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商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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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商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
公告
【标 签】增值税发票,五联版
【颁布单位】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8号
【发文日期】2015-08-31
【实施时间】2015-09-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15]688号)要求,广东省出口货物或提供出口劳务、服务开具的发票于9月1日前纳入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统一使用五联版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出口企业)出口货物或提供出口劳务、服务时,应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五联版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时选择“免税开票”选项。

发票第三联用于向海关报关,第四联用于生产企业退(免)税申报,第五联由出口企业自行安排使用。

发票备注栏应填写出口相关信息(包括出口合同号、出口销售总额的币种及金额)。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出口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将本期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货物或提供出口劳务、服务的销售总额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的第7栏“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相关栏次;本期适用免、退税办法的出口货物或提供出口劳务、服务的销售总额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的第8-10栏“免税销售额”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相关栏次。

出口企业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应将本期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或提供出口劳务、服务的销售总额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第10栏“出口免税销售额”。

三、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或提供出口劳务、服务,出口企业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出口企业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得选择“免税开票”选项,应选择“适用税率”开具发票。

四、出口企业已领用的广东省出口商品统一发票可使用至2015年12月31日,在出口货物
或提供出口劳务、服务时,可自行选择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广东省出口商品统一发
票。

2016年1月1日起,广东省出口货物或提供出口劳务、服务统一使用五联版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五、本公告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关联知识:
1.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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