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培训(退税,及总分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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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培训(退税,及总分所得税)

一,出口退税讲座

(一),基本常识

1,出口货物税率为0(不是免税)

2,出口退税涉及税种:消费税(比较简单,就是交多少退多少)

增值税

3,出口退税涉及的企业类型:生产企业,商贸企业

4,出口退税方式:免抵退,免退,全免(不属于退税,为了更直观的进行了解)。

注:免—免销项税,抵---用于出口产品的进项税金可以抵减内销的销项税,退---未抵减完的(即有留底)办理退税

5,生产型企业出口货物对应的退税方法:

按不同贸易方式划分:

(1)一般贸易-免抵退

(2)进料加工直接出口(包括出口到保税物流)-免抵退

(3)进料加工结转出口-免税(有争议)

(4)来料加工-免税

6,商贸企业出口货物对应的退税方法:免退。

注:按目前的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如果一个企业既有生产型出口,也有商贸型出口,那么只能选择一种退税方法。被放弃的那一种出口应按内销进行处理。

(二),出口退税计算举例

1,生产型一般贸易企业如何计算退税。

例1:甲企业2012年1月20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了一批货物,离岸价(fob)为人民币1000万元。该月份企业没有其他形式的收入。其他的相关财务数据如下:购进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原材料500万元(价款,全部用于生产,期末无余额),对应的进项税额为85万元,本月耗用生产用电50万元(价款),对应的进项税额为8.5万元,本月取得的进项税金共计85+8.5=93.5万元。该企业的出口产品退税率为17%。同时,到1月30日出口款项已收齐,取得了相应的核销单及报关单也开具了相应的出口专用发票。那么该企业2012年1月份的退税计算如下:

a,单证齐全出口货物销售额:1000万元

b,出口销售额乘退税率:1000*17%=170万元

c,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000*(17%-17%)=0万元。

d,免抵退税额:170万元

e,当期计算退税的期末留底税额:93.5万元

f,当期应退税额:93.5(‘免抵退’税额与‘留底税额’谁小退谁)

g,当期免抵税额:170-93.5=76.5万元。

例2,仍以例1举例,假如其出口产品的退税率改为9%,其他条件不变,那么又如何计算退税额呢?如下:

a,单证齐全出口货物销售额:1000万元

b,出口销售额乘退税率:1000*9%=90万元

c,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000*(17%-9%)=80万元(核算时转入成本)

d,免抵退税额:90万元

e,当期计算退税的期末留底税额:13.5万元(93.5-80)

f,当期应退税额:13.5(‘免抵退’税额与‘留底税额’谁小退谁)

g,当期免抵税额:76.5万元(90-13.5)。

再假设如果退税率变为5%,那么:该企业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000*(17%-5%)=120万元,转出后期末已无留底,同时产生应纳税额120-93.5=26.5万元。即该企业本月不但不能退税,还需缴纳增值税26.5万元。

最后,如果该企业的产品退税率为0,那么该企业出口就和内销没什么区别了。(应该缴纳增值税1000/1.17*0.17-93.5=51.80万元)按例1及例2说明,免抵税额76.5万元一般会被税局认为如果不享受免抵退政策而应该缴纳的增值税(同时也被当做免抵调库数-算完成任务数),实际上如果出口货物视同内销,那么以按上例其应该缴纳的增值税额为51.8万元(说明该我国的退税计算方法并不是一个准确的科学。)

2,生产型进料加工直接出口(包括出口到保税物流)企业如何计算退税。

例1,仍以上面甲企业为例,如果该企业用于生产的原材料500万元完全由国外进口(进料加工)。退税率为17%,其他条件不变,

那么该企业退税计算过程如下:

a,单证齐全出口货物销售额:1000万元

b,出口销售额乘退税率:1000*17%=170万元

c,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000*(17%-17%)=0万元。

d,免抵退税额抵减额:500*17%=85万元

e,免抵退税额:170-85=85万元

f,当期计算退税的期末留底税额:8.5万元

g,当期应退税额:8.5万元(‘免抵退’税额与‘留底税额’谁小退谁)

h,当期免抵税额:85-8.5=76.5万元。

3,商贸型企业如何计算退税

商贸企业出口退税不同于生产型,基本原则为一票一对应,与出口销售额无关。

例1,甲为商贸企业,拥有进出口退税权,2012年1月5日该企业购进一批货物800万元(价款),对应进项税金136万元,1月10该批货物被出口到境外销售额1000万元(人民币fob价),1月25日收到款项,也进行了核销,同时也取得了出口报关单,开具了出口发票。其该笔退税计算如下:

A如果退税率为17%,当期应退税额:136万元

B如果退税率为13%,当期应退税额:800*13%=104万元。

即使以上出口货物销售额为100万元(即亏了700万),那么其

退税计算也不受影响,依然是上面的结果。(也可理解为按数量,不按价格)

二,跨省总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问题

为解决不同省市间税收收入分配不均衡而出台的办法。

(一),适用范围: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省市的(文件为‘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是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企业’)。

(二),适用的分支类型:1,二级分支(如有二级以下分支,则先汇总到二级,2,有实质经营内容(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营业税、增值税的不实行此办法,税局一般以是否使用当地的发票为准)

(三),分配时间,分支机构成立当年不实行分配,从转年3季度开始进行分配。当年撤销的分支机构第二年起不参与分摊。

1,2季度(1-6)按上上年三项因素权重指标进行分配。

3,4季度(7-12)按上年三项因素权重指标进行分配。(四),三项因素及对应的权重,1,经营收入-权重35%2,职工工资-权重35%3,资产总额(不包括无形资产)-权重30%

(五)案例

某天津甲企业,其在北京,上海各有一家非独立核算的二级分支机构均为2009年成立。2011,2012的一些基本数据情况如下:

2011年数据:

1,全部收入(总分支合计)1000万元。全部职工工资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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