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开发区促进科技、金融与产业融合发展实施办法创新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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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广州开发区促进科技、金融
与产业融合发展实施办法
(审议稿清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发展广州开发区金融业,促进科技、金融与产业深度融合,推动区域经济结构调整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依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广州区域金融中心建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穗府〔2013〕11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金融与产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穗府办〔2015〕26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内设立,且在我区办理国税和地税注册登记,纳入开发区统计口径,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金融业机构、金融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相关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促进金融业机构集聚与发展
第三条实施重点金融项目落户奖励。对于在本办法公布后在我区新设立或新迁入后三年内达到以下资产规模条
件的金融业机构,给予落户奖励:
(1)商业银行资产总额人民币200亿元以上;(2)村镇银行资产总额5亿元以上;(3)证券公司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上;(4)期货公司资产总额10亿元以上;(5)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基金规模100亿元以上;(6)人身险保险公司资产总额100亿元以上;(7)财产险保险公司资产总额10亿元以上;(8)金融控股公司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上;(9)金融租赁公司资产总额30亿元以上,融资租赁公司资产总额5亿元以上;(10)财务公司资产总额30亿元以上;(11)信托公司资产总额10亿元以上;(12)汽车金融公司资产总额10亿元以上;(13)消费金融公司等机构资产总额10亿元以上;(14)小额贷款公司资产总额5亿元以上;(15)融资担保机构资产总额5亿元以上。
符合上述规定的金融业机构,按其注册资本(指实收资本,下同)给予以下奖励:
(1)对内资企业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的,奖励100万元;注册资本3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奖励300万元;注册资本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奖励500万元;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上的,奖励800万元。
(2)对外资企业注册资本1500万美元以上3000万美元以下的,奖励100万元;注册资本3000万美元以上5000万美元以下的,奖励300万元;注册资本5000万美
元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奖励500万元;注册资本1亿美元以上的,奖励800万元。
金融业机构按上述规定获得落户奖励后增资且增资后规模达到更高一档规定的,给予对应的落户奖励,增资前已获得的奖励额度应予扣除。本办法实施前已在我区设立的金融业机构,在本办法实施后增资且增资后规模达到上述规定的,参照新设或新迁入重点金融项目给予奖励。
第四条实施重点股权投资类企业落户奖励。对于在本办法公布后在我区新设立或新迁入并按市有关规定备案的股权投资企业,在设立或迁入后三年内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
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按其注册资本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具体奖励标准按照第三条第二款中重点金融项目落户奖励标准执行。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委托区内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管理运作的,将落户奖励给予受托管理的区内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本办法实施前已在我区设立的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在本办法实施后增资且增资后注册资本达到第三条第二款相应规定的,参照新设或新迁入企业给予奖励。
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根据奖励申报当年合伙企业实际委托管理资金的规模,给予其委托的区内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一次性落户奖励:管理资金达到1亿元
以上5亿元以下的,奖励100万元;管理资金达到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奖励200万元;管理资金达到10亿元以上20亿元以下的,奖励300万元;管理资金达到20亿元以上30亿元以下的,奖励400万元;管理资金达到30亿元以上50亿元以下的,奖励500万元;管理资金达到50亿元以上的,奖励600万元。同一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申报落户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第五条对区内金融业机构在我区的发展进行量化考核,根据其对我区的贡献给予奖励,核发时扣除其按本办法规定在同一年度中已获得的各项奖励及补助资金。量化考核及奖励办法由区金融主管部门按年度制定并发布实施。
第六条给予金融业机构的落户奖励及经营贡献奖励,其中30%须由企业根据内部管理制度奖励给企业管理团队(指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其中20%须奖励给专业人才(指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高级职业资格、博士以上学位的专业骨干人员或其他具有较高专业素养、贡献突出的人才)。
委托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管理资金的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其获得的贡献奖励按上述规定比例发放给其委托企业的管理团队及专业人才。
企业应在收到奖励款项后一个月内发放至管理团队及专业人才,并提供发放凭证报区金融主管部门备案,接受监督检查。因奖励金引起的税收,由企业或个人按国家规定自行全额承担。
第七条对符合第三条和第四条落户奖励规定的重点金融项目、重点股权投资类企业实施办公用房补贴:(1)购买自用办公用房或购买土地自建办公用房,且企业承诺三年内不对外租售的,按办公用房建筑面积(指企业或者机构实际使用的用于办公的建筑面积,不包括附属及配套用房,具体面积以房产证测绘面积为准,下同)给予1000元/平方米的一次性补贴,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1000平方米。
(2)在我区金融集聚区内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且不转租的,按办公用房建筑面积在3年内每年按每月30元/平方米的标准对租金实际发生额给予补贴,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1000平方米。
除上款所述机构外,给予其他金融业机构以下办公用房补贴:
(1)购买自用办公用房或购买土地自建办公用房,且企业承诺三年内不对外租售的,按办公用房建筑面积给予1000元/平方米的一次性补贴,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300平方米,3年内办公用房不得对外租售。
(2)在我区金融集聚区内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且不转租的,按办公用房建筑面积在3年内每年按每月30元/平方米的标准对租金实际发生额给予补贴,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300平方米,不得转租。
第八条设立广州开发区创业投资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主要用于配合国家、省、市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设立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引导股权投资机构、行业龙头企业等社会资本在我区设立创业投资基金。
对获得国家、省、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投资的基金,区引导资金给予不高于上级财政资金投资额10%的配套参股投资,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具体参股投资额度在当年区引导资金预算内统筹安排。
对在我区注册、符合我区产业导向且资金规模10亿元以上的创业投资基金,引导资金可参股投资,每支基金参股额不低于1亿元,参股基金方案需报管委会审批。
引导资金参股设立的创业投资基金须以一定比例投资于区内企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由区金融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九条加快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对获得市互联网金融企业业务补贴的区内互联网金融企业,在其获得市补贴后按市补贴额度的50%给予配套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