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增加5或10退休金的审核操作规范和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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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增加5%或10%退休金的审核
操作规范和流程图
1、事项名称: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增加5%或10%退休金的审核
2、审批依据:
(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实行计划生育的职工退休时,按下列标准审批其退休金,但退休金不得超过其本人原工资总额:
(一)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婚后终身无子女的职工,退休时,提高退休金计发比例的5%;
(二)符合生育二孩条件,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职工,退休时,提高退休金计发比例的10%。
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的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2)2016年1月15日修订通过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实行计划生育的职工退休时,按下列规定增发退休金,增发后的退休金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总额:
(一)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以及婚后未生育子女的职工,退休时增发退休金的百分之五;
(二)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职工,退休时增发退休金的百分之十。
未享受前款奖励的城镇居民,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并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男性年满六十周岁、女性年满五十五周岁时,每人每月参照全区上一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月平均标准的百分之五发放奖励金。
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的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3、申请条件:
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和2016年1月15日修订通过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4、申报材料:
(1)《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单位或村(社区)居委会开具的婚姻、生育情况的书面证明。
5、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6、办理程序:
申请人提出申请→窗口首问负责人对申请人当场审查作出处理→办结
7、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8、窗口权限:受理权、审核权、协调处置权、办理结果送达权、应诉代理权等。
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增加5%或10%退休金
的审核流程图
持个人身份证、户口本、《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证、工资核定表到村(社区居)委会
村(社区居)委会初审、符合增资条件的进入申报表(或花名册)并留存证件复印件报辖区镇、街道审核。
镇计生所、街道计生办审核,汇总符合增资条件的对象,报城区卫计局
↓
城区卫计局并将符合增资条件的对象上报
↓
增资的核定与发放:属中直区保、区直区保的由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核定并发放;属南宁市的由南宁市社会保险局核定并发放。
出具收养子女的《婚育证明》操作规范和流程
图
1、事项名称:出具收养子女的《婚育证明》
2、审批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年满三十五周岁。”
(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收养人收养子女,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在办理中国内地公民收养登记时,应当凭收养人经常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状况证明或者无子女证明,方可依法办理收养手续;无收养人经常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状况证明或者无子女证明的,民政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收养手续。”
3、审批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六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4、申报材料、程序:
(1)《结婚证》;
(2)单位或村(社区)居委会开具的婚姻、生育情况的书面证明。
5、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6、办理程序:
申请人提出申请→窗口首问负责人对申请人当场审查作出处理→办结
7、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8、窗口权限:受理权、审核权、协调处置权、办理结果送达权、应诉代理权等。
出具收养子女的《婚育证明》流程图
申请人
到户口所在社区居(村、单位)委会出具的婚姻、
生育情况书面证明
持结婚证、夫妻双方身份证、婚育情况书面证明到镇(街道)计
生服务所(办)初审并签意见盖章
持以上证件到江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签发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