方式 (1)按双方约定的保险价值承保 (2)以第一危险赔偿方式承保

企业财产保险合同范本【正式版】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企业财产保险合同范本【正式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保险人:被保险人: 法定住址: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职务:职务: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通讯地址: 第一条保险标的 一、可保财产 1、房屋、建筑物、装饰设备。 2、机器设备。 3、交通运输工具及设备。 4、通讯设备器材。 5、工具、仪器、生产用具。 6、产成品、半成品、原材料和其他商品物资。 7、管理用具和彳氐值易耗品。 8、建造中的房屋、建筑物和建筑材料。 9、账款或已摊销的财产。 二、特约财产 1、金银、珠宝、首饰、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和其他珍贵财物。 2、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 3、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 4、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质。 三、不保财产

1、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 2、货币、票证、有价评判、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3、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4、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企业应当将此财产另行投保货物运输保险。 第二条保险责任 一、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本公司负赔偿责任: 1、火灾、爆炸; 2、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破坏性地震、地面突然塌陷、崖崩、突发性滑坡、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 3、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二、保险财产的下列损失本公司也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自有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第四条所列灾害或事故遭受损害,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直接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2、在发生第四条所列火灾或事故时,为了抢救财产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三、发生保险事故时,为了减少保险财产损失,被保险人对保险财产采取施救、保护、整理措施而支出的合理费,由本公司负责赔偿。 第三条责任免除 一、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1、战争、军事行动或暴乱; 2、核子辐射或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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