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与设计单位的协调及做好与政府主管部门的协调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做好与设计单位的协调及做好与政府主管部门的协调

1、监理单位必须协调与设计单位的工作,以加快工程进度,确保质量,降低消耗。

2、真诚尊重设计单位的意见。

3、施工中发现设计问题,应及时通过业主向设计单位提出,以免造成大的直接损失;若监理单位掌握比原设计更先进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结构、新设备时,可主动向设计单位推荐。

4、注意信息传递的及时性和程序性。监理工程师联系单、设计单位申报表或设计变更通知单传递,要按设计单位(经业主同意)至监理单位至承包商之间的程序进行。

5、监理单位与设计单位都是受业主委托进行工作的,两者之间并没有合同关系,所以监理单位主要是和设计单位做好交流工作,协调要靠业主的支持。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做好与政府主管部门的协调

做好与工程质量监督站、工程安全监督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各个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关系。

1、工程质量监督站是由政府授权的工程质量监督的实施机构,对委托监理的工程,质量监督站主要是核查勘察设

计、施工单位的资质和工程质量检查。

2、重大质量事故,在承包商采取急救、补救措施的同时,应敦促承包商立即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情况,接受检查和处理。

3、建设工程合同应报政府建设管理部门备案。要敦促承包商在施工中注意防止环境污染,坚持做到文明施工。

4、协助有关方做好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的联系、沟通、检查、验收。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