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1、明确规定所有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的验
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方可进行,详见标准 2.0.7、3.0.3②、3.0.6①、6.0.4、6.0.5条。
2、明确未实行监理的工程,由建设单位履行监理职责,详见标
准 3.0.2条。隐蔽工程由建设单位检查合格方可隐蔽。在所有表格、资料中需监理签字的栏目,均由建设单位签字。
3、明确规定监理单位应明确并检查主要工序质量,即“对于监
理单位提出检查要求的重要工序,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才能
进行下道工序施工”,详见标准3.0.3③条。因此,监理单位应在
监理规划、监理细则、旁站监理方案中明确需检查的重要工序名称。在监理过程中,可动态增加需检查的重要工序(应提前24小时书面
通知施工单位),但不得减少需检查的重要工序。
4、开工前,施工单位应提前制定检验批、分项工程划分方案报
监理批准后实施,详见标准4.0.7条。
5、规定所施工的工程,在各专业规范没有验收依据、要求时,
应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勘察、监理、施工等单位制定专项验收方案,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的专项验收方案(要求)应由建设单
位组织专家论证。详见标准3.0.5条。
6、规定重要分部工程在验收前应进行实体检验,如钢筋保护层
检验、混凝土强度检验、节能构造层检验、蓄水(淋水、泼水)检验等,详见标准3.0.6⑥条。
7、规定了检验批的各种抽样方案,详见标准 3.0.8条。施工期,应制定检验批质量验收抽样方案报监理批准。检验批质量验收抽样
方案在一次、二次或多次抽样方案中确定的不论是哪一种抽样方案,
一经确定,不得更改。一次、二次抽样及合格判定方法详见标准附
录D。
8、规定检验批抽样样本(抽检的点位、构件等)应随机抽取,满
足分布均匀、具有代表性的要求,抽样数量不应低于有关专业验收
规范(如混凝土施工验收规范、砌体工程验收规范等)的要求,同时
也不得低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中的
表3.0.9
的规定,详见标准3.0.9条及表3.0.9。
明显不合格的个体可不纳入检验批,但必须进行处理,使其满足有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对处理的情况应予以记录并重新验收,
详见标准3.0.9条。
9、规定在满足标准第3.0.4条要求,并同时满足相关专业验收
规范的规定时,可适当调整抽样复验、试验数量。调整后的抽样复验、试验方案应由施工单位编制,并报监理单位审核确认,详见标
准3.0.4条。
10、规定当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规定时的处理方式,详见标准5.0.6条。
当采用“3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
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时,设计
验算报告应经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签字、盖章认可,方可验收。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满足安全及使用功能要求时,应具有经设计(涉及地基基础的,还应有勘查单位)、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签字、盖章完整的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一致的文件资料,方可验收。
11、规定当资料缺失时,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按有关标准进行相应的实体检验或抽样试验,详见标准5.0.7条。
12、规定检验批验收记录应具有“现场验收检查原始记录”,详见标准
5.0.5①条,现场验收检查原始记录应经监理确认签字并保存至
至少竣工验收,建议将原始记录作为竣工验收资料移交保存。
规定观感质量检查也应有原始记录,详见标准附录表H.0.1-
4“注2观感质量检查的原始记录应作为本表附件”,原始记录应作
为竣工验收资料移交保存。
附录表H.0.1-4“注1对质量评价为差的项目应进行返修”,对
返修处理的情况应予以记录并重新验收。
13、修改了检验批验收记录表,详见标准附录E,增加了表格
“编号”、“检验批容量”、“施工依据”(填写混凝土、砌体等专
业施工规范名称。无施工规范的,填写企业标准、施工方案、交底
记录等)、“验收依据”(填写各专业验收规范名称)、“最小/实际
抽样数量”栏目以及增加“专业工长”签字,将老标准中“检查记录”中的10个小格子(列)取消;
修改了分项工程验收表,详见标准附录F,增加了表格“编号”、“分包内容”、“检验批容量”栏目;
修改了单位工程验收表,详见标准附录H。此表“注:单位工程
验收时,验收签字人员应由相应单位的法人代表人书面授权”,并
增加勘察单位签字、盖章栏目(即勘察单位应参加竣工验收,详见标
准6.0.6条)。
因此,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将拟参加竣工验收的人员、人员资格证书、参加验收人员单位法人代表人书面授权书等提
交监督站,否则不得进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不得随意变更已提交
以上资料拟参加竣工验收的人员。
14、增加在竣工验收前,由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等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
验收,详见标准6.0.5条及条文说明。
15、明确了各层次验收及参加验收人员,详见标准6.0.1~6.0.3条。