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毒品走私犯罪案件的特点难点及侦查对策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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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毒品走私犯罪案件的特点难点及侦查对策初探
广州海关缉私局谢春良
众所周知,毒品是人类的公敌。
作为我国改革开放前沿的广东,近年来更是不断受到国际和国内毒潮的冲击,毒品犯罪形势较为严峻。
虽然经过有关部门的通力合作,加强了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亦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成效,但是由于毒品犯罪手法的不断翻新,案情复杂多变,以及有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尚存在一些难点、疑点,给有关部门开展打击毒品犯罪工作带来了一些消极的影响。
笔者尝试从缉私警察侦办毒品走私犯罪案件的角度,对当前毒品走私犯罪案件的特点,以及预审工作的相关对策作一个粗浅的探讨。
一、近期广东毒品案件概况及特点分析
(一)广东毒品走私形势依然严峻。
据统计,2004年,广东海关共立案侦办走私毒品案件45起,抓获涉案人员75人,查获毒品约577千克。
其中走私进境案件24起,走私出境案件21起。
案发地相对集中,主要是广州、深圳和拱北关区。
今年以来在广东海关继续保持反走私高压态势下,查获的毒品走私案件数量增长较快,1-7月共立案侦办走私毒品犯罪案件45起,抓获涉案人员67人,查获各类毒品合计7.3万公斤,分别比去年同期增长了95.7%、24%和29.1%,走私毒品情况依然严峻。
(二)广东毒品走私主要特点分析。
1. 涉案毒品品种齐全,案发地相对集中且以进境为主。
在今年以来查获的涉案毒品中,海洛因、大麻、MDMA、可卡因、美沙酮、氯氨酮、咪达唑仑、咖啡因、吗啡、蓝精灵等均有查获,走私品种齐全,且案发地较为集中,主要是广州关区的新白云机场、深圳关区的罗湖口岸和拱北关区的行监处旅检现场。
其中广州关区6起,查获走私毒品约18.07千克;深圳关区19起,约14.79千克;拱北关区5起,约0.117千克。
在1-4月查获的30起案件中,走私进境案件20起,查获毒品约27.95千克,分别占立案数和查获数的66.67%和84.72%。
2. 走私渠道主要发生在海关旅检行邮渠道,走私方式主要是行李和人身藏匿。
今年1-5月,广东海关旅检行邮移送案件27起,占立案数的90%,显示海关行邮渠道依然是走私毒品的高发区。
走私方式主要是通过行李夹层藏匿、咖啡袋藏匿、茶叶袋藏匿、在挖空的书籍内藏匿、人身藏匿以及人体藏匿等方式实施。
3.氯胺酮仍然是今年走私毒品的重点。
查获的毒品中,尤以氯胺酮数量最多,今年1-5月,省内海关共侦办走私氯胺酮案件13起,查获该类毒品约34.9千克,分别占同期省内海关立走私毒品案件数和查获量的35.14%和63.2%,在广州关区已查获的6起案件中,走私毒品全为氯胺酮,个案数量均过千克。
此外,据香港海关反映,截止5月28日,香港海关已查获走私氯胺酮案件13起,缴获氯胺酮约211.4千克。
氯胺酮走私猖獗,显示其仍然是今年走私毒品的主要品种。
据分析,这是由于近年来在一些歌厅、舞厅等娱乐场所出现了氯胺酮的滥用现象,并有取代冰毒、海洛因等毒品消费的趋势,导致国内对毒品氯胺酮的需求剧增。
目前该毒品的最终消费地主要是我国经济较发达的大城市,从近期查获的案件来看,主要来源于马来西亚。
4.走私手法更为多样,走私线路出现转移迹象。
毒品走私犯罪分子为逃避打击,挖空心思翻新走私手法,根据对今年以来查获毒品走私案件的分析,我们发现,近期毒品走私主要有以下几种新的手法:一是“同行监视”。
该手法表现为操纵者与携带者相分离,由幕后操控者物色马仔实施带毒,并同机监视带毒“马仔”闯关,带毒者一旦被发现,幕后操控者则伺机逃脱,从而降低被打击的风险。
例如,4月2日,广州海关白云机场海关在对从马来西亚吉隆坡至广州的CZ366航班进境旅客检查时,查获新加坡籍旅客冯某在其携带的行李箱底部夹层走私进口的毒品氯胺酮3000克(毛重),同时抓获同行监视和指挥毒品交货事宜的同航班新加坡籍旅客陈某。
二是“迂回走私”手法。
由于今年以来广州海关加强对东南亚国家到广州航班毒品走私的查缉力度,境外走私团伙不直接利用此类航班,转而选择从北京进境,再把毒品迂回走私到广州。
4月25日,北京首都机场海关查获一宗由新加坡—北京航班走私毒品海洛因3464.38克进境的案件。
经查,此批毒品是由携毒者乘坐新加坡到北京的飞机走私进境,再由接货人带往广州进行交付。
4月27日,在广州海关缉私局的协助下,成功抓获在广州负责接货的犯罪嫌疑人。
据犯罪嫌疑人交待,此前毒品走私团伙通过这种方式已经成功走私6次。
三是“遥控指挥”手法。
国际毒品走私团伙在东南亚物色30岁左右的东南亚国籍女子,用游客的身份乘坐新加坡到国内的飞机携带毒品进境,团伙头目则在香港等地遥控指挥境内团伙接货,一有风吹草动,走私头目立即通知接货人,并切断与境内的联系。
据有关部门反映,此种手法近期被境外非洲籍毒品走私团伙频繁使用。
上述毒品走私手法,改变了以往走私分子采用直接携带和交货的方式进行走私的做法,变得更为狡猾和隐蔽,给海关发现、侦破和处理该类案件带来极大困难。
此外,据广州、深圳海关等缉私局反映,近期走私氯胺酮的线路已有所改变,有从马来西亚至广州向新加坡至广州方向转移的迹象。
此外,由于香港地区与广东水、陆相连,两地之间特殊的地缘关系,加上两地的经贸往来频繁,有关口岸部门业务繁重,通关压力较大。
走私分子为谋取高额利润,极有可能利用香港宽松的进出口环境及与广
东的特殊地理条件,以广东作为跳板,将毒品从香港闯关偷运至广东再转运到华中和东北一带。
近期香港海关已连续查获多宗从马来西亚邮寄到香港的通过邮递渠道走私氯胺酮的案件,5月12日,香港海关经截查一辆经落马洲管制站往深圳的货柜车,在车辆司机位旁查获50公斤氯胺酮。
上述迹象需要海关及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积极创新查验方法和侦查手段,提高发现和侦破能力。
二、实践中办理毒品走私案件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困难
(一)走私毒品犯罪的共同故意较难认定。
在侦办上述案件中,缉私部门虽然通过对有关迹象、线索分析可以看出带毒者与接毒者均是受境内外毒品犯罪团伙直接指挥的,其犯罪行为之间有着密不可分的关联,但因为带毒者、接毒者多系临时雇佣或一般“马仔”,并非贩毒集团的固定成员,只负责犯罪的某个环节或某项具体任务,对集团内幕并不掌握,且多系单人成行,与组织者单线联系,行动诡秘,即使嫌疑人供认或指认了也是单一或一对一的口供,一般无法证明双方事先通谋或有共同的走私犯罪故意,很难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共犯关系。
例如,我局在机场扩线抓获的一名组织带毒者的案件,据走毒者冯某交代,装有毒品的行李箱就是同机入境的陈某在新加坡亲手交给他的,并明确告知行李箱中夹藏有毒品氯胺酮并为其订购了机票,支付了带工费,但陈某却拒不供认。
在我局采用测谎手段证实陈某在诡辩的情况下,陈某仍然坚持称其与冯某只是偶遇,完全否认了冯某的供述,而其所有策划、交接行为均发生在境外,缺少补证空间。
由于指证陈某涉嫌犯罪只有冯某一人的口供,证据单薄,检察院最终作出了不批准逮捕陈某的决定。
根据近期我局对相关案件的侦办情况来看,走私毒品犯罪分子(尤其是已有多次带毒、接毒经验的犯罪分子)拒不承认有共同走私犯罪故意的情况有增加的趋势,这说明走私分子也在研究有关法律,并且心存侥幸,尽可能的利用法律的尺度逃避打击。
(二)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难以认定。
由于刑法规定毒品犯罪的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其犯罪行为的对象是毒品,而在我局现场抓获的带毒嫌疑人和扩线抓获的接毒嫌疑人中,大多否认其明知所接的是毒品,或者起初承认了其犯罪事实,但在随后的讯问中又推翻原有供述,使得有关部门对其犯罪主观故意的认定存在较大难度,导致不批捕或者即使批捕也难以起诉。
如今年2月份,我局在陈某走私毒品案中,通过“控制下交付”手段抓获了前来广州白云宾馆接毒的代某,但代某在讯问中始终坚称自己是受人指使过来拿“东西”,“东西”到底是什么他并不清楚,更不知道要拿的是毒品。
检察机关虽然以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逮捕了代某,但由于代某拒不供认,带毒者陈某也未指认其具备“明知”,在无证据认定代某主观故意的情况下,将难以对其成功起诉。
(三)证据单薄,取证空间狭窄。
一般而言,毒品走私犯罪案件中,存在着供毒——运毒——销售等犯罪环节,在这三个主要环节中,运输环节显示“中间证据”,向前为“来源证据”,向后为“去向证据”。
在司法实践中,运输毒品的“中间证据”是认定毒品走私犯罪的重要依据,但由于走毒者大多是境外人员,毒品的交接都在境外,且贩毒团伙多采用将已藏匿好毒品的行李箱直接交给带毒者的方式,后者并不直接接触毒品。
因此,即使被查获,也往往辨称自己并不知道行李箱内藏有毒品。
而在此类案件中,办案人员往往无法通过提取指纹或境外调查等途径取得相关证据,从而给认定其走私犯罪造成困难。
因此,为使有关毒品走私的犯罪事实得到充分印证,缉私部门需要尽量获取“来源证据”、“去向证据”,将证据前伸或者后移,并证明相关证据存在关联性和主客观上的统一性,这才是认定其犯罪事实的关键。
三、有关建议及对策
(一)对于走私毒品犯罪的主观故意、共同故意的认定问题。
目前,能否对走私毒品犯罪的主观故意、共同故意进行认定,直接关系到是否能对犯罪嫌疑人定罪,以及以何种罪名定罪量刑。
这是我们在侦办有关案件中的一个难点。
实践中,获取走私犯罪证据是走私犯罪侦查活动的重心和关键,是贯穿走私犯罪侦查活动始终的一条主线。
笔者认为,要想对犯罪嫌疑人走私毒品的主观故意、共同故意进行准确认定,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要尽可能全面地获取犯罪嫌疑人以及证人的供述。
证据是“诉讼之王”,而走私犯罪嫌疑人的如实供述往往是走私犯罪案件中最有价值的证据。
但是,很多情况下,嫌疑人会逃避责任、抵赖罪行、避重就轻,因此其供述和辩解也有很大的随意性和反复性,这就需要缉私办案人员具有丰富的讯问经验和技巧。
建议在讯问时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充分利用已获得的证据,迫使其交代罪行,在犯罪嫌疑人承认走私犯罪并作了初步供述时,要抓住有利时机详细问清各个犯罪环节、走私手法、走私过程及走私的动机目的,形成详细完备的讯问笔录,并由不同的办案人员从不同的角度进行讯问,使犯罪嫌疑人的多次有罪供述都趋于一致,堵死犯罪嫌疑人日后翻供的退路;二是善于发现和抓住当事人供述的矛盾之处,打消其侥幸心理,促使其坦白交待,并利用同案人之间的矛盾,促其揭发同伙;三是要求犯罪嫌疑人书写亲笔供词,特别是对于全案的关键性问题,应要求其重点写清。
2.尽可能发掘和获取可靠性和证明力较强的原始证据。
凡是直接来源于走私犯罪案件事实的第一手证据材料,都属于原始证据。
与此对应的传来证据,则是指来源于第二手或者第二手以上的证据材料,是经过复制、复印、传抄、转述等中间环节形成的证据,由原始证据派生而来,是对案件有关事实的间接反映,例如走私物品的照片、录像、报关单、提单等各种书证的复印件等。
在办案中,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缉私人员应进一步树立“优先证据”的意识,尽可能追根求源的收集原始证据。
在原始证据确实难以获取的情况下,则要尽可能收集接近原始证据的传来证据;二是要注意将传来证据与原始证据相互印证、核实,增强传来证据的证明力。
3.准确界定“走私毒品罪”、“运输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
“走私毒品”,是指逃
避海关监管,违反海关法规,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毒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也包括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毒品,或者在内河、领海运输、收购、贩卖毒品的行为;“运输毒品”,是只采用自身携带、邮寄或者利用他人携带、邮寄,或者伪装以后利用交通工具运送,或以合法形式交邮政、交通部门邮寄、托运毒品的行为。
“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鸦片、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
“走私毒品罪”、“运输毒品罪”的最高量刑都为死刑,而“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最高量刑则为无期徒刑。
司法实践中,对于采用“控制下交付”手段在现场抓获的接毒人员,往往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认定,而不以走私毒品罪或运输毒品罪认定。
我们建议,对于前来接毒的,可视情况派出警员控制整个交付过程,尽可能获取接毒者主观故意的证据;此外,在缉私部门全程控制毒品交付的情况下,还可考虑对接毒者接货成功后的动向继续跟踪,待其犯罪行为延伸至下一阶段再动手抓获,以便区分“持有”或“运输”毒品罪。
(二)进一步改进证据获取的方法和手段。
走私犯罪侦查的整个过程就是一个发现、收集、审查、固定和运用走私犯罪证据的过程。
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来看,走私犯罪证据贯穿始终,并最终经审判机关查证属实作为定案的依据。
在毒品走私案件中,较为常见的证据包括:物证、书证、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现场检查纪录等。
而由于毒品案件有其特殊性和取证工作难度较大,并非每一宗案件都会同时具备上述证据。
比如,证人证言在相当一部分案件中没有或极难获取,又或者鉴于有些证据材料开源及获取的特殊性,只能作为内部证据使用,从而难以保证办理案件中相关证据的充足。
因此,尽可能高效准确地获取充分证据显得尤其重要。
例如,在抓获嫌疑人后,应现场开箱要其指认有关毒品并当场询问嫌疑人主要问题,尽快趁其惊慌之际获取第一手资料,确认毒品所属;要当场称量毒品毛重,并当场封存毒品送交鉴定;有条件的,可对抓获经过和审讯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同时,还要提高侦查人员发现和确定证据关联性的能力,通过对上述多种证据的固定,使证据之间相互紧密联系,互为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及诬告。
(三)提高“控制下交付”手段的使用效能。
“控制下交付”,是指在一国或多国(境)警察机关实行严密控制或者监督下,允许不法分子在跨国境运输的货物中非法夹带或隐匿的毒品等走私物品进出口岸,通过或运入自己的管辖范围,并寻迹跟踪监视,以最终掌握贩毒路线、发现交易场所、摸清交易方式、锁定涉案的下线人员,进而查明有关的犯罪组织和跨国(境)犯罪的联系网络,以选择最佳时机将犯罪分子全部缉捕归案的侦查方式。
我国公安机关禁毒部门实施“控制下交付”侦查手段,始于1988年联合国维也纳大会通过的《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公约》(下称《八八公约》),并在1990年联合国第十七届特别会议上得到了进一步的确认和完善。
1989年9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批准〈八八公约〉的决定》,同年10月,我国在北京组织了有32个国家、地区和3个国际组织参加的“亚洲地区缉毒研讨会”,会议形成的《亚洲地区缉毒研讨会倡议书》,敦请各国政府加强国际间缉毒执法合作,促使各个国家的警察机关在可能的情况下尽量使用“控制下交付”手段。
因此,在我国侦办毒品案件时实施“控制下交付”手段,既有国际法基础,又有国内法基础。
据统计,自1999年至今,我局办理的毒品走私案件中,成功实施“控制下交付”侦查手段的占60%。
实践证明,正确采取“控制下交付”手段,有利于当场取证,便于缉私部门趁接毒者刚被抓获时心理最不稳定的有利时机迅速突审,并突破其心理防线,扩大战果,对打击跨国、跨地区的长途走私贩运毒品活动极为有效,是毒品走私案件侦查所追求的理想目标。
在近几年我局实施“控制下交付”的工作中,已成功积累了一些经验和做法,例如,当场取证、周密控制毒品交接现场、审慎把握抓捕时机和突审时机等,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但是,由于当前跨境走私毒品犯罪手段、特点不断发生新的变化,且受到警力不足、侦察设备和手段较为有限,以及检察、审判机关对刑事诉讼证据的要求越来越高等多种因素的限制和影响,目前在侦办毒品走私案件中采取“控制下交付”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风险,例如,可能会被毒品贩运组织者以“控制毒品交运”手段进行反监视、答应合作的带毒或接毒人员可能向我方提供虚假信息、控制交运的毒品可能丢失等。
对此,我们的建议,一要注重总结,提高有关人员实施“控制下交付”侦办案件的相关经验;二是强化证据的收集和固定作用,在实施“控制下交付”前要做好对查获毒品的开封、取样化验;三是注意与地方公安有关部门紧密合作,严密控制毒品交付的各个环节,最大限度保证“控制下交付”的实施成功。
(四)继续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和交流,形成打击毒品走私案件的合力。
一是加强与检察和审判机关的协调和交流,及时了解检察、审判机关对刑事诉讼证据及审理的有关要求,尽量做足、做好证据获取的有关工作,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二是加强与地方公安缉毒部门的交流与合作,争取公安、安全等部门的技术支持,通力合作,进一步加强查办毒品走私案的力度;三是加强境外证据的收集力度,具体可通过刑事司法协助、国际刑警组织合作、国际海关合作和借助广东与港澳地区警方的协作机制来获取境外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