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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方定额中无土方到场费考虑,实际中到场费如何计取

当然要分两种情况,定额计价和清单计价,如果说是招投标的清单计价,那投标人自己报,最后按照报价结算这是最常见的模式。如果说是按照定额计价,我们的定额的确没有考虑到到场费,那么到场费用怎么办呢,比如说成都市前年1月份发布了6号文件和4号文件,对于成都市某些区域的到场费都做了规定,每个地方是多少钱,总之不能超过4块钱一方。虽然执行当中有很多争议,但我们承认这算是一种模式。当然另外一种模式呢,是甲乙双方在定额计价专门针对到场费中双方去明确去在谈合同的时候达成约定,说穿了就是约定问题。

二、合同中对于工程停工风险进行了详细的描述,与清单规范风险分摊不一致,能否按清

单规范风险分摊原则执行

这种情况在工程中也很常见,说穿了就是合同中有一些我不喜欢的条例,但它又写的很具体,特别是有一些风险分摊比如说规范要求,价格风险然后分摊3%~5%。但是拟的合同对我非常不利,我是施工单位要求我10%甚至更高,出现了这样的情况,或者是政策性的风险,规范规定了人工费可以调整,应该由业主承担。但是合同中写的又是人工费不可以调整,诸如此类的…这个能不能简单的按照规范执行呢?所以说这里面存在一个它们之间的关系问题,合同的拟定和签订它就具有约束力,虽然它很可能你不喜欢它。其实你在招标时,投标时,合同签订时已经承诺接受了这样的条例,那么后面你要去变更它是非常困难的。那这种问题怎么呢?分两个阶段:(1)投标时明确提出来,根据合同范本,合同条款,招标文件,明确提出异议,当然这样会引起到一些不希望的情况发生。(2)招标文件里面的条款是不是必须简单的在正式合同中要完全不能有差异的完全反映?这个其实不是绝对的,因为我们的招投标法第59条是这样规定的:合同签订不能违背招标文件和投标书。也会有一些实际性条款。那么什么是实际性条款,也会有一些争议,那么大家主要是注意,价款和工期。那么对于一些风险分担的条款如果招标文件和合同确有不公平之处,那么在合同谈判之中,正式合同签订之前能不能做一些调整。从现在的政策环境来说,应该还是有这个条件处理的。比如我们的《合同备案管理办法》里就有规定:合同备案时,合同当中不能出现诸如上述问题的条款,其实就是想在合同备案的环节,将一些不公平的合同条款进行修正整改。那么如果过了这两个阶段,草率的签订了合同,在合同实施之中再想去变更,那就去法院,由司法机关裁定合同的效应或者是其他的问题,自己无权再说合同无效。

三、按实结算的工程,跨09定额与15定额,是否分阶段执行各定额标准

按实计算的工程,跨09定额与15定额,是分阶段执行各定额标准,2015年1月1日之前已经颁发招标文件或者签订合同的,执行老定额,1月1日之后的招标文件和合同执行15定额,也就是说一个工程应该不存在既执行09定额,又执行15定额,要么09定额,要么15定额。以15年1月1日分,具体看招标文件。非招标工程,那么复杂。

四、公招项目,清单特征中描述的计算规则和国标规则不一致,按哪个标准执行

这种情况过去有,比如说:“我们的土石方工程,经常看到项目特征中加入了土方按照实际方量去计算。但是我们过去的清单规则:土方是按照垫层底面积*挖方深度。大家按照实际

情况都理解了,招标也完成了,做完了结算,审计的人说不行,一定要执行清单规则,因为清单规则是法律是商定。我们面对这样的条款,特别是公招项目一般都是由业主提出核实条款,计算项目特征中的规则与规范不一致这个错误,他的责任也应该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一旦响应了并进行了结算,如果就算与规范不一致那么应该由发包人或者说核实条款的提出方来承担。说穿了,如果说投标人是按照招标项目特征的所谓描述来响应的那么按照这个来执行,但是规则与规范不一致,违反国家标准化法的责任由核实条款的提出方来承担。

五、公招项目,措施人工费在合同中描述不进行调差,合同是否合规,是否可以进行调整

1.措施人工费不调整是不符合规范和四川省有关政策性调整的,应当调整的风险应该由发包人承担。我们的合同示范文本和13规范里都有这样的表述。是否可以进行调整还是回到三个阶段:(1)招标阶段(2)合同签订中付出什么样的努力;(3)合同签订了以后还想改怎么办。必须要明确一旦确认合同就要承担责任。

六、基坑人工捡底是否属于零星土方

定额说明里规定:机械挖土方的修边捡底和人工捡底不属于零星。是在这之外的小于一百个平方的单体土方开挖人工开挖。

七、泵送砼电费如何计取

其实这个问题还是比较复杂的:我们说分几种情况:(1)如果是清单计价,混凝土又是施工单位所采购的,那这个就不是问题,反正就在乙方报价当中,无权提出泵送电费的问题。(2)在清单计价中,甲方供混凝土的情况。虽然甲供混凝土,但是又用的施工现场的电。这种情况涉及到总承包服务费的问题,那就要在总承包服务费里应该去考虑电费,但是也无权提出泵送电费。(3)在定额计价之中,承包人自己采购混凝土,如果说很清楚,业主给你的价只是混凝土,运输,包括泵送而没有包括电费。用的电又是施工现场的电的话,可以提出。如果混凝土的甲供,用的泵送又是施工现场的电,也是可以提出的。实际上分为两种情况,清单计价和定额计价,在定额中并没有包括泵送电费。

八、现场基底钎探,砼回弹,钢筋扫描费用是否包含在定额内

非常明确都没有包含,但是这三者的性质略有不同。砼回弹和钢筋扫描叫做专项的检测。一般来说这两种都是出现了一些质量隐患的时候才使用,但现在质检站要求很多东西必须要去做,其实规范中没有这么说明必须要做。基底钎探是对地基基础的一个更深入的检测,而一般来说基底钎探还有求设计或者地勘部门的一些要求在里面,比如说密度等等情况。定额中没有编制基底钎探,混凝土回弹和钢筋扫描等这三个费用。

九、定额中未含的试验费具体有哪些项目

省物价局在2004年出了一个“建筑工程有关检验试验费项目的收费标准”然后在08年又出了一个补充标准,加起来应该有超过五百条,内容非常多。可以在网上查到的——“建筑工程有关检验试验费项目的收费标准”的问题。

十、关于税金的计取,现行文件中市区为3.48%,而15定额中为3.43%,为何不同,以哪

个税金计取

现行的是3.48%,这是2011年2月1日发行的地方教育附加调整以后。而15定额是3.43%是错误的,但是得到了及时的修正。定额一出来,第一次开会就出了一个刊物。我们除了看定额还要看定额刊物,定额解释,信息等各方面。

十一、同一施工单位修建一栋楼,在土建工程中已套用综合脚手架定额项目,在装饰工程中可以因抹灰(外墙抹灰),再次套用单项外墙脚手架(综合单价*0.4)吗?

(原定额说明中,综合脚手架含抹灰等项目)

首先这个说法是不对的,两个概念模糊了。虽然抹灰编制在装饰工程当中,但它不属于装饰项目。抹灰的脚手架应该是属于综合脚手架,所以说这一栋楼的抹灰是不能够再去套用外脚手架的。但是这个抹灰面上的涂料,比如我们说外墙的裱起。这个是存在装饰工程量的,但是我们之前也说过,装饰脚手架到底*0.4吗?目前有一点疑问,目前了解到的说法是,用了土建架子的就需要去*0.4,没有用土建架子单独去搭的就不需要乘,但是还是以省造价总站的为准。

十二、现场抹灰中,砖墙抹灰,砼墙不抹灰,但需做刮糙处理,此刮糙处理,有适用的定额吗?

挂糙不属于一个构件,它不称之为单项项目。所以说定额不会为刮糙单独有项目。所以刮糙中不会有单独的项目,已经包含在抹灰中。在抹灰项目中已经含有刮糙。

十三、09定额中,大型机械进场费定额按≤25km编制,超过25km时,按台班数按时计算,按实计算如何理解,该怎样计算

说穿了就是过路过桥费按照实际来计算,包括距离等按照实际发生情况来计算。其实这些所谓的按实计算,都有一个隐含的条件:双方签署确定。这些实都是双方认同的实,双方签字确认。

十四、15定额规定普工,技工,普工的工日价大大低于实际市场价格,那么在实际所产生的工日价该如何计取?比如抹灰技工85元/工日,实际200-300元/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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