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移动千里眼视频监控业务合作协议书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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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甲方合同编号:乙方合同编号:
千里眼视频监控业务合作协议
甲方:
乙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西藏有限公司分公司
年月日于①①。
请填写签订合同的地点。
千里眼视频监控业务合作协议
本合同由下列当事人于年月日于
②签订:
甲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乙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西藏有限公司分公司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鉴于:甲方拟使用乙方提供的千里眼视频监控业务,乙方予以同意并由乙方提供技术支持。
为此,合同双方本着平等互惠、协商一致的原则,授权各自的代表按照下述条款签署本合同。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使用乙方千里眼视频监控业务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服务内容
1.1甲方是乙方的服务客户,乙方为甲方提供千里眼视频监控业务的服务,并根据电信主管部门批准的资费标准向甲方收取费用。
第二条计费及结算
2.1 甲方就乙方提供的千里眼视频监控服务应向乙方付费,结算币种为人民
②请填写签订合同的地点。
币。
具体资费见业务受理单。
2.2 乙方对甲方的千里眼视频监控业务计费周期为1个自然月。
甲方第一个月的月租费收取根据千里眼视频监控业务开通的时间,在当月账期内收取。
2.3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范围:。
工程内容:。
2.4工程总价:
合同金额:。
备注:。
2.5甲方应在每月日前配合乙方对账。
对账完成后,甲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付款,乙方在到账3个工作日内提供发票。
如因甲方报账转账的特殊需要,在未交清费用但乙方提供服务已完成,不得不先开票的情况下,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付款承诺书。
乙方收到甲方付款承诺书的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
发票(视甲方增值税纳税人资质而定)。
甲方需在付款承诺书约定的时间内向乙方付款,如甲方违反付款约定,视为甲方同意乙方当月收回其向甲方开具的发票全部联次进行作废处理,待甲方付款后,重新按法律规定开具
发票;如系增值税专用发票,因甲方退票原因,而非乙方开错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情况,由甲方开具。
如为乙方开错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时,甲方应配合乙方提供相关材料。
乙方每月25日后,除当日转账提供发票外,不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6 支付方式:。
2.7双方结算银行账号如下:
甲方名称:
国税纳税人识别号: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名称: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西藏有限公司分公司
国税纳税人识别号: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地址:
联系电话:
任何一方如需改变上述账户,应提前十(1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如一方未按本合同规定通知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8 甲乙双方各自承担因执行合同所发生的银行费用及各项税费。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3.1 甲方保证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传播非法内容或泄露国家机密,不允许操作国家及电信主管部门不允许的业务,否则,甲方将承担其行为所引发的一切责任。
3.2 甲方承诺在使用千里眼视频监控业务时遵循以下条款:
3.2.1甲方保证仅在其内部员工中使用,因甲方保管不当或内容错误等造成的客户投诉或其他违规事项,由甲方负责和客户协商解决或按照主管部门要求办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3.2.2甲方保证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管理规章,保证对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法令的敏感内容进行拦截、过滤,不得发布和传播有害信息,不得以手机作为媒体散发传播违法、不健康、反动等信息。
3.2.3甲方提供的信息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规定。
3.3甲方申请千里眼视频监控服务时,应向乙方提供:公文或公函、注册登记证照副本原件或加盖鲜章的注册登记证照复印件。
经办人提供本人真实有效身
份证件和联系电话。
甲方并保证所提供的客户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甲方有义
务配合乙方工作人员核对客户资料。
乙方如发现甲方所填写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有权停止向甲方提供千里眼视频监控业务。
3.4甲方有权就使用千里眼视频监控业务过程中遇到的相关技术问题向乙方咨询,乙方应给予解答。
3.5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转让和出售千里眼视频监控业务使用权,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负责。
3.6由于甲方的原因造成他人非法利用甲方千里眼视频监控业务,乙方应在技术上协助甲方及有关部门进行调查,但甲方应对由于上述原因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3.7甲方的客户资料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乙方。
凡因甲方提供客户资料不详或不准确造成甲方无法使用千里眼视频监控业务,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承担。
3.8甲方欲终止本协议时,应缴纳其在账期内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含滞纳
金)。
3.9甲方因欠费等原因被乙方停止业务期间,应照常交纳停止业务期间的月租使用费。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4.1乙方须按要求向甲方提供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正品设备,不得以任何理由以次充好。
未经甲方同意,不得随意更改方案。
并提供各设备有关品质证明书,合格证,说明书,相关软件等资料。
4.2乙方所提供合同内设备应保证产品完好无损,若不能达到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更换合格产品,更换的产品3次仍未达到甲方的要求,甲方可解除合同。
4.3在签订合同后,乙方按照甲乙双方商议调试要求做到布局合理,布线规范,便于使用及维护,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4.4本协议内容如有变更,乙方将以信函通知甲方,若甲方对变更的内容有异议,应在通知发出后一月内与乙方协商,甲方逾期未提出异议的,乙方将视为
甲方已同意新的协议条款。
4.5乙方实行集团客户经理服务责任制,为甲方配备专职的客户经理,客户经理姓名: ,电话: ,设立集团客户咨询投诉电话:,随时为甲方提供优质服务。
4.6乙方客户经理应当主动了解甲方的通信要求,及时解决通信中存在的问题,虚心听取意见,免费提供移动业务的宣传资料。
4.7乙方因网关或其他网络设备进行调试、维护或其他可预见性的原因引起业务中断时,乙方应提前通知甲方。
4.8乙方有权制定有关协议约定业务的管理办法,并要求甲方遵守及执行。
第五条保密条款
5.1甲乙双方有责任对通过该业务获得的所有用户资料予以保密。
5.2在业务开展过程中一方从另一方(“披露权方”)得到的披露权方开发、创造、发现的、或为披露权方所知的、或转移至该披露权方的、对该披露权方业务有商业价值的专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商业秘密,电脑程序、设计技术、想法、专有技术、工艺、数据、业务和产品开发计划,与该披露权方业务有关的客户的信息及其他信息,或该披露权方从他方收到的保密信息,由信息披露权方拥有,未经信息披露权方事先书面同意,另一方将对任何专有信息保密,并不使用或向任何人或实体披露这些专有信息,但正常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需要的除
外。
5.3甲、乙双方对协议的具体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未经一方事先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将双方本协议的具体内容披露给任何第三方。
第六条违约责任和免责条款
6.1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一方有权在书面通知另一方后单方解除本合同:
6.1.1一方当事人主体资格消失,如破产。
但进行重组、名称变更或者与第三方合并等不在此列。
6.1.2一方严重违反本合同,另一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解除本合同。
6.1.3因不可抗力而解除本合同或者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本合同的。
依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而终止。
6.1.4由于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义务,造成本
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不必要时,守约方除有权向违约方索赔外,并有权终止本合同。
6.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甲方没有按时支付本合同所限定业务的使用费,乙方有权停止甲方租用的相关业务,若甲方在逾期15日内仍未交付所欠费用,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甲方逾期未支付的费用,乙方有权停止相关服务,甲方应当支付所欠的费用并按照国家规定支付滞纳金。
6.3因甲方违约或违规操作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承担全部责任,赔偿乙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6.4因各种非网络问题导致的投诉,索赔纠纷,甲方应负一切责任。
如果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应负责赔偿。
6.5若因任何一方违约造成对方不良社会影响或经济损失,则对方有权追究该方责任,要求其消除影响、作相应的经济赔偿,并有权终止协议。
6.6由于不能预见并且发生的后果不能克服、不可避免的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方遭受经济损失或致使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一方对另一方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立即将事件情况书面通知对方,并应于15日内提出事件详情及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
按照事件对协议的履行的影响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继续履行本协议或终止协议。
6.7本协议中不可抗力包括地震、台风、火灾、水灾、战争、罢工、暴动、黑客攻击、政策变化或任何其它自然或人为造成的灾难等。
第七条争议解决
7.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7.2双方因本协议的履行而发生的争议,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如经过15 日仍无法达成一致,双方约定将争议提交拉萨③仲裁委员会在拉萨④进行仲裁。
仲裁的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当产生任何争议及任何争议正在仲裁时,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将继续履行本协议未涉争议及仲裁的其它部分。
7.3本协议执行过程中,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商定的内容以补充协议、
③请填写仲裁委员会名称。
④请填写仲裁地名称。
附件等形式,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即成为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协议内容不一致的,以签订的补充协议为准。
第八条其他事项
8.1为保证协议顺利实施,甲、乙双方指定专人负责协调解决在开发、运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问题。
8.2本协议千里眼视频监控业务相关解释权归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西藏有限
公司所有。
8.3甲、乙双方应加强对各自系统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共同保证整个系统的正常运行。
对业务开展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应及时相互通报,协商处理解决。
8.4甲、乙双方均有权在⑤开展移动信息服务的宣传推广工作。
双方在宣传推广活动中,若使用到对方的公司名称、标识等信息,必须征得对方的书面同意。
8.5本协议附件及双方认可的技术和业务推广方案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6合作期间,乙方为本业务制定的业务管理规定如有更改,并与本协议的条款有相冲突的,甲乙双方同意可就冲突条款重新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8.7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年月日止。
协议有效期届满,双方对继续履行本协议无书面异议,本协议有效期自动延长拉萨年,延长次数不受限制。
甲乙任何一方有要终止合作的,应在协议有效期届满前天内向对方书面提出。
对方给予书面确认后,有效期届满之日,本协议自动终止。
8.8本合协议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9其他约定: ⑥
(以下无正文)
⑤请填写开展业务的地域范围,如拉萨市或山南地区等。
⑥如没有其他约定,请删除本条。
签字页:
合同名称:
甲方:(盖章)
签字:
签字人姓名:⑦
职务:⑧
日期:年月日
乙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西藏有限公司分公司(盖章)签字:
签字人姓名:
职务:
日期:年月日
⑦请使用打印字体,下同。
⑧请使用打印字体,下同。
附件一:
信息源入网信息安全保障责任书
我单位对于所申请的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西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移动”)的互联网接入服务(包括但不限于IDC业务、互联网专线业务等将内容引入到中国移动网内的业务),为确保向客户提供健康的信息服务,明确企业主体责任和法律责任,向中国移动郑重承诺如下: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中国移动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信息安全管理规定。
二、不利用在中国移动接入的业务网站/平台,违规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任何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信息:
1、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2、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3、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4、宣扬邪教、迷信、宗教极端思想的;
5、散布谣言、涉暴恐音视频,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6、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传授暴恐犯罪技能等教唆犯罪的;
7、攻击党和政府,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8、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9、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三、我单位承诺对在中国移动接入的业务网站、即时通信工具、网盘、视频等进行全面检查、逐一过滤,彻底清理涉暴恐音视频等存量有害信息,关闭传播恐怖宣传视频的注册账户,并建立清理暴恐音视频工作台账。
四、我单位采取必要手段加强网站/平台内容监测、审核、拦截,一经发现涉暴恐音视频等有害信息,立即清理,并及时上报国家相关部门。
五、我单位在联网测试、试运行期间、业务正式开通以及合作业务推广过程中,遵守中国移动相关管理规定,保证所提供业务内容的安全性与稳定性,不对中国移动通信网络、相关业务平台造成危害。
千里眼视频监控业务合作协议
六、我单位保证建立有效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并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为相关主管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七、我单位如出现任何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将依据与中国移动的合同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在不通知我单位的情况下关停业务,直至单方面终止业务合作协议,并接受有关部门的严肃处理,包括但不限于限期整改、公开曝光,追究我单位负责人法律责任等。
八、此承诺书经我单位签署盖章后生效,并由中国移动负责保管。
特此承诺。
单位全称: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姓名:
单位地址:
联系人姓名:
联系人电话: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单位公章]:
签字日期:年月日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