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委员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全局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加强xx区民政局党风廉政建设,全面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结合全局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是明确责任,逐级负责,全面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落实中央和省、市、区委关于对领导干部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要求,筑牢思想道德防线的重大措施和制度保证。
全局各党支部和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第三条局党风廉政建设实行党委统一领导,各党支部各负其责,全体党员干部支持参与的工作运行机制。
第四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纳入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的工作目标。
领导干部实行一岗双责,承担起业务工作与党风廉政建设的双重职责,做到两个方面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二、责任范围和内容
第五条局党风廉政建设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相结合的责任制,党委书记负总责,一级带一级,一级抓一级,一级管一级。
第六条局党委书记管好党委一班人和其他在职处级干部的廉洁自律,并对以下事项负责:(1)中央和省、市、区委有关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和党风廉政建设的方针政策在全局的贯彻落实。
(2)对在职处级干部进行党性、党风和廉洁自律教育,发现问题苗头,及
时指出或打招呼,引以为戒。
(3)组织开好党委廉政建设专题民主生活会,对党员干部关于党风廉政建设提出的意见和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整改。
第七条其他处级领导干部协助党委书记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在全局的贯彻落实,根据工作分工,对分管科室及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听取他们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和个人廉洁自律的情况汇报,参加分管科室、局属各单位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并进行指导,根据群众的反映和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要求,督促进行整改。
第八条局党委对全局开展党风廉政建设进行监督、检查、协调工作关系。
建立和管理好全局科级以上干部廉政档案。
对新任处级干部及时进行党纪政纪知识培训或任职廉政谈话。
受理群众信访和问题举报,查处违纪问题。
第九条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科室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工作人员执行党纪政纪的行为负总责:(1)认真贯彻局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根据本科室本单位实际,制定计划,明确责任,抓好落实。
(2)抓好本科室本单位经常性的党风党纪教育,不断增强全体人员廉洁自律的责任感和自觉性。
(3)抓好本科室本单位全体人员的廉洁自律。
发现党风存在问题和不廉洁行为,直接找本人谈话,进行批评教育,督促其检查、纠正。
第十条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根据局党风廉政建设的任务部署,负责抓好本科室、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第十一条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带头廉洁自律。
严格教育、管好自己的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行为和不廉洁的问题。
三、责任追究和考核
第十二条全局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考核工作在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要与干部年度考核、工作目标考核、机关文明建设检查结合起来。
第十三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与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相结合,广泛听取各方面群众的意见。
机关全体人员对处科级领导干部,局属单位干部职工对本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评议,评议情况记入本人的廉政档案。
第十四条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各级领导干部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制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对在组织人事、财务管理和审计等方面违反规定的;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以及对本细则有关规定落实不力的,按
照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处理;有关责任人的区分,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本细则由局党委负责解释,并做好监督落实。
第十八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